军队刑事犯罪中的时间伪装
2014-04-06齐言
齐言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军队刑事犯罪中的时间伪装
齐言
(西安政治学院,陕西西安710068)
犯罪时间伪装是一种典型的反侦查行为,具有隐蔽性、迷惑性、反常性和局限性。军队是高度集中统一的战斗集体,个人单独活动时间十分有限,利用犯罪时间排查嫌疑人一直是军队刑事侦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然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犯罪技能的提高,军队刑事犯罪呈现出预谋化、智能化等新特点,犯罪计划严谨周密,手段花样翻新,对策大胆灵活,普遍采用伪装手法掩盖犯罪事实,企图干扰侦查视线,逃避法律制裁。识别犯罪时间伪装要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吃透现场,刻画犯罪路径。
犯罪时间;犯罪时间伪装
一、什么是犯罪时间伪装
研究犯罪时间伪装要以犯罪时间①这里所说的犯罪时间不是刑法学中构成犯罪的客观要件,而是指侦查学意义上的犯罪时间。概念为起点。犯罪时间是刑事案件的必备要素之一,任何犯罪都在一定的时间内实施,都不能超越时间而存在。从侦查学角度看,犯罪时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1]广义的犯罪时间,是指犯罪分子产生犯罪意图进行犯罪预备活动到实施犯罪直至被缉获归案的一个较长的时间段,包括犯罪预备时间、犯罪实施时间、销赃毁证和逃避打击时间等。狭义的犯罪时间,是指对侦查工作有具体直接作用的、犯罪分子实施犯罪的时间,即人们通常所说的犯罪分子在犯罪现场实施犯罪活动的时间。犯罪分子实施犯罪时间伪装都是为了逃避侦查,以欺骗和迷惑对方,从而达到对犯罪企图、犯罪行动和犯罪目标隐蔽的目的。因此,犯罪时间伪装也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广义的犯罪时间伪装,是指犯罪分子采用隐瞒、掩盖等手段对在犯罪预谋、犯罪实施、犯罪完成等阶段形成的能够反映其客观犯罪时间的事实要素进行的各种反侦查行为的统称。狭义的犯罪时间伪装,仅指犯罪人为了销毁证据、转移视线、逃避打击而在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采取的掩盖其真实犯罪时间、制造不在场证据的行为。这些行为往往会形成伪装痕迹。
军队的特殊性决定了军人活动具有时空的局限性,军队刑事犯罪具有规律性。犯罪分子为实施犯罪行为,要合理调整时间节点,寻找作案时机;为掩盖罪证要变动现场痕迹,篡改反映时间的客体;为摆脱嫌疑要精心设计应对措施,制造不在现场的证明等。这些都是犯罪分子“趋利避害”的主观心理见之于客观的行为,都属于犯罪时间伪装。本文主要探讨犯罪实施过程中的时间伪装问题,即狭义的犯罪时间伪装。
二、犯罪时间伪装的特征
(一)隐蔽性
从目的上看,伪装行为是为了欺骗、迷惑对方,以隐蔽己方、保存实力。这种目的的隐蔽性不言自明。从手段上看,为了避免被他人发现,达到隐蔽效果,犯罪分子在时间问题上采取的各种隐真示假的手段必然是秘密进行而不易被人发现的,其行为本身具有隐蔽性。[2]
(二)迷惑性
犯罪分子为了逃避法律的制裁,会在犯罪过程中不遗余力地使用各种伎俩,伪造各种时间,制造各种假象,企图误导侦查人员,使侦查工作误入歧途、陷于困境。这些伪装行为作用于各种物质客体,发现和辨别难度大,容易使侦查判断产生误差,具有很强的迷惑性。
(三)反常性
犯罪分子实施伪装必须首先解决犯罪时间的“排他性”问题。为了隐瞒、掩盖自己在某一特定时间段存在,他们以伪装手段作用于客体,使该客体的时间属性发生了改变。但由于这种改变是人为的、刻意的,所以表现在现场痕迹上必然不合逻辑、有悖常理,具有反常性。
(四)局限性
犯罪时间伪装行为是客观的,具有特定的物质表现形式。这种表现形式的物质属性决定了伪装行为的可认知性。也就是说,只要实施了伪装就必然会暴露。从另一方面来说,伪装形成的假象也是一种客观现象,反映事实并具有可认知性,通过对各种假象的分析研究,我们可以发现其本质,揭露犯罪真像。
三、犯罪时间伪装的表现
(一)伪造现场时间
犯罪行为产生的各种痕迹是确定犯罪时间、还原犯罪现场的重要依据,它既可以为侦查人员所掌握,也可以被犯罪分子所利用。为了伪造现场时间,使自己拥有不在现场的证明或依据,犯罪分子往往利用一些具有时间特征的物品迷惑侦查人员,将犯罪时间由某一时刻伪装为另一时刻,从而将自己排除在侦查范围之外。例如,某仓库点验时发现被盗,犯罪分子在现场故意留下某日的报纸,致使侦查方向出现了错误。
(二)推迟案发时间
犯罪分子通过对现场遗留的能够反映时间特征的物质客体进行改造,制造没有犯罪事实的假象,以推迟案件发现的时间。这种犯罪时间伪装预谋性明显、隐蔽性强,侦查难度大。例如,1998年11月18日,武警郑州某部士官蔡某利用夜色挖地洞30余次,盗取某军分区武器仓库79式冲锋枪四支,并用涂色编织袋和草对洞口进行伪装,至1999年11月23日案发,过去了近一年时间,给侦查人员确定真实犯罪时间制造了巨大困难。
(三)掩盖路径时间
掩盖路径时间是指犯罪分子对目标明确、路径清晰的犯罪行为进行时间伪装,将现场的短时间行为伪装成长时间行为,通过占有较大的时间差进行空间上的机动,以实现犯罪目的。例如,1994年3月12日,某部复员战士史某、李某携带作案工具乘火车赶往原部队,为躲避检查,在一小站换乘汽车抵达营区盗窃枪支弹药。他们既不停留也不住宿,当日即返回原籍,逃脱了侦查人员的时间划定范围。
(四)制造假象时间
制造假象时间,即犯罪分子以能够表明时间的物证或以蒙蔽的手段欺骗他人为自己作证,从而证明自己在案件发生时不在现场,没有作案时间。这种伪装手段易使侦查人员将嫌疑人排除出侦查范围,需仔细审查证据,识破伪装假象。例如,1998年2月22日凌晨,沈阳军区某部李某趁妻子熟睡之际将宋某、徐某杀害后返回家中,给妻子制造出自己一直在家睡觉的假象,证明自己不具有犯罪时间。
四、如何识别犯罪时间伪装
(一)吃透现场,识破反常现象
犯罪现场是侦查工作的起点和痕迹物证的来源场所,犯罪时间伪装表现在特定的行为上,实施在特定的场所中,反映在特定的物质上,形成了特定的变动痕迹。因此,侦查人员应紧扣现场开展工作。在勘查中,要力求做到全面、细致,着眼对犯罪行为的还原和刻画,不放过现场的任何细节,特别是要善于发现无法解释的反常现象。对于不符合犯罪主客观规律,在现场应该出现而没有出现、不应出现却出现的现象要重点关注。不能有先入为主的思想,要结合痕迹物证分析犯罪分子是疏忽大意还是故意为之,对于不能解释的现象,侦查人员可以采用换位思考的方式,揣测犯罪分子的作案思路,探明现象发生的原因,并与整个犯罪行为进行横向、纵向联系,搞清楚是否存在伪装、属于何种伪装、为什么这样伪装等问题。在这一过程中,要充分发挥技术优势,重点突出对微量物证的搜寻和提取,既要从痕迹出发研究现场,也要防止就物论物,目光仅仅停留在痕迹上不进行联系和扩展思维。吃透现场既是刑事技术活动,更是综合思维过程,需要侦查人员高度重视。
(二)查明活动,刻画犯罪路径
刻画路径是识破犯罪时间伪装最重要的方法,也是案件侦破工作重要的内容。尽管犯罪时间伪装的表现形式多样,但其本质都是利用假象伪造空间上不在现场。所以,侦查人员要从空间角度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位,从动态角度查明嫌疑人的活动轨迹,查明其在哪里、在干什么,尤其是要审查口供的真实性,在此基础上回到现场对犯罪路径进行刻画,将嫌疑人所谓的活动轨迹与犯罪现场的活动轨迹进行时间上的比对,重点验证时间节点上有无漏洞,并进行侦查实验,不放过分秒的误差。对通过勘查已经确定犯罪时间的案件,不能拘泥于摸排范围,可以适当公布案情,广泛发动群众,将那些行踪不定、表现反常的人找出来重点关注。凡是无人证明或对答如流的人都应纳入侦查视线,通过深入细致的工作或暗中观察,使其充分暴露。查明活动轨迹的关键是不能轻易相信所谓的“证据”,对证据和推断要敢于怀疑,大胆假设,合理利用逆向思维,作出自己的判断。侦查人员要重点提高这方面的能力,以科学严谨的态度对待侦查工作,避免被犯罪分子蒙蔽。[3]
(三)积极作为,综合运用科技手段
军队刑事案件影响恶劣,侦查工作拖不得、等不起,必须积极作为。在传统人海战术已逐渐落后的大背景下,大海捞针式的摸底排队越来越被人们所诟病。侦查人员要抓住战机、主动作为,与其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不如发挥科技优势,综合运用网络侦查、视频追踪、计算机模拟等技术,及时掌握犯罪动态,以科技手段指导侦查方向、寻找破案线索。案件发生后,可以利用信息网迅速通报相关单位,及时组织协查,不给犯罪分子留下伪装空间;对犯罪分子的作案过程,可以运用闭路视频监控系统进行追踪;对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可以用测谎技术进行验证;对侦查实验过程,可以用计算机软件进行模拟。这些高速发展的科技手段为侦查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使得侦查人员快速识别犯罪分子的伪装成为可能。
[1]任惠华.刑事侦查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
[2]苑军辉.反侦查行为研究[M].北京:群众出版社,2003:3.
[3]刘静坤.如何识别伪装的犯罪现场[J].人民公安,2005(15).
D631.2
A
1673―2391(2014)10―0105―02
2014-06-23 责任编校:边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