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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创新体制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思考

2014-04-06

环渤海经济瞭望 2014年10期
关键词:科技成果成果科技

在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的背景下,经济领域的竞争愈来愈表现为科学技术的竞争,并具体表现为科技成果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转移速度的竞争。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今天,不断创新科技成果转化体制机制,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率,对于在日趋激烈的竞争中赢得主动、把握先机、率先发展,提升自身的综合实力和核心竞争力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着力解决的现实问题

科技成果转化指的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成新产业等活动。科技成果转化的目的十分明确,即是为了提高生产力的水平。而要实现这一目标,一方面要求拥有大量的符合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科技创新成果;另一方面又能够把科技创新成果迅速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即将具有创新性的技术成果从科研单位转移到生产部门,使新产品增加,工艺改进,效益提高,最终经济得到进步。科技成果转化过程是个复杂的系统工程,多项因素主体相互配合发挥着不同的作用。从目前国内外的实践来看,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部门、中介服务机构等,是实现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最具关键性作用、缺一不可的重要因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完成,既需要适应市场需求要求的应用技术成果,也需要市场对科技成果的接纳,更需要强有力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环境支持。

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我国面向市场的经济体制和科技体制基本形成,为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奠定了基础。但目前阻碍科技成果转化的体制机制障碍还大量存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环境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支撑科技成果转化的各种动力有待于进一步强化。这些问题的存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的应用转化效率,减缓了自主创新发展的步伐,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加以解决。

(一)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体系不健全

改革开放以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始终是各级政府改革科技体制机制的着力点。国家先后出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科技成果转化由政府作为行为主体逐渐转变为以企业为主体,科技成果市场交易日趋频繁。由此,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产生了诸环节之间的一些新的问题。诸如成果转化所得净收益分配限制,国有资产管理中将技术类无形资产和有形资产采用统一标准对待等。这些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科技成果研发人员和转化主体的积极性。虽然近期国家和各级政府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积极探索出台了的一些规定,但有些方面仍然缺乏配套的实施细则,法规和政策体系仍需建立健全。法无可循造成科技成果转化中存在诸多制度盲区,已成为制约科技成果转化的明显障碍。

(二)缺乏科学的科技评价机制,导致科技成果供给不足

经过多年的建设发展,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已经成为我国科技成果研发的主要力量,承担起了供给主体的责任。但现行的对科研人员科技评价机制注重的是数量的指标,对成果质量缺乏有效评判,尤其是缺乏对成果转化的相应要求,导致科研活动游离于市场需求之外。我国现有的各层级的科技立项,获得了大量的政府财政科技经费支持,是科技成果的主要来源。但是,在科技立项中应用研究项目还存在忽视市场导向的现象,与生产实际、企业和市场需求相脱节,导致应用技术成果供给与需求的结构性矛盾突出,已成为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率提高的重要原因。而且,有些科技成果属于难以直接应用于生产的实验型成果,许多技术还不具备系统配套条件,造成原始科学创新能力不足,转化率不高。

(三)企业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缺乏科技成果转化动力

比较突出的表现是,很多企业技术开发费用占其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很低,基本上没有自主知识产权。企业基础研发费用投入不足导致自主创新能力薄弱,缺乏接纳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基础,导致企业一直处于产业链的中低端。对于企业来说,科技成果转化是一项风险性活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所追求的是利润最大化,在缺乏政府风险基金和市场风投基金支持的条件下,也使得一些企业丧失转化科技成果的动力。另外,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中试”基地普遍缺乏,企业引进处于实验室阶段的科技成果,尚需投入大量资金,进行二次或三次开发,在技术风险面前造成一些企业望而却步。

(四)缺乏健全完善的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科技中介服务是科技成果的供方和需方之间重要桥梁。其职能的发展趋势是活动多元化和功能整体化。近年来,各类科技成果交易中心等中介机构纷纷成立,但是缺乏必要的服务功能和支撑体系。而且,技术交易保险目前还是空白,中介机构的地位及权益难以得到保障。从目前情况看,现有的多数中介服务机构普遍规模较小,资金缺乏,服务能力不强。中介服务机构的市场意识和服务意识还比较淡薄。由此导致科研机构的很多成果找不到需求者而无法实现转化,企业需要的技术成果找不到合适的供应者,企业产品开发中的难题找不到合适的科技人才来研究。高效的知识产权服务网络和畅通的知识产权流转机制亟待形成。

(五)科技成果转化缺乏产业化支撑

科技成果转化效果的最大化和技术转移成本的最小化,源自产业的集聚,进而形成持续升级换代优势。目前,很大程度上缺乏与科技成果相关的适度规模产业基础,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的效果。科技成果转化模式只关注将科技成果从实验室顺利转到企业,而没有关心企业所在地区是否有配套的产业体系,导致技术的扩散性不足,尤其是公共技术的扩散性不足,难以有效发挥科技成果转化的作用。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几点思考

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关键是要从根本上形成有利于转化的体制机制,通过科技体制改革打通科技和经济之间的转化转移通道,解决科技与经济脱节问题。这就要求各级政府更加充分地发挥其职能作用,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统筹协调,努力创造良好的政策和法治环境,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制度保障。

(一)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各级政府要大力引领、倾力资助、强力推动

实施科技成果转化的复杂过程中,政府的作用巨大,不容忽视。从宏观上来讲,政府一方面应在制定经济社会发展战略、重点产业发展路线图、明确科技需求的前提下,加大体制机制改革力度,努力营造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的良好的政策、制度和法治环境;另一方面,应将政府介入与市场机制深度融合,统筹科研、成果转化、企业、金融等各项创新要素,积极搭建集产学研于一体的多种平台,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为顺利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开辟创新的路径。具体来看,一是要随着市场机制的健全完善和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着力打破各种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各种制度桎梏,与时俱进梳理各种规章,创新体制机制。二是要加快转变职能,变管理为协调服务,更深层次地适应经济体制发展的需要,不断改革创新扶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方法。三是要着力培育创造主体,推动建立由科技领军企业牵头、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参与的产业创新联盟。

(二)培育技术交易市场,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

目前,技术市场发育不健全,缺少技术成果交易平台,科技中介机构服务水平和质量不高,是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十分薄弱的环节,影响了科技成果转化效率的提高。应以建立健全科技中介服务体系为导向,加快科技中介服务机构建设,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一是要制定全面规范的中介组织基本法规和具体细则,放宽中介服务业市场准入条件,规范执业标准,完善法制建设和依法监管。二是要推动建立科技中介行业组织,整体提高服务功能和市场信用,引导中介机构向功能社会化、服务专业化方向发展。三是要拓宽融资渠道,完善收费政策,增加市场保险项目,在保障交易双方权益的基础上维护中介机构的自身利益。四是要加强以资源共享为核心的制度建设,创新服务体系,建立科技基础公共平台。五是要在政府主动提供科技咨询服务的基础上,培育大量独立科技服务中介机构和高校的专门服务公司。

(三)强化市场导向,改革科技立项及评价机制

要进一步加强科技立项和评价机制的改革,强化市场导向,适应市场需求,满足企业所需,逐步建立完善以发明专利、成果成熟度、市场需求量和产业化前景为主的技术创新成果评价与扶持体系。一是要针对基础理论研究、应用技术研究、软科学研究等不同类型的科技项目的特点,确定不同的评价目标、内容和标准,采用不同的评价方法与指标;要注重研究和探索应用技术创新成果的市场性评价模式。二是各级政府要在高度重视基础研究的同时,有针对性地按照经济社会发展战略和科技发展战略的部署,以技术推动和市场牵引为导向,以技术理论、关键技术、共性技术和核心技术的创新与集成水平为主要评价标准,重点支持市场需求前景广阔的应用技术研究相关项目。三是要重视产业链与科研应用技术研究项目链条的有效链接,以技术链促进产业链延长,实现产业与技术融合创新发展。

(四)完善创新整体框架,切实建立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激励机制

科技对经济的支撑能力主要体现在拥有创新的科技成果和创新的科技成果能够实现顺畅的转化,进而形成巨大的生产力。其中,创新的科技成果是基础,依赖于企业和科技人员的创新动力。因此,各级政府要根据发展的要求,研究探索鼓励创新科技成果和促进成果转化的各种激励机制和政策,在研发税收抵免、知识产权保护、鼓励创新创业、催生创新集群等方面创新制度措施。一是要切实落实针对企业自主创新的各项优惠政策,充分发挥企业创新发动机的作用。二是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的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和股权激励措施。三是从政府层面探索科学合理的无形资产处置办法,建立有利于科技成果转化和无形资产价值发挥的管理处置办法和处置收入分配等规章制度。四是加大对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科技研发人员的奖酬力度,最大限度地提高项目完成人员的奖励比例;改革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解除对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种种限制。五是创新科技人才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评价与激励机制,建立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人才合理流动、创办企业的激励帮扶机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科技人才的潜力和活力。

(五)建立协同创新机制,坚持企业的主体地位

企业是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针对目前存在的企业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动力不足、能力不强的问题,必须从政府、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3个方面着力推进。一是各级政府应着眼于企业的技术进步创新各项改革政策和措施,为企业营造参与市场竞争的良好环境,增强企业技术进步的压力和动力。二是为化解企业在实施科技成果转化时的风险,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建设不同层次的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政府部门的重大科技专项可以选择企业组织实施,建立由企业主导技术创新的新机制。三是要促使企业提高技术创新和吸纳科技成果的能力,将研发投入作为企业享受优惠政策的前提。四是鼓励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与企业开展研发合作,参与研发的企业可优先获得技术许可;支持企业通过风险投资、融资获得资本用于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要成功实现商品化、产业化,其转化出来的产品必须能满足市场需求,企业最贴近市场、最了解市场,并拥有生产和推销产品的诸多手段。因此,企业应该真正成为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经营的目标是利润最大化。这就要求企业紧跟市场需求变化而产生的技术需求,及时采用新技术、新成果以获取最大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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