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警察讯问制度研究综述
2014-04-06莫然
莫然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510520)
英国警察讯问制度研究综述
莫然
(广东金融学院 法律系,广东 广州510520)
英国作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拥有一整套严格有效的警察讯问制度。纵观英国警察讯问制度研究之发展,以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颁布为分水岭,形成了两个不同的阶段:前者以归纳型研究为主,总结归纳警察讯问之客观情况;后者以类型化研究为主,对新法颁布后警察讯问活动进行类型化分析。
警察讯问制度;讯问策略;归纳型研究;类型化研究
在现代社会,高科技在刑事司法中已经得到广泛运用,大量科学证据的出现为警察破案提供了诸多便利条件。但即便在法治发达的西方国家,刑事讯问依然是警察破案最为常见的手段,因此警察讯问制度自然成为各国关注之焦点,其中又以英美法系国家为甚。多年来,我国学者对美国讯问制度的研究成果颇多,却忽略同为英美法系代表国家的英国,它同样拥有一套非常有效和严格的警察讯问制度,十分值得我国借鉴与学习。英国学者在20世纪后期开始广泛关注警察讯问制度,纵观其研究发展之脉络,1984年英国《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颁布是一个重要的分水岭,将英国讯问制度的学术研究分成了两大阶段。
一、第一阶段:归纳型研究
在第一阶段,学者们研究的重点在于全面了解并再现警察讯问的真实过程,并对这一过程进行客观的分析和论述。他们最常使用的是实地考察法,通过长时期密切观察警察对不同案件的讯问过程,总结归纳出警察讯问活动的具体情况。这为后来者的研究提供了十分可贵的素材。在这些研究中,以索福利团队和埃文团队的研究最为突出。
(一)索福利团队之研究
索福利团队从1979年开始对警察讯问过程进行实地观察。他们对英格兰四个警察局218起刑事案件的讯问情况进行了全程观察,其考察重点是警察在讯问过程中的具体活动,特别对警察所采取的讯问策略进行了详细的描述和归纳。其研究显示,警察在讯问过程中经常甚至没有节制地对拒绝认罪的犯罪嫌疑人使用各种讯问策略,包括直接指控、欺骗、威胁、承诺、表示同情等,其中又以威胁和欺骗为主。[1]在研究者看来,警察虽没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直接的身体强制行为,但是其讯问策略的滥用在很多情况下可以操纵甚至迫使犯罪嫌疑人认罪。
(二)埃文团队的观察分析
埃文团队驻点在英格兰布莱顿警察局进行了为期半年的深入考察,对该局这一时期的讯问案件进行了详细的记录和分析。他们研究的重点从警察的活动转向犯罪嫌疑人之表现。埃文团队在研究过程中,十分注重警察的讯问行为对犯罪嫌疑人所产生的心理强制效果,他们仔细记录了每一次讯问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心理状态的变化,最终得出结论:警察讯问活动的目的在于获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其讯问策略的选择和运用都是为了作用于犯罪嫌疑人内心,给其带来强大的心理压力,使其最终不堪重负而认罪。埃文团队列举了警察讯问的几大策略:
1.证据夸大策略。警察会通过各种方式让犯罪嫌疑人相信自己已经掌握了充分的能够证明其有罪的证据,只有主动认罪才有可能换来从轻发落。
2.缓解恐惧策略。为了让犯罪嫌疑人认罪,警察会帮助他们缓解对认罪后的恐惧,淡化其罪行的严重程度。
3.“胡萝卜”策略。作为犯罪嫌疑人认罪的“补偿”,警察会提出一些在当时看来较具吸引力的建议,如可以获得保释,可以获得充足的睡眠,可以见到亲人等等。
4.大棒策略。对于拒不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警察会毫不犹豫地给他们点“苦头”,将其进行羁押。剥夺其获得保释的权利则是最常见的。
以上策略都是对犯罪嫌疑人心理的操纵和说服,与美国警察培训手册中所提及的讯问策略颇有异曲同工之处。
由此可见,这一阶段学者们由于缺乏对讯问过程的详细了解,其研究的重点都集中在客观地考察之上。只有在全面了解并剖析警察讯问制度的基础上,才能有第二阶段的类型化分析。
二、第二阶段:类型化分析
经过了第一阶段的实地考察式的归纳型研究,学者们对警察讯问活动有了较为全面客观的认识,对其中之弊端也分析得较为透彻。学者的分析和研究推动了立法活动之进展。在吸收了学术研究成果的基础上,英国于1984年出台了《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专门用以指导和规范警察在刑事案件中行使其权力。它的颁布对于英国刑事讯问制度之发展有着决定性意义,并开启了学术研究的第二阶段,即以对讯问活动构建模式为特色的类型化研究。[2]
(一)埃文团队的第二次研究
埃文团队在1986年重复了前一个研究,不同的是这次研究是在英国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颁布之后进行的。这次研究主要在于观察新的法律颁布之后对警察讯问策略运用之影响。[3]经过又一次的长时期近距离观察,埃文团队发现警察讯问方式的一些转变,最典型的是警察讯问运用欺骗和威胁策略的情况明显减少。他们认为,这一转变很大程度上是因为《警察与刑事证据法》之实施。但是,埃文团队的研究毕竟在新法实施不久后进行,旧的讯问方式尚未被完全摈弃,许多为新法所禁止的行为虽然有所遏制,却并未根除,新的讯问方式仍在酝酿和尝试之中,因此他们的研究只是开了一个头。
(二)在肯特大学所进行的研究
1990年,以英国肯特大学为核心开展了一系列十分有价值的关于警察讯问制度的研究,将英国讯问制度之改革推向了一个高潮。众多学者对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颁布后对刑事讯问制度产生的重大影响进行了深入探讨,其深度和广度远胜从前。威廉逊教授的研究成果揭示了英国警察讯问向专业化发展的方向,认为警察在该法颁布后,其讯问行为更为合法,过去的威胁和欺骗策略之使用明显减少,犯罪嫌疑人获得律师帮助的机会增加。但威廉逊教授也指出:“合适成年人”制度的适用非常低,警察依然不愿意相信虚假口供的存在,因此对于犯罪嫌疑人的一些明显有问题的供述也未能及时发现。莫斯顿教授则指出,警察讯问行为的规范跟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实施有密切关系。这一技术能够重现警察讯问过程,方便对其行为的监控,也迫使警察更加注重法定程序。莫斯顿教授经过大量实证研究,将讯问分为两大模式:询问模式和指控模式。前者旨在获得与案件的相关信息,警察的提问较为中立且不涉及过多讯问策略的运用;后者则旨在获得自白,警察心中已经有了基本的认定,讯问只是为了获得更多支持自己看法的证据。在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颁布后,讯问的指控模式为越来越多的警察所采用,之前学者们所提及的赤裸裸的欺骗和威胁等讯问策略已经十分少见,而是转为更加隐蔽的心理强制手段。法律限制得越来越严,警察讯问活动也自然从明显转向隐蔽,但是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警察讯问的专业程度还需要进一步提高。
三、评价与展望
从英国学者对讯问制度之研究发展来看,人们对警察讯问活动极为关注,这种关注从最初单纯对警察讯问行为的描述和总结逐渐转向对警察讯问策略之选择以及这些策略对犯罪嫌疑人之影响。立法的发展对学术研究有着推动和刺激意义,随着1984年《警察与刑事证据法》的颁布,讯问制度的发展和研究达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学者们对警察讯问行为的探讨也转向类型化和制度化。总体而言,学者们对讯问制度之立法和发展的关注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讯问策略的运用。讯问策略虽然并非对身体的直接强制,但是它们的运用能够对犯罪嫌疑人内心带来极大的影响,产生重大的压力,以至于犯罪嫌疑人因为承受不了这些压力而作出虚假自白。相关案例比比皆是。虽然这些策略在实践中始终存在,尤其是欺骗和威胁,但是其程度必须受到控制。[4]
其次,警察的先入为主。受过训练的警察总是将自己视为“人肉测谎机”,而且在许多警察培训课程上也都教授警察如何通过一些细微的面目表情和肢体语言识别犯罪嫌疑人的内心活动。[5]这种识别的结果虽然不能直接作为指控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但是却足以让警察产生强烈的内心认定,并带着这种先入为主的认定来进行讯问,以至于往往在不自觉中便选择了讯问的指控模式,使用更多的心理强制手段,失去了中立性和客观性。因此,学者们都认为在警察培训时应当对这方面的讲授更加严谨。
最后,警察讯问程序的遵守。英国虽然没有像美国那般强调非法证据排除,但是作为英美法系的代表国家,英国的证据规则中也同样有相关的内容,其中也包括警察非法获得的自白应当排除。但是,如果警察在讯问过程中,反复使用各种强制的讯问策略,以至于犯罪嫌疑人无法承受压力而不得不认罪的话,由此获得的自白是否应当排除?英国的学者在研究了讯问过程后,,提出应当进一步规范讯问程序,强调警察必须严格遵守讯问程序。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基础上获得的自白,一般推定其合法性,除非有相反的证据证明。
英国学者对警察讯问制度的研究发展是一个逐步深入的过程,也是一个学术研究和立法活动相互促进的过程。实践中的变化被学者捕捉到并予以理论化的分析和研究,进而推动立法发展。当新的法律颁布后,又反过来影响学术研究的方向。两者的相互促进,使得英国讯问制度获得新的发展。
[1]赵桂芬.供述心理与讯问对策解密[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9:219.
[2]蒋勇.侦查讯问之殇:求真话语下的法治困境——基于讯问策略的分析[J].西部法学评论,2013(2).
[3]Leo R.Ivring.Inside the Interrogation Room.Journal of Criminal Law and Criminology 86:266.
[4]Kassin L,Wrightsman.Confession Evidence,The Psychology of Evidence and Trail Procedure.Sage Publication,1985:67-79.
[5Inbau,Reid,Buckley.Criminal Interrogation and Confession.[M]. Higher Education Publisher,2004:35.
D6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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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3―2391(2014)05―0037―02
2014-01-14 责任编校:边 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