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三个维度
2014-04-06糜海波
糜海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210023)
论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三个维度
糜海波
(南京森林警察学院 思政部,江苏 南京210023)
推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由理念到实践的转变,必须依循科学的路径,这一路径大致包含三个基本维度。依据知与行相统一的逻辑,首先要使警察自身对这种价值观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有正确的认知,并从理性上予以认同;也要建立相应的规范,为公安民警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供外在的条件和保障;还应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化为行为主体的职业精神、生活方式和德性品质,为实现社会对人民警察的价值期待提供内在的保证和动力。
人民警察;价值观;核心价值观
为加强我国公安队伍的思想道德建设,进一步提升公安机关的“软实力”,在总结人民警察价值观建设历史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新时期公安工作面临的新使命、新任务和新要求,公安部凝练并提出了以“忠诚、为民、公正、廉洁”为基本内容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价值观是文化的内核,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警察精神文化的核心和基石,是人民警察人生观和价值观、精神品质和职业操守的高度概括。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对于公安事业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具有支柱作用,对公安民警的思想道德、价值观念和行为方式起着主导作用。作为人民警察行为之应然的核心价值观要转化为实然的价值,即实现由理念到实践的转变,必须依循科学的路径来进行构建和培育。本文认为,理性认同是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认识论基础,设定规范是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外在条件,主体转化是实现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保证。
一、认知维度: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理性前提
价值观作为一定社会和组织对人们思想和行为的要求,是外在于个体意识的社会理性,它只有通过行为主体的内化即转化为个体的思想观念和价值自觉,才有可能变为人们行动的指南,成为支配人们思想、情感、言行的内在力量,并转化为个体的行为习惯。价值观的内化是以主体的认知和认同为前提的,没有行为主体的认知和认同,价值观就无法内化为行为主体的自我意识而产生其作用。也就是说,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首先要使警察自身对这种价值观的合理性和必然性有正确的认知,并从理性上予以认同,使其真正成为“内心深处的自觉”,进而形成一种内在力量和自我要求。具体说,培育民警核心价值观的合理性和现实性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
首先,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需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本质体现,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核心,是指引我国社会前进方向的精神旗帜,集中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规律和目标要求。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不仅需要全民参与,而且需要社会各行各业联系自身实际加以贯彻落实。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公安民警应遵守的价值原则和行为准则,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有着本质的一致性,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公安系统的具体体现和要求,彰显了公安机关“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性质和宗旨。在文化多样、价值多元的时代背景下,“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就是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实际行动。面对各种思想文化的相互激荡和敌对势力的渗透破坏,公安机关必须通过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从根本上铸牢广大民警的精神支柱,统一广大民警思想基础,为构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起到积极的示范和推动作用”。[1]因此,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公安机关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现实需要,是在公安实践中实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的文化诉求。它是确立马克思主义信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倡导的理想信念、中国精神和荣辱观念融入公安文化的必然产物。
其次,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增强公安机关“软实力”的内在需要。“软实力”可以理解为:显扬一种文化精神来形成自身发展的驱动力、影响别人的吸引力。可见,“软实力”主要指的是文化软实力,而文化的核心在于其价值观。不难理解,公安机关软实力的提升内在地要求积极构建和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孟建柱同志指出:“文化作为一种软实力,是公安机关战斗力生成的重要因素。”因为“公安机关维护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能力的高低、战斗力的强弱不仅仅取决于财政投入、警察人数、警用装备等硬实力,更取决于它拥有多大的对人民群众的吸引力,即软实力”。[2]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引领公安文化建设的精神之魂,培育警察核心价值观则是增强公安机关凝聚力、战斗力和发展力的力量之源。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弘扬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才能为实现公安事业科学发展、进一步打牢广大民警共同的理想信念和思想道德基础,铸造忠诚警魂、塑造优良警风,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坚定信仰者、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坚强捍卫者、社会主义荣辱观的自觉实践者、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促进者,从而有效地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实力。
再次,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综合素质的客观需要。在我国进入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历史新阶段,公安机关承担着“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这对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和实战能力提出了新的要求。全面提高公安民警的综合素质不仅要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更为重要的是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素质,这对公安民警的自身发展具有根本性意义。公安民警具备过硬的警务技能是其有效履职的前提和基础,但是如果没有核心价值观的引领,再好的技术和能力都有可能因其失去正确的方向和价值目标而适得其反。因此,发挥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对广大民警的导向作用,使他们具有高度的政治意识、形成向善的价值追求、守护共同的精神家园,对于公安民警的健康成长是至关重要的。
改革开放以来,受多样化社会思潮的消极影响,一些民警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较为模糊,对公安职业的认同感、荣誉感降低,从事公安事业的自豪感、责任感有所淡化,迫切需要加强和改进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工作。为此,在坚持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引领多样化思想意识的过程中,必须坚持对错误思潮和行为的批判,及时约束和调整民警的不当行为,努力提升公安机关的执法公信力。公安民警只有把个人发展同公安工作需要、个人价值同公安整体价值统一起来,真正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内化为精神支柱、职业操守,才能拒腐防变、保持本色,并以先进理念、良好素质和优秀品质在公安事业中建功立业。
二、规范维度: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外在条件
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旨在通过一定的方式和手段把人民警察应有的价值理念转化为他们为民服务的思想观念、价值追求和行为准则,并依循这种行为准则去规范其行为,处理好警务活动中的各种关系,实现警察之善的目的。因此,设定规范实际上是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重要载体和保障。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抽象的思想观念是一种笼统而宽泛的价值原则和伦理精神,它必须通过一定的规范得到具体而明确的规定,才能使民警在公安实践中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也就是说,通过建立一定的规则和机制使警察行动的价值目标更为明晰,使“无形”的核心价值观获得“有形”的力量支撑。没有一定的规范体系,民警的实践活动是否符合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就没有评判标准,也无法对其心理和行为进行稳定的约束和强化,更难以真正达到培育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目的。这种规范体系大致上包括了两个方面,一是依靠民警内在力量自律的警察伦理规范,二是依靠外在力量来激励和约束民警行为的规章制度和法律法规,它们以不同方式构成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外在条件。
其一,设立警察伦理规范为公安民警践行人民核心价值观提供道德路标。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警察生活中应然的价值取向,反映了社会群体对公安民警执法工作的价值期待。这种价值期待作为一种形而上的预设,必须借助于一定的载体方能得以实现。警察伦理规范是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载体,离开了警察伦理规范,警察价值观念就无所附依。没有广大公安民警对警察伦理规范的认同和自觉遵守,就根本不可能形成警察之善行。警察伦理规范既是警察行为的“当然之则”,亦是评价警察行为价值的善恶尺度,它对警察行为具有伦理意义的规定蕴含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在精神。作为警察行为之应然,警察伦理规范实际上就是警察活动的道德路标,具有引领人民警察不断趋于社会设定的价值体系的导向和规范作用。因此,在警察实践活动中,作为引导警察行为向善而行的警察伦理规范,虽然其外在形式表现为一系列要求人们“应当怎样做”的规则体系,但它却内在地蕴含着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这一社会对警察价值上的期待和厚望,是实现国家意志和人民利益的一种柔性的道德调节工具。
其二,建立警察规章制度为公安民警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出具体要求。作为组织的刚性要素,制度对于体现和内化价值观,影响人的心理价值取向具有重要作用。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既要立足当前,也要放眼长远,这就必须从制度和机制上加以建设。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是抽象的理论概括,解决的是思想认识问题,只有形成制度才有利于原则和规范的执行落实。只有注重发挥警察规章制度的保障作用,使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核在具体规章制度的设计安排中得到内化,才能变思想上的指导为政策上的要求,变笼统的要求为具体规范,变理性原则为行动准则,并遏制背离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现象和行动。推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在制度建设中“固化”,一方面要在公安机关领导制度、思想政治工作制度、管理制度、业务制度、目标管理制度中贯彻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基本精神,使警察制度体现出警察核心价值理念;另一方面,要通过建立起相应的警察制度规范,敦促和激励公安民警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内化为理想信念,形成以核心价值观为指导的警察行为模式和价值取向。
其三,借助警察法律法规为公安民警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供有力保障。如果说在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过程中,设定警察伦理规范对公安民警的行为选择具有一种积极的教育倡导作用,建立相应的警察规章制度对公安民警的行为模式具有一种稳固和规定作用,那么将警察核心价值观渗透于相关的法律法规中则对公安民警的行为具有一种“必须怎样”的“硬调节”作用。警察伦理规范作为警察行为的道德法则,因重在自律而不具有特别的强制力,所以对有意违背警察伦理规范的行为显得惩戒力度不够、权威性不强。警察伦理规范及其制度措施对人们行为调控功能的有限性,决定了当警察伦理及规章的效能不尽人意时,有必要将这种道德上的要求上升为法律的要求,以保证社会对公安民警的价值期待及其伦理秩序由愿望变为现实。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说:“那些被视为社会交往的基本必要的道德正义原则,在一切社会中都被赋予了具有强大力量的强制性质。这些道德原则约束力的增强,是通过将它们转化为法律规则而实现的。”[3]这种警察道德的法律化要求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核渗透到人民警察法、人民警察内务条令、人民警察执法工作条例等具体的法律法规中,以更加有效的形式为公安民警行为的扬善抑恶提供最后的法治屏障。
三、主体维度:实现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内在保证
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既是一个理论问题,同时也是一个由认识到实践转化的问题。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反映的是社会对广大公安民警的价值期待和伦理要求,也是人民警察应然的价值取向和价值追求。核心价值观自身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是其能够获得人们认同和接受的理论前提,公安民警对核心价值观的深刻理解和理性认同是其进一步内化为自觉追求、外化为自觉行动的认识论基础。在此进程中,设定警察道德规范、建立警察规章制度以及推进警察道德法律化建设,旨在为公安民警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提供外在的条件,而凝结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内核的警察规则体系只有在实践中转化为警察的职业精神、生活方式和德性品质,才能为警察善行的有效实现提供内在的保证,最终使社会主导的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由应然变为实然。
第一,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职业精神。警察职业精神是与公安民警的职业活动紧密联系、具有警察职业特征的特殊精神,反映出一个人的职业素质。警察职业精神由体现警察职业本质要求和内在规定的职业理想、职业态度、职业责任、职业纪律、职业良心、职业信誉和职业作风等方面所构成,在警察实践中又表现为对公安工作的敬业、勤业和创业精神。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对公安民警的思想道德、价值理念和行为方式提出了总的原则和要求,这些观念和导向必须在公安实践中转化为警察的职业精神,内化为广大民警的政治信仰、职业品格和道德需要,才能为他们的价值实践活动注入一种强大的精神动力,才能形成驾驭和超越自我的内在支持系统,才能有效地促进警察的专业化建设和专业能力发展,以一种高度自律的职业精神倾心于公安事业。一个公安民警如果缺乏对职业的使命感、自豪感和归属感,没有一种积极、进取、向善的职业精神,就无法与社会主导的价值观形成共识,也难以将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变为行动坐标。因此,在致力于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职业精神的过程中,既要坚持一手抓教育引导,也要一手抓激励机制的建立与实施。这种激励主要包含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警察的自我激励,即自己为自己设定至善和成就人生的动力机制。二是外在的社会激励,即为警察正能量的发挥创设一种激励的文化环境。这是构筑警察职业精神,保证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有效实现的重要手段。
第二,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生活方式。一般而言,人们的思想意识、情感意志、行为表现及其生活方式,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受到某种价值观的支配和影响,价值观的实践形态渗透于人的生活方式中,人的生活方式在习惯养成的意义上又强化和固化着某种价值观。道德实践及其价值实现是一个从认知、认同到践行的发展过程,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要被公安民警长期而有效地坚守和践行,就必须通过规范和制度建设转化成他们的生活方式和活动样式。警察的生活方式作为人的“社会化”一项重要内容,决定了个体社会化的性质、水平和方向,反映出警察对自身的身份、职业及其所承担的社会角色的理性自觉,直接或间接地影响着一个人的思想意识和价值观念。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如果不能转化为主体的生活模式和生活风格,就意味着外在的社会价值理性没有转化为内在的自我价值要求,受其观照的警察善行即使偶尔为之,也难以持久,更谈不上一种习惯。因之,要通过行为主体的自觉实践而实现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有效转化,就必须致力于对民警科学健康的生活方式的培养。就其内容来说,生活方式包含了生活主体的生活态度、生活习惯、生活信念和生活追求等方面,这些方面相互联系、相互影响,构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性系统。在社会转型期,公安民警的生活方式表现出职业性和多样性的特点,“针对有些公安民警存在的公仆意识缺乏、抵御各种诱惑能力不强和生活习惯不健康等问题。公安部门应从构建民警生活方式入手,确立为民服务的生活追求、清正廉洁的生活态度、创新奋斗的生活信念和健康文明的生活习惯,从而提升培育人民警察职业核心价值观的自觉性和有效性。”[4]
第三,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一种德性品质。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最终指向,就是要把警察核心价值观所昭示的警察行为之应然变为警察行为之实然,即通过民警自觉践行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在职业生活中化为一种实践精神。要使公安民警将这种社会的道德要求转为自身永恒的价值追求,而不是表现为一时偶然的举动,就必须把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转化为主体的德性品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有效实现离不开警察伦理对行为主体的规范和导向作用,但也取决于民警自身是否具有良好的德性品质。如果说,公安民警良好的职业伦理行为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实现的外在条件,那么公安民警的优良德性品质则是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实现的内在保证。没有前者,警察伦理的价值目标就难以发生现实的转换;缺少后者,警察善的实现就失却了内在的动力。因此,从根本上说,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作为一种精神价值,它需要成为公安民警的信仰,需要内化为一种德性。在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践行中,民警良好行为的实施结果作为一种外在的社会秩序是“实在”,而德性所造就的作为民警的一种心灵秩序是“定在”。在这两种秩序之间,警察心灵的秩序更为根本,它是实现外在秩序的保障。外在秩序实际上是警察心灵秩序的外化,是主体良好德性的显现和确证。因此,既要依靠思想政治工作使公安民警形成理智的道德判断力,也要通过长期的公安实践培养他们的道德选择能力和道德习惯,促进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向德性品质有效转化,并将根据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去行动看作是警察价值的实现和生命本质的对象化。
[1]李昆学.培育人民警察核心价值观的实践与思考[J].公安研究, 2009(9).
[2]郭文丽,刘琪.公安机关文化软实力探析[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2011(3).
[3][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361.
[4]张建平.从生活方式入手培育人民警察职业核心价值观[J].江苏警官学院学报,20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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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1673―2391(2014)05―0006―04
2013-12-23 责任编校:边 草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项目“基于和谐警民关系的警察道德评价机制研究”(RWYB201407)的成果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