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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生态正义的意识形态保障分析

2014-04-06钱秋月

哈尔滨市委党校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正义文明人类

钱秋月

(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北京100872)

“生态”一词源于古希腊,意指一切生物的生存状态,即生物之间以及它们与其生存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从本质上来说,人类、其他生物和非生物的生存和发展权是平等的。然而,随着人类力量的崛起,人类开始把自身的欲望满足作为价值和行动的圭臬,打破了本应该有的平等和平衡。到了近代,为了寻求解决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最佳途径,人类开始对生态危机进行深刻反思。在这个过程中,生态正义理论应运而生。

普遍公认,1988年美国学者彼得·S·温茨(Peter·S·Wenz)的《环境正义论》是生态正义领域内的开创性研究著作。该书把正义论与生态学结合起来,认为“社会正义和环境保护的议题必须同时受到关注。缺少环境保护,我们的自然环境可能变得不适宜居住。缺少正义,我们的社会环境可能同时变得充满敌意。因此,生态学关注并不能主宰或总是凌驾于对正义的关切之上,而且追求正义也必定不能忽视其对环境的影响”[1]。我国对环境问题和生态正义的普遍关注开始于20世纪末,除了这一领域的研究论文逐渐增多以外,1997年党的十五大报告首次涉及生态的表述,体现了我们党对生态问题的明确关注,这一关注在之后的21世纪逐渐加强。查阅十五大以来报告中的关键词“生态”,其中1997年十五大提到1次,2002年十六大增至5次,2007年十七大增至12次,而2012年十八大则多达39次。这一切不仅体现着中国共产党人在解决生态问题时的努力,而且也处处蕴含着党对生态正义的关注。没有生态正义的实现,就难以有生态危机的解除,而生态正义的实现首先在于生态问题的当代反思和人们普遍的生态意识的觉醒,即:要实现生态正义,需要从意识形态的高度认识生态问题。

一、生态正义与意识形态

从马克思主义的观点看,意识形态是指自觉反映社会经济制度和政治制度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体系,它通过一定的话语系统去表达和宣扬,其天然使命是维护一定的社会阶级和政治集团的利益。作为一种精神现象,意识形态另一个重要的作用是对社会发展起重要的反作用,并影响社会的发展。从意识形态发挥作用的具体结果来看,它既能成为一种积极力量促进先进的社会秩序运行,也能成为一种消极的力量维护落后的社会秩序。意识形态发挥作用受多种因素和条件的综合影响,但意识形态是否具有科学性、真理性、真实性和先进性,对意识形态能否发挥正面作用具有关键性的影响。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去除了旧意识形态之蔽,揭露了资产阶级意识形态的虚假性,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是科学性和革命性内在统一的科学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不仅在无产阶级革命时期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也成为了社会主义社会指导性的意识形态,为经济、政治、文化等诸多领域的发展提供方向性的规范和指导。

生态领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领域,但是在长期物质匮乏和难以解决温饱问题的中国,环境、资源等生态问题很长时间没有受到关注。改革开放以后,现代化任务紧迫,经济迅猛发展,要用几十年的时间走过西方几百年的历程,很多地方开始通过掠夺资源、牺牲环境的手段支持经济的虚假发展,结果生态问题凸显出来了,生态环境恶化,生态资源过度使用,人类与自然的和谐被破坏。但是直到20世纪末,很多生态问题几乎还处在被隐蔽的状态下。因为,长期以来,生态无价、环境无偿的观念在人们的意识中根深蒂固,也渗透在了社会和经济活动的体制和政策之中。其一,从历史上看,我国自古以来自给自足的小农经济就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形成了很少出现重大生态危机的靠天吃饭、以天养人的局面,这种局面使得传统中国对环境产生原始敬畏的感情,再加上缓慢的经济发展速度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生态环境的压力,但这是迫于生存压力的结果,并非是对生态的科学态度和认识。其二,从现实看,在工业化、现代化的刺激下,我国工业化、现代化、城市化进入了快速发展的态势,由此对资源的消耗和破坏十分严重,历史上形成的对自然环境的原始敬畏轰然崩塌,相当一部分群体和地区过度追逐自然资源的经济性价值,而看不到保护自然资源的必要性,加剧了生态的破坏。关注生态危机问题,破解人与自然矛盾的困境,成为新世纪中国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进入21世纪,面对严峻的生态危机,物质生活水平有所进步的人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更加深刻地感受到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与生态环境息息相关。

无论是水土污染、土壤荒漠化、城市雾霾,还是物种灭绝、森林减少、资源匮乏,都是人们在不同程度上对生态正义的漠视造成的。生态正义体现了人类的活动在配置自然资源时,在自身的需求与自然的实际承载能力之间,如何达成合理的平衡,是人类在处理人和自然关系时应该持有的价值和道德底线。近现代涌现的种种保护生态的理论和实践背后都体现了正义的伦理支撑,人们生态权利的实现需要有生态正义作为规约进行保障。而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凭借对社会发展起重要的反作用的意识形态的力量。生态正义和意识形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二者的相互联系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生态正义和意识形态在价值道德领域有交集,意识形态本质上是价值观,是纷繁芜杂的精神现象中最为复杂的一种,而正义与非正义的问题本身就属于道德领域,生态正义也主要表现在人对自然的价值道德认识和行为中,相当一部分生态非正义是由对自然资源的价值认识狭隘、模糊造成的;第二,生态正义和意识形态都不是普世性的,而是从属于一定的阶级和利益集团,不仅意识形态如此,生态正义也是如此,正义本身意图超越历史、阶级和利益集团,但在实践中总是受制于它;第三,生态正义和意识形态都具有现实性和实践性。

生态正义和意识形态不仅相互联系,而且相互作用,生态正义本身就是在某种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形成的理论观念,而意识形态则内在地包含着生态的意识形态,必然影响生态正义的形成与发展。从第一个方面看,人在认识自然和改造自然的过程中,能够发挥其主观能动性,不断地改造和影响着自然界的存在和发展,并从这些不同思想中抽取一般的思想观念体系,影响着人们对待自然的价值导向,生态正义必然是在意识形态的影响下形成的。从第二个方面看,意识形态内在地包含着生态的意识形态,这是一种关于人类如何处理自身与生存环境关系的综合性和系统性的理念和规范体系,是一种整体性思维方式,是一种凸显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群体的政治理念,是一种强调人对自然的改造应该严格地限制在地球生态条件所能容许的限度内的思想体系,这种思想体系影响着生态正义的形成和实践。

二、科学意识形态保障生态正义实现的必要性分析

科学意识形态保障对实现生态正义有着重要的作用,是实现生态正义的必须条件。意识形态不是零星、个别的思想,而是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人类思想的系统化和独立化,它维护着该阶级利益,是支配整个社会思想意识的最高统治思想。对资源环境的掠夺和漠视造成的日益严重的生态危机,可以说是意识形态危机。西方生态学马克思主义奠基者威廉·莱斯早就指出,“控制自然”的观念(意识形态)是生态危机的根源。莱斯认为,“控制自然”的观念在17世纪产生后逐渐成为了一种僵化的习惯性的社会意识被人们接受,最终导致人们对自然尊重的丧失,成为当代生态危机的深刻根源。这是莱斯生态理论的基点,所以,在莱斯看来不是科学技术的运用与革新,而是一种如何使用科学技术的意识形态,要为今天的比以往任何时代更为严重的生态危机负责任。这种看法有一定的可取之处。其实,从当代中国出现的种种生态危机看,人施于自然或他人的不当行为才是生态非正义产生的原点。所以,改变我们对自然界中的非人类生命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标准是实现生态正义的首要之点。

(一)科学意识形态保障是生态正义实现的必然要求

一般来说,根据大家普遍的看法,生态正义包括人与物关系层面的种际正义和人与人关系层面的人际正义。

首先,从种际危机看,在非科学意识形态影响下的人施于自然或他人的不当行为才是生态非正义产生的原点。所谓种际正义,是指人类与其他动物、植物、微生物及其组成的生态自然等异种之间的和谐、公平问题。它强调的是人类与大自然应该保持一种平等、适度的关系,既不能为了人类的利益而破坏自然的生存和发展,也不能为了保护自然而不顾人类的持续发展,关键就是要求人类要有意识地控制自己的欲望和行为,合理地善待自然。由此可见,有什么对待自然生态的意识形态就会产生什么样的行为和结果,势必也会影响生态正义的实现。比如莱斯所说的“控制自然”的意识形态,诱导着人类把全部自然作为满足人类无止境的欲望的对象,威胁着生态的平衡和全部生态环境的统一。而能够善待自然的科学的意识形态必然能够保障生态正义的实现,因为它能够将生态正义的理念渗透到每个人类个体的意识之中,并使其转化为整个社会的行为规范。

其次,从人际危机看,科学意识形态保障的缺乏导致人类不能解决自身的生态问题。所谓人际正义,是不同时代、种族、性别、阶层等的利益主体在利用资源、维护生态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贡献与索取的对等。根据时空上的差异,人际正义又可分为代内正义和代际正义。代内正义,强调的是处于不同空间地域的同一代人都享有平等的利用自然满足自身利益的机会和权利;代际正义,强调人类不能为了满足当代人的自身利益而肆无忌惮地利用自然资源,以至于破坏后代人的生存基础。

再次,从代内危机看,它强调的是不同时代、民族、种族、地域、性别之间生态正义,任何主体不能只享受自然资源而不尽保护生态的义务,也不能只尽义务而不享受自然资源。可以看到代内危机的产生,与社会正义的缺乏有关,也就是说缺乏最起码的社会公正意识,实际上任何资源,包括生态资源,都应该在不同人类主体之间公平公正地分配。此外,从代际危机看,它强调了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生态正义,也就是当代人与后代人在利用自然资源的问题上应该有适当的比例。科学的意识形态不只关注眼前利益,也强调生态的可持续发展,以使自然资源既能满足当代人合理生存和发展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生存和发展的能力构成威胁。代内正义是代际正义的基础,只有坚持代内正义,才可能去追求人类社会的持续发展和永恒正义。由对代内危机和代际危机的分析来看,必须要有科学的意识形态保障生态正义的实现。

(二)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科学意识形态提供的道德保障

首先,针对人类个体,科学意识形态提出了道德要求。

生态正义把正义的理念从人与人、人与社会领域,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领域,认为自然界也应当享有人类已独占的道德权利和道德待遇。布莱恩·巴克斯特(Brain Baxter)在《生态主义导论》中指出:道德思想已经发展成为生态主义意识形态体系中的“最为突出的部分”[2]。所以,生态正义要求人们必须有很强的发自内心的,而不是外力强迫的生态意识、生态文明观念和生态责任感,才能够为人们保护生态环境的意识的自觉转化为行动的自觉提供很好的保障。实现生态正义与每一个人类个体息息相关,所以作为意识形态重要方面的道德要求,首先是针对每一个人类个体。为此需要推动我国当代的生态道德建设,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其一,树立生态道德观。是否具有良好的生态道德意识,应该成为衡量一个人素质全面发展的重要尺度。其二,重建生态价值观。在追求生态正义的旗帜下,每个人应该有人与自然和谐统一的价值观,而不是陈旧的只以人类利益为中心的价值观。其三,形成绿色生态消费观。每一个公民的消费观念应该要以生态正义为指导,而不能无限制地纵容物质欲望。自觉履行这些生态道德规范,既能够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又能够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实现生态正义。

其次,针对整个社会,科学意识形态提供了柔性的社会规范系统。

作为一种意识形态,光靠每一个社会公民的个人道德意识去实现整个社会的生态正义是不现实的。道德可以形成柔性的社会规则系统,这需要把道德提升为国家意志层面上的生态意识形态,通过国家层面的生态意识形态的作用影响全民的生态意识水平的提升。其一,树立绿色的执政理念和政绩观。国家层面的意识形态最终由政府为主力去落实,生态环境的恶化,生态正义的缺失与政府治理的无效不无关系。因此,必须要强化政府对环境的责任意识和观念,树立执政者的生态正义的世界观和价值观,这样才能使之做出有利于保护环境和科学发展的科学决策。其二,社会管理要维系公平正义。公平正义是一种意识,人类及所有物种的生命、环境要素都是彼此依赖的,完善的道德规范体系必须以对任何生命的尊重、承认为其价值基础。从国家层面来说,公平正义是一种广义的公平正义,这样才能保障生态正义的最终实现。其三,宣传、传播科学的生态理念。从我国国情来看,光靠部分人、部分地区来实现生态正义是不全面的,必须要使全社会的公众都有强烈的生态环保意识,而这方面的宣传和传播责任只有国家才能承担起来。由此可见,只有在国家意识形态的层面高度重视生态正义,才能使生态正义成为整个社会的追求。

(三)生态正义的实现需要科学意识形态提供生态法律和制度发挥作用的内在约束

任何一种意识形态都有自己的道德诉求,道德力量是意识形态中最重要的力量。道德是一种自律性的内在规范和约束,是通过唤起人们的道德良知,调节和引导人们的日常行为。除此之外,生态正义的实现还必须通过社会的生态法律作为刚性保障。法律规范是由国家行使立法权的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的,并通过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与道德不同,法律和制度作为一种外在的规范和约束,能否被实施执行,能否起到作用,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人们的道德意识形态和素养。也就是说,只有在更深层次上提升民众的生态意识认同和遵守,才能使制定的生态法律成为人们自觉地实践生态正义规范的习惯,并最终使这种规范内化为生态正义的德性。在追求生态正义的社会生活环境中,受到社会中的环境法律规范和内化为德性的规范的熏陶,而形成良好的追求生态正义的氛围,不仅有助于生态正义的真正落实,而且有助于实现人与自然的真正和谐。可见,只有在生态意识形态的支配和引导下,积极主动地制定和执行法律及制度,自觉遵守和服从法律、制度,才能通过这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更好地保障和促进生态正义的实现。

(四)科学意识形态保障可以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在维护生态正义中的隐形效力

科学和技术也是一种意识形态,越来越多的中外学者认识到科学技术在意识形态发挥功能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马克思看来,科学技术是在历史上起着推动作用的、革命的力量。科学技术的作用不同于其他显性控制的意识形态,是一种更加隐蔽的效力。哈贝马斯是这样论述的:“一方面,技术统治的意识同以往的一切意识形态相比较……另一方面,当今的那种占主导地位的,并把科学变成偶像,因而变得更加脆弱的隐形意识形态,比之旧式的意识形态更加难以抗拒,范围更为广泛。”[3]是的,科学和技术作为意识形态的隐蔽性表现为不再是传统的灌输、宣传,而是通过促进民众物质财富的增加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的方式,不仅为社会的进步开辟道路,而且它直接作用于人们的心灵和理智,使之成为人们认同的一种社会生活方式,所以更容易渗透到广大民众的意识之中去。

在实现生态正义,解决生态危机的过程中,可以更好地发挥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显形和隐形效力。其一,作为一种物质力量,科技进步可以更好的减少环境污染消耗和缓解生态压力。我国目前已实行的新型工业化的政策,提出要走出一条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的社会主义新路,必然要求科技的进步以减少工业化中的高能耗、高污染项目,同时带动产业升级以节约能源资源,并加强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这是实现生态正义的一个重要的方面,体现了科学技术的显性作用。但是,只靠科学技术的这种作用是难以真正解决生态问题的,关键是要发挥好科学技术意识形态的隐形效力。其二,作为一种精神的力量,科学技术可以引导人们形成一种更合理的消费理念和绿色生活状态,它的这种作用不同于单纯的道德提倡,同时科学技术也能够通过本身的进步,改变人们对自然和生态的认识。其实,人类的消费需要不仅包括物质和精神两个方面,还应包括生态需要。环保消费、绿色消费、清洁消费,有助于人们改变那种不利于环境保护和身体健康的消费方式,同时也可以推动企业积极进行绿色生产,减少或降低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再者,随着科学技术对未知领域的探索,越来越显示出人类无法离开自然界单独存在,越来越多的人开始反思那种狭隘的人类中心主义,开始倡导生命平等,生态整体论,这有利于生态正义的实现。

三、当代中国意识形态保障生态正义实现的有效途径分析

(一)建设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为生态正义实现提供方向性保障

马克思主义意识形态是科学的意识形态,我国的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就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反映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系统化、理论化的思想体系。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主导的意识形态。社会主义公平正义之所以超越了资本主义的形式公平,就在于它不仅保有和改进了形式的平等,而且具有内容丰富的事实平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不是封闭的、僵化的体系,它需要从实践中不断加以丰富,同时也要从人类一切优秀文化成果中吸取营养,其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体现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向时代精神、民族精神的扩展,切实增强了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吸引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容的本质体现,是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内容的高度凝练和概括。十八大提出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基本内容中就包含“公正”一词,公正即社会公平和正义,是国家社会根本价值取向的体现,也是对美好社会的生动表述。由此可见,作为人类对自己的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的各种生命以及整个自然界所持的价值观念、价值规范、评价准则的反思和构想的生态正义,也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所以,社会主义意识形态自动地包含着生态正义,并为我国生态正义的实现提供了方向性的指导。

(二)全面深化改革,是意识形态保障生态正义实现的必经之路

改革开放是决定当代中国命运的关键抉择。当前我国改革进入了新的历史时期,进入攻坚期、关键期和艰难期。纵观当今社会,各种矛盾凸显,不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经济发展就会难上加难,甚至几十年改革的辉煌成就有可能会功亏一篑。其中,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也最为紧迫的是我国面临着有史以来最为严重的环境生态危机,甚至一些地方已经触及了环境承载力的底线。习近平同志在2013年4月考察海角时讲道:“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良好生态环境是最公平的公共产品,是最普惠的民生福祉。”

在这种矛盾重重的关键时期,只有全面深化改革,才能有助于解决各种各样的问题,才能有助于保护生态环境,推进社会正义的实现。所谓全面深化改革,就是更加注重改革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推动包括生态文明在内的诸多制度改革。改革本身是一项长期的、艰巨的、繁重的事业,需要一代又一代人的艰苦卓绝的努力。任何成功的改革都需要有凝聚民心的精神力量的支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有助于形成社会共同的理想信念、精神合力和政治认同。在全民族统一的社会主义信念和意识的支持下进行全面深化改革,必然有助于实现社会主义生态正义。除此之外,别无它路。首先,如果不推进生态建设在内的全面改革,资源日趋紧张、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势必会阻碍其他方面的改革,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更不用说生态正义也无法实现。其次,生态正义本身不仅是一种理论,也是一种实践。生态正义的实现,一定也要在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为旗帜的全面深化改革中实现。

(三)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意识形态保障生态正义实现的必然选择

生态正义是生态文明的应有之义。生态文明正是在当前我国生态危机日益严重的背景下,通过对人的活动意义进行深刻反思之后提出的物质生产变革目标。早在党的十六大报告把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作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同时,党中央提出:“可持续发展能力不断增强,生态环境得到改善,资源利用效率显著提高,促进人与自然的和谐,推动整个社会走上生产发展、生活富裕、生态良好的文明发展道路。”这是党在报告中首次提到生态的文明。党的十七大进一步提出“建设生态文明”,党的十八大将生态文明具体明确为“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并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到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的总体布局。

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对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和意义。第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体现于生态文明的本质之中。从广义上来看,生态文明本质上也是一种价值观,其本身不仅包含着经济、科技及其工具、手段和成果等物质方面的内容,也包含着意识、公正、义务等精神方面的内容,所以,生态文明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统一的。第二,社会主义意识形态引领着生态文明的发展方向。意识形态本身就有导向的功能,人的思想意识容易受意识形态中的信息、价值取向等因素的影响。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我国占主导和支配地位的意识形态,除此之外,还有一些非马克思主义的思想、观念的流传和传播,影响着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主导地位。因此,必须坚定社会主义意识形态保障生态文明的建设,从而有利于生态正义的实现。第三,社会主义意识形态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生态文明代表着人类未来的发展方向,社会主义意识形态通过宣传教育,让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生态价值观。自十五大首次出现涉及生态的表述之后,党的十六大报告中的走新型工业化道路部分指出,“树立全民环保意识,搞好生态保护和建设”,该论述就着眼于全民环保意识的提高。党的十七大报告在提出建设生态文明的同时,进一步指出“生态文明观念在全社会牢固树立”,把浅层次的意识提升为更为理论化的观念。党的十八大不仅对生态文明建设有更多更深入的阐述,而且还进一步强调“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提出“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牢牢掌握舆论阵地是我国社会主义意识形态的成功经验,是加强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手段。因此,社会主义生态文明是我国实现生态正义的必然选择。

[1]【美】彼得·S·温茨.环境正义论[M].朱丹琼,宋玉波,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2.

[2]【英】布赖恩·巴克斯特.生态主义导论[M].曾建平,译.重庆:重庆出版社,2007:51.

[3]【德】哈贝马斯.作为“意识形态”的科学与技术[M].李黎,郭官义,译.上海:学林出版社,199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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