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一步解放思想与依法治国
2014-04-06赵虎吉
赵虎吉
(中共中央党校,北京 100091)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重大任务。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是指健全法治体系并依法治国,而法治化是指法治所依据的法治文化获得确立,即法治文化得到社会成员的普遍认同的过程。其中包括权力是必要的“恶”观念、利益冲突观念和有限理性观念。
行为规范是任何社会节约社会交易费用,降低社会运行成本,建立和维持秩序的基本手段,而行为规范的关键在于确定性和普遍约束性。行为规范必须明确地告诉人们能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明确划分行为边界,并预先明确告知人们违背行为规范的后果。此外,同一共同体内的所有人都要遵守同一行为规范,即行为规范对同一共同体内部的所有成员具有普遍约束力。法律是外部强加的强制性行为规范,与其他行为规范的区别在于它的强制性,当有人不遵守时,以强制手段予以制止。依法治国,就是要依据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法律规范治理国家。这个过程自然是逐渐摆脱以长官意志治理国家的过程。
笔者认为,依法治国必须进一步解放三个思想:权力是“恶”,而不是善;利益冲突,而不是利益一致;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一、 权力是必要的“恶”而不是善
权力,意味着支配和被支配。因此,权力天生就是对平等的破坏和对他人自由的剥夺,是一种“恶”,而不是善。然而,人类社会要建立和维持秩序,又离不开权力。因此,权力一经产生,就必须受到制约和监督。权力,是指凭借一定的资源,影响或改变他人的思想或行为的能力。权力所凭借的资源的不同,必然导致权力表现形态的不同。凭借知识、真理、人格魅力等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权威,人们对权威的服从是“心服口服”。凭借物质、金钱、组织等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影响力。人们对影响力的服从是“心服口服”+“不得不服”。凭借物理力量,即军队、警察等强制性资源而形成的能力是一种强制力,人们对强制力的服从是因“恐惧而服”。权力的这些基本属性表明:首先,权力是对平等的破坏。平等意味着相同或相等。平等的内涵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从内容上看,有政治平等、经济平等、法律平等、社会平等等。从基本属性上看,有规则平等、机会平等和结果平等。假如,人们平等地拥有各种资源,就不可能存在权力现象。正是由于少数人占有更多的权力资源,所以存在多数人服从少数人的权力现象。其次,权力是对自由的剥夺。自由的内涵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摆脱别人的束缚(消极自由);二是按自己的意愿行事(积极自由);三是行为后果自负并不妨碍他人的自由。在现实生活中,一个人不受别人的摆布并按自己的意愿行事并非是绝对的,而是有条件的,即一个人的自由度取决于其能力的大小。能力大,自由度就大,能力小,自由度就小。此外,为了不妨碍他人的自由,每个人必须拿出一部分自由给国家,由国家制定行为规范(制度)来规约人们的行为,以建立秩序。权力意味着一个人服从另一个人。服从就是不自由,就是把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交给另一个人。
如上所述,权力意味着对平等和自由的破坏,因此是一种“恶”。然而,人类社会离开权力就无法建立和维持秩序。从最一般的意义上说,秩序是一个系统的范畴,它指事物存在的一种有规则的关系状态。在一个系统中,组成系统的各个要素都有自己不同的存在和运行特点。如果要素之间的关系总是能表现出某种恒定的规则性或协调性,即系统的协同性的话,我们就说这个系统或事物是有序的。反之,我们称之为无序。人们需要秩序就在于人们存在的需要。当人们在处理自己实践活动中形成的社会关系时,作为现实的社会秩序问题就表现出来,这就是人们如何协调他们之间因资源稀缺导致的利益冲突,不至于“人对人像狼一样”而导致整体存在的危机。同时,秩序对于人的意义决不止于保障人的存在,更为进一步的是人们总是希望能持续地存在或更好地存在——发展。所以,人们需要秩序归根结底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存在和发展[1]。
综上所述,权力是对平等和自由的破坏,无论国家权力,还是个人权力,都具有无限膨胀的本性。正因为如此,任何权力都必须制约和监督。离开监督和制约的权力,有可能成为绝对的“恶”。权力的所有权、使用权和监督权,必须分散到不同组织之中,并形成相互之间的制约。任何权力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处于被监督之中。制约,是指不同权力主体之间相互制衡。任何权力主体不能拥有绝对权力,权力必须分散,并相互制约。监督,是指某一权力主体单向地控制另一权力主体的越轨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讲,政治制度就是对权力主体及其相互间制约与监督关系的法律规定。
总之,权力是必要的“恶”,是依法对权力进行监督和制约的逻辑起点,也是政治制度安排的逻辑起点。
二、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应该是利益冲突假设,而不应该是利益一致假设
在计划经济时代,从国家大事到人民大众的一切,均由国家计划和安排,因此,国家的主要职能是计划和安排,而不是管理冲突。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一个社会成员都是独立的利益单元,都生活在市场的竞争之中。在这种格局下,管理冲突并建立和维持秩序是国家的基本职能之一。
其实,人类社会一直贯穿着冲突与合作,冲突与合作是人类的基本行为模式之一,是社会存在的方式之一,是一种社会过程,是一种社会互动。从生物学的角度看,冲突是一切生物的本能,生物世界历来都是适者生存。从心理学的角度看,人本能地追求权力,人可分为权力欲望强的人和权力欲望弱的人,攻击性强的人与服从性强的人。从经济学的角度看,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必然产生冲突。从文化角度看,语言、宗教、价值观等的差异本身就是冲突。科塞的下列命题也许是成立的:冲突是人类社会所固有的;冲突是人类社会进步的基础;冲突是人的自我意识的源泉;冲突是人类进行比较的源泉;冲突是人类组织化的源泉;冲突是维护互动关系所必需的,只有在主体与客体的互动中,冲突才可能发生,它总是以某种关系为先决条件;冲突可能有助于消除某种关系中的分裂因素并重建统一[2]。
冲突学派认为,社会冲突有着直接的积极作用。特别是社会冲突为社会学家提供了分析社会变迁和“进步”的主要论据[2]4。库利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冲突是社会的生命之所在,进步产生于个人、阶级或群体为寻求实现自己美好理想而进行的斗争之中。……人们越是深入探讨,越会清楚地看到冲突与合作是不可分割的,而且一个过程的每一个阶段是包含着两方面的内容。……你可以把社会进程分解成大量的各种各样的合作统一体,在每一合作统一体内部包含着冲突的因素,它把某种协调一致的观点强加在这个统一体之上,而同时又与其他统一体相冲突[2]4-6。斯莫尔认为,在形式上,社会进程是由在某种程度上与他人利益相冲突,同时在某种程度上又与他人利益相一致的个人利益所驱动的连续过程。罗斯认为,在某种程度上说,公开的对立保护着社会……在任何一个自愿联合体中通过支配因素抑制异议和其他形式的对立都可能导致组织的分裂……组织要进一步巩固与面临困难的矛盾能够维持组织的延续[2]4。
功能学派则持相反的立场。他们主要的注意力放在调试的问题上而不是放在冲突上;注重社会静态特征而不注重动态特征。对他们来说具有重要意义的是维持现存的结构及保证他们顺利行使职能的途径和手段。他们注重那些妨碍一致的失调和紧张。……把结构归于心理的范畴,从而把社会冲突归于个人机能失调。……由于注重维持和保证社会秩序的正常结构,帕森斯倾向于认为冲突主要具破坏性的、分裂性的和反功能的结果。帕森斯认为冲突基本上是一种“病态”[3]114。
社会冲突的客观原因在于不平等,而社会不平等与利益的不平等分配有关。莫里斯认为,不平等关系是先于平等关系出现的。家庭是不平等的一种模式。人们从小就感受到父母的权威并全盘接受[3]109。科塞认为,冲突是有关价值、对稀有地位的要求、权力和资源的斗争,在这种斗争中,对立双方的目的是要破坏以至伤害对方[2]2。科塞又指出,权力和身份系统合法性的等级的类型,是冲突会否发生的重要的中介变数[2]23。
不管不平等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它一直贯穿着人类社会,而不平等是由利益矛盾引起的,利益矛盾又是由利益的有限性与追求利益的无限性的矛盾运动的必然结果。法律,就是将利益冲突限制在一定范围之内并使之有序化,使人们追求利益的积极行为得以持续进行的手段。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冲突应是依法治国的逻辑起点。法律意味着规约人的行为,而规约人的行为则以人之间有可能发生冲突为前提。假如,人之间的利益是一致的,假如,人人都是圣人君子,在利益面前互相谦让,就不会发生任何冲突,也就不必以各种法律来规约人们的行为。
三、人的理性是有限的
从依法治国的角度讲,在任何一个人类共同体中不存在“好人”或“坏人”,而只存在“有限理性人”。假如,共同体的成员都是“好人”,就没有必要用外部强加的行为规范去建立秩序,单凭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弘扬人的善性就可以使社会有序。假如,都是“坏人”,各种行为规范就必然失去价值基础,无法发挥任何作用,也就无法建立和维持秩序。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告诉我们,人是有理性的,然而人的理性又是有限的。人的理性使人趋利避害,理性的有限性使人犯错误。
西蒙的有限理性理论告诉我们:假如,人们了解与自己将要做出的行为相关的所有信息,并且完全了解可能发生的所有行为后果,就不会出现冲突,也不会犯错误。人类是社会的动物,与他人交往是人的本质属性。人类不仅仅是合理的和理性的存在,人类同时具有善与恶的本性和理性与感性。因此,在人类的行为中,不仅有引起分裂和冲突的行为,而且还有可能引起和谐与合作的行为。利他行为和利己行为同时都是人类的可能行为方向。人类共同体由利他与利己、合作与冲突、分歧与一致等一系列的行为支撑和维持。正是由于人的理性是有限的,所以“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正因为如此,人类共同体要以各种行为规范规约人们的行为,以建立和维持秩序。
参考文献:
[1]沈湘平.人学视野中的秩序[M].河北学刊,2002,(3).
[2][法]莫里斯·迪韦尔热.政治社会学——政治学要素[M].杨祖功,王大东,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7.
[3][美]L·科塞.社会冲突的功能[M].孙立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