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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民初湖南贫民习艺所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2014-04-06师永伟

关键词:贫民湖南

师永伟

(中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 长沙 410083)

清末民初是一个大变革的历史时期,灾荒连年不断,社会急遽变化,贪污腐败盛行,贫富分化加剧,流民遍布城乡,社会出现严重断裂和失衡,就像运转在“火山口”上。就是在这种背景下,作为清末新政之一的“贫民习艺所”,如京师习艺所、安徽习艺所、天津罪犯习艺所等应运而生,以“养成贫民生计,推广工艺”为宗旨的湖南贫民习艺所亦是其中之一。学界依据档案、各地报刊等文献资料,对一般层面上的习艺所与具有地域特色的习艺所(如京师、天津、青岛、安徽、营口等地的习艺所),已有比较深入的研究,并取得了一定成果。[1-6]但到目前为止,尚鲜有人对湖南贫民习艺所作较系统的研究,本文拟对此做一些探讨,以求教于学界前辈,且希望裨益于当今社会发展与湖湘文化的传承。

一 湖南贫民习艺所的建立

贫民习艺所,起源于西方社会,英文原名为workhouse(s),又称习艺所、贫民工厂等,后名称略有变化。中国创办的贫民习艺所是“西俗东渐”的产物,同时亦实现了“本土化”发展,其目的是“代筹贫民之生活”“维持社会之安宁”,湖南贫民习艺所的问世就是明证。

湖南最早开办的贫民习艺所,是由刘磐于1909年提议创办的。湖南巡抚岑春蓂划定岳麓书院祀产为建所之址,但期间多有耽搁,故迟迟未能动工。1910 年7 月,湖南政府制定《贫民习艺所章程》,为习艺所的建立奠定了法律基础。其后数年全省贫民习艺所不断出现,长沙、湘潭、岳阳等地均有开办,参与者主要有岑春蓂、杨文鼎、刘磐、姜泳洪、黄冀球、郑业中等当地官僚、绅商与社会贤达,收容的贫民数量在数千人左右。但因地方政府的支持有限,各地的贫民习艺所经费拮据,时办时停。下面就以长沙县贫民习艺所为例加以具体说明,以窥湖南全省贫民习艺所之全貌。

长沙县贫民习艺所由县知事姜泳洪于民国六年(1917)组设,房屋为杨衡斋监督所建设,宗旨为收无赖游民及人民家族不肖子弟,纳之正轨,教以技能,改良险质,复得藉艺谋生,不至为饥寒所迫。开办的经费皆由姜君一手筹集。贫民习艺所设有所董与主任,可以容纳百人。不久因姜君卸职,经费困难,遂致停办。后张牧生续办,筹得行捐四分之一,每月数十元或百余元,为习艺所常费;又呈准收县署行政诉讼状纸捐,每纸两角,月得二三十元。办理未久,又复停工。9 月,姜君再任长沙知事,随即恢复,经2 月之久,始得开工,但仍苦于经费,赖社会各界每月资助常费。[7]

可见,湖南贫民习艺所的设立与官绅之间有很大的联系,不仅表现在最初的提议,而且在实际开办过程中的经费来源、具体运作中也凸显了这一特点。湖南贫民习艺所建立的时间与全国其他省份相比,稍有落后,如安徽省为1906 年、天津为1904年等。贫民习艺所面临运作经费拮据、常费匮乏的困境,在其他省份亦是存在的,这是一种通病,如安徽省财政为此每年要亏空20 余万。

湖南贫民习艺所的诞生,是那个时代的产物,那么,其建立的缘起又怎样呢?恰如美国学者魏斐德(Frederic Evans Wakeman,Jr)说:“为探求根源,历史学家必须在时间上向后退,回到那一斗争和混乱的熔炉中去。”[8]故我们就进一步去体验一下清末民初那个时代生活链条的各个环节。

1.思想基础。以“济贫”为宗旨的湖南贫民习艺所的建立,是与“民为贵”“仁政”及慈善等中国传统文化思想和观念相一致的。诸如“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9]的理想社会,自古以来就是仁人志士不懈努力的目标与追求;各种慈善活动和机构的记载也不绝于史书。另外不能忽视的是,1840 年鸦片战争爆发后,伴随着坚船利炮进入中国的形形色色的“舶来品”中,也包括了西方的济贫思想,中国的社会救济思想逐渐与传统产生了某些“离异”,西方“教养兼重”、以政府为主导的模式开始在中国萌蘖,“中西慈善思想初步融合……教养并重,更重视教的功能”。[10]尤其是在维新运动与清末新政中,更凸显了西方思想的这种影响,冯桂芬就是一个力证。他在《收贫民议》中大力赞扬荷兰关于收养贫民的做法,且认为中国应该仿效西方社会救助模式,注重教与养,不可偏废其一,对流民做到“教之耕田治圃及凡技艺。”[11]清政府随即着手开办以“意在教民,不同计利”为原则的贫民工艺厂,做到“工有所劝,民有所养。”[12]在清末新政中,《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特列慈善事业为自治事业之一”。[13]

2.组织基础。在设立习艺所之前,清政府即已建立了一些专门“收养鳏寡孤独及残疾无告之人”的工艺局、场。[14]1906 年,清政府颁布了《京师习艺所试办章程》;1909 年清政府又颁布《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明确的规定了有关“救贫、保节、育婴、施农、施粥、义仓积谷、贫民工艺”的“善举”[15],希望缓解当时日趋严重的失业和流民之患,建立社会“安全阀”,以维持社会的稳定和秩序。所以在1898 年,湖南维新运动中建立的保卫局,其下就设有“迁善所”,目的即“监管流民罪犯”[16];在《湖南迁善所章程》中明确载有“教习规定课程”,要求“所习工作先择易为之事,如打麻绳、织草履、折纸煤、织龙须草席”等,这是从传统的社会救济中蜕化出来的新成果。1903 年,湖南布政使、按察使、农工商务局联合撰文《遵札会饬务局开办工艺各厂院文》,建议开办“苦工院”,主要职责为收管“凡犯事之人,除斩、绞、军、流、杖各重罪外,其余轻罪”者,“教以粗浅之工,俾之有以自存,以消化其不肖。”[17]此举是对迁善所的继承与创新,对后来的湖南贫民习艺所来说,苦工院起了一种桥梁与纽带作用,直接催生了后来的习艺所,并同时为之提供了借鉴。

3.现实基础。湖南贫民习艺所的建立也可以说是“天灾人祸”的直接结果。湖南是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之一,据统计,清朝后期72 年中,湖南每年均发生程度不同的水灾,其中重灾5 次,大灾3次,中灾34 次,微灾30 次。[18]尤其是在光绪三十二年(1906)的200 年一遇的特大水灾,湖南出现了“房屋冲坍,浮尸蔽江,号泣盈野”的惨烈画面;[19]而宣统元年(1909)的水灾也是百年一遇,灾情严重,在南洲厅有“7 万余灾民靠领粥维持生命”(南县民政志·大事记)。此外,自岳阳、长沙开埠通商后,各种帝国主义势力蜂涌至湖南,“目下欲求一匹真土纱都布,几如披沙拣金”;[20]加上自然灾害后,当地的士绅、官僚对农民敲诈勒索和贪污腐化加剧,尤其是粮食价格“入仓之时,价即比常昂贵”,[21]导致人民负担加重,生活水平一落千丈,流民、盗匪等人数则猛增。以上因素的错综交杂,使社会发展处于极不稳定状态,对下层失业人民的救助更是刻不容缓。

二 湖南贫民习艺所的运营体制

在创办贫民习艺所的过程中,湖南省政府在1910 年制定了详细的《贫民习艺所章程》,对所内的各项工作均做了详细的规定与说明,对其正常、顺畅地运行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证。

1.行政人员的设置。湖南贫民习艺所在行政人员的设置方面,多依据清廷的规定,与其他省份的设置相近,具体如表1:

表1 湖南贫民习艺所行政人员设置表

从表1 可以看出,湖南贫民习艺所中设置的行政职位、人数及职责,具有精细化、专门化、具体化的特点,从而分工明确,行政效率较高。

2.习艺人员的管理。湖南贫民习艺所一般于南、北城外各设一所,均是租借当地民房,每所的容纳规模以200 人为限。贫民习艺所的习艺人员分为两种,一是强制入所的无业游民(指不安本分的贫民),一是自由入所的贫民(指无业贫民),人数上二者各居其半。其中,贫民入所的程序亦有严格的规定和要求:“贫民入所须有本地绅商学界人保送方能验收;游民则由巡警及本地士绅或其亲族呈送验收。”[22]268进入贫民习艺所的习艺人员的年龄和体质也是有规定的,即“十五以上、四十以下”方为合格;若有影响工作的残疾和传染病,习艺所是拒绝接收的。入所人员的食宿均在所中,其中家住城内的可以在所中寄餐,不需要寄宿;确实贫穷者,习艺所会提供衣履,以保障正常的生活。贫民在所中做的工品,一律由所方出售,所得价值除成本外,剩余利润分作10 成,2 成作为职员的奖励,3 成作为作工品者余利,3 成作为作工品者特赏,2 成为公积。所内的贫民除做工外,还要参加讲堂,“分别讲授修身、识字、珠算、体操四科,每天花费两小时习艺,贫民均按当时上课”。[22]269

3.习艺内容的设置。湖南贫民习艺所工品的原料及做工器械、讲堂用品,皆为所中统一购买配发。习艺的内容均是当地常见且易学之技艺,具体说来共分四科:(1)织造科:织造各种时式布匹、棉带、毛毯、草席、芦帘等物件。(2)竹木科:制造各种竹器、木器。(3)服装科:制造各种衣帽、靴鞋。(4)杂艺科分甲、乙两种:甲制造教育用品,例如粉笔、天然墨等类以及入口工品之容易造成者;乙制造草帽、草鞋、绳索等类。习艺所教授的技艺和制造的工品,并不是盲目地“仿造洋货”,而均是对“原有之工艺极力改良”,准则是“以本轻易销者为上”及“易造成者为上”,做到了名副其实的“本土化”,对当时实业的发展还是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4.贫民习艺所经费来源及管理。湖南贫民习艺所开办及成本的经费数额较大,来源不一,从长沙县贫民习艺所经费拮据的原因即可看出此点。初举规模时以“以前划拨绅士禀办工艺所存款一万八千五百四十二两八钱”[22]270为基础,实行实用时销,这与安徽芜湖习艺所1908 年的开办经费十分相似,即巡抚冯煦“准予移拨捐存工艺厂款项先行动用”。[23]至于其后每年的经费用度,必须要做到“列表预算”,所内会计与稽查须担负起自己的职责。费用由官绅协同设法劝募而成,具体也就是由巡警道会商绅士,查照咨议局议案及黄绅忠浩禀定原案设法筹集,有赖于社会绅商各界每月资助常费。

三 湖南贫民习艺所的社会功效及历史局限性

贫民习艺所的建立,是湖南省对当时西方冲击与自身危机的一个积极回应,对当时社会上产生了积极的“多米诺骨牌”效应,切实传播了“正能量”;当然,在其发展过程中也存在一些历史局限。

1.社会功效。湖南省是自然灾害频发的省份,水灾、旱灾、虫灾等连续不断,由此产生了“小民生计维艰,流为盗贼”,“游手愈多,弥乱救贫,刻不容缓”的社会局面,严重扰乱了社会治安。正如汤因比所说:“挑战愈强,刺激就愈大。”[24]贫民习艺所的建立,正是对此“刺激”作出的一种应激反应。习艺所通过收容“贫民”,采取“教养兼施”的模式,进行正当的教育与职业技能培训,使其得到了立足社会的手段,实现了“再就业”,客观上发挥了“消纳游民”的功效,从而在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降低社会犯罪率,夯实社会安定根基等方面,起到了不容小觑的政治作用,凸显了社会治理的功能;同时也标志着“我国传统的社会救助制度已出现向现代转型的趋势,”[25]即从“以养为主”转变到“教养兼重”。

此外,所员习得的技艺,“充当了历史不自觉的工具”,除祛除自身的懒惰习惯及获得生活根基之外,还推广了工艺,对于湖南省的一些作坊、工厂等的发展提供了人员和技术的支持,甚至直接促使当时湖南的手工业迎来创业小高潮,振兴了工艺,推动了湖南实业的发展与进步,提高了人民的收入。

最后,贫民习艺所教授的手工技术主要是根据当地的需要而定的,如织造各种具有本土特色的布匹、棉带、毛毯、草席、芦帘等物件。所以,一方面,贫民习艺所制造的各种工品受到当地人民的欢迎,极易销售,且售价低廉,适合农民的购买力,故可销售全省,甚至省外;另一方面,当地的传统技艺在西方“奇技淫巧”的冲击下,正在逐步走向没落,被轰鸣的机器声无情地湮没,故贫民习艺所保存下来的传统手工业技艺,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起到了重要作用。

2.历史局限性。习艺所制造的工品,是易销售的传统手工业品,但我们也要看到其落后的一面:用手工而不用机器,效率极其低下,技术含量低,附加值少,产品质量差,纯属劳动密集型产业,规模扩大困难重重,限制了技术的革新和新技术的采用。

贫民习艺所的创办基本上“不寄图利”,故而是没有大额利润可言的。而没有一定经济利润回报的驱动,使得“养成贫民生计、推广工艺”的口号很难引起社会的普遍共鸣,再加之当时创办的经费拮据,如“长沙县贫民习艺所每月常费至百数十元,而所内开支月需四百元内外,所差在二百元以上。”[7]其他各县的贫民习艺所亦面临同样的困境。从而“骤难大举”,难以扩大规模,收养更多的“贫民”,故影响了其社会覆盖面的扩展,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它的社会、经济、文化等功能的更大发挥。

贫民习艺所的产品缺乏社会宣传与生产的规范性。习艺所的工品大部分是当地消费者购买,故在市场营销策略方面(设计商标等)没有投入太大的精力:“出品上之商标,皆不甚注重,故无商标之厂,几占半数。”[26]这也是习艺所生产工品的一大缺陷与不足,严重影响其发展壮大。

湖南贫民习艺所的历史,一方面对我们今天重视社会弱势群体,建立合理且适当的“济贫”模式,编码当代社会保障制度的体系,以实现“凡无赖子弟化莠为良,实于社会有益”的目的可资借鉴;另一方面,也很好地说明了中国的传统“济贫“理念、形式与机构需要得到传承、创新,体现出文化传统内敛的连续性;另外,中西交流也是一个双赢的渠道与平台,在双方“冲撞、融合”的过程中,注意“各民族的精神产品成了公共的财产,民族的局限性与片面性日益成为不可能,”,[27]所以要有意识地采取适度的“拿来主义”,从而彰显我们文化系统的开放与兼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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