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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高风险的化解

2014-04-05汤啸天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汤啸天

(上海政法学院,中国 上海 200050)

近年来,我国各地涌现了不少见义勇为的壮举,政府也在探索进一步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的制度建设。由于见义勇为的行为发生在不同的生活场景下,具有不同的表现形态,形成的后果各不相同,对见义勇为的认定、保护、奖励都会涉及一系列的法律难题。本文仅就见义勇为高风险的化解,讨论相关法律制度的进一步完善。

一、应当充分认识见义勇为行为的高风险性

见义勇为本来并不是法律术语,其意是指见到正义的事情就勇敢地去做。法律意义上的见义勇为,是指一个自然人非因法定职责、约定义务或者先行行为产生的义务,在危急时刻,甘冒风险,为保护国家、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主动与正在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实施救灾、救险、救人等积极行为。见义勇为是在情况紧急、容不得犹豫的瞬间做出的抉择,在弘扬正义的内心冲动形成后,需要行为人承担巨大的风险。概括而言,见义勇为可能出现以下三种风险:一是安全风险,行为人自身的人身财产安全很可能受到损害,其平静的生活可能就此发生逆转;二是责任风险,助人之举可能遇到被误解、反诬而“说不清楚”且无法举证的局面;三是法律风险,有可能出现防卫过当,甚至错伤无辜或紧急避险累及第三人。2011 年5 月18 日晚,广东省吴川市个体户凌华坤因为见义勇为驾车追赶抢夺疑犯致其中一人死亡,还致一名路人受伤。他用奖金和捐款赔偿损失还不够,又倒贴4万多元,更让他担心的是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1]。凌华坤见义勇为的行为受到社会的广泛认可,但又陷入抢夺犯罪嫌疑人亲属欲追究其刑事责任、无辜受损害的路人要求赔偿的困境,就是典型的实例。风险是指可能发生的危险,见义勇为的行为所带来的风险不可低估。按照乌尔里希·贝克的说法:“风险预设着人之决定。风险是人之决定和干涉的各种后果,这些后果具有两面性:一部分是积极后果,一部分是消极后果。”[2]在实践层面,由于见义勇为的高风险性,特别是“英雄流血又流泪”局面的出现,也确实助长了公众“见义”而不敢“勇为”的情绪。自身水性不佳的人下水救人,在没有防护装置的情况下冲入火海救人,都可能出现伤亡人数增加的后果;缺乏现场急救知识和技能的人对突发急病、意外受伤者的救助,有可能是“帮倒忙”;见义勇为者驾车追赶逃窜的犯罪嫌疑人,在提高车速的同时也给驾车人和其他车辆及行人带来了更多危险。诸如此类的风险,有时直接损害见义勇为者的自身利益,有时也会导致“成本失控”。“简言之,这种危险不是一个风险(或者风险控制)问题,而是一个‘人为制造出来的不确定性’(manufactured uncertainties)问题。”[3]从凌华坤的事例看,凌华坤的小车与劫匪的摩托车相撞,认定为见义勇为,不属于交通事故;但相撞以后,凌华坤的小车撞上路人、旁边的小车以及附近的房屋,则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凌华坤须承担全责,各项赔偿共计约9 万元。当凌华坤决定驾车追击犯罪嫌疑人的时候,绝对没有想到会出现如此严重的后果,这些后果也确实使其难以承受。就犯罪嫌疑人的妻子而言,其可以用“我的丈夫罪不当死”,以年幼孩子的抚养需要费用为由提出赔偿要求;交通事故导致的后果,凌华坤更有“推不掉、受不了”的感觉。如果政府和相关部门不伸出援手,见义勇为者的后悔恐怕就难以避免。

“路见不平一声吼”正是见义勇为的写照。正义与善良的力量由激励而生,这才有了“该出手时就出手”。善举不是因为不作出善的行为就会受到严厉的惩罚,或者人们恐惧惩罚才出现的。无论任何形态的惩罚都是有限的、有节制的“恶”,其基本特征是人为地制造痛苦(如囚禁、剥夺人身自由、责令支付货币等)。惩罚(即人为制造恶)对遏制人性的弱点膨胀(即制止人性中的恶)具有肯定的效果。对于善良行为(如救死扶伤、扶老携幼、帮助弱者等)主要依靠行善的引导,而不是空洞的说教或者硬性的规定。在中文里“行善”这个词并不是简单的“行+善”,而是强调善良不是宣言而是行动。善良生存于内心,启动于行为引导,见之于实际行动,这是基本的规律。善也可能被一时的恶(如害怕自己吃亏)所压抑,但在身教言传之下,总会在人心之中萌生成长并以一定的形式表现出来。为此,首先必须明确见义勇为是成年公民在无义务的状态下,主动从事高风险作业的行为。其次,根据社会分层理论,对领导干部提出必须见义勇为的要求,严厉惩处见死不救的领导干部。任何主体的行善之举,只要是真诚的都会发生引导善良行为发生的结果。例如,素不相识的人对见义勇为者的慰问、支持、帮助,都是受到“行善”引导而生的“善行”。在我国,执政党应当义不容辞地承担起以自己的“善行”引导社会全体成员“行善”的责任。

为了弘扬社会正气,使得公平正义在见义勇为这种特殊场合下得到彰显,首先,政府有关部门必须及时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认定;其次,不能以“事后诸葛亮”的态度,苛求甚至苛责见义勇为者在瞬间做出的义举;再次,应当对见义勇为者的自身损失予以充分的补偿,化解因见义勇为造成第三人损害的赔偿责任。广东吴川凌华坤的遭遇得到了从中央到地方各级领导的关注。中央政法委和公安部领导作出批示,湛江市委书记刘小华对事件的处理提出了具体要求:要坚定不移弘扬见义勇为正气,安抚见义勇为者,褒奖见义勇为行为,帮助凌华坤解决实际困难;湛江、吴川两级司法部门迅速行动,依法提出了就整个事件区分为见义勇为与交通事故两个阶段处理的意见,既使凌华坤摆脱了法律责任的纠缠,也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

二、政府有责任帮助见义勇为者化解风险

在需要见义勇为行为出现的紧急场合,第一个挺身而出者最可贵,为此,政府应当学会多层次聚焦见义勇为的正能量,见义勇为者也应当尽可能减少风险。在见义勇为的现场,最需要的是挺身而出和尽可能多的援助呼应;在处理见义勇为的认定、保护、保障事宜时,关键是不能让见义勇为者流血又流泪。

面对见义勇为者时常遇到的风险与窘困,政府至少应当承担如下责任:其一,确认的责任,即及时调查现场的情况,尽可能迅速地对见义勇为行为作出认定;其二,保护的责任,依法排除见义勇为者承受的法律风险,消除误解,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强有力的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避免见义勇为者承受不应有的法律责任;其三,救助的责任,即及时提供妥善的医疗救治,避免见义勇为者因为经济困难而延误抢救治疗;其四,表彰的责任,即按照法律与道德的要求,对见义勇为的壮举予以弘扬,在全社会倡导见义勇为的社会责任感和正义感;其五,补偿的责任,即对因为见义勇为而陷入困境者予以经济补偿,帮助其解决生活、就业、治疗、康复等方面的困难。

资料显示,加利福尼亚州在1959 年制定了美国各州中最早的一部《好撒马利亚人法》,它规定的角度很特别,只涉及犹太法中的救助规则第七条——豁免免费服务的专业人士提供医疗服务时就轻过失产生的责任,因为普通法要求见义勇为者遵守注意义务,一旦开始救助,就要对由此产生的损害承担责任[4]。《好撒玛利亚人法》源自“好撒玛利亚人”的故事,“好撒玛利亚人”指心地善良、乐于助人的人,即没有法定义务也没有约定义务,出于内心的道德要求无偿对他人进行帮助的人。《好撒玛利亚人法》的独特视角是,在紧急状态下,如果施救者因其实施的无偿救助行为,给被救助者造成某种损害时应当免除责任。《好撒玛利亚人法》重点保护的是,医疗人员、警方、消防人员在紧急事件中救助受伤人员时,不必因抢救中出现的问题而承担民事责任,除非上述人员疏忽救助或是救助方式错误再或有意延误。《好撒玛利亚人法》是一个形象化的名称,其实质是对无偿施救者予以保护,所以可以统称为《无偿施救者保护法》,其立法的切入点和基本作用都是保护行善者。有人用《好撒玛利亚人法》作为见死不救入罪的根据,其实是一种误读。

在民事法律关系中,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许多国家立法规定企业必须购买雇主责任保险。当雇员在完成雇主交付的工作或者任务时,侵犯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导致第三人损害的,雇主与雇员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赔偿给第三人的损失可向保险人索赔。根据这一思路,国家应当为见义勇为者承担类似企业的雇主责任。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如果见义勇为者面临巨大的法律责任压力,而在其身后没有可以支撑的保障体系,就有可能使社会其他成员在“见义”之时出现胆怯、懦弱、退缩,甚至是见死不救。①2011 年10 月13 日下午,在广东省佛山市两岁女童小悦悦(王悦)被两辆汽车碾压成重伤,18 个路人冷眼相对,无一施以援手,小悦悦最终不治身亡。该案引发了全社会广泛的道德法律讨论。针对见义勇为的现场往往围观者较多,而敢于伸出援手的人却不多的现状,人们也许要问:是什么原因造成了“集体冷漠”?谴责路人唯恐“以后说不清楚”的小心慎为,就能解除行善者的后顾之忧吗?将见死不救的行为纳入刑事处罚范围,就能唤起见义勇为的浩然正气吗?显然,笼统地谴责社会冷漠难以取得约束性的效果,将“见死不救入罪”无疑是视公众为“假想敌”,把制裁性手段“悬在”公众头上。见死不救确实是应当受到谴责的恶劣行为。但是,除了医生、警察、消防、营救人员等具有特定义务规定的人员之外(在我国还应当包括领导干部),见死不救还只是道德范畴的问题。如果贸然将“见死不救”入罪,将会带来更多的社会问题:一是,对途经特定现场视而不见、听而不闻的人员,在法律层面难以举证确认其“见死”且“不救”;二是,假定任何人“见死不救”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难免导致有人将可能即将死亡者遗弃于公共场所;三是,很可能进一步压缩公民自由的底线,使得每一个人时刻处于防范被讹诈而又难以自保的紧张状态。

从完善社会制度体系出发,谴责社会成员的无情冷漠虽有“道德唤醒”的作用,但是,见义勇为的行为动力来源于人的内心,强化社会成员内心的向善力量才是治本之策。社会管理的创新是一项艰巨的历史任务,所包含的内容甚多,根据任何人都存在人性弱点的现实,社会管理的运行应当引导人心向善,而不是“勾起”人性的弱点。有鉴于此,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为见义勇为者提供更多、更实在的法律保障,应当是政府的责任。例如,目前不少地方政府或者基金会已经为见义勇为者购买了保险,从见义勇为可能累及第三人的复杂情况出发,扩大购买保险的险种,无疑可以更好地化解风险。

三、政府应当学会多层次聚焦见义勇为的正能量

2012 年8 月24 日,“救人哥”姜一诚在小区门口毅然排除周围人的劝阻,对一位晕倒在地的七旬老人进行紧急施救,并在救护车赶到现场时默默离开[5]。姜一诚不惧风险,力排众议的施救行为确实难能可贵,是典型的见义勇为。但是,如果我们进一步思考,用手机在现场拍摄视频的那位刘先生是否也是见义勇为呢?回答应当是肯定的。社会需要善举,但善举一定不是逼出来的。行善的基本条件是自愿与自由,姜一诚见义勇为之后低调面对媒体采访的自由也值得尊重。所谓自由,是指善举是在自身能力限度内的选择,不会给自己带来过大的损害和虚假的“光环”,而不作为也不会为自己带来指责与咒骂。以姜一诚施救晕倒老人的事实为例,当姜一诚试图施救时,旁观者的提醒也是出于善意。姜一诚的可贵在于,当众人围观时他的援手并没有缩回去。姜一诚将面朝下跌倒的老人翻转过来的施救行为是及时准确的,其请求围观者上前帮助的行为也很有价值。从整个过程来看,拨打120 急救电话、拍摄视频的市民也应当得到肯定。如果说,姜一诚所为承担了相当大的风险是“善的壮举”,打电话向120 求救、拍视频上传互联网的行为也闪烁着“善的微光”。

由于见义勇为者自身力量的不足,指导见义勇为者尽可能降低风险依然是政府的责任。以意外受伤、突发急病者的急救为例,据世界卫生组织(WHO)统计,全世界每年创伤患者20%因未能得到及时的现场救治而死亡。以上死亡的原因并非病情不可挽救,而是未能得到早期正确的现场急救。因为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最佳急救时间是在发病、受伤后的几分钟到1 小时,所以有“铂金10 分钟”和“黄金1 小时”的说法。由此可见,在发病或受伤者现场的“第一反应人”(First responder)是否掌握急救知识和技能是挽救伤病者生命的一个极其重要环节。作为见义勇为者,如果掌握急救知识就能够准确施救,赢得“铂金10 分钟”,避免处置不当的局面出现。此外,在急救伤者、病人时,必要的自我保护也很重要。关键是见义勇为者要有保留证据的自我保护意识,诸如首先打开自己手机的录音功能、拨打110 或120 急救电话、请求旁观者用手机拍照摄像等做法都是举手之劳,却能在误解甚至纠纷发生时发挥举证作用。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明确指出:“享有基本公共服务属于公民的权利,提供基本公共服务是政府的职责。基本公共服务范围,一般包括保障基本民生需求的教育、就业、社会保障、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住房保障、文化体育等领域的公共服务,广义上还包括与人民生活环境紧密关联的交通、通信、公用设施、环境保护等领域的公共服务,以及保障安全需要的公共安全、消费安全和国防安全等领域的公共服务。”[6]见义勇为行为的本质是民众主动参与社会治理,政府理所应当把见义勇为当做与政府合作的力量,一方面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的精神,另一方面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坚实的保障。就见义勇为保障体系的建设而言,除了认定、保护、奖励、援助之外,还应当包括知识传授、行为指导、法律服务等各个方面。具体而言,政府应当通过媒体宣传、知识讲座、专业培训等方法对见义勇为行为在以下环节予以指导:第一,对面临的紧急状态要尽可能作出准确清醒的判断,避免因为判断失误而带来风险,认准“该出手时”才能“就出手”;第二,在情况允许时,勇为的动作也应当有“梯度”,例如,对已经出现的暴力行为,只要情况允许,就应当先观察、后行动,先“动口”(大声发出制止的声音)、后“动手”(挺身做出制止的动作);第三,在情况允许时,呼喊在场人员给予声援、帮助,请求在场人员帮助作证或者固定证据;第四,“见义”既要“勇为”,也要“智为”,既要尽力而为,也要力所能及,尽可能减少不必要的损失。

见义勇为不仅需要勇气,也需要相关的条件。例如,在目击有人落水时,某人确实不会游泳,故没有下水施救,只是采取了大声呼救、及时拨打报警电话的做法。对此,我们也应当对其呼救、求救的行为予以充分肯定,也许可以称之为“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世界是复杂的,世间的事物并不是非黑即白,在黑与白之间一定存在“灰色过渡带”,我们的思维方式也应当改进。见义勇为是高尚的,具体的见义勇为行为又存在最高尚、次高尚的差别,可以细分为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非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等各种层次。政府和社会对不同层次的见义勇为,应当予以充分肯定并提供精细化的服务,这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任务之一。在“见义”之时,应当谴责的是社会冷漠,只要是力所能及的“勇为”就应当予以肯定。例如,姜一诚对跌倒老人的施救是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拨打120 电话、拍摄视频并上传是非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每个人的能力各不相同,但都要“勿以恶小而为之,勿以善小而不为”。一个善举也许只是像鲁迅说过的“如一箭之射入大海”那么渺小,但社会需要的是无数个“善的微光”。例如,发现危险状态及时报警,准确报告危险的确切位置和当时状态,往往能够使110 指挥中心在第一时间作出准确的反应,其价值并不小于盲目施救。这是因为,制止犯罪、抢险、救灾、救人也是“技术活”,专业队伍的作用远大于非专业的施救,以最快的速度准确报警才能使专业人员尽快赶到现场。

应当看到,作出见义勇为的行为总是要冒一点风险的,但是,每一个人的能力各不相同,在积极制止违法犯罪、协助有关机关打击违法犯罪或者实施抢险、救灾、救人的同时,也应当尽可能降低风险和兼顾自身安全。根据人的能力有差别的客观现实,“勇为”也是可以多元、多样、多层次的。大义凛然的见义勇为与力所能及的见义勇为同样值得保护。在大力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同时,倡导“见义能为”、“见义智为”也具有十分积极的社会意义。以制止犯罪的场合为例,挺身而出固然可贵,虽未直接与犯罪分子搏斗,但勇敢地“喊一声”、及时地“帮一把”也难能可贵,悄悄地打电话报警、拍视频固定证据的行为也值得称道。所谓正能量就像一团火焰,有焰心、内焰、外焰之分,即使是同一种物质燃烧,所产生的火焰也会因为部位不同造成温度差异。在物理学中,我们已经认识到由于火焰各部位气体组成不同,燃烧反应进行程度不同、发热不同、散热不同,所以温度各不相同。在聚焦社会正能量的过程中,我们也应当认识到见义勇为行为也具有多元、多样、多层次的特色,对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要大力弘扬,对非核心层次的见义勇为也应当充分肯定。这样做,比较符合社会多样性、道德有层次的现实,也有利于推动公共服务的精细化。

道德的高尚性可以用“真、善、美”三个字来概括,“真、善、美”这三个字所表达的境界是一致的,为善求美也要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所谓“见义能为”是指在选择紧急处置的行为方式时,既尽力而为又量力而行,不做超出自身能力的盲目举动。所谓“见义智为”,是指对面临的事态作出冷静理智的判断,用智慧降低风险,力求紧急处置的有效性与低成本。在见义勇为的基础上,作出“能为”、“智为”的清醒选择更可以提高见义勇为的社会价值。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防范、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无论对社会、对见义勇为者都具有重要意义。一方面可以避免给民众造成错误的引导,造成“见义勇为可以不惜一切代价”的误解;另一方面,也可以避免或者减少见义勇为者的风险,为认定见义勇为提供证据。“救人哥”姜一诚之所以能被迅速找到,显然有手机拍摄者的功劳。在事发现场拍摄手机视频、录音,既起到了保护见义勇为者的作用,也是以自己的方式弘扬了社会正义。

在政府和社会各方面站在弘扬见义勇为精神的道德建设高度,在善待、帮助、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同时,也应当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实施见义勇为,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防范、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根据乌尔里希·贝克的分析,“‘风险’(德文Risko)本身并不是‘危险’或‘灾难’,而是一种相对可能的损失、亏损和伤害的起点”。“由于现代风险的高度不确定性、不可预测性、显现的时间滞后性、发作的突发性和超常规性,在风险社会当中,应当增加安全性策略,提醒人们在行为过程中要增强对损害可能性的警惕度,不要盲目地崇拜科技专家,而应提高安全标准,建立决策机制和安全举证机制,以此来明确具体的责任人,从而使决策者——责任者透明化、具体化。”[7]中国有句俗话叫做“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见义勇为者一旦出手救助他人,就等于站到了受到“损失、亏损和伤害的起点”,增加安全性策略和安全举证机制是十分必要的。为此,2011 年11 月完成的《上海市见义勇为人员保护和奖励条例(草案建议稿)》已经提出了“鼓励成年人采取正当、有效的方式见义勇为,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不鼓励未成年人实施见义勇为”的一家之言。相信通过深入的讨论,“倡导在见义勇为时降低风险,保护自身安全”的观念能够得到更多人的认同。

[1]邓新建.广东男子见义勇为致劫匪死亡被定性交通事故[EB/OL].http://www.legaldaily.com.cn/index_article/content/2011 -11/01/content_3072362_3.htm.

[2][3]乌尔里希·贝克.风险社会的“世界主义时刻”——在复旦大学社会科学高等研究院的演讲[EB/OL].http://www.aisixiang.com/data/32939.html,2010 - 09 -24.

[4]徐国栋.英美法系国家的见义勇为立法[J].中华见义勇为,2009,(8).

[5]周峰.老人晕倒小伙“力排众议”施救 相信做人要“有点良 心”[EB/OL].http://sh.eastday.com/m/20120827/u1a6815623.html,2012 -08 -27.

[6]国家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十二五”规划[EB/OL].http://www.gov.cn/test/2005 -08/11/content_27116.htm2012 -09 -25.

[7]薛晓源.全球风险世界:现在与未来——德国著名社会学家、风险社会理论创始人乌尔里希·贝克教授访谈录[J].马克思主义与现实,200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