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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及保障对策

2014-04-05猛,蒋

河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人民警察权益民警

徐 猛,蒋 勇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中国 北京 100038)

当前,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是新时期加快实现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重要保障,也是深入发展社会主义经济,彻底实现人民生活幸福的迫切需要。然而,由于现有法律法规的不健全,现有体制存在的缺陷以及少数群众对人民警察的偏见,这使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时常受到侵害。因此,笔者选择这一课题进行探究,以期为公安部门针对人民警察执法权益保障的决策有所裨益。

一、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原因剖析

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受到侵害既有主观原因,又有客观原因;既有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执法方式的问题,又有公安机关执法培训、政府泛化警察职权的问题;既有新闻媒体丑化公安机关形象的因素,又有保障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不健全的因素;既有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缓慢不利于民警执法的客观现实,又有基层公安机关后勤保障投入不足的艰难处境。具体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执法环境巨大变化不利于人民警察执法

近些年来,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经济发展不平衡、社会矛盾纠纷增多、群众道德下滑、媒体恶意炒作等问题的阻挠,这不仅破坏了社会的和谐,而且使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愈加恶劣。具体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首先,我国因经济发展不平衡、收入差距扩大、社会保障不均衡、劳动就业不公平等社会问题导致群众之间矛盾纠纷增多,各类案件的类型更加多元,从而造成侵权案件的高发;其次,社会转型过程中利益调整使群体性事件激增,破坏了警民之间的亲密关系,导致人民警察成为矛盾的对立面[1];再次,一些群众道德下滑、思想觉悟降低、法律观念淡薄,这就使得群众保护自身权益的意识很强烈,但遵纪守法的自我约束力则很薄弱,与此同时,一些群众在社会分配中受到不公待遇,具有一定的心理失衡倾向,他们在处理矛盾和纠纷的时候,一旦自身的利益不能得到满足,很容易迁怒于处理纠纷的人民警察,进一步激化矛盾,甚至发生袭警案件;最后,新闻媒体为了扩大业绩,时常将个别民警的执法不公和消极作为等问题,恶意进行炒作,无限扩大,造成群众误解。

(二)部分人民警察执法能力有待进一步加强

部分人民警察执法能力不高,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主要原因。一是,民警控制现场的能力不足,个别民警因心理素质差缺乏控制突发事件现场的果敢,不具备制伏非法分子的技能,不会做群众工作,从而造成处理事情没有充分的思想准别、没有规范的工作制度、没有有效的应对策略;二是,部分基层民警执法不规范,执法手段简单粗暴,这样很容易与处于亢奋状态的当事人发生冲突;三是,部分基层民警自我保护意识差,比如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盘查时,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必要的约束和自我防护,从而很容易遭受袭击而受到伤害;四是,民警缺乏使用警械和武器的技能,由于现实工作任务中,民警没有足够时间进行警械和武器技能的训练,很多一线民警不能够娴熟地使用警械和武器,在处置暴力突发事件时很容易受伤丧命;五是部分民警片面强调执法为民,人性化管理等理念,这直接导致民警丧失主动维权的积极性,也不主动收集固定证据,给事后处理工作带来障碍,他们多半选择委曲求全,“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以求工作不出错,降低被投诉的次数。

(三)大量非警务活动助推了袭警事件的多发

大量非警务活动在一定程度上助推了袭警事件的多发。虽然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安定的主要部门,但用警力压制社会矛盾的爆发,让公安民警处理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很容易让群众对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不满情绪转移到执法民警的身上[2]。目前,这是民众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引起警民关系极度紧张的重要原因之一。其中,一些民众在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交涉中因利益受损而累积的怨恨,全部发泄于抗拒、阻碍基层警察的非警务活动,这又方便了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警民之间的冲突来实现某些非法目的。

(四)媒体的过度炒作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

媒体的肆意炒作损害了公安机关的形象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又一重要诱因。具体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近几年,公安机关在队伍建设和管理方面加大了力度,严肃警纪的举措、服务群众的社会承诺经新闻媒体的连续播出,导致某些民众错误地认为人民警察只能服务群众,而忘记了他们是代表国家公权力的机关,稍有不满就投诉警察,甚至对正在执法的警察打骂;另一方面,有些新闻媒体为了所谓的卖点,肆意炒作对人民警察具有负面影响的案例,这种新闻媒体丑化人民警察的现象远远要比一般群众袭击民警的危害性严重得多,类似这样的负面宣传,潜移默化地影响了人民群众对人民警察的认同感,并在部分群体中形成了人民警察素质低下的不好印象。表面上看,这样侵害的只是人民警察个体的执法权益,实质上损害的却是警察群体——人民公安的形象。

(五)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代价不够巨大

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代价不够巨大是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频受侵害的又一重要原因[3]。侵害警察的执法权益在世界各国都被认为是严重的犯罪行为,因为其以私人暴力、私人权威对抗国家权力都是绝对禁止的。在我国,现行法律对警察的生命健康权主要给予了与普通公民或其他公职人员形式平等的保护,唯一例外的情形是《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体现了特别保护原则。但这仅局限于构成治安违法的轻微袭警违法行为所及范围之内,对占大多数的、危害更加严重的袭警刑事犯罪行为却没有规定特别的法定刑。而警察职责决定,他们总是要干预、限制甚至剥夺违法犯罪嫌疑人的自由,在这一过程中,人民警察比普通公民和其他公职人员更容易遭受人身伤害,也正是因此,警察是当今社会最危险的职业之一。可见,侵犯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的犯罪法律规则体系,对人民警察的生命健康权仅仅是给予形式平等的保护,并没有真正体现平等的宪法宗旨,造成了实质上的不平等。按照犯罪经济学理论,犯罪人侵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与因私人纠葛而伤害一名普通公民的法律后果无异时显然成本过低,当处在是否采取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边缘时,必然会更多的情况下选择侵害人民警察的合法权益。因此,某些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犯罪行为的发生正是法律规则违背了宪法平等原则——漠视了警察这支拥有两百多万的最庞大的公务员队伍的生命健康权的结果。

(六)民警的执法权益受侵害时经费保障不足

许多时候,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受侵害后,却因为没有足够的经费保障,而选择忍气吞声,委曲求全,这不仅使人民警察执法权益被侵害后得不到及时的救助,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使不法分子越来越肆无忌惮地侵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这主要有两个方面的原因:一是民警的执法权益受侵害时缺乏配套的技术装备。部分中西部地区的基层公安机关,由于地方财政有限,根本没有能力为基层民警执法配备辅助执法的街面监控系统、执勤民警微录音录像设备、执法场所电视监控系统,这直接导致民警事后维权取证难,维权工作很难顺利开展。二是民警遭受侵害后缺乏适当的维权经费。由于一些欠发达地区的财政收入不高,有的地方甚至连民警正常的工资都无法按时发放,因而这些地方根本没办法按照公安部的规定设立“基层民警维权专项基金”,对执法在一线的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后也无法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补贴,这使基层民警根本没有能力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因此,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事情屡有发生也就不足为奇了。

二、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及特点

(一)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表现形式

1.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受到损害。许多地方政府在处理关乎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时,时常遇到因上级政策对人民群众利益有所损害而难以执行下去的情况,又不知道如何做群众工作,遇到民众反对就让人民警察冲到第一线,他们命令人民警察从事一些房屋拆迁、工人下岗、征用土地等非警务活动,从而使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权受到了侵犯。

2.人民警察的人身权受到损害。一些基层民警在处置各种民众之间的纠纷时,时常因一些民众不能够接受对自己不利的处理结果,而片面地认为人民警察没有依法处理公务、处理的结果是不公平的,而对人民警察当街辱骂、拳打脚踢,致使人民警察身体上受伤、心理上蒙上阴影,甚至危及人民警察的生命。

3.人民警察的名誉权受到损害。公安民警在日常的依法办案过程中,时常会遇到一些对现行法律有所了解的当事人,他们时常随意诬告人民警察非法办案、处事不公、引诱罪证等等,编造各种理由投诉基层民警,恶意侵犯警察的合法权益。

4.人民警察的健康权受到损害。当前,由于繁重的警务任务,加之基层执法警力的缺乏,人民警察时常长时间疲惫工作,身体得不到很好的休息,长期下去很多人身体出现了或大或小的疾病,大大降低了人民警察的战斗力。这时,如果再遭受民众的不法侵害,轻则使民警生理上受伤,重则使民警的精神压力骤增,疾病恶化,危及生命。

(二)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特点

1.从违法行为人的身份来看,大多数普遍文化素质不高,法律观念淡薄,是物质生活丰富精神生活空虚的暴富民众。他们只关注自身的利益得失,而丝毫不顾及法律的尊严,一旦民警处理的结果不利于自身利益的维护,就按捺不住内心的冲动,站到人民警察的对立面,从而引发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事件。

2.从违法行为人的思想来看,他们普遍自认为自己文化程度高,对现有法律深入理解,而事实上他们对法律知识和公安工作一知半解,根本不知道人民警察是按照法律规定办事,一旦自己的利益未能得到满足,就以为是人民警察侵害了他们的利益,而随意投诉、恶意诬告人民警察。

3.从受侵害的人民警察的工作环境来看,他们往往处于与民众频繁打交道的工作岗位,比如站在马路边执法的交通警察,他们按照法律和规章的规定对扰乱交通秩序的行为进行处罚,有理有据,然而却时常遭受不法民众的无理谩骂和殴打,严重损害交通警察的执法权益。

4.从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事由来看,有的是人民警察处理房屋拆迁、土地征用等社会矛盾尖锐的非警务活动;有的是社区民警处置社区中的宅基地纠纷等邻里矛盾突出的活动;有的是治安民警处置发生在公共娱乐场所的聚众斗殴、相互辱骂等扰乱社会秩序的治安案件[4]。

5.从违法行为的类型来看,除了传统的不法民众对人民警察的无理谩骂和暴力袭击外,目前又出现了一些新型违法手段,例如,一些不法民众本身对人民警察就具有一定的偏见,于是就在网上匿名诬告人民警察执法不公,不明事件真实情况的网民大量跟帖,进而产生轰动效应,人民警察或者公安机关成为舆论的焦点而很被动。

三、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对策

当前,要想实现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免受非法侵害,一方面要弄清楚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的具体原因、类型及特点,明白是哪些因素导致人民警察执法权益频受侵害;另一方面应该根据具体的诱因分析出对应的保障对策,通过落实好这些保障对策来保护人民警察的执法活动。现阶段,不仅要高度重视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保障工作,而且要将其纳入警务改革的战略高度,努力实现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少受侵害的目标。

(一)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积极改善民警的执法环境

当前,人民警察执法环境的巨大变化不利于人民警察执法的根源在于我国社会主义转型时期太过于重视物质文明的建设,而忽略了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的建设,导致了社会发展不平衡、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人民群众道德下滑以及新闻媒体片面报道,进而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愈加恶劣。随着社会实践的不断探索,中国共产党已经意识到要想破除转型时期的各种社会矛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进程。因为没有民主和法治,就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没有公平正义的社会,经济社会的巨大成绩只会加剧社会发展不平衡、群体性事件时常发生、人民群众道德下滑以及新闻媒体片面报道,社会矛盾愈加错综复杂。因此,我们党要拿出彻底的革命精神和壮士断腕的勇气,根据具体国情,尊重事实和科学,加快推进民主法治进程,破除社会矛盾,减少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提升民众道德品质和法律知识,引导新闻媒体理性报道,从而积极改善民警的执法环境。

(二)加强对一线人民警察的执法培训,努力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

人民警察执法是一项不断创新和发展的实务工作,只有不断学习执法工作最新的执法技能、法律知识和职业道德,才能尽快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进而有效适应执法环境的变化。而对一线人民警察的执法培训就是一个很好的选择。首先提升民警的法律素质,促进民警规范执法,尽量做到最大的公平正义,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从而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提升警察的执法权威,进而改善执法环境[5];其次提升民警的职业道德素养,促进民警廉洁执法,不偏袒任何一方,用法律的天平来度量是是非非,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减少警民冲突,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最后提升民警的执法技能,促使民警文明执法、柔性执法,知道怎么做群众工作,明白人民群众的需求,进而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尽量将具有侵害自身权益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从而切实提升民警的执法能力。

(三)不断明确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能,切实减少民警的非警务活动

当前,基层人民警察大量的非警务活动不仅占据了其许多工作时间,而且破坏了警民之间的和谐关系,导致人民警察执法时权益时常受到侵害。而出现这一现象的根本原因即是政府部门没有明确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能。虽然人民警察是维护社会稳定的职能部门,但是这里所说的稳定是相对于敌对势力而言,目前主要指违法犯罪分子。在实际工作中,基层政府及相关部门时常在处理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因无法满足老百姓一些要求,致使一些激动的人民群众做出一些出格的事情,比如拦截马路、封堵政府机关大门,他们所想要的只是政府部门及其相关职能部门的让步,想为自身权益的损害争取更多的补偿,这时要求人民警察进行镇压,不仅不易于问题的解决,而且很容易激化矛盾。因此,基层政府要不断明确人民警察的工作职能,努力减少民警的非警务活动,尽量为改善人民警察的执法环境尽一份力量。

(四)广泛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

当前,如何广泛争取新闻媒体的理解和支持,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的亲民形象,是人民警察迫切需要解决的一道难题。首先,要加强与各大主流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尽可能地把握住舆论的风向标,避免他们借助人民警察执法不当而不明真相地炒作;其次,要加大正反面案例的宣传力度,充分利用网络、电视、报刊等舆论工具,弘扬民警敢于与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先进事迹,秉公执法的正义形象,使人民群众认识到警察是他们的服务者,从而赢得老百姓的认可,通过反面案例的宣传,使人民群众认识到侵害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甚至要受到刑法的惩罚,进而教育人民群众维护人民警察的执法尊严;最后,人民警察要珍惜与人民群众交流的机会,在交流之中尽可能地向他们普及法律知识,做到彼此尊重、互相学习,拉近警民之间的关系,在执法之中服务百姓,在服务百姓之中得到爱戴,从而切实提升公安机关的形象,进而减少侵害民警执法权益的事件发生。

(五)全面探究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当前,由于没有健全的保障警察执法的法律法规,导致侵害警察执法权益的代价过低。因此,有必要全面探究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法律,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为了更好地明确警察的执法地位,有必要对人民警察执法活动进行调研,进行充分的研究论证。一是要通过司法解释明确界定侵害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具体行为类型;二是要明确对辱骂、威胁以及殴打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处罚规定,包括如何认定、如何进行相应的处罚;三是要明确人民群众有依法配合人民警察执行公务的义务;四是将警察执法过程中的条件、规则和权利进一步明确,包括民警特殊的防卫权利,从而切实维护民警执法权益。

(六)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后勤保障投入,切实保障民警执法权益

当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受侵害时,因缺乏先进的技术装备记录事件的真相,而不敢与人民群众对质,在受侵害后,又因为没有专门的维权经费,很多民警无力承担维权的代价。因此,有必要加大对基层公安机关后勤保障投入,切实保障民警执法权益。一是要充实中西部广大一线执法民警配套的技术装备,切实提升硬件实力,实现对处理事件的全程记录,进而切实保障民警公正执法[6];二是要加大对民警维权经费的投入,设立“基层民警维权专项基金”,对执法在一线的基层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后给予必要的帮助和补贴,这使基层民警根本不用担心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的代价问题,从而可以掌握事件的主动权,用事实和证据说话,进而可以更好地保障民警执法权益。

四、小结

总之,保障公安民警的权益,兼有维护法律权威、倡导社会正气的双重功能,既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也是中国“依法治国,构建和谐社会,建设法治国家”基本国策的一项不可缺少的重要内容。因此,当前人民警察的执法权益要想得到切实可靠的保障,不仅需要国家系统地制定保障警察执法权益的法律法规,而且需要全社会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与热切关心,进而在保障人民警察顺利执法的过程中实现社会的和谐。

[1]廖萍.人民警察执法权益的维护与保障初探[J].广西警官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4):24 ~27.

[2]田秀然,于学忠.人民警察合法权益保障问题的调查与分析[J].当代法学,2011,(6):153 ~157.

[3]蒋连舟,傅利.警察正当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4):78 ~85.

[4]刘晓华.新视野下警察执法权益保障对策研究[J].法制与经济,2013,(1):78 ~79.

[5]申淑环.维护警察正当执法权益途径探究[J].北京人民警察学院学报,2007,(4):20 ~23.

[6]张立新.警察执法中的权益保护[J].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2):69 ~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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