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职责,搞好监管 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2014-04-05孟庆伟山东省邹平县畜牧兽医局256210
孟庆伟 (山东省邹平县畜牧兽医局 256210)
履行职责,搞好监管 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
孟庆伟 (山东省邹平县畜牧兽医局 256210)
近年来畜产品质量案件日益增多,无论是山东的“假羊肉”事件,还是河南的“瘦肉精”事件,及所谓的速生鸡问题,这些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的案件,都牵扯到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在新的形势下,如何才能履行职责,搞好监管,确保不发生重大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是摆在每一位基层畜牧兽医人员必须思考的问题,现就笔者近年来工作体会谈谈自己的看法。
1 认清形势,服从大局
1.1 自身薄弱 基层畜牧兽医站是国家设在乡镇的畜牧兽医工作部门,肩负着动物疫病防控、畜牧生产等繁重任务,乡镇站人员少、学历偏低、法制意识淡薄、办公设施简陋、工作面大量广、待遇低、工作辛苦。
1.2 社会的发展 随着社会的发展,畜牧业生产发展迅速,人们对畜产品的消费日益增多,对畜产品的要求从数量到质量都有所提高,更注重质量,这时如果不认真工作,加强学习,容易出现问题。
1.3 法律的进步 尤其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加强了农业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两高的解释”,明确了关于食品监管渎职罪和徇私舞弊罪。对于食品监管渎职从重处罚,对于食品安全渎职行为应以食品监管渎职罪定罪处罚,不在适用较轻的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处理,所以食品安全一旦出问题,轻者丢饭碗,重则判刑,形势非常严峻。
1.4 媒体的关注 新闻媒体是社会发展的挑战着,深受社会的普遍关注,新闻媒体工作者有着非常执着敬业精神,对一个事件的发生全程跟踪,影响力很大。
2 加强学习、明确职责
2.1 认真梳理法定职责 要对畜牧部门承担的法定职责进行认真的梳理,对涉及畜禽生产经营、管理、畜禽及资源保护、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处罚等法定职责细化分解,落实岗位责任,努力做到认识到位。
2.2 熟悉常用的法律、法规 基层畜牧兽医工作者常用的法律有《动物防疫法》、《畜牧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行政处罚法》,常用的法规有《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级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常用的规章有《畜禽标示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病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处置办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及畜禽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的各种规程、法律法规内容很多,需要自己直接执行的条款不多,相关的内容一定要记住。
2.3 责任细化,防患未然 根据养殖场、屠宰场、奶站等不同的企业,应对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监管细则,签订责任书,明确企业业主是第一责任人,工作要有痕迹。
3 把握环节,防止大案
3.1 工作要有侧重点 (1)养殖环节最易出的问题一是投入品,二是病死畜禽的无害化处理。要特别关注激素、人用药、原粉是否使用;病死畜禽是否无害化处理,是否按时强制性免疫;养殖档案是否记录;猪、牛、羊的养殖、屠宰场还要关注免疫耳标,“瘦肉精”检测。(2)家禽屠宰场要注意入场查证验物,数量是否相符,要注意运输过程中应激及其他原因死亡的家禽处理,畜产品包装运输销售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3)饲料兽药经营网点要取得GSP认证,各种档案资料齐全,监管材料规范填写。(4)奶站要取得许可,要按时填好“三表一单”,各种制度建立健全,定时接受省级以上部门的鲜奶检测。
3.2 狠抓落实、执行到位 (1)规模养殖场,都要办理养殖备案,符合条件的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符合条件的出具整改通知书,限期整改,要有书面材料,获取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要签订防疫、投入品适用、检疫申报等承诺书,并建立养殖档案。(2)动物产地检疫证的出具要依据产地检疫规程特别是饲养档案、免疫耳标、及日常监管及和必要的实验室检测,检疫要到现场,要填写检疫工作记录,要遵循申报-受理-检疫-出证的原则。出省调运要特别慎重,要按有关规定进行检疫。
4 按程序工作,搞好溯源
4.1 工作要按照程序来 工作要按程序来,千万不要图省事,忽视了环节,要用事实说话,用材料说话。一但出现问题,可以追根溯源,这样自己的责任或许能轻一点。
4.2 在工作中学习 要吸取教训,强化自己的法制意识,发现重大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移交,现在公安部门已成立了食品与药品犯罪侦查队伍。
4.3 处理好发展与整治的关系 要正确处理好发展畜牧生产与加强畜牧执法的关系,只有加强了畜牧兽医综合执法能力,才能保障畜牧业健康、稳定、持续的发展。社会在发展,畜牧兽医的职责也在变化,畜牧兽医执法工作显得越来越重要,要以全面履行畜牧部门法定职责为核心,以强化动物防疫检疫、畜牧生产、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为重点,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为依托,以积极申请人员、经费,提高执法装备水平和检测能力为保障,强化日常监管,创新执法机制,切实提高基层畜牧执法水平,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
S851.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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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4)02-0062-02
2013–11–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