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高家兔繁殖率的措施
2014-04-05刘广秋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271500
刘广秋 (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 271500)
提高家兔繁殖率的措施
刘广秋 (山东省东平县东平街道畜牧兽医工作站 271500)
在养兔生产中,影响家兔繁殖率的主要因素是种兔退化、营养结构不合理、环境条件差、管理不善等,因此,家兔养殖者必须重视这些因素,采取科学的管理措施,以提高繁殖率。
1 优选种兔
选用的种兔要品种优良,体质健壮,结构均称,眼睛有神,皮毛光滑,生长发育良好,体重为1.5~2.5kg。严禁选购患病、弱小以及近亲繁殖的种兔。
2 优化结构
一般公、母兔的适宜比例为1:(8~10)。种兔群老年、壮年、青年兔的比例为20:50:30为宜,做到逐年淘汰和补充种兔,确保种群年龄结构合理。
3 合理营养
空怀和妊娠前期的母兔,给予中等营养水平,保持不肥不瘦体况。母兔妊娠后期和哺乳期适当提高饲料中蛋白质、维生素和矿物质的含量。日粮搭配多样化,营养平衡,适当补充青绿多汁饲料。禁止饲喂发霉变质有毒的饲料。饲喂定时、定量、定位,饮水足够。
4 适时配种
家兔的性成熟时间一般为4~6月龄,母兔适宜的配种时间为8~9月龄,并要求体重达标。如中国白兔发育成熟时的体重为1.5~2.5kg,青紫蓝兔、新西兰兔、日本大耳白兔的成熟体重为4~5kg,力克斯兔的成熟体重为3~3.5kg,长毛兔的成熟体重为3kg。春季、晚秋和冬季配种最好,气温高时宜早晚配种,气温低时宜中午配种,夏季气温炎热一般不进行配种。当母兔表现兴奋不安,在笼中跑跳,顿足,食欲减退,频频举尾,外阴部红肿、湿润、有光泽时,即为最佳配种时机。
5 人工催情
5.1 激素催情 促卵泡素(FSH),用量20IU/kg体重;促黄体素(LH),用量20IU/kg体重;人绒毛膜促性腺激素(HCG),用量20IU/kg体重;孕马血清促性腺激素(PMSG),大型种兔用量100IU/kg体重,小型种兔用量30~50IU/kg体重。一般用药2~3d后,卵泡即可快速发育,母兔出现明显的发情征兆。
5.2 诱导催情 将母兔放入公兔笼内,让其追逐、爬跨、接受公兔释放特殊气味的刺激,同时人工按摩外阴部等部位,刺激母兔发情排卵。
5.3 药物催情 用2%碘酒涂在母兔的外阴部,口服维生素E,1~2粒/d,连用3~5d;或用淫羊藿10g、益母草10g、黑豆25g,加水煮20~30min后取汤拌料喂兔,连喂3~5d,母兔即可发情。
6 自然配种
先用温水擦洗干净发情母兔和选配公兔的外生殖器,再将发情母兔放入种公兔笼中,让其自由交配。对发情而拒绝交配的母兔采用人工辅助交配:把公、母兔放入较大公兔笼中,先将母兔轻轻按住,以右手抓住颈部皮肤和两耳,左手伸入腹下与后退之间,并以大拇指和食指撑在母兔生殖器两边,将母兔臀部抬高,使母兔呈头低尾高姿势,让公兔交配。交配完毕后,用手拍打母兔臀部,使其后躯紧张,防止精液倒流。
7 特殊配种
7.1 重复配种 母兔在第1次交配后7~8h,再用同1只种公兔第2次配种。
7.2 双重配种 在母兔发情期内,用同一品种的2只公兔交配,第1只公兔交配后5~10min,再用第2只公兔交配。以上2种配种方法能提高母兔的受胎率和产仔率,整强仔兔的体质和生活能力。
7.3 血配 利用母兔产仔后1~2d即可发情和受胎的特点,在产仔1~2d后对母兔进行配种,但要求仔兔必须在26~28日龄断奶,最好找“保姆兔”喂养仔兔,同时要加强母兔的营养,如母兔体重显著下降,即应停止血配,以免母兔体质衰退。
8 怀孕检查
母兔配种后要及时检查,减少空怀,这有利于空怀母兔及时重配。避免空怀的方法是:
8.1 试配 母兔配种后7d左右,将其放入公兔笼中,如母兔拒配则可能怀孕,若母兔接受交配则未孕。
8.2 称重 母兔配种前先称重,隔10d左右复称,如果体重明显增加,表明已受孕,如果体重相差不大则未孕。
8.3 摸胎 在母兔配种后10d左右,将母兔放在桌面或平地上,一只手抓住母兔的耳朵和颈部皮肤,使母兔头朝向操作者,另一只手拇指与其余四指呈“八”字形,掌心向上,伸向腹部,由前向后轻轻沿腹壁摸。若腹部松软如棉花状则未受孕;若摸到有花生米大小的球形物滑来滑去,并有弹性感则是胎儿。检查动作要轻,方法要科学。
9 搞好防疫
每天清除粪尿、洗刷饲具、勤换垫草,每隔5~7d用石灰水消毒兔舍、场地,保持干燥卫生,以防疾病发生。平时采集车前草、金钱草、鱼腥草、蒲公英、金银花、橘树叶、大蒜、生姜、韭菜等中草药,任选其中2~3种,按每千克饲料各用10~20g的量,粉碎拌料喂兔,能预防各种疫病的感染。此外,要按时注射兔瘟等各种疫苗。
10 细心管理
保持兔舍环境的安静,防鼠、狗等窜入兔舍使兔产生应激反应;保持兔舍适宜的湿度和温度,合理的光照;做好种母兔的分娩接产,加强仔兔的护理,让仔兔能及时吃上初乳。
S8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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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7-1733(2014)09-002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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