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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法谚中的民间法

2014-04-05赵宇欣

湖南警察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乡民谚语乡土

赵宇欣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民间法谚中的民间法

赵宇欣

(南开大学,天津 300071)

作为生成并通行于乡土社会大众中有关法律的民间用语形态,谚语是一种以传授知识为目的的语言表达方式,它以比喻、概括的手法反映了人民群众的生活经验和真实感受。法谚作为民间谚语的一种,深嵌于人们的日常生活与社会交往之中,揭示了很多关于法律的道理,体现着丰富而深刻的民间法思想。它不仅是乡民们对某些社会问题达成的规律性和普适性的共识,更是一种对后人进行指导和鞭策的行为法则。作为劳动人民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法谚比较全面的反映了法律生活的范围,基本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的主要领域和法律现象,体现着传统中国乡民的法律意识和诉讼心态。

谚语;和谐;乡土社会;民间法

谚语是由人民群众创造的、并在口头中广泛流传的一种固定语句,也叫“俗话”、“俗语”或“老话”。作为一种定型的属语,谚语是劳动人民经过长期的生产生活实践总结出来的、以通俗简炼的短语表示的智慧结晶和经验总结。我国的谚语源远流长,非常丰富。在《尚书》、《左传》等先秦古籍中出现的“古谚”、“俗谚”、“鄙语”、“古语“等即是早期的古代谚语。谚语的口语性很强,成分和结构没有那么固定和严格,同样一个意思可以有几个说法,如“一个巴掌拍不响,一块砖头难砌墙”、“一个巴掌拍不响,一颗黄豆磨不成浆”。它的突出特点有两个:(1)具有句子形式。有的是单句形式,如“磨刀不误砍柴工”。有的是复句形式,如“留得青山在,不愁没柴烧”。(2)表示一种判断或推理,具有教育意义。如“良药苦口利于病,忠言逆耳利于行”。谚语的内容包罗万象,可以分为政治谚语、劳动谚语、道德谚语、科学谚语(包括农谚、地理谚、卫生谚、气象谚等)等类。

源于民间、流传广泛、为大多数民众耳熟能详的民间法谚作为民间谚语的一种,具有非常浓厚的乡土色彩。大多数法谚具有隐喻性的含义,一般表现为精练的、自足的、带有训导意义的传统表达方式和固定的韵文形式。民间法谚虽是不成文的语言表达方式,但却内含着许多传统法文化和民众朴素的法理念,一定程度上揭示了人们对待法律的某种态度,我们通过法谚可以解读出人民心目中“法”的式样以及乡民视野中的社会秩序和诉讼境遇。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民间法谚就是一种口耳相传的民间规则,其既是民间法的主要载体,又是民间法的重要表现形式之一。

一、法谚中的民间法律文化

(一)“冻死莫当盗,气死莫告状”——“息诉”的法律思想

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乡民百姓的日常生活和社会交往基本上是通过家族规法、乡规民约、伦理道德和契约文书之类的社会习惯和民间规范来调整和维系的。乡民们在发生纠纷的时候并不愿意求助于官府,谚语“一场官司一场火,任你好汉没处躲”、“官打门前过,无灾必有祸”、“一辈子不见官,仿佛活神仙”、“屈死不告状,穷死不借钱”、“好战者阵亡,好讼者狱死”、“民不入官宅,子不入父床”等均反映了他们“息诉”的法律意识和思想观念。孔子也曾说:“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周易·讼卦》亦云:“讼,终凶”、“讼不可妄兴”、“讼不可长”。可见,在“天高皇帝远”的乡土社会里,“息诉”已经成为了人们普遍达成的诉讼心态和意识观念。

这种诉讼心态的形成是官府和乡民们双方共同作用的结果。谚语“三十亩地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百姓交了粮,好比自在王”反映了乡民们简单淳朴的生活理想,他们渴望自由自在的生活而排斥与官府的直接交涉。所谓“见官莫在前,做客莫在后”、“官事不出头”、“人犯王法身无主,见官三分灾”等揭示了乡民们对于官府官员的“惧怕”心理。因为在他们看来,只要与官府打上交道,他们就不会有好结果。谚语“朝里一点墨,清早起来跑到黑;朝里一张纸,天下百姓忙到死”便是这一心态的生动表现,所以他们经常鞭策自己“有毒的不吃,犯法的不做”、“守法朝朝乐,欺公日日忙”,希望通过自觉遵守法律来尽量避免与官府有任何瓜葛。但是,人毕竟不可能一辈子不与官府打交道,当他们被迫将纠纷交给官府解决时,等待他们的将是深深的失望和伤害。“不是你输就是我赢”的错误判断和非此即彼的是非分担,或是不分青红皂白地“各打五十大板”的“和稀泥”结果,加上“衙头府底赔杯酒,赢得猫儿卖了牛”的高昂诉讼成本,都让乡民们表面看起来服从官府的某个判决而心里却愤愤不平,委屈不知从何说起,又对谁说起。因此,官府给乡民们带来的往往不是公平与安宁,而是永无止境的拖累和苦难。故“一事到官,十家牵缠”、“穷死不做贼,冤死不告状”是他们“厌诉”心态的最真实写照。于是,“官省则事省,事省则民清;官烦则事烦,事烦则民浊”,“省事不如省官”便成为了乡民们的美好心愿。

从官府方面看来,他们也不希望介入乡民们的日常纠纷之中。在他们看来,官员们不下乡不扰民,便是善政;而乡民们终身不到衙门,则是良民[1]。他们强调不能因为“讼事成风”而威胁王朝的统治秩序,故提倡并要求民众不争、不讼,即使不小心发生了纠纷,也力求做到“无讼是求,调处息争”。其实,官方不愿看到“讼风”的理由,从大的方面说不外乎是为了追求政治清明、社会稳定、人民生活安定的假象,从小的方面说则是不愿意把太多的钱花到解决纠纷上面,耗财耗力的同时也伤了和气,使顺民变成刁民,由此威胁到他们的统治秩序。自此,由民间和官府共同努力塑造的“息诉”法律思想和诉讼心态得以形成,并深深影响着传统中国社会乡民们的法律生活。

(二)“斗则两输,和则两赢”——和谐忍让的思想

和谐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思想基础和价值目标,包含了我们祖先关于社会和人生的高超智慧。古代中国人在整个自然界寻求秩序与和谐,并将此视为一切人类关系的理想[2]。长期以来,受“息诉”“无讼”的认识影响,乡土社会的纠纷一般是不会赤裸裸地表露在国家面前,而是在“自治”背景下的和解。因为“中国社会的基层是乡土性的”,最大的特点是富于地方性,“他们的活动范围有地域生活上的限制,在区域间接触少,生活隔离,各自保持着孤立的社会圈子,成了生于斯、长于斯的社会”。[3]所以,传统中国社会的人口流动性不强,人们长期聚居于一个地域而形成了互帮互助的熟人社会秩序,基于血缘、地缘和亲缘三维关系生活在一起的人们渴望“和气”而不是独立和分裂,和谐相处成为他们追求美好生活的最高理想。《论语·学而》云:“礼之用,和为贵”。谚语说“家和万事兴”、“和气能招千里财”、“和气买卖能赚万人钱”、“妻贤夫祸少,子孝父心宽”、“家不和、外人欺”以及“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都反映了“和谐”是维持乡土社会秩序的首要价值。

在传统的“熟人社会”,就家庭关系而言,尽管亲情浓郁,也极易导致家庭成员之间利益上的纠缠与摩擦,从而产生分家之类的冲突和事端。从乡党关系来看,基于同样的原因,乡民们之间也很容易爆发“鼠牙雀角”之争。然而,在“和”的原则下,乡民们悟出了一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忍”。谚语说“得忍且忍,得耐且耐,不忍不耐,好事变坏”、“万事之中,忍字为上”、“和气生财,忍为家训”、“不忍不耐,大事不成”。乡民们发现,他们之间的大多数纠纷是可以通过忍让妥协来达到完美解决的。很多时候,淳朴的乡民百姓们都希望在小范围内化解这些不愉快的小事和纠纷,从而避免把事情闹大。谚语说“多事不如少事,少事不如无事”、“惹不起还躲不起”反映的就是这个道理。在他们看来,“忍”的作用至少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第一,妥协忍让可以使对方看到自己的诚意,从而减缓其进一步加害的程度,使双方争议停留在节点上。第二,由于持续的纠纷导致的紧张和压抑感使人们在熟人社会中极不自在,严重影响了人际关系和社会交往,所以大家往往不愿意看到纠纷的状态一直延续下去。因此,双方都换位思考一下,就会“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事实上,只有“忍”是不够的,难得的是具备一颗宽恕别人的心。因此有了“忍忍忍,饶饶饶,忍字没有饶字高”、“忍一时之气,免百日之忧”、“饶人是福,欺人是祸”、“得放手时须放手,得饶人处且饶人”、“饶人不是痴,痴汉不饶人”等谚语,进而提倡“退一步天高地阔,让三分心平气和”“一争两丑,一让两有”的为人处世之道,尽量做到“冤家宜解不宜结”,“让人三步自然宽”。可见,为了自身利益的考虑和未来生活的安宁,乡民们愿意通过共同努力来实现双赢的美好结局。

(三)“吃的盐和米,讲的情和理”——情理的重要性

在“无诉”与“和谐”的法律思想和诉讼心态的影响之下,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注定是一个有情有理、有血有肉的社会,乡民们安土重迁,形成了“情浓于水”的社会关系。法律固然重要,但他们更愿意“以情动人,以理服人”。在他们看来,情和理的问题是法律的核心问题,法律“必合天理、人情,而后成为国法也”。谚语“律设大法,礼顺人情”,“只有千里人情,没有千里威风”、“有情义千里近,无情义对门远”、“人情大于王法”等均体现了“情”的重要性。其中,亲情方面有“世间最亲骨肉亲,断了骨头连着筋”、“亲不过父母,近不过夫妻”等谚语。在对待邻居的态度上,中国传统社会倾向于将邻居与亲属放在相似的地位,于是便有了“近邻比亲”的说法。谚语“远亲不如近邻”、“亲望亲好,邻望邻好”、“亲故亲故,十亲九顾”、“亲帮亲,邻帮邻”便体现了不是亲情胜似亲情的亲邻关系。“贫穷患难,亲戚相救;婚姻死丧,邻里相助”,亲戚和邻居在人们的日常生活和交往中发挥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有理走遍天下,无理寸步难行”,理在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作用同样不可小觑。我们甚至可以说,理已经成为了当时乡民们解决民间纠纷的主要依据。“人怕输理,狗怕夹尾”、“理重压泰山”、“强弱在力,胜负在理”、“人凭一口气,事凭一条理”、“人怕理,马怕鞭,蚊虫怕火烟”、“天下事逃不过一个理字去”等均表达了人们对于“理”的敬畏。在传统社会中,发生纠纷的双方当事人在交涉时通常要进行“道理的论证”,以此来解释和证明“自我”行为的正当性和合理性,从而达到反驳并说服对方当事人的效果,这个过程中便体现了“理”的重大作用。谚语“人穷穷在志,事输输在理”、“有理讲倒人”、“水不平会流,理不足会输”、“一理胜百邪”、“得理让三分”提醒人们只有掌握了真理才能赢得胜利。可见,“理”是乡民们共同的认知和感受,即“人同此心,心同此理”,故人们常说“道理讲得清,顽石也动心”、“理直千人必往,心亏寸步难行”。“理”作为民间纠纷的解决依据之一,已经成为了乡土社会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正义实现方式。

因此,生活在情理中的人们常常追求“合情合理”的纠纷解决方式,我国古代司法的主要任务也是“察情”和“尽理”。谚语“意料之外,情理之中”,讲的是事情无论如何也不会逃出情理,“事有千般,理有千层”,即所有的事情均有情理,不同的事有不同的情理,故对事情的分析应“入情入理”,对事情的处理结果应“合情合理”,对事情的处理方式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4]但是,在中国传统乡土社会中,“情”与“理”发生发生冲突的情况也是不可避免的,这个时候,人们常常主张“理”应该压倒“情”,故谚语说“不看人亲不亲,单评理公不公”、“认理不认人,不怕不了事”、“人情归人情,公道归公道”、“外甥有理不认舅”、“吃让人,喝让人,理不让人”。当然,为了实现完整的正义,人们仍然努力追求“情理合一”的最好结合,力求实现“合情又合理”的完美结局。故有云“任何违背人情和常理的法律,都不可能真正得到实现,即使通过强权可以行于一时,也难以行之久远”。

二、法谚中的民间法

(一)民间法谚中反映的民事方面的法律

1.“拾得拾得,皇帝夺不得”——不可忽视的财产“权利”

在国家政治权力占绝对支配地位的传统社会,许多学者认为乡民们缺乏“自由意志”和“独立意识”,没有所谓的权利观念。但是,当我们翻阅并品读这些民间谚语时发现,其实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对“权利”的关注并不像我们想象的那么少。谚语“走兔在野,人竞逐之;积兔在市,过者不顾”恰恰体现了民法上的先占原则,描绘的是一种原始取得财产权利的方式。另外还有“物见主,必定取”、“一物必有一主”、“物各有主”以及“拾得拾得,皇帝夺不得”等谚语均表达了乡土社会中的人们对于自己财产权利的关注和重视,并真诚地希望国家能够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而不使其遭到破坏或侵夺。

2.“官从政法,民从私约”——民间契约的重要性

著名学者费孝通曾在《乡土中国》中用“差序格局”来形容中国传统社会的秩序特征,强调了“伦理”秩序。其实,虽然传统社会具有“君臣、父子、夫妻”等鲜明的身份特征,但是更确切地说,传统中国社会是具有复合结构的特征的,即就纵向来看,乃是身份社会;而从横向来看,则是契约社会。就传世的契约文书来看,不但数量宏富,而且涉及到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5]。谚语“官从政法,民从私约”反映的就是国家法律与契约之间的关系。人们开始相信进行交易的首要条件就是签订相应的契约,即“有事先记账,晚了后思想”、“千年纸墨会说话”、“说话为空,落笔为踪”、“事前先记账,忘了后悔难”以及“口说是假,落笔为实”等均是例证。除此之外,在双方当事人将纠纷交给官府解决的情况下,即使司法裁决被作出之后,原被告双方也要签订所谓的“和息”合同,一方面表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另一方面则表示以后不再争讼。这种通过契约形式接受官方裁决的做法同时增强了司法裁决的可接受度和正当性,起到了一箭双雕的效果。由此可见,契约在当时的社会生活中已经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3.“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包办婚姻的盛行

中国古代传统社会是一个“熟人社会”,血缘伦理关系在人们的社会交往中成为优先考虑的因素。因此,父母们常常担负起为自己的子女“包办婚姻”的重任,所谓的“父母之命,媒妁之言”取代了前秦时期浪漫的“窈窕淑女,君子好逑”,婚姻不再是两个青年男女之间的“你情我愿”和“彼此爱慕”,而是父母为自己子女操纵的一场“亲上加亲”的“完美结合”,“娶媳由父,嫁女由母”,子女的婚姻大事必须听从自己父母的安排,否则便是不孝。谚语“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嫁出去的女,泼出去的水”反映的就是传统社会的女子不能违背父母的决定,必须忠于婚姻,并一心追随自己的丈夫到老。更有甚者“好马不配双鞍,好女不嫁二夫”、“三从四德,三纲五常”则要求女子一旦嫁入他门,就必须付出自己的一生,好好侍奉丈夫,即使丈夫不幸亡故也不得随意改嫁,只有这样才会成为受人敬仰的“贞节烈女”。当然,传统社会的人们希望婚姻可以圆满,不要随便离婚,谚语“宁拆十座庙,不破一门婚”反映了人们希望婚姻可以长长久久的美好愿望。

4.“有借有还,再借不难”——民间借贷的基本规则

借贷关系是民事法律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里,乡民们借钱的时侯往往没有打借条的习惯,所以个人信誉就十分重要了,因此,“有借有还,再借不难”和“常借常还,再借不难;有借无还,开口就难”便成为了民间借贷的基本准则。人们往往愿意把钱借给信誉好的人,因为“放债容易收债难”,谚语“立着放债,跪着讨钱”反映的就是放债人讨债时的不容易,所以放债者常常会非常谨慎地选择他们的“债务人”,绝对不会把钱借给那些“死猪不怕开水烫”的无信之人,因为他们丝毫没有任何的还债紧张感,即使“欠一屁股债”,也“虱多不痒,债多不愁”。另一方面,“好账不如无”、“与其欠钱,不如卖田”、“无债一身轻”等谚语则劝诫人们举债时也要“三思而后行”。另外,在还债方面,民间强调“没有不还的债”、“人死账不死”。谚语“父债子还”说的就是在子承父业的同时,还要承担起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还清的债务,深刻反映了民间“有借必还”的借贷共识。

(二)民间法谚中反映的犯罪与责罚问题

1.民间法谚中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理论是我国现代刑法的基础理论之一,也是我们理解和掌握犯罪基本特征的重要资料。在古代传统社会的刑法里,虽然没有成熟明确的犯罪构成理论,但是我们在一些耳熟能详的民间谚语里仍能依稀看到这方面的影子。众所周知,现在学界通行的是“犯罪构成四要件说”,即犯罪构成的四个方面: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和犯罪主观方面。谚语“私入民宅,非奸即盗”、“半夜入人家,非奸即盗拿”体现的便是对危害行为的判断,而“杀人不眨眼”、“杀人不见血”和“冒天下之大不韪”等谚语则体现了杀人手段的残酷性和危害性,这些都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内容。而在犯罪的主观方面,“饱暖思淫欲,饥寒起盗心”、“不怕饿煞,谁肯犯法”及“贫极无君子”、“财帛动人心”反映的是犯罪分子犯罪的主观原因和内心动机;在犯罪的主观过恶和罪过意识方面,则有谚语“不知者不罪”、“初犯叫过错,屡犯叫作恶”及“初是误,再是故”;另外,谚语“不怕千日罪,只要当日悔”体现的是犯罪分子的悔过心理,也是其主观方面的一个重要表现。

2.民间法谚中的刑事责任承担

“杀人偿命,欠债还钱”,自古以来,中国古代传统社会奉行的便是一种等量报复的同态复仇观念。“有仇不报非君子”、“天理昭彰,报应不爽”、“仇人相见,分外眼红”、“君子报仇,十年不晚”、“躲得了初一,躲不过十五”、“躲得了和尚躲不了庙”等谚语均体现了一种“坏事做尽,必遭报应”的民间刑法罪孽观,人们虔诚的相信“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不是不报,时候未到;时候一到,必然要报”,做了坏事就要接受相应的惩罚,绝不会让他逍遥法外。“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即使出于某种原因法律饶恕了他,上天或神灵也要对他进行处罚,即“法不罚人,天要罚人”。所以,“多行不义必自毙”的观念早已深入人心,并提醒着人们要遵纪守法,尽量不做违法的事。

在刑事责任的承担方面,民间谚语中既有反映罪责自负原则的如“一人有罪一人当”、“好汉做事好汉当”、“自作孽,不可活”、“儿做的儿当,爷做的爷当”、“罪人不及妻孥”、“父子兄弟,罪不相及”等,也有在“人命大如天”的重大案件中,“一人造反,九族全诛”、“一家有罪,九家连坐”的连带责任承担原则。但是不管怎样,我国古代民间刑法同样强调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即无罪不能随便加罚,惩罚要与所犯罪行相适应。谚语“钢刀虽快,不斩无罪之人”、“不攻无过之城,不杀无罪之人”体现的便是这一道理。除此之外,民间刑法对于诬告别人的人要有特殊的处罚,即实行“告人徒得徒,告人死得死”、“诬告加三等”的诬告反坐原则,告诫人们不要轻易冤枉好人。另外,在惩罚上要讲究方法,注重威慑的作用,适当的“杀鸡给猴看”,尽量做到“杀一儆百”,在威慑潜在犯罪人使其打消犯罪念头的同时,也要注重挽救或教育心态不良的“恶人”,发挥刑法预防犯罪的作用,使坏人变成好人,最终达到“败子回头便作家”、“败子回头金不换”的良好社会结果。

(三)民间法谚中反映的程序方面的规定

1.举足轻重的证据

程序法即我们通常所说的诉讼法,在我国专指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我们知道,程序法中最核心的问题便是证据问题,人们普遍认为“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的收集情况和证明程度在整场诉讼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人们在很久之前便认识到了这一点,谚语“有了原物在,不怕两家赖”、“不怕胡死赖,就怕原物在”反映的就是民事证据的重要性。当然,刑事方面的事是涉及人命关天的大事,证据的作用就更加不可忽视了,如谚语“大盗沿街走,无赃不定罪”、“人赃现获,百喙难辞”、“做贼来见赃,杀人来见伤”、“捉贼须捉赃,捉奸须捉双”等,主张用证据说话,依证据定罪量刑,绝不能冤枉好人,以维护法律的公正与权威。

2.贪污腐败的官府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了乡土社会中人们“冻死莫当盗,气死莫告状”的“息诉”心态,这里就不再累述了。但是导致这一心态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我们却不得不提及,那就是官府的腐败和官吏们的贪赃枉法问题。谚语“天下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不怕天大官司,只要地大银子”、“千金之子,不死于市”、“火到猪头烂,钱到公事办”、“法能为买卖,官可做人情”、“差人见钱,不怕青天”、“不怕没道理,只怕官爱钱”等均是官吏“见钱眼开”、贪赃枉法的表现,同时体现了中国古代官府的腐败。正因为如此,人们便不再相信官府会为民办事,维持公道,他们的判决永无定准,“官断十条路,九条猜不着”,结果往往是“取官漫漫,冤死者半”。他们为所欲为的判案早已将法律置之度外,常常会出现“人命官司,救生不救死”或“含冤者告状无门”的悲惨局面,令人发指。

3.残忍的刑讯逼供

随着我国新刑诉法的修改和刑事司法理念的转变,尊重和保障人权已经成为刑事司法界重要的刑事原则和司法理念之一,“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结合”的刑事政策尊重和关注了被告人的相关利益,体现着深厚的人文关怀。但是,在传统的乡土社会,刑讯逼供的现象却屡见不鲜。“人是贱虫,不打不招”、“马不吊不肥,人不打不招”、“抄手问贼贼不招”及“牛不打不撒屎,贼不拷不出供”等均是官府衙门刑讯逼供成风的具体体现,在这样的严刑逼供之下,经常会出现“锤楚之下,何求不得”和“三木之下,何求不得”的后果,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人身权利,给他们带来了肉体和心灵的双重伤害。

三、法谚中的纠纷解决机制

“没有救济就没有法律”,随着法治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和完善已经刻不容缓,无讼是求、调处息争的民间法纠纷解决方式有着特殊的中国语境。为此,我们应该给予调解和“私了”以足够的重视,将其作为一种结案的方式引入司法过程,从而更有利于个案的纠纷解决。正如小岛武司所说:“裁判是一种很奢侈的纠纷解决方式,故欲让所有的民事纠纷都通过裁判来解决的想法是不现实的。即使无视现实的制约而大肆鼓吹裁判万能论,但大多数纠纷通过裁判以外方式加以解决的事实依然是不会改变的。如果无视必须要对裁判解决方式在量上进行明显限制以尽可能地抑制其甚至是几个百分点增长这一事实,那么就会忽视使自主性纠纷解决方式向合理化方向发展所做的努力,从而形成纠纷解决的整体水平长期在低迷中徘徊的局面。”[6]美国法学家埃尔曼也曾指出:“那些深深根植于诸如家庭、手工业作坊和村户的传统和价值制度通常更顽强的抵制现代法律。”[7]当然,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乡民们辛勤劳作,互相帮助,有着相似的生活背景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早已形成了“血浓于水”的良好社会关系,调解和私了的结案方式已经十分常见了。

(一)民事纠纷解决机制——万千宠爱的调解制度

在以血缘、地缘和相邻关系为支撑点而形成的乡土社会,乡民们的世界里只有家族亲属和邻里朋友,这是一个像鲁迅先生所说的“彼此连心肝都了然的社会”。乡民们基于相同的生活方式、生产方式、行为模式和风俗习惯而形成了某种团体意识即所谓的社区认同感,向心力和凝聚力非常强大。在发生经济交往或其他社会关系的时候,他们不会像现代社会中的人们一样写文书、打保证和立字据,于是,法律在这个“抬头不见低头见”的熟人社会里成为了被遗忘的东西。“息诉”之风盛行,官府衙门成为乡民们心中的“不入之地”。此时此刻,“自治”背景下的调解便脱颖而出,成为了乡民们万般宠爱的纠纷解决方式。由于纠纷的发生往往是“一个巴掌拍不响”的,所以双方都有一定的过错,若“忍一时风平浪静,退一步海阔天空”,大家相互理解,换位思考,通过“息事宁人”的调解而不是“各打五十大板”的判决结案,必将达到“胜败皆服,皆大欢喜”的圆满效果,实现属于乡土社会的“人情正义”,达到修复破损的社会关系和维护社会和谐的双重目的。所以,乡民们在发生民事纠纷的时候常常会通过寻找一些有威望的中间人帮忙调解,从而避免“一场官司九年仇”的尴尬局面。这些中间人即调解者们则通常是根据乡土社会的日常生活经验和共同认知,在“情、理、法”之间寻求一种最完美的平衡,力求实现当事人双方共赢的良好结果。

(二)刑事纠纷解决机制——无处不在的“私了”

我国新刑诉法将“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特别制度纳入四大特别程序之一,是我国刑事司法理念和价值不断提升的表现。刑事和解制度体现了我国“以和为贵”的思想,在化解社会矛盾、修复被损害的社会关系、弥补受害人损失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中国古代传统社会,虽然“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报仇理念已经深入人心,但是在刑事纠纷发生的时候,人们仍然会倾向于用“私了”的方式来解决,以实现“双赢”的效果。“私了”并不是严格的法律术语,它是争议双方的当事人就争议事项在私底下进行协商,不通过法定机构和相应程序而自行解决纠纷的一种结案方式。对一方当事人来说,他可以通过赔钱免遭刑罚或行政处罚;对另一方当事人而言,他也能得到多于国家法的赔偿金以及相当数额的补助,私了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的“理性选择”的“自由”。这种“你情我愿”的刑事纠纷处理方式从表面上看好像损害了国家法律的权威,其实不然。民间法自古至今都可以说是一套人们信赖以至于无形当中运用的、交易费用较低的行为准则和纠纷解决依据。人们因循它并坚信它是处理人们关系的自然且公平的规则体系,甚至会在一些情况下以民间法来规避国家法从而避免国家法作用的繁琐和不便,尽快形成相对稳定的关系[9]。“以钱换命”、“花钱买个良心安”等谚语反映的就是乡土社会中“私了”的无处不在。

结语

来源于乡土社会生活实践并反映了人们精神世界经验和智慧的谚语,形式多表现为短语,通俗易懂,朗朗上口。优秀的谚语不仅是宝贵的文化遗产,也是我国法制建设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优秀“民间法资源”。土生土长于乡土社会中的民间谚语包含着人们对于法律的态度,反映了乡民们的法理念追求,隐藏着深刻的法律文化。虽然民间谚语不像国家正式法律那样具有专业性和系统性,但是作为依赖经验而产生的民间的一种“活法”,谚语中蕴含着丰富的法律知识,是乡民们对于“法”的自然正义的表达和原始信仰。所以,我们完全有必要将民间一些优秀的符合法治要求的谚语引进到法律生活,来解决群众中纠结难解的事项,使谚语成为法治的本地知识,实现谚语的制度化,从而使法治在“国家—社会”之间穿梭时变成世俗的有血有肉的生活化法治。至此,民间谚语也算不辱使命,发挥它应有的价值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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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lk Law in the Folk Law Proverbs

ZHAOYu-xin
(Nankai University,Tianjin,300071)

As a form of folk language produced and used by folk related to law,proverb is a language in the purpose of knowledge expression.It reflects people’s life experience and true feelings with the method of metaphor and generalization.Legal proverb is a kind of folk proverb which embedded in people’s daily life and social interaction,reveals a lot of legal sense and embodies abundant and profound thoughts of folk law.It is not only the consensus of the regularity and universality people reached on some social issues,but also a behavior rule to spur and guide the later generations.As the wisdom and experience summary of the working people,legal proverb comprehensive reflects the scope of legal life,which ranges from the main areas of social life to main legal phenomenon,and reflects the expression of the legal consciousness and litigation mentalities of traditional Chinese folks.

proverb;harmony;rural society;folk law

D921.8

A

2095-1140(2014)04-0011-08

(责任编辑:天下溪)

2014-03-24

赵宇欣(1990-),女,山西阳泉人,南开大学法学院2013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间法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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