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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海洋行政执法中的询问技巧*

2014-04-05林全玲

海洋开发与管理 2014年11期
关键词:供述执法人员违法

林全玲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 201306)

浅谈海洋行政执法中的询问技巧*

林全玲

(上海海洋大学 上海 201306)

在海洋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需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以便发现和固定证据,证实和追究违法责任。文章熟练掌握各种询问技巧并加以利用,有利于海洋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和执法人员素质的提高。

海洋;海洋执法;询问技巧

在海洋执法实践中,执法人员经常需要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调查询问,以便发现违法线索,核实违法证据,固定违法事实,追究违法责任。与一般行政违法案件相比较,海洋行政违法案件有着明显的特殊性和规律性:①从违法主体看,违法用海的行为人,尤其是进行非法围填海和海洋工程建设的行为人,多为政府投资设立或引进的公司,在当地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协调力;②从违法目的看,政府投资设立或该公司的主要目的在于以围填海或海洋工程建设的方式换取土地建设指标或者从事开发区建设以及企业生产等来增加当地的财政收入;③从违法种类看,海洋行政违法案件的种类一般包括非法进行围填海建设、非法建设海洋工程建设、非法进行海洋废弃物倾倒、非法进行海岛开发利用等;④从违法时间看,由于事关当地的财政收入或政绩工程,违法行为往往在没有取得合法的用海手续前就会发生,一般表现为边申请用海手续边进行非法的围填海或海洋工程建设。

这些特殊性和规律性使得海洋行政违法案件的违法行为人具有以下突出特点:①社会地位相对较高;②协调能力相对较强;③拒供心理相对突出。由此不但增加了案件的查处难度,而且也对执法人员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在海洋行政强制措施还不完善的前提下,熟练地掌握并运用询问技巧来发现事实,固定证据,认定违法,就显得更为重要。

1 精心进行询问前的准备

执法人员询问前进行精心准备的目的是理清思路,梳理证据,把握节奏,突出主题,以便紧紧围绕违法事实展开询问,尽快打开案件突破口,获取违法嫌疑人供述和辩解,使得案件证据能在此基础上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如果是重大或复杂案件,执法人员还应当提前开会准备,确定由谁询问、由谁记录、询问什么、如何询问,并对询问的步骤和方式、询问可能碰到的问题和难点进行分析,同时,根据案件办理的需要拟定询问提纲,以便询问时有的放矢地进行。执法人员询问前的准备一般包括案情准备、心理准备和物证准备3个方面。

1.1 案情准备

案情准备就是要求海监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要明确被询问人是自然人、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等基本情况,被询问人的行为是非法占有海域还是擅自建设海洋工程,是无证倾废污染海洋环境还是破坏了海洋自然保护区生态稳定,是非法进行无居民海岛的开发还是擅自进行涉外海洋科学研究,以便在询问过程中做到心中有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

1.2 心理准备

心理准备就是要求海监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要对本次询问应达到的主要目的、拟采用的询问策略、询问的难度、询问中可能出现的被询问人抵制询问,或回避案情以及避重就轻胡乱供述等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以便在询问和制作笔录时有针对性地进行,防止因心理上准备不足,一旦询问中出现僵局、拒供、辩解等情况时就不知如何应对和处置,导致匆忙和慌乱,影响案件调查和后续工作的开展。

1.3 物证准备

物证准备就是要求执法人员在进行询问前,要对案件证据情况做到心中有数,对已经掌握的证据材料进行清理,明确哪些是已经核实的,哪些是需要进一步调查的,哪些是还需要通过询问进行补充的,询问时需要出示什么证据,如何出示证据,询问人员出示证据时如何与记录人进行配合等,以便在询问的过程中灵活应用。

2 严格依照法定要求进行询问

询问必须严格依法进行,违背法定程序或非法定的调查人员进行询问并制作的笔录,不能作为法定证据使用。对此,《行政处罚法》第3条第2款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海洋行政处罚实施办法》第3条和第15条也对执法人员的调查询问作了明确的规定[1]。因此,在整个调查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都必须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

2.1 询问的程序和要求

2.1.1 询问的程序

在进行询问时,执法人员必须两人或两人以上,1人记录,1人或1人以上询问,并在询问开始前,向被询问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行政处罚法》第37条明确规定“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证件”,《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4条第(四)项也规定了“对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的合法性有异议的,原告可以要求相关行政执法人员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因此,执法人员执法证件的出示和执法身份的表明,及其在询问笔录中的如实载明是保证询问依法进行、笔录符合法定要求的实质要件和必备程序。

2.1.2 询问的要求

在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对被询问人的提问必须紧紧围绕案情展开,并充分尊重其人格,对个人隐私、他人爱好等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作提问。同时,要充分尊重被询问人的诉权,准许其进行陈述和申辩,并不得以逼供、引供、指名指事问供的方式套取被询问人的口供。

逼供是指执法人员以暴力、胁迫的方式使被询问人心生恐惧,被迫承认所问事实的一种询问方式;引供是指执法人员以物质奖励、名誉保障、潜在利益等,诱惑、引导被询问人,使其按照自己暗示的询问意图或问题进行供述或承认的一种询问方式;指名指事问供是指执法人员就某种事实或行为在未询问被询问人的前提下,自己先形成内心的确认,然后让被询问人直接坦白招认的一种询问方式。以暴力、胁迫、引诱等方式取证的实质在于对违法嫌疑人口供的崇拜和盲信,事实上极易导致冤假错案,贝卡利亚曾指出“刑讯是一种绝好的发明,它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薄弱的无辜者被判有罪;另一方面可以使一个意志坚强的有罪者被判无罪”[2]。必须慎重的是,对于执法人员以逼供、引供、指名指事问供的方式套取的被询问人的口供,立法上是绝对禁止的,以如此方式获得的证据不具有法定的效力,对此,除刑事诉讼、民事诉讼的相应法规外,《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第(三)项也作了明确的规定“以利诱、欺诈、胁迫、暴力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3]。

2.2 询问的重点内容和注意事项

2.2.1 询问的重点内容

在询问过程中,执法人员除了问清被询问人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在何动机目的下、与何人实施了何种海洋违法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等基本情况外,还要根据案件类别和案情需要有重点地进行。

(1)询问的案件类别。海域类行政违法案件应重点围绕被非法侵害的海域位置、时间、面积、手段、方式、手续办理以及是否违背了海洋功能规划等情况进行询问,并注意问清是被询问人本人还是其所在单位实施了非法使用海域的行为,与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是否签订了合同及其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

海岛类行政违法案件应重点围绕被非法开发利用的是无居民海岛还是有居民海岛,是国防用途海岛还是领海基点用途海岛,非法利用的海岛面积、位置,对海岛生态的损害或破坏情况,海岛保护规划或区划的规定,是否与施工、监理等单位签订了合同及其相互间的责任关系等。

海洋工程类违法案件应重点围绕工程开工的时间地点、工程的类别性质、施工的工艺与材料、海洋环境影响报告的论证核准、与施工监理单位的合同约定与责任分担、海洋环保设施的设置与检查、工程对海洋环境的影响与损害等环节进行。

倾废类违法案件应重点围绕倾倒废弃物的时间地点、载运废弃物的工具、废弃物的种类性质、已经倾倒的废弃物的方量,是被询问人本人实施了倾倒行为还是基于他人的委托和授意进行及相互之间的责任关系,是否办理了许可证件并在倾倒前通知海洋部门核实,是否到了指定的倾倒区进行倾倒,航行日志是否作了如实记录等环节进行。

海洋生态保护类违法案件应重点围绕生态保护区的设置与级别、生态保护的物种与价值、危害行为的手段和方法、对保护区的实质损害和不利影响等进行。

(2)询问的案情需要。如果是初次调查询问,应当问清被询问人的姓名、年龄、身份证号、工作单位、居住地或办公地址和联系方式,被询问人与所在单位间的关系、所在单位的性质(法人还是其他社会组织)与设立,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方法手段、过程结果、涉及的人员与分工、当事人与施工监理及其他单位间的责任分担、被侵害的海域位置、面积及对海洋环境的影响等基本问题。初次询问是执法人员与违法嫌疑人的第一次交锋,应当引起高度注意,不管询问过程顺利与否,都应把握询问的时机与火候,不以完成问清所有的违法行为问题为目标,能将涉及违法行为责任主体的基本信息搞清楚就算完成了初询的任务。

如果是深入调查询问,应当围绕询问的目的就违法行为人的动机、目的、手段、情节、所违反的海洋法规、所造成的海洋环境损害、需要查证核实的问题、存在的违法嫌疑等情况进行有重点的询问,以近一步查清违法行为的来龙去脉,扩大办案成果。

2.2.2 询问的注意事项

(1)询问人应很好地控制询问过程。在整个询问过程中,询问人应当注意控制现场氛围,做到态度端正、语言流畅、宠辱不惊。

态度端正:要求执法人员要始终明确进行询问的目的在于调查案件事实、核实违法证据,从中发现违法嫌疑、扩大办案成果,自己的询问行为是代表国家执行海洋法律法规,与被询问人并无天然的敌对关系,也不以询问牟取自己的办案私利。

语言流畅:要求执法人员要清楚明白地向被询问人表明要调查核实的问题,语速正常,语调适中,以便给被询问人造成执法人员已掌握其违法事实,只要供述交代才是明智之举的心理压力。

宠辱不惊:要求执法人员对待被询问人的供述始终做到神情自然,既不以其开始供述已掌握或未掌握的违法事实而沾沾自喜;也不以其故意胡搅蛮缠、拒不配合而怒形于色;而是始终保持清醒头脑,有条不紊地逐步深入案情。

当然,上述3点与执法人员运用询问策略时所采取的故意高声说话、态度威严、语气强硬不可同论。把握好这3点的根本目的就在于防止被询问人借机摸清执法人员掌控现场氛围的能力和案件证据的收集的情况,影响询问的进行和整个案件的办理。

(2)询问人应当与记录人密切配合。承担询问任务的执法人员还要与记录人员做好配合,及时调整自己的问话速度,对于重点环节应放慢节奏,以便于记录人员的记录,见机接受记录人员的提醒和暗示,并注意问清被询问人的年龄、精神状况、所担任的职务、与所在单位的关系及其接受调查询问的原因等事关违法用海当事人主体资格的基本问题。

注意在询问时不要对被询问人所实施的行为的后果进行过多的评判,询问只对具体的事情进行调查,就事问事,以免当事人避重就轻或隐瞒真相,甚至拒绝回答;对某些被询问人比较敏感的问题,可以在问清楚相关问题后再做询问,以免在询问时直奔其违法的核心问题,被询问人往往有所准备,进而自圆其说,难以调查到事实真相。

为使证据扎实,在问清违法的基本事实后,如果被询问人是本案当事人的,询问人员还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其不违法的证据。依据《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9条规定“被告在行政程序中依照法定程序要求原告提供证据,原告依法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4]。也就是说,在询问过程中已经要求当事人提供其没有违法的证据,当事人却拒不提供,这一情形已经由笔录记录在案的,即使案件进入行政诉讼序后再重新提供,人民法院也不会采纳。

(3)询问中不可忽视的几个环节。避免案前准备工作不充分。有的执法人员询问前对案情心中无数,对证据情况也不清楚,不知道先问什么后问什么,该问什么不该问什么,该记什么不该记什么,有时候很简单的违法事实,询问的前言不搭后语,甚至一件小事情多次找当事人也询问不清,没有目的性,殊不知,询问笔录一次不清楚,下次再问,有可能时过境迁,被询问人不再配合调查或推翻先前的供述,导致案件调查陷入僵局。

避免询问当事人时不表明身份。在海洋行政违法案件调查过程中,执法人员在对有关场所进行检查、询问当事人、询问证人之前必须向相对人表明身份。但在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往往忽视了这个程序要求,直接进行现场检查或询问当事人、证人,从而影响到所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的证明能力和执法的严肃性。

避免对违法嫌疑人的姓名记述不清。例如,对违法实施海洋工程建设的公司名称笔录中表述不一致,与现场检查笔录中的记录也不吻合,对该公司接受调查的有关人员姓名笔录中前后不一,记述不清的会直接影响该询问笔录的法定证明力。标准的记述方法是姓名以其身份证为准,签名时也让其签收与身份证上一相一致的姓名;公司名称要记录全称,以其工商登记的企业法人执照上的公司名称为准。

避免询问笔录前后矛盾。有的案件需要多次询问违法嫌疑人,了解违法事实情况,执法人员在下一次询问前,应当仔细阅读当事人上一次的笔录,对需要进一步核实的违法事实做到心中有数。在询问过程中即使当事人回答的有出处,也能直接指出来,以便再一次确认,直到询问笔录最后达到统一。实践中有些执法人员没有仔细阅读上一次笔录内容,对有些事实、数字模糊,造成了询问笔录之间的矛盾,给案件的查处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避免询问笔录的提示性或诱导式记述。有些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询问时不得要领,同时又嫌被询问人讲话条理性不强,干脆把被询问人的意思通过自己的语言整理成一段文字作为询问内容,然后问被询问人是不是这样,其实这种询问方式很容易构成提示性或诱导式询问的嫌疑[5]。

另外,在询问结束时,询问人还应注意履行让被询问人审阅修改签名确认的程序,以保障其诉权和笔录制作的合法性,并注意不得与记录人相互代签姓名。

3 灵活地运用询问策略

海洋行政违法案件的办理过程,其实就是执法人员宣传海洋法制、与违法嫌疑人斗智斗勇的过程,也是执法人员展现良好精神风貌和业务技能,并不断提高办案水平的过程。如何打破询问僵局、破除被询问人拒绝供述的心理防线,问清违法事实,需要把握良好的询问时机,选择灵活的询问策略。

而询问策略的核心和重点就在于发问技巧的选择和运用。发问技巧是指在调查询问中,执法人员依据既定的调查询问谋略和所要达到目的,运用语言学的规则和逻辑学的原理,向被询问人(违法嫌疑人)口头提出问题时所采用的具体方法[6]。发问技巧的选择和运用,并无固定的模式,在此,仅就常用的情形略作探讨。

3.1 试探发问

试探发问一般用于初次询问,目的是试探被询问人态度,摸清其底细。试探的内容可以是被询问人的认错态度、个性特点、心理状态、反询问能力、案件事实,也可以是试探掌握的某一证据是否属实,某一推测判断是否正确等。

在被询问人处于戒备心理的状态下,不能一开始就问与案件有关的重大或关键问题。因为在此情形下,询问人对询问是否成功并没有把握,所以应先进行试探性发问,如姓名、年龄、职业等,两三句话是常规性的,具有查明身份的意图,被询问人也不会有太大的反感和对立,可以起到缓和被询问人紧张心理的作用。

通过试探性发问,看对方能否主动交代违法事实,了解其配合海监人员执法的态度,同时可以观察了解他的个性、特点、智力水平、道德品质和对抗询问的方法。经过试探性地询问,询问人就对被询问人是坦白认错还是狡辩抗拒的,个性是通情达理还是粗暴恶劣等有了基本的了解,为继续发问或及时调整询问方式创造了条件。例如,对某风电用海企业初次调查时试探发问:国家对清洁能源生产尤其是风电的发展很重视,海洋部门也在大力推进,你公司的风电生产情况如何?此问的好处是不温不火,对方不好推脱不答,同时也隐含地告诉对方执法人员对其行业情况比较了解,一定程度上可以打消对方的心理优势;在其回答风电生产情况后可以对其发展清洁能源、保护环境的行为表示赞赏,对其企业发展尤其是办理审批文件时遇到的困难表示认同,以便在情感上与对方接近,获得其心理上的平衡与信任,并为询问其海域使用权证书和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等办理情况作了铺垫。

3.2 简单发问

简单发问主要适用于被询问人接受能力较差或已坦白认错的情形。因被询问人的接受能力较差,只有用简单扼要、通俗易懂的语言发问,才能使被询问人听明问话的内涵和外延,以便其就案件事实进行陈述。如果被询问人已进入坦白认错交代违法事实的状态时,为了明确肯定某种情节、某件证据,可以明确提问,让其回答。因为此时,被询问人的违法事实已基本明朗化,用不着多加修饰的去引导、暗示,只要注意言语不过于刺激对方,使他感到真诚、正直、可信就够了。这样会显得询问人是实事求是、严肃认真的,以加深被询问人对询问人的敬畏心理和依赖心情,积极配合,如实陈述。例如对已承认违法填海行为公司负责人的几句简单发问:你公司填海项目的开工时间?你公司填海项目所在的位置?你公司填海项目所占的海域面积?

3.3 委婉发问

在询问中,可根据时间、地点、对象和对案情的掌握程度及策略的需要,在不便、不愿、不宜直说的地方,故意用委婉的话语,把本意暗示出来,使其意在言外,让被询问人听出弦外之音来。这样就可以避免直接言词的刺激性,以免被询问人产生反感,询问陷入僵局。

运用此种询问策略,执法人员要避免所设想的论据不真实、不完整,让被询问人摸到了虚实;要避免概念不明、含义不清的提问,以免被询问人理解受限,答非所问;还要避免用语上的不文明,以免被询问人产生误解、发生恼怒。

委婉用语有两种:一种是不说本意,只说与案情有关的事情,达到烘托本意的目的。如为了让违法嫌疑人明白自己的行为后果十分严重,可以不直接点明,而是以其非法占用的海域应缴纳的海域使用金为据,讲明正常办理海域使用权证需要的款项,在故意轻描淡写地说一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相关法条和处罚办法,则直接会对被询问人造成极大的心里压力,促使其如实陈述违法事实。

另一种方法就是用含蓄的话语,即使询问的本意模糊起来,又使被询问人隐约地得到暗示,给其造成一种询问人对被询问人的违法事实是清楚明白的,询问人对其供述与否并不在意,及早供述对其有利的心理压力,以促使其放弃侥幸心理,如实陈述违法事实。例如,对非法使用海域公司的委婉发问:你公司的情况我们还是比较清楚的,对于公司的今后发展我们也很关注,相信你比我们想得更多,大家互想理解和配合,肯定有利于问题的解决?这几句话的好处是不刺激,但又不失威严,既暗示对方其违法情况执法人员已经了解,又隐含地告知对方配合调查与抗拒调查对其可能带来的法律上的不利和有利结果,促其转变态度,配合调查,主动供述。

3.4 迂回发问

相对于直接发问而言,迂回发问通常用于违法案情较为复杂,被询问人比较狡猾,已经有了应付询问准备的情形。在这种情况下,直接发问不会有好的效果,采取迂回的方法,使被询问人不知不觉地进入询问正题,可防止被询问人在正面回答提问时有狡辩的余地,使他内心形成进退两难,不打自招的局面。

这种方法一般从表面看起来同案件事实关联性不大的问题发问,使被询问人思想麻痹,产生错觉,摸不着询问人意图,同时也可避免直接发问使被询问人一下子适应不了,而形成僵局的情况。迂回发问,从与案件无关紧要的问题问起,被询问人就不会过于戒备而能随意交谈,往往回答的正是执法人员急需知道或尚未掌握的问题。询问时,被询问人可能在狡辩中漏出破绽,询问人要抓住时机,根据漏洞再提出与案件有关的问题,使被询问人难以回避。这样就可由浅入深、由少到多、由外围到核心,逐步把被违法事实问清楚。

3.5 直接发问

直接发问是直接针对违法事实或被询问人的心理的要害,单刀直入、正面强攻的一种发问方法。一般适用于:证据确凿而被询问人不如实供述;提出的问题是被询问人能够回答的,且简单明了;询问策略及形势需要立即突破被询问人心里防线的;被询问人供认违法事实后又翻供的等情形。采用这一提问方法的前提是要有确凿有力的证据作为后盾,可采用启发式、揭发式、质问式、驳斥式4种询问方法。

启发式是引导、启迪被询问人,重在询问言语的真挚、热情、体贴、关心,给被询问人一种积极的思想影响,使其萌发良知,承认违法行为。揭发式是针对被询问人狡辩、抵赖的态度,揭露其谎言,抓住要害,一针见血,哪怕一件事,常常也能制被询问人于无可辩驳的境地。质问式是当被询问人在陈述和辩解中出现矛盾时,运用的询问方法。被询问人所说的道理经不起逻辑推理论证或已经不起实践检验时,提出质问,使其不能自圆其说,抓住明显的与事实不符的狡辩,以事实分清是非,使被询问人在事实面前无可辩解。驳斥式是被询问人说了假话、谎话和毫无事实依据的话以后,询问人用事实直接予以驳斥,揭穿被其伪装和谎言。

直接发问的策略,是把关系海洋违法的要害问题直接提出,在组织实施中有严格的要求:提出的问题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为基础;使用证据的方法要明确,要有连续追问的准备;询问的提出要有突然性,使其毫无思想准备,又无法回避;询问的态度要坚决,语言要肯定,形成一种追问的气氛和态势,迫使被询问人如实供述。

3.6 跳跃发问

跳跃发问是跳过被询问人的思维和防线,直插其防守薄弱环节的一种发问技巧。这一技巧主要适用于执法人员掌握了一定的证据材料,被询问人已提前编造好了反调查的成套谎言的情形。

跳跃发问,表面上看起来所提问题零乱无序,实际上是按一定的意图“分进合击”。把一些关键性问题插在不同侧面,从不同角度提出问题,使被询问人猜不透该问题与其他问题有什么联系,失去制造假口供和推断执法人员掌握证据情况的可能性,待其供述出现矛盾、无法自圆其说时,突然戳穿其谎言,迫使其如实供述案情。

3.7 循序发问

循序发问是将问题由表及里、由浅入深、由远而近、环环相扣逐项搞清的一种发问技巧。循序发问一般适用于:证据不够确实、充分或只有间接证据;询问意图已经暴露,被询问人尚未坦白供述违法事实;询问已结束,需要重新固定证据等情形。

循序发问是步步为营,逐步揭露被询问人违法行为的询问策略,要视违法案件的成员多少,时间长短,涉及地域范围,作案次数以及案情复杂程度而定。具体应用时,执法人员必须认真阅卷,熟悉案情,并可按按时间顺序,行为顺序,成员顺序,地域顺序,有计划、有步骤、有目的的展开询问。同时要注意问题之间要有严密的逻辑关系,发问的次序应遵循一定的内在联系。询问时要有重点,提问要有针对性,允许被询问人思考、回忆并作详细陈述。只要被询问人不拒绝陈述又不有意拖延时间,就尽量让其详细讲,然后将其陈述与掌握的案情和拟定的询问提纲对照,审查哪些事实讲了,哪些事实没有讲,还有哪些新情况。然后,有针对性地进行询问,直至查清全部违法事实。

海洋执法中对违法嫌疑人进行询问的最终目的是查清违法事实,为行政处罚的实施提供证据。《行政处罚法》第30条规定“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第38条第1款第(三)项规定“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这就要求执法人员要不断提高调查询问技能和制作询问笔录的质量。

[1] 孙书贤.海洋行政执法法律依据汇编(国家篇)[M].北京:海洋出版社,2007:326.

[2] 曹全来.让阳光照进司法的每个角落[N].学习时报,2013.

[3]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7.

[4] 何家弘,刘品新.证据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369.

[5] 黄小军.海事行政处罚中询问笔录的询问技巧[J].中国水运,2011:89.

[6] 于强,胥精华.审讯的发问和应答技巧[J].人民检察,2005(6):51.

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海域使用权流转法律制度研究(12CFX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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