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技术审评规范要点概述
2014-04-04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李正
北京市医疗器械检验所(0)李正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100061)赵阳2 孙嵘3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是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技术审评中心2013年制定的一项技术审评规范,其作用在于指导北京地区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人的申报工作,同时规范技术审评工作。目前,该规范已在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网站上公开征求意见,并将于年内正式发布。
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是心脑血管相关生物指标系列技术审评规范制定工作的组成之一,该系列技术审评规范是我中心参与的国家863课题项目——心脑血管慢性损伤及急救指标等体外诊断试剂研制课题的子课题,主要目的是建立心脑血管损伤相关诊断试剂的质量评价标准,用以指导该类试剂的研制和评价工作。
心脑血管疾病是全球性的重大公共卫生问题,每年约有1700万人死于心脑血管疾病。在我国,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提高,心脑血管疾病的发病率也明显升高,严重威胁人们的生命健康。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HDL)由载脂蛋白、磷脂、胆固醇和少量脂肪酸组成,亦称为a1脂蛋白。它是冠心病的保护因子,俗称“血管清道夫”,有抵御斑块形成的作用,是一种抗动脉粥样硬化的血浆脂蛋白,其含量与动脉管腔狭窄程度呈负相关。对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检测,有助于判别高脂蛋白血症,异常增高可见于原发性高HDL血症,降低多见于心、脑血管病,肝炎,肝硬化等[1]。截止2013年11月,全国共有有效注册证约170个(含国产、进口)。根据前期调研发现,该产品名称多样、性能及技术指标不统一,缺乏统一的评价标准,为了规范该产品的注册申报及技术审评工作,特制定本规范。下面就规范中的重点问题进行简要概述。
1 适用范围
该规范适用于采用分光光度法原理,利用全自动、半自动仪器或分光光度计,在医学实验室进行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定量检验所使用的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干式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产品不在本文讨论范围之内。
2 试剂盒命名、组成及用途
2.1 试剂盒命名 试剂(盒)名称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 被测物名称: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第二部分 用途:测定试剂(盒);第三部分 方法或原理:如直接法-选择抑制法。
规范制定之前产品申报名称方法学不统一,如有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试剂盒(一步法)、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试剂盒(两步法),现根据《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命名》行业标准报批稿对产品名称进行了统一规范。
2.2 反应原理 使用直接法对人血清或血浆中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进行定量检测的试剂(盒)。如直接法-选择抑制法:血清中乳糜微粒(CM)、低密度脂蛋白(LDL)及极低密度脂蛋白(VLDL)在多聚阴离子及反应抑制剂作用下表面被遮蔽。HDL-C与表面活性剂、反应促进剂在胆固醇酶试剂的作用下参与Trinder反应而显色,吸光度与标本中HDL-C浓度成正比。
2.3 产品的预期用途 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
3 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
本产品的性能指标主要参照GB/T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审评规范《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产品技术审评规范》及《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行业标准报批稿。
3.1 外观 目测检查,符合生产企业规定的正常外观要求。
3.2 净含量 用通用量具测量,液体试剂的净含量应不少于标示值。
3.3 试剂空白吸光度 用试剂(盒)测试空白样本,记录试剂(盒)参数规定读数点主波长下的吸光度值,试剂空白吸光度应<0.05。(注:空白样本可以是纯水样本、生理盐水、零校准液等。)
3.4 分析灵敏度 用试剂(盒)测试已知浓度在(1.00~2.00)mmol/L的样本,记录在试剂(盒)规定参数下的吸光度差值。换算为1.00mmol/L的吸光度差值,测定1.00mmol/L样本时,两点终点法吸光度差值(ΔA)应>0.04;两点速率法吸光度差值(ΔA/min)应>0.01。
3.5 线性范围 用超出线性范围上限的样品和超出或等于线性范围下限的样品,混合成至少5个稀释浓度(xi)。分别测试试剂盒,每个稀释浓度测试3次,分别求出测定结果的均值(yi)。以稀释浓度(xi)为自变量,以测定结果均值(yi)为因变量求出线性回归方程。按公式计算线性回归的相关系数(r):
稀释浓度(xi)代入求出线性回归方程,计算yi的估计值及yi与估计值的相对偏差或绝对偏差。试剂盒至少在[0.20,2.50] mmol/L的线性范围内分析性能应符合如下要求。
3.5.1 线性相关系数(r)应不小于0.995。
3.5.2 [0.20,2.50]mmol/L区间内,线性偏差应不超过±0.10mmol/L或不超过±10%。
3.6 精密度
3.6.1 重复性 根据文献[2]参考值范围,对该产品检测时用两个水平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浓度分别为(0.80±0.20)mmol/L和(1.50±0.50)mmol/L[3],重复测试10次,分别计算测量值的平均值()和标准差(s)。所得结果的变异系数(CV)应不大于4%。
3.6.2 批间差 用(1.50±0.50)mmol/L的血清样品或质控样品分别测试3个不同批号的试剂(盒),每个批号测试3次,分别计算每批3次测定的均值(i=1,2,3),按以下公式计算相对极差(R):
3.7 准确度 试剂(盒)测试可用于评价常规方法的有证参考物质(CRM)或其他公认的参考物质进行3次平行测定,计算测定结果的均值,以相对偏差来表示测定结果的不准确度,按以下公式分别计算相对偏差B,如果3次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即判为合格。如果大于等于2次的结果不符合,即判为不合格。如果有1次结果不符合要求,则应重新连续测试20次,并分别按照公式计算相对偏差,如果大于等于19次测试结果的相对偏差应不超过±10%,即判为合格[4]。B%=(M-T)/T×100%,式中:M为测试结果均值;T为标准物质标示值。[注:型式试验时,可采用上述方法测试试剂(盒)的准确度。出厂检验时,根据企业实际质量控制情况,生产企业可以选择以上检验方式,也可以使用具有溯源性的企业(工作)校准品或正确度质控物质进行准确度实验,但企业每年应以型式检验的方式对产品的准确度进行验证。]
3.8 稳定性 效期稳定性:试剂(盒)在规定的贮存条件下保存至有效期末,产品的性能应至少符合试剂空白吸光度、分析灵敏度、线性、准确度和重复性的要求。
3.9 校准品和质控品(如适用) 若试剂盒配套校准品和质控品,应提供校准品溯源性说明及质控品定值说明。(注:校准品溯源应列出溯源图,并描述不确定度的计算方法和限制范围。质控品定值应采用不同实验室赋值的方式。)
4 产品的临床要求
试剂(盒)按照《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及《北京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指导原则》进行临床试验。执行的基本原则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4.1 在两家省级医疗卫生单位完成临床研究。
4.2 “已有同种批准上市”的试剂(盒)应与已批准上市产品针对临床样本进行比对试验。
4.3 临床样本的要求:综合不同地区人种、流行病学背景、病原微生物的特性等因素选择研究单位,症状典型和非典型的,一般临床研究的总样本数至少为200例。
4.4 如果申报的试剂产品同时适用于血清、血浆样本。血清(或血浆)的试验例数按照《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要求的例数进行;同时,还要进行血清、血浆检验结果一致性的比对。
4.5 异常样本、正常样本应均匀分布,异常样本量应不少于80例。
5 试剂(盒)说明书、标签、包装标识
5.1 试剂(盒)说明书 试剂(盒)说明书应当符合《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要求,需要注意以下内容。
5.1.1 产品名称 通用名称: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测定试剂盒(直接法-选择抑制法);商品名称:与企业声称一致。英文名称:high density lipoprotein cholesterol Assay Kit。
5.1.2 应说明试剂(盒)的包装规格 不得多于企业标准中所列的包装规格。
5.1.3 预期用途 本试剂(盒)用于体外定量测定人血清或血浆中的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的含量。
5.1.4 临床意义 高密度脂蛋白(HDL)具有抵御斑块形成的作用,是一种抗动脉粥样硬化的脂蛋白,它的含量与动脉管腔狭窄程度呈负相关[1]。(注:生产企业可根据自身产品情况编写,如有新的临床意义,应提供相应依据。)
5.1.5 检验原理 企业应根据自身产品的方法学,简要说明反应原理或以化学方程式表达,内容至少包括主要反应物、主波长数以及酶促反应等相关信息。
5.1.6 主要组成成分 对于产品中包含的试剂组分应有名称、数量、每一组分中的主要成分在反应体系中的比例或浓度,如果对于正确的操作很重要,应提供其生物学来源、活性及其他特性;对于试剂盒中含有校准品、质控品,说明主要组成成分及其生物学来源,注明校准品的定值及其溯源性,注明质控品的允许范围。
5.1.7 应说明贮存条件及有效期。
5.1.8 应说明可适用仪器的名称及型号。
5.1.9 应说明对样本的要求,包括样本采集过程中的注意事项,为保证样本各组分稳定所必需的抗凝剂或保护剂,已知的干扰物、能够保证样本稳定的贮存、处理和运输的方法。
5.1.10 说明 应说明检验方法,至少包括试剂配制、试验条件、校准程序、校准间隔、质量控制程序、试验结果的计算。
5.1.11 应有参考值范围,并简要说明确定的依据,如健康成年男性:1.16~1.42mmol/L;健康成年女性:1.29~1.55mmol/L。参考值范围参考《全国临床检验操作规程》(第3版),并经过对120例临床样本验证获得,并注明各临床实验室应建立自己的参考范围区间。
5.1.12 应有检验结果的解释,说明可能对试验结果产生影响的因素。
5.1.13 应说明检验方法的局限性。说明该检验方法由于哪些原因会使测量结果产生偏离,并给出含有各干扰物质的最大量。如血红蛋白、胆红素、甘油三酯会干扰检测结果。若超出线性范围可稀释后测定,应明确最大稀释比例。
5.1.14 应说明产品性能指标,并符合注册产品标准的要求。
5.1.15 应说明必要的注意事项,如本品仅用于体外诊断;应该严格按照样本要求进行操作,若该产品含有人源或动物源的物质时,应给出具有潜在感染性的警告说明等[2]。
5.1.16 注明引用的参考文献。
5.1.17 注明生产企业,包括企业名称、生产/注册地址、联系方式。
5.1.18 注明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编号。
5.1.19 注明医疗器械注册证书编号。
5.1.20 注明产品标准编号。
5.1.21 注明说明书批准日期及修订日期。
5.2 外包装标签
5.2.1 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5.2.2 试剂(盒)名称。
5.2.3 批号:如试剂(盒)包含不同批号的组件时,外包装的批号应该能够保证每个组件的批号可从生产企业的生产记录中溯源。
5.2.4 规格:应包含体积或复溶后的体积。
5.2.5 预期用途:如试剂(盒)名称不能反映试剂(盒)的预期用途,应提供简要的预期用途说明。
5.2.6 体外诊断用途。
5.2.7 储存和处置条件。应提供在未开封状态下可保证试剂、校准品和质控物质的稳定状态的必要储存条件;应规定影响稳定性的其他条件(如适用);应规定产品处置时所采取的所有其他特殊措施(如适用)。
5.2.8 失效期。应明示在规定储存条件下的失效期;失效期应以年、月,适当时以日表示;如仅给出年月,失效期应为指定月的最后一天;外包装标签上明示的失效期应为最早到期组件的失效期。
5.2.9 警告和预防措施。如体外诊断试剂(盒)被认为有危险性(如化学,放射性或生物危害性),外包装应标示有适当的警示危险的文字或符号说明,YY/T 0316的要求适用;对于化学危害,如试剂(盒)没有随带含有适当的危险和安全性说明的使用说明,则应在外包装的标签上进行说明[2]。
5.3 初始包装标签 如初始包装同时也是外包装,规定对外包装标签的要求也适用。初始包装标签上应提供如下信息:小标签规定。如瓶标签上可利用的空间太小以致于不能包括下述所需全部信息,则5.2.5、5.2.6和5.2.7项的信息可省略或删除。①生产企业名称或等同的商标或标志。②产品名称。③批号。④规格。如质量,体积,复溶后的体积。⑤体外诊断用途。⑥储存和处置条件。⑦失效期。⑧警告和预防措施。
6 其他相关要求
6.1 注册单元划分的原则 试剂(盒)的注册单元应为单一试剂(盒),一个注册单元可以包括不同的包装规格。
6.2 出厂检验原则 每批试剂(盒)出厂检验至少进行以下几项内容:外观、装量、试剂空白吸光度、准确度、批内重复性。
7 结语
本规范主要依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体外诊断试剂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进行编写。产品的主要技术指标参考了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及《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行业标准报批稿,在规范的制定过程中征求了如北京医院、安贞医院、煤炭总医院等众多临床检验领域的专家意见,还征求了包括北京九强、利德曼、中生北控等生产企业的意见。
本文所介绍的规范已经用于指导和规范北京市高密度脂蛋白胆固醇产品的技术审评工作,帮助审评人员更深入地理解和掌握该类产品的反应原理、性能指标、包装标识等内容,把握技术审评工作的基本要求和尺度,对产品安全性、有效性做出更全面的系统评价。同时,规范的实施也更有利于指导生产企业的注册申报工作,促进产品安全有效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