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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社仓经首选任与乡村社会——以四川新津县社济仓为例

2014-04-04李德

关键词:知县

李德 英,冯 帆

(四川大学历史文化学院,四川成都 610064)

社仓,作为中国古代民间仓储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一直备受海内外学者重视,既存研究从政治制度史和区域社会史等不同视角进行考察,取得了丰硕的成果。①目前,社仓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制度或者区域研究等方面,研究时段以宋朝与明清时期为主。国内研究成果有张全明:《社仓制与青苗法比较刍议》,《史学月刊》1994年第1期;牛敬忠:《清代常平仓、社仓制度初探》,《内蒙古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1991年第2期;陈春声:《清代广东社仓的组织与功能》,《学术研究》1990年第1期;白丽萍:《清代两湖平原的社仓建设》,《武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6年第1期等。海外与港台研究则有梁庚尧:《南宋的社仓》,《史学评论》1982年第4期;伊原弘介:《清代社仓制度研究》,《明代史研究》1983年第11期;魏丕信、王国斌、李中清、蒲德培等:Nourish the People:The State Civilian Granary System in China,1650-1850,Ann Arbor:University of Michigan Press,1991;等等。这些成果主要集中在社仓制度的历史沿革、社仓性质和功能等方面,对于社仓内部的具体运行机制、社仓与地方社会的关系等研究稍显不足。其中,对于社仓首领,即社长的具体研究更是付诸阙如。本文借助四川新津县档案馆所藏关于社济仓的资料,对清末社仓经首略作探讨,通过对其管理职责、选任、更换以及任命纠纷的分析,讨论社仓经首与地方政府及乡村社会的关系。

明末清初,四川经历了长达四五十年的战乱,直至乾隆时期,才在各地建立社仓。乾隆元年(1736)清政府令四川建社仓,“题准四川省粜卖仓粮。除买补正项外,所剩余价,均买社粮,以为民倡,而士民等随各相率乐捐。自乾隆二年秋后,买储谷二千九百七十余石,捐储谷二万五千六百余石。又达州、内江等三十余处,旧存储谷二万一千石,以上川省新旧社谷,共四万九千五百石有奇”,并令“照前建常平仓例,每谷四百石建廒一间,其工料银,咨部于存公银内动支”。同年,又复准社仓管理费用的解决办法,规定“将息谷十升中以七升归仓,以三升给社长作为修仓折耗。如有逃亡故绝之户,无可著追者,令社长报明地方官,查明确实,取结通详,于七升息谷项下开销”。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光绪二十五年刻本,第11-12页。这些措施使社仓在四川乡村迅速发展起来,为乡村社会带来了许多变化,并最终影响了地主、农民、乡绅与政府之间的关系。由殷实粮户所担任的社仓经首,与佃户、团保、知县等产生了密切的互动,它们相互渗透交织,构成权力网络,左右着社仓事务的管理。

一、社仓经营模式与经首职责

社仓经首,又称为社长、社首、经掌、仓正等,是社仓的管理者。其较为正式的称呼是社长,多存在于清政府所颁发的诏书中。如雍正二年 (1724),社仓条例规定“其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①《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5页。雍正五年的谕旨中提到:“委官收发经管是常平,而非社仓矣。应令该抚饬令府县官,劝谕绅衿士庶,量力捐输,于该地方乡宦士人内,择选公正殷实之人二名,立为正副社长俾其经理。”②张廷玉等修纂:《皇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五《市籴四》,上海:鸿宝书局,光绪二十八年石印本,第126页。而其他称呼则多见于地方文献中。在四川地方志中,大多称为社首,如“查川省民皆务本,贫富等级大约以粮之多寡为定,……按年挨次承充社首,一年一换”,③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 《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成都:巴蜀书社,1992年,第32册,第188页。又如“社仓额贮仓斗谷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九斗九升四合八匀,向分设三乡,交社首经管”。④道光《新津县志》卷二十一《仓储》,《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12册,第608页。但是在新津县档案馆珍藏的清代档案中多称其为社仓经首,例如“成都府新津县正堂全衔赵为札委事,案据三乡社济仓经首陈南山、蒋发金、李国友充当限满,投明保总杨技卓、高寿元、杨朝樑,以限满报损等情,禀举三乡粮户杨一清、古芝顺、杨映宽,接充社济仓经首一案”⑤《社济仓三乡佃约卷》,全宗号001,案卷号88,新津县档案馆藏,第12页。等。由于本文以新津县清代档案为主要研究资料,故在本文中,统一称为社仓经首。

社仓经首掌管着社仓内部的大小事务。清朝前期,社仓经首除了仓储的日常管理之外,最为重要的工作是主持乡里社谷的借贷与监督。据雍正二年规定,社仓经首的借贷工作是指“社长预于四月上旬,申报地方官依例给贷,定日支散。十月上旬,申报依例收纳,两平较量,不得抑勒多收。临时愿借者,先报社长,州县计口发给,交纳时,社长先行示期,依限完纳”。监督工作则指结册上报以及对地方官员侵蚀行为的监督,其主要方式是簿部登记,“每社设立用印官簿,一样两本。一本社长收执,一本缴州县存查登记,数目毋得互异”。每次借贷结束之后,社仓经首与本县知县分别将总数申报上司,“如有地方官抑勒挪借、强行粜卖侵蚀等事,社长呈告上司,据实题参”。⑥《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6-7页。

但是,清末社仓经首所需管理的事务日趋繁琐,借贷工作的性质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即由借贷谷物的借贷关系转变成租佃社田的租佃关系。究其根本是缘于社仓经营方式的转变。清初,社仓以息谷与捐谷作为支撑其经营的资本,但至清末,社仓将土地与租佃关系纳入其经营模式之中,以田产作为社仓的资本,以田租收入取代息谷,形成了一种更加自给自足的生产与经营模式。

新津县在乾隆年间分别于长乐、太平、兴义三乡建立社仓,由社仓经首经管。至嘉庆二十三年(1818),社仓额贮仓斗谷应为九千七百五十五石九斗九升四合八匀。后因社仓经首亏空过多,嘉庆二十四年,“知县王衡追出谷四千一百余石,汇修在治西经藏寺计仓厫十二间。道光四年,署知县吉达善移交花户领状六千一百三十三石。道光六年,知县陈霁学接催共收本息谷六千二百九十七石四斗”。然而,即便知县作出了诸多努力,社仓实际储存与应存量仍差距巨大,粮户歉交者多,社谷也多亏短,致使到了道光六年,社仓的储存量仍旧未达到嘉庆二十三年的应存额。同时,即使“每年鼠食、搬扌焉、折耗、役食、册费归经理者添补,粮户仍苦赔累”,于是,道光十二年 (1823),“知县宋灏以粮户赔累之苦,报换维艰,禀请各大宪,将现在仓谷变卖于各乡,置买社田”,并规定“每岁租谷,交经理收贮。社仓粮户始免赔累,且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随后,三乡经首张文衡、胡明清、董学诗等人,分别于三乡置买社田,“三乡共置买社田一百九十五亩零一厘六毫六丝九忽,共载粮四两三钱一分九厘七毫,共岁收租谷二百一十二石零六斗,折仓石京斗四百四十一石二斗。每岁完纳地丁、修仓、役食及册费等项,用去京斗谷五十一石,实岁收社田京斗谷三百九十二石零二斗”,①道光《新津县志》卷二十一《仓储》,《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12册,第608、609页。从而完成了社仓由收取息谷到收取田租的经营方式的转变。

根据新津县所存档案,直至宣统年间,社仓都是以收取社田地租为主要经营方式。社仓经首则由负责借贷,转而管理社田租佃,并主持社田置买、招佃、退佃以及追佃的工作。

(一)社田置买、招佃、退佃与追佃

相对来说,社田置买是较为简单的任务。社仓经首通过置买社田扩大经营,但这并不是定制,不需每年进行,社田租谷若“十数年足原额外,又可更置田亩”。②道光《新津县志》卷二十一《仓储》,《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12册,第608页。

招佃即佃农向社仓经首租佃社田,佃农经凭中人说合,将押租银两交与社仓经首,立租佃契约,呈于知县备查,即完成了招佃行为。佃户向社仓经首讲明原因,交清租谷,呈明知县后即可退佃。从以下两则三乡佃户给新津县知县的呈文中,可了解社仓经首的工作与社济仓的租佃关系。

兹民登凭团甲周明德、金树堂及中证张玉福,甘愿照前出压银③“压租”即押租。四川地区对“押租”的称呼很多,包括“压租”、“稳银”、“稳租”等,本文“押租”与“压租”同。二十四两佃耕。大老爷禄,案下社济田大小六块共计十二亩。比日凭中将压租银两交与经首收清,至每年租谷十二石零四升,秋收晒干推运上仓过风,凭仓斗交扌焉,不得短少升合。如有短少,许在压租银内扣除,恐口无凭,立佃约存案备查。④《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6页。

据这则社济田约,可以清楚地了解社济仓社田的经营模式。起初,佃户若想佃耕社田,需要经过团保、中证人与经首说合。经双方协调统一后,将所佃社田的押租银两交予经首,签定契约。其后,每年秋收后,晒干推运上仓过风,交予经首租谷。如果租谷有短少,则折合成银两,于押金内扣除。

具退状长乐乡社田佃户王干氏为孤苦难耕甘愿退佃事。情宣统元年闰二月,氏子王福田出押银二十四,约佃长乐乡社田十二亩,耕租年纳租谷十二石零四升。不料次年氏子病故无嗣,累债无,又兼秋雨连绵,田谷生芽者多是,年租谷颗粒未上。去岁因遭时乱,田谷收回,迭被同志会众扰复,不知何时将谷概行撮去,无谷完纳。氏斯孤独,难以耕种,投明经首王子才等说明,甘愿以押银折底谷二十四石零,将田退去,祈饬经首另行招佃,生死两感。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将移交新任孙核办。中华民国元年三月十□日。⑤《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7页。

据这则社济田约可知,社济仓社田签订租佃契约后,若佃户不能完纳租谷,无力负担耕种,可以提出退佃。具体做法是先向社仓经首说明不能继续耕种的原因,并交清租谷,或者以押银折谷偿还,后向知县呈明即可。

从以上两则契约可以看出:1.社仓经首拥有组织招佃与退佃的能力;2.社仓经首管理押租银两,每年收取租谷,若谷有短少,可自行在押金内扣除。

这里需要特别关注的是社仓经首的追佃工作。在所有工作当中,最为困难的就是追佃。在追佃过程中,社仓经首既要面对官府的盘查追问,也要面对佃户的抗租和逃租行为。同时,社仓经首虽有追佃的职责,但却没有追佃的能力,因而他们只能依赖于团保或者地方政府。具体来说,追佃的过程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由社仓内部工作人员进行追佃,社仓经首令仓内仓夫等对佃户进行催缴。这一阶段征收欠款的成功率并不高。第二阶段的追佃则由社仓经首会同团保共同进行。若仍是追缴未果,则进入第三阶段,社仓经首向知县投明情况,由知县派差,协助追佃。如果佃户抗租不交,那么由差役将其押入县衙。下面一则案例可以具体说明上述过程:

宣统元年 (1909),新津县长乐乡有一佃户伍春玉“佃耕社田十五亩,有压佃三十两,年纳租谷十五石”,病故后,其妻伍胡氏同子伍秋桃、伍老二、伍老三、伍老四,“办丧亏欠租谷七石零,许次年补清,颗粒未补。去岁该上租谷十五石二斗五升,颗粒未上”,“连年拖欠租谷二十二石五斗五升”。起初,经首迭令仓夫催其上缴佃款,即第一阶段,但追缴租谷失败,“伊母子互推延今,毫无着落”。随后,宣统元年三月,社仓经首陈子冰等三人将此事禀明知县,知县派出差役,令“该役即将抗延之人,立即随签带县,以凭就追”,便将佃户伍春玉之子伍桃子、伍老二、伍老三押回,扣留在待质所。而后,其母亲伍胡氏上书言明,在其夫身故后,“有子四人各应分压佃银七两五钱”,并且“已于去年正月请恳团族王泽沛、周明德、伍春第、伍仕英等言明,三子将各应分压佃银,并所种小春概交长子伍秋桃收交社谷,二三子分耕刘天顺佃田,惟长子伍秋桃一人自耕社田纳租。如有亏短欠租,不得累及三子,二三子有事亦不得累及秋桃”。最后,根据知县提审,判定长子缴谷十二石,伍老二、伍老三缴谷十石,于八月收获谷物之时,由经首会同团保雇工收获伍桃子等佃耕田谷。①《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47-50页。

从这一案例可以看出,知县在追佃事情中的作用和权力是至关重要的。社仓经首与知县在追佃这一事务上开始合作,由此,地方政府逐渐参与到社仓管理运行当中。

(二)管理谷石、押租银两以及社仓内部开支

每年秋收后,待佃户将租谷晒干、推运工仓,经首需将各佃户缴仓租谷逐一亲收入仓,并记录在册,以便之后查楚。谷物归仓后,经首需进行日常仓储管理,以防止谷物霉变,侵蚀亏短。如新津县有社仓房壁,土墙修建,高约九尺。光绪三十四年 (1908)三月,由于“去年雨水过多,墙脚淋湿倒塌,约有四丈之谱”,仓夫邹顺等向经首禀明后,经首雇用工匠对其估工,“云称上有房罩,不能筑堵,须用红石修砌,以垂久远。当凭估计约用石价、工货、食费,共约需钱三十钏之多”。②《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29页。随后,社仓经首徐道轩、古之顺、李国友向知县禀明此事,待批准后,进行修葺。

(三)调查灾情及佃户受灾情况

社仓经首除了招佃、追佃以及社仓的日常管理之外,还有一职责是应对天灾人祸的威胁。经首们需要查明佃农的受灾情况,并根据灾情酌情减租。

如光绪三十三年九月,新津县太平乡佃户禀言“雨水甚重,田底冷冻,秧苗不发,谷穗短吊,大众歉收。每亩得谷一石二三斗者多;除完租谷、人工、粪草,折本者多;每田一亩歉收谷七斗、八斗者,亦不少”。经首查明之后,将佃户缴纳租谷的期限放宽,暂定于来年四月小春黄熟之时缴清。又如宣统元年七月十五日 (1909年8月30日),新津县太二支社济田佃户周全安等人向知县呈请,以七月十三日夜下冰雹为借口,企图减租。后经过经首的调查,查明真相是“七月初八日夜,天降冰雹系在长乐乡。十三日夜在太二支方兴场一带,由邛州九龙埂落至县属沙湾地方止,长约数十里,横约五六里。远近打落黄谷轻重不一,惟查社济田内打落黄谷约三分之谱,收成约有六七”,③《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13、50-60页。结果佃户企图减租的行为失败。

社田的置买,主持佃户招佃与退佃,与团保、知县合作追佃,以及管理谷石、修葺社仓、赈济灾民等事务,构成了以社田田租为主的社仓经营模式下社仓经首的主要工作职责。这种经营模式使得社仓更易持久,同时也免除了农民的利息负担,从而更有助于改善农民生活。同时,地方政府通过协助追佃,参与到社仓的经营之中,且其权力逐步扩大,不仅插手社仓日常的修葺与维护,甚至干涉社仓经首的选任与更替,从而使得社仓的官方色彩愈加浓厚。

二、社仓经首的选任与更换

社仓经首的选任与更换规则大都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各地情况不一,差异较大,其基本原则是由民间公举,选择乡里具有一定威望和财力的人担任。

(一)选任标准:从注重品行到强调家境

康熙十八年 (1679)规定,社仓经首由“本乡敦重善良之人”担任;①《清史稿·食货志二》,北京:中华书局,1976年,第13册,第3559页。康熙四十二年,户部规定社仓由“本乡诚实之人经管”;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2页。康熙六十年上谕通告,“凡建设社仓,务须选择地方敦实之人董率其事”;③《清史稿·食货志二》,第3559页。雍正二年 (1724)规定“其每社设正副社长,择端方立品、家道殷实者二人”;乾隆二十四年,江苏省地方社长则是“择殷实公正数人,轮流充当,一年一换”。④《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5、18页。从这些规定中可以了解,这一时期政府在选取社仓经首时,主要考察两点,一是家境,二是品行。其中更为强调的是品行,要求经首“诚实”、“敦重善良”、“品行端方”等。

然而,光绪年间,选取的标准发生了变化,由注重品行端方转变为强调家境殷实。光绪三十三年,新津县兴义乡社济仓经首李国友任期已满,推举新经首杨映宽。起初,不仅没有考察其是否年迈、是否有腿疾等具体情况,而且在查明其有腿疾不能胜任后,仍强调“伊等均为殷实大粮,堪充此任,且杨映宽下有二子,力能充当”。⑤《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15页。直至宣统元年十月,前经首推荐新任经首的标准也是如此:

具禀状三乡社济仓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为限满应报禀恳札委事。情去九月,首等充当社济仓经首,收是年租谷并前届尾欠租谷,首等已收储,兹首等充当限逾,应宜报换。投明三乡总保高寿元等协同公议,首陈子冰报与长二支民许永顺,首余心田报与太二支民李安才,首萧瑞生报与兴二支民杨仕瀛,均系殷实粮户,堪充社济经首之任,不致违误公事。但首等协议已妥,不敢擅专,只得禀恳札委,以专责成。伏乞大老爷台前施行。⑥《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62页。

在这次的推荐当中,三乡社济仓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在报换新任经首时,着重强调新任经首为殷实粮户,可接任社仓经首一职,而对于其人品以及工作能力丝毫未提。导致此种变化的原因,或许与清末社仓经首这一职务在地方精英眼中地位下降有关系。地方精英视社仓经首为赔累,不愿担任。为了保证社仓民间经营的性质,清政府只能够放宽选任标准,仅强调社仓经首为殷实粮户,以减少经首贪没,并确保其有偿还亏空的能力。

(二)新旧社仓经首报换流程

关于新旧社仓经首的报换流程与方法,清政府并没有明文规定,仅是强调新经首需由公举产生,或“公举本乡之人”,⑦《清史稿·食货志二》,第3559页。或“公举殷实良善、素不多事之人充当仓正、仓副”⑧《宁远大将军岳钟琪所拟社仓收放稽查条约》,中国第一历史档案馆编:《雍正朝设立社仓史料》(中),《历史档案》2004年第3期。等。这主要是为了保证社仓由民间自行管理,防止官员挪用倒卖,避免“社仓大半借端挪移,管理首事与胥吏从中侵盗,至歉岁颗粒无存,以致殷实之户不乐捐输,老成之士不愿承办”⑨《清史稿·食货志二》,第3559页。的弊端,从而“杜弊窦而裕民食”。[10]同治《苏州府志》卷十七《赋六》,《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南京:江苏古籍出版社,1991年,第七册,第440页。

此外,对于社仓经首任期的规定也十分灵活。雍正二年规定,“如政府社长管理十年无过,亦以八品冠带给之”;乾隆四年,户部议准陕西巡抚张楷奏定社仓事例,规定“社长三年更换”;[11]《清史稿·食货志二》,第3559、3560页。乾隆四十一年,“准直省社长、经首经手仓粮。一年无过,给以花红;三年无过,给以匾额;五年无过,免一身差役”。[12]《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23页。虽然这里讲述的是社仓经首的奖励规则,但是从中不难看出,这一时期,社仓经首的任期并没有时间限制,可以连任,从一年到十年不等。

至嘉庆年间,四川地区的做法是,“查川省民皆务本,贫富等级大约以粮之多寡为定。今于每甲、每里将余粮最多之户,定为一册,按年挨次承充社首,一年一换”。①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32册,第187页。清末新津县的做法是:社仓经首任期一年,限满时,由前任经首推荐,投明三乡总保,待三乡十支集绅议举,公举无异后,禀明知县进行交接。此过程应遵守“报一不报二”的原则,即前经首推荐新经首一名,待公举无异议之后,新经首应交接上任,不能更换。

宣统元年十月初三 (1909年11月15日),新津县三乡社济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任期限满,投明总保,禀举三乡粮户许永顺、李安才、杨仕瀛为长乐、太平、兴义社仓经首,禀明知县执行。但是,同年十一月初十,新津太平乡总保高寿元向知县禀举,“今届报交,前经首陈子冰等,不令三乡预闻,亦不通知保在场,暗窃保名,为首私行,禀报在案。保见报单始知,且所举新经首,保素不认识,亦不知妥否。似此窃名朦举,保只得禀请衡夺,以免日后受累,伏乞。”随后,知县便下令,如果陈子冰等所举经首没有投明该总保并凭众公议,则必须凭众另举妥实之人承充。而前经首陈子冰、余心田等人进行解释与辩驳,“社济经首历系一年一报,报一不二”,且“首思若待另举他人,势必交涉不休,本年租谷三百余石,颗粒未收,何时开仓收纳?至兴义经首报与杨仕瀛,业已接札自认。首余心田报与李安有,错写为李安才,以致总保高寿元禀明在案,批饬另举等谕”,并且进一步阐述,“十八日,高寿元来县赶集,首等待持批向问,高寿元云称李安有乃系殷实富户,堪充经首之任”。经过高寿元同意之后,三乡经首重新向知县禀明,就此批准接任。②《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64、66页。

此案例充分展示了社仓经首推荐、公举、接任的过程,清楚说明了“投明总保,集绅民公议”的重要性。缺乏此步骤,无论是否有“报一不二”的原则,新经首均不具备接管社仓的权利,不会被任命。

(三)新旧经首交接流程

新任经首产生之后,需要对社仓内事务进行交接。具体交接的过程是,总保协同新旧两届经首、仓房吏书、仓夫等在场,新经首将谷物查明确数,翻晒过风,盘点接管。交接完成之后,若谷物有霉变短折,则由新经首自甘着赔。

如光绪三十四年八月,三乡社济仓经首徐道轩、古之顺、李国友接任社仓经首后,前任经首即将“伊等届内佃欠收楚,会同首等核算,除支给完粮等项,逐一开单粘鉴”。③《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39页。新任经首随即将接受的单子,禀明知县,以备存查。

关于新旧社仓经首交接的内容,具体可参照这份光绪三十三年的移交清册:

光绪三十三年接前届移交:

义斗谷百五十九石正,内押租谷十七石五斗三升五角,银五两七钱三分

本年应收各租佃谷三百二十七石八斗

奉赵主批示减让各租佃谷六十五石五斗六升

变卖完粮等项谷三十八石,价二两一钱正,合进银七十七两九钱正

变卖完租股谷十石零五斗,价二两一钱正,合进银二十二两四钱七分

变卖改修石墙谷石,价二两一钱正,合进银二十一两正

进租股息银二两七钱正,进息银平头银一钱二分正

一支完租股谷九石,原额二两五钱,银二十二两五钱正

一支租股敷平银一两零八分

一支完正粮银十两零九钱三分

一支完津贴银八两三钱二分

一支完捐输银二十一两八钱七分

一支完和抬钱十九千二百九十四文,价十四千,合银十三两七钱五分

一支完纳各款敷平银五钱二分

一支奉批体恤仓房银十五两正

一支土墙倾颓改修石墙银工料共二十五两正

一支镇石墙底脚工食钱四千五百五十文,计三十五工,每工一百三文

一支镇石墙□□□□买石三船钱一千八百文

一支培修周围墙垣盖砖四百皮钱三千二百文

一支添买片瓦二千皮钱二千八百文

一支翻盖仓厂并墙垣工食钱八千零六文,计六十二工

一支箩筐簟蓆撮箕等钱二千八百文

一支太平乡□□□水亩钱五千文,除年出□□

一支仓书口食谷八石

一支仓夫口食谷六石

一支年底奏销册费谷六石

一支赵主交代册费谷六石

一支仓首薪水谷十五石

一支风盘工资钱七千八百九十五文

一支盘短折耗谷三十二石

共进银一百二十九两九钱二分正

共支银一百一十八两九钱七分,品除存银十两零九钱五分正

共支钱三十六千一百零五文,价十五千,合银二十四两零七分

银钱两抵尚欠银十三两一钱二分

共进谷九百八十六石八斗

共支谷一百九十七石二斗六升

实存义斗谷七百八十九石五斗四升,内押租谷十七石五斗二升五角,外欠银十三两一钱二分。①《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43页。

从这份清单中可以看到新旧经首交接时,所需盘交的完整内容。按形式分,有谷石与银钱。具体可分为三类。第一,本年实收情况。包括接管前届经首所移交的义斗谷与押银,以及本年应收的各佃租谷。第二,本年支出情况。包括上交捐输、修整土墙、薪水食费等所有开支。第三,本年实际存储情况,即计算收支,总结实存谷物与银钱。待将社仓事务逐一核查记录,交接清楚,存单呈于知县备查之后,如此,则完成了新旧社仓经首报换的过程。

三、社仓经首报换过程中的纠纷与矛盾

社仓经首,作为社仓的管理者,最初通过社仓的运营,与其他乡村基层组织与势力,诸如地方政府、团保等相互联系、相互渗透,有效地加强了他们在基层的权力。但是,随着清末社仓经营的困难,以及各方势力对社仓经营的干预,社仓的官方性质愈发浓厚,使得愿意担任社仓经首这一职位的人大大减少,“老成之首士,不愿承办”。②《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26页。由此各基层势力之间的矛盾加深,并在社仓经首交接时,表现得尤为明显。

案例一:社仓经首与殷实粮户之间的矛盾

根据之前对社仓经首选任标准与更换过程的描述,至清末,社仓经首的首要标准是家境殷实,并由前任经首推荐,经过公举同意,报予知县批准后,进行交接与任职。但是社仓经首这一职务对于殷实粮户来说,已缺乏吸引力,大都“不愿承办”。因此,在社仓经首的更替中,殷实粮户纷纷推诿,使其与社仓经首的矛盾加深。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新津县三乡社济仓经首陈南山、蒋发金、李国友任期已满,投明总保后,向知县禀举三乡殷实粮户杨一清、古之顺、杨映宽接充,并且经过知县的批准,要求“该粮户杨一清、古芝顺、杨映宽即便遵照接充长乐、太平、兴义乡社济仓首,札到速即来案,会同具认,务将各仓谷石还,风盘接管,妥为经理”。①《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12页。但是,这三位被推荐的殷实粮户却不愿意接手这“烫手山芋”,纷纷向知县言明不能担任该职务。

当知县的任命下达之后,粮户杨映宽立即作出了回应。他的儿子杨江代父亲向知县说明,“生父于光绪二十三年三月赶集张家场,路经西河板桥,哭遭贼匪拉搕,将生父推入水中,左膝被石摧伤,右脚经亦被折损,垂年届七旬,行动需人扶腋,以衰老残废之人”,不能充担社仓经首一职。且家中没有成年男子,本人“又现当先祖寺蒙养学堂教员,每逢星期,始得归家省视一次。虽子弟有服劳之文,而学务、仓储均系重要,顾于此终必失于彼,只得禀恳恩廉,俯念生父不能从公于迈,生亦力难兼顾,仍饬前经首李国友等另举殷富妥人承充,以专责成”,②《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14页。希望知县令前经首另举殷实粮户担任。知县了解此事之后,令前经首李国友查明,若杨映宽老病属实,则令其另举殷实粮户接充。不然,则令杨映宽接充。

光绪三十三年十月十九日 (1907年11月24日),李国友回禀知县,强调“伊等均是殷实大粮,堪充此任,杨映宽下有二子,力能充当”。知县随即令差役前去,“即饬杨一清、杨映宽迅即遵答赴案,具来以览,交权而重报”。③《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15、16页。由此,殷实粮户杨映宽一家与前任社仓经首的矛盾加剧。

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初三 (1907年12月7日),杨江禀明知县,直指经首李国友违抗知县命令,报换不公。杨江讲道,上次已经禀明知县,“因父老迈残废,不便当公。生现充蒙养学堂教员,力难兼顾”这一情况,知县曾令李国友查明真相。但是,李国友并没有“遵批另举”,反而“以违札抗缴具禀”。杨江为强调所言属实,称“或当堂验明,生父果否残迈;或移查学务,生果否教员;或传询保甲,生果否家无成丁,虚实不难立辨”。此外,他指责前经首李国友既执着于社仓经首“报一不报二”之说,又于报换时,“毫不慎选,并不问其人之堪当与否,是率天下而皆可从公也”。随即要求知县令李国友复充,以儆效尤。接到此呈文后,知县令该管支团保进行核查,“如果杨映宽实是年老残废,家言次子仅小,该生一人先充教,负不能经管社仓属实,即是李国友原举不慎,应即责令复充以儆充报。如杨映宽并无老疾,家有次子可以代劳公事,即札原举不慎,仍饬杨映宽接札充当,以符原举,该生不得一再亲渎此请”。④《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19页。

最后,该支保陈文典、团保刘长坤查明禀覆道,“查得杨映宽原有二子,除次子杨鸿藻前往湖南湘潭县右堂何桂芬厅署探亲未家,其长子杨江现充先主祠初等小学堂教员,映宽年届七旬,两足残废属实”。本来此事应当就此结束,但此时正值新津县知县离任,老知县将此事交予新任知县核夺。新任知县上任之后,李国友与杨江又开始了新一轮的交锋。光绪三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1908年1月2日),李国友指责“杨映宽违签不遵,私窃支团保陈文典等名朦禀,实有抗公地步。况杨映宽下有二子,虽一师范,外有一子,力能经理”。而杨江则反驳李国友“捏情续禀”,杨映宽实是年老残废,家中并无次子,仅有该生一人,且现充教员;并向新知县讲明,自己现在担任师范教员,难以兼顾社仓,要求知县饬李国友复充。⑤《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25、27页。

最终,光绪三十三年十二月十四日 (1908年1月17日),知县裁决,“社仓经首杨映宽,查验实有腿疾,候饬另即报换”,经首李国友又复充了一年。①《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32页。至此,长达三个月的社仓经首报换事件才得以解决。

此案透露出以下信息:其一,在这场社仓经首报换的纠纷当中,殷实粮户杨江与经首李国友各执一词,相互指责推诿,双方矛盾激烈。其二,地方团保对社仓经首有监督作用。当经首与殷实粮户产生矛盾时,地方团保可查明情况,具有一定的公信力。其三,社济仓经首职务确实是一拖累,以至于当粮户与经首矛盾加剧,杨江指责李国友违抗札令、报换不公时,提出的惩罚竟是让李国友复充一年,以儆效尤。由此可见,在当地粮户杨江心中,担任社仓经首已是一种惩罚。其四,知县虽然对社仓经首的人员任用没有决定权,但是,仍然具有很大的影响力,在社仓经首报换过程中,起到了裁决的作用。

案例二:新旧经首之间的矛盾

社仓经首报换时所产生的矛盾,并不仅限于经首与殷实粮户之间,新任经首上任之后,与前任经首仍然会产生诸多纠葛。

宣统二年二月,长二支监生王子才呈请知县,前任经首陈子冰推迟报换时间,“迟至去腊始行报生,致使各佃租谷均悬未收”。他指责陈子冰“任意玩公”,并“祈恩廉或饬子冰复充,或饬伊将去岁租谷收好归仓”。②《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71页。但知县并没有批准,令王子才自己查明确数,认真接管,不要借故推卸。

之后,宣统二年六月十四日 (1910年7月20日),三乡社仓经首杨惠廷、王子才、姜绍明向知县言明接任与盘交谷石的情况,指责“前经首陈子冰等去岁秋前不报换,秋后收新谷三十余石”,而后又于腊月自行报换。今年开市后,催促前任经首交仓盘扌焉,又屡遭推延。至五月十三日盘查仓谷,又与结果不符。据仓夫禀上宪案,“除支给外,应实存仓议斗谷一千五百余石”,但实收义斗谷包括了新谷三十余石在内,仅有一千零十三石,因此王子才等要求前任经首应该将去岁租谷收清。③《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72页。同年七月,现任经首又呈请,指出前任经首更换时,未将佃户租簿转交,使得收租困难,要求知县饬令前任经首陈子冰等人收清去岁租谷,且转交租簿。

随后,前任经首陈子冰、余心田、萧瑞生禀明知县,言王子才等人说述之事纯属诬告,并逐一进行反驳。首先,经首移交时,陈子冰等人已经将收支盘清,与新经首交接清楚,有案存查。他们声称:“首等充当光绪三十四年分社济仓经首,接得前经首移交谷七百八十九石五斗四升,连收是年额租三百二十七石八斗,共成谷一千一百四十七石三斗四升,除变卖照章支应暨填给前首事移交银两外,实存谷一千零二十九石三斗八升八角。今五月内,首等协同旧新两届经首、仓房吏书、仓夫等在场,任凭新经首等乘得炎天将谷翻晒风盘,首等实扌焉交得仓谷一千零二十九石三斗八升八角,与新经首王子才等收楚,内有尾数不敷,系折银补足所有。首等本届实收、实支、实存,移交各情,理合分别另缮简明清单粘鉴,以清界限,为此粘禀报销备案存查。”其次,他们否认新任经首指责其越收宣统元年租谷三十余石之说,认为是王子才等人将收租挪用,捏词塞责。最后,他们针对租簿的问题作出回应,强调“社济仓务,历来无簿移交。原新津仓务在昔滥至极点。光绪初年蒙孙主整顿,通详各宪,逐将田亩丈清,并坐落与各佃,姓名租数,一一勒石竖碑,四通照办。以后佃有更换第书约,具禀发存仓房。由是有仓夫以守谷催租,有佃户以运谷上仓,有仓房以管案存约计数,每届经首无甚繁难,法良意美”,并指责新任经首王子才等人“欲朦索簿,实图创簿,非欲揽权踞蚀,究欲何为”。④《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74页。

两方争执不下,直至宣统二年十月,经县城总保张光沛、何德懋、杨朝樑、尹谧、高寿元等以仓厫收租为重,从中说合,消嫌释怨。最后知县令王子才等现任经首于十月、十一月两月内,迅速催旧租缴仓。

此案例比较复杂,牵涉较多。首先是经首报换的时间问题。根据此案例中的说法,社仓经首报换时间应该是五六月报换,七八月盘交。但是,由于报换与盘交时间的推延,加之佃户乘机逃租,加深了新任经首工作的困难,新任经首同前任经首的矛盾也愈发激烈。其次,前任经首在盘查清楚、完成交接之后,并不能完全撇清责任,如有问题,仍然有可能进行追究。

以上两个案例,只是四川新津县社仓经首报换纠纷中的一小部分。它们反映出社仓经首报换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其一,社仓经首这一职务在殷实粮户心中的地位下降,殷实粮户已经不再心甘情愿地担任此职务,纷纷进行推诿。由此,殷实富户之间,或是乡绅之间为了逃避担任此职务,矛盾加剧。其二,对于社仓经首报换事宜,团保虽只有“公议之责”,但是在实际处理社仓经首的报换纠纷中,团保的权力却不仅限于此。对于社仓经首矛盾的调解,团保有时比知县更加有效。在社仓管理的权力网络中,乡绅与知县的权力此消彼长,乡绅在有意退却,而团保和知县则加深了对于社仓的控制。

这种现象,与王国斌先生所提到的“江南模式”显然不吻合。王先生认为“19世纪仓储情况所显示的是:一种精英活跃的江南模式,可能已经变得更为普遍。对于社仓,官方很少加以领导,更不进行系统监督”。①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李伯重、连玲玲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8年,第114页。在四川地区,所谓的社会精英似乎对参与社仓管理的积极性并不高,官府仍然起着重要的作用。

四、地方精英不愿出任社仓经首的原因

社仓经首报换过程中产生的纠纷与矛盾,究其根本,是社仓经首这一职位在人们心中地位的下降所导致。而造成此种现象的原因大体如下:

(一)社仓经首的权力有限

社仓,自建立以来,即属于民间组织。社仓经首由地方公举产生,管理社仓大小事务,并规定地方官员不得干涉,对社仓只有监督的权力。如嘉庆四年,嘉庆帝曾谕令“各督抚等,将各省社仓仍听本地殷实富户,择其谨厚者自行办理,不必官吏经手,以杜弊窦而裕民食”。②同治《苏州府志》卷十七《赋六》,《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第7册,第440页。社仓管理应是“一切条约,有司无预”,即便“州县挪借,许社长首告,盖虽州县不许干预出纳”。③王庆云:《石渠余记》,北京:北京古籍出版社,1985年,第180页。地方官吏仅仅只有监督稽查的权力,即社仓“定例社首,仓粮谷石听民间自行办理,不必官吏经手。应令社长每岁年底,将出贮数目,造册结报。地方官造具册结申报,院司道府仍行造册咨部查核等因”。④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32册,第188页。

但是,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不管清代各地社仓具体的情况如何,仅就光绪以降四川新津县而言,社仓经首的权力十分有限,社仓管理中官方色彩愈加浓厚。主要表现为:其一,在社仓经首管理社仓的过程中,许多有关社仓的事务,大到社仓经首报换,小到诸如社仓墙体翻修、食费工钱支出等琐屑事务,都需经过知县的批准。其二,社仓内部设立吏书撰写书约清册;设立钥匙官,与经首共同掌管仓房钥匙。“是有仓夫以守谷催租,有佃户以运谷上仓,有仓房以管案存约计数”;“又每仓锁匙官与经首各执其一”,⑤《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74页。各司其职,相互监督,经首权力较为分散。其三,在收缴租谷的过程中,如遇到欠租不缴的佃户,社仓经首更是无能为力。经首既无权,又无役,只能够依靠地方政府,将欠租名单呈于知县,请知县派差役进行追缴。

(二)社仓经首相关制度的缺失

清代社仓制度缺乏对社仓经首任职的相关规定。社仓经首的选任遵从各地民间的习惯做法,约定俗成。根据前文对社仓经首报换的描述,清代社仓经首的选任规则在国家与地方两个层面不尽相同。中央政府仅是强调候选人须得家境殷实、品行端方,并经过地方公举,以保障社仓民间运营的性质,对于社仓经首的任期、担任次数、更换时间等等则未提及。因此,这些细则在地方上表现出一种不确定性。“顷与来省府州确询各处办理情形,择其善者定为章程。虽徒法不能自行,然有法较愈于无法”。⑥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32册,第187页。在新津县,通过县衙的约具,大致可总结出清末新津县选任社仓经首的相关规定:由殷实粮户担任,经前任经首推荐,协同团保进行公举产生,任期为一年,五六月报换、七八月盘交,报一不报二。但是,这些规定也并未被严格执行。当被推荐的殷实粮户本人年老残迈,不能担任,可由家中成丁代替。若家无成丁,甚至可以找信任的人充当副职协助管理。当前任经首报换不实时,虽然经首任期为一年,但经知县批准仍会被要求复充,或违背“报一不报二”的原则,另举他人。当报换与盘交时间发生延误时,新旧经首之间往往产生纠纷,但经团保协调之后也不了了之。凡此种种足以证明社仓经首制度在地方执行中的不确定性。而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社仓经首的工作难以开展,致使殷实粮户借故推诿接任,佃户借机欠租逃租。

(三)社仓经首工作的赔累

对社田租谷的追缴以及管理中的折耗,构成了社仓经首的主要赔累。社仓经首,究其社会身份,仍属殷实粮户,既非官吏,也无权无役。丰收之年,佃户们能主动运谷还仓,社仓经首尚能将租谷完纳;但歉收之年,面对社田佃户的欠租、逃租以及抗租行为,社仓经首则无能为力,只能凭借地方政府的力量,由知县派差役协同追缴。如宣统二年十月,三乡社济仓经首王子才等人,追缴租谷失败后,即将欠租佃户名单报予知县,由知县发签派役前往三乡进行追缴,“即饬粘单内开武永安等,速将去岁旧欠租谷,赶紧如数运仓完纳,以实仓储。倘敢抗违,该役即将抗违之人,随签带县,以凭讯究”。①《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82页。即便将租谷追回,完纳归仓,社仓经首还需要精心管理,否则“每年痞烂鼠耗,惟社首是问。或有停仓,或者民欠,其本为亦惟社首是赔”,②汤宗何:《太平寺社田序一首》,民国《渠县志》卷十二《文征》,民国二十一年铅印本。或者“照侵欺钱粮例处分”。③嵇璜、刘墉等:《清朝通志》卷八十八《食货略八》,北京:商务印书馆,1935年,第528页。

其次,社仓经首的第二赔累来自官府的盘查。地方官府对社仓谷石具有盘查的权力,以防社仓经首私自亏挪,每年年底社仓经首都需要将仓贮数目造册结报地方政府。知县要结报,就需要盘查,而盘查所需的各项费用,便顺理成章地由社仓经首支付。“州县既须结报,即不免盘查。既不免盘查,则不无使费。虽使官清吏肃,不敢格外苛求,而夫马饭食为费已属不少,且奸胥滑吏以访闻社仓亏短,怂恿本官盘查。如日前有社首禀称一年之内曾经盘查三次,此社首之赔垫者一也。”④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32册,第188页。

社仓经首最后的赔累则在于复杂的邻里关系。社仓经首主持社田租佃以及谷物租借的工作,不可避免地要与乡间邻里打交道。若稍有偏颇,则会招惹怨言,引起事端,甚至会被佃户抓住把柄,当作借口用于逃租。例如宣统二年,新旧经首延迟报换,相互推诿。太二支社仓佃户周全安、游起章等人便企图乘机逃租。他们向知县禀明,去年遭受旱灾,导致插秧失时歉收,今年又遭受到长达半月的秋雨,致使田谷倒偃。佃户以社仓经首报换推迟、工作失职为由,指责“新旧经首,不思去遭旱灾冰雹,今受水灾,一季不足,何能扌焉两季之租”,希望知县对其减租。⑤《社济仓三乡佃约卷》,第77页。除此之外,社仓经首在邻里关系上的赔累还表现于借贷谷石方面。原则上“各省出借社谷,地方官预造排编细册注明编户姓名住址存案。凡不务农业,游手好闲之人不准借给”,社仓经首要确保将谷物借给有需要且勤劳的贫民。但是,社仓经首本身即是乡间殷实粮民,“既非官吏,又无衙门,其例不应借之人,衡宇毗连,朝夕相见。或以情求,或以势胁,一经借给,收纳为难。岁月逡巡,逐成亏空,此社首之赔垫者又一也”。⑥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32册,第187页。

虽然清政府诱以官职以及物质奖赏,比如社长“二人果能出纳有法,乡里推服,令按年给奖。如果十年无过,该督抚题请给以八品顶戴”;⑦乾隆《震泽县志》卷三十《积贮》,《中国地方志集成·江苏府县志》,第23册,第277页。又或者“正副社长,经营一年,公慎无过,赏息谷一京石;二年无过,赏息谷三京石;三年无过,赏息谷五京石。如不愿赏谷,即以此五京石之数,令地方官置给匾额”;⑧《钦定大清会典事例》卷一百九十三《户部·积储》,第23页。新津县社济仓经首也有五石租谷作为薪水。但这些利益与社仓经首的工作难度与赔累似乎不成正比,故“身价殷实、老成端方之人,则视社首为畏途,多方营免而不肖”。①嘉庆《纳谿县志》卷四《附酌定经管社谷草程札》,《中国地方志集成·四川府县志》,第32册,第187页。

结 语

关于社仓制度的研究,海外学者多从国家-社会的解释体系加以阐释,魏丕信认为“社仓”和“义仓”属于半民间性质,“这些机构尽管是按照政府制定的原则经营的,而且每年还得报告经营情况,但却是由地方精英们具体管理的,恐怕没有地方政府的直接干预,且仓谷也完全来自私人捐输”。②魏丕信:《18世纪中国的官僚制度与荒政》,徐建青译,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03年,第165页。王国斌也认为19世纪,中国官方对仓储的控制在“积极性地减弱”。③王国斌:《转变的中国:历史变迁与欧洲经验的局限》,第114页。就四川新津县而言,似乎是民间精英对社仓管理的积极性在减弱,而国家对社仓的控制则有所加强。这可能与社仓的经营模式有关,绝大多数学者研究的社仓的仓谷来自捐输,而晚清时期,新津县的社济仓则依靠经营社田,社仓经首只是代替地方政府行使出租土地、收获地租、管理仓储等职责,其自主管理的权力有限,很多工作需要借助地方政府的力量才能完成。同时,担任社仓经首所获得的利益与所受赔累不成比例,利薄事繁,所以地方士绅往往推诿,不愿担任。同一时期,在新津县具有同一性质的水利设施通济堰堰长的选任也具有同样的情形。④通济堰堰长任期一年,由现任堰长向知县推荐下任堰长人选,知县认可并传唤新任堰长。充任的前提条件是家境殷实,拥有一定数量的田亩,然后才是做事老成,具有一定的声望等软实力。在换届流程中,现任堰长起主导作用,按一比一的比例向知县推荐接任人选,知县只是以官方名义监督、认可,一般不会否定上报人选。光绪六年,出现了不愿充任堰长的情况。参见《县正堂:新彭眉三县为会勘通济堰工、制止不按规修筑及县属堰长的任免》,全宗号001,目录号1,案卷号12,新津县档案馆藏,第3页。至民国,不愿充任堰长的情形愈加明显。参见《新津县、彭山县、眉山县知事公署、水利常驻委员会:关于通济堰堰工事宜的训令、呈文》,全宗号002,目录号11,案卷号40,新津县档案馆藏,第23、24页。由此看来,至少在晚晴时期,新津县地方士绅管理地方事务的兴趣和积极性有减弱的趋势,这为民国时期国家加强对地方事务的干预埋下了伏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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