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法律角度谈老人打人后气倒身亡
2014-04-04杨子
从法律角度谈老人打人后气倒身亡
日前,一篇题为“老人打小伙四个耳光,小伙没还手,老人气后倒地而亡”的报道见诸报端。而警方查看相关录像的情况是:“当事双方曾发生两次冲突,双方都有肢体动作,整个冲突过程包括言语争执和肢体冲突,持续约十分钟”。
按照报道而言不难得出这样的结论:老人系少教养、无道德、无文明之恶人,气死活该!而按警方调查的结论为即使老人有“抢座”之不当,小伙也不该既不让座又与老人语言争执(相互吵骂),甚至肢体冲突(动手相互殴打)。老人身亡,小伙存在过错,难脱干系!同时,若司机存在“不作为”之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小伙可能存在过错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其一,公交车上的座位分为“老弱病残”专座与变通座位两种。若小伙所坐之座位系“老弱病残”专座,老人有权要求小伙让出座位,小伙若不肯让出,那么在双方侵权纠纷的起因上存有过错。其二,双方之间语言、肢体冲突时,只要双方存在相互“对骂”“互殴”,无论先后,均存有一定过错(当然先动口、动手者过错要大于对方);即使老人先动手,小伙还手,因为双方力量悬殊,年轻人不应、不宜采取与之互殴之“自卫”行为。其三,若尸检结果确认老人的死亡是因推搡或踢伤等外力作用所致(言语争执和肢体冲突系老人死亡的直接原因),小伙将涉嫌过失伤害罪或过失致人死亡罪,将面临负相应的刑事责任。若鉴定意见系老人因心脏病复发身亡,小伙推搡或过激语言是诱因,综合上述过错,小伙应承担诱因方面的过错责任,该责任为次要责任,通常在10~30%之间。
二、公交司机可能存在的过错与责任。从目前媒体报道看,老人与小伙因让座发生争执后,司机采取了劝说,要求二人下车;在老人倒在车上后,司机报警并拨打120予以救助。上述事实说明,公交司机虽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在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仍存在一定瑕疵,主要表现在,当双方发生语言、肢体冲突时,司机在劝说未果后,面对可能发生的不安全后果,本应及时尽可能地采取其他可以采取的防范措施,比如,向110报警,或将二人拉开等措施,然而,司机却采取了一种不太负责任(要求二人下车)的不当举措,该瑕疵导致二人语言、肢体冲突时持续约10分钟,伤害后果进一步扩大。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二款规定: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对此,公交司机作为公交公司的工作人员,其过错后果应由该公交公司承担。
(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