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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实施的三个维度

2014-04-04施彦军

关键词:纪律高校学生规范

施彦军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福建泉州 362021)

论新形势下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实施的三个维度

施彦军

(华侨大学校长办公室,福建泉州 362021)

新时期高校学生纪律规范是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强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实施,不论是对高校科学管理学生,还是对高校自身的和谐稳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促进作用。因此,在新形势下,我们从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的内容及条件,高校学生纪律规范执行的内容与原则,高校学生纪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和基本程序等方面探讨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实施形式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与现实意义。

新形势;高校学生;纪律规范

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实施包括三个维度,即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遵守、执行以及适用。高校制定学生纪律规范的目的是使其在校园生活中得以实际运行,使高校和学生能够更加有序地生存和发展,否则,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就如同一堆废纸,失去其应有的效力,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一、维度之一: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遵守

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即在校大学生按照学校制定的纪律规范办事的活动。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是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得以实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同时也是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实施的一种最普遍方式。

(一)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的内容

在过去,大学生遵守纪律规范的价值取向主要是履行义务,重在维护学校的良好秩序。新时期,我国高校在依法治校理念的指引下,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的价值取向呈现出新的态势,即积极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并重。

其一,大学生应积极行使学校纪律规范赋予的各项权利。大学生权利是高校通过制定学生纪律规范来规定大学生可以自主决定做出某种行为或不做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是学校纪律规范允许的自由。“受教育权是大学生最重要的权利,如果把受教育权细化分解,包括获得录取资格权、获得物质帮助权、获得指引支持权、获得必要服务权、知情权、教学事务参与权、其他事物参与权、获得公正评价权、毕业要求权、学位获取权等权利。”[1]作为新时期的大学生,这些权利都应该积极的去追求、去行使。如果校方以不合理的理由或手段侵犯到了大学生的受教育权,就要学会寻求正当的程序、渠道来捍卫自己的权利,而不是以消极自认倒霉的方式保持沉默,照此下去,不但解决不了实际问题,反而会助长校方频频违规的嚣张气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是一种逃避责任的表现。大学生进步的实质是权利发展的结果。“一个人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社会是一个可怕的社会,而一个人不尊重自己的法定权利的社会是一个可悲的社会。”[2]

其二,大学生应严格履行学校纪律规范规定的各项义务。履行义务对当事人来讲,是一种负担行为,是一种约束限制行为。义务纪律规范是由纪律规范中的禁止性规范与命令性规范构成的。禁止性纪律规范就是要求大学生不能做出某种行为,如 《管理规定》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等行为,第四十五条规定了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等;命令性纪律规范则是要求大学生必须按照学校纪律规范的规定做出某种行为,如该 《管理规定》第六条的具体内容。义务与权利相辅相成,只有大学生自己履行了学校纪律规范要求的各项义务,才有可能更好地保障自己权利的实现,同时也是尊重其他学生权利的表现。因此,处于新时期的大学生在面对义务与责任时,不能做缩头乌龟,要勇于履行义务,敢于承担责任,为学校和谐校园的构建贡献自己的力量。

(二)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的条件

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是一种自觉的有意识的活动。而这一活动得以长久保持则需要具备多种条件,其主要有:

第一,存在良好的高校学生纪律规范。17世纪英国著名法学家霍布斯曾提出:“主权者应当注意制定良法。但是什么是良法呢?……良法就是为人民的利益所需要而又清晰明确的法律。”[3]根据霍布斯的观点,笔者认为良好的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应当包括内容合法、合理、符合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具备一定的形式要件。具体讲,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必须合法,这是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的前提要件。学校纪律规范应合乎 《宪法》、《教育法》、《高等教育法》、《管理规定》和 《行为准则》等,不得与这些法律和部门规章相抵触。如果高校学生纪律规范违反了这些法律及部门规章,根据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理,那么这样的学生纪律规范就是无效的,因此,做出的一些管理行为自然也是站不住脚的。

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应当合理。“学生纪律规范的合理性是指在纪律规范没有明文规定或规定的比较笼统时其应坚持的基本标准。”[4]学生做出的相同行为,理应得到相同对待,当然,良好的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在特殊的条件下允许有合理的不同;做出不同的行为,得到的表扬或处分的结果应不同,尤其是学生纪律规范中出现弹性条款时更要慎重对待。

要想使大学生遵守学校纪律规范,还需要学生纪律规范能够满足大学生的实际需求。在市场经济环境下,新时期的大学生与以往相比,呈现出了新的需求,比如说恋爱结婚需求、多种利益需求、创业需求等。如果学校纪律规范不能够将大学生的这些新需求加以体现,仍然以过去的需求标准来制定学生纪律规范,那么这些学生纪律规范将会丧失活力,不仅不能帮助学生健康发展,反而会抑制学生做出某种行为的积极性。

此外,良好的高校学生纪律规范,须具备一些形式方面的基本要求,即语言的明确性,不要使用模棱两可的语言,尽量表达准确,避免产生歧义;纪律规范条文的具体性,一般情况下,学生纪律规范条文大都比较抽象,如果条文过于抽象,则学生不易理解,而且也不易判断自己的行为是否违反学校纪律规范。因此,学生纪律规范的形式是否恰当,会影响大学生是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规范。

第二,大学生良好的纪律规范意识。高校制定的学生纪律规范就是要让大学生在日常的生活学习中加以遵守。大学生能否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规范,关键在于大学生自身的纪律规范意识和对学校纪律规范持什么态度,所以,大学生较高的纪律规范意识以及对学生纪律规范持赞同的态度,不仅是学生纪律规范得到遵守的基础条件,同时也是学生纪律规范被遵守的关键因素。

培养大学生的纪律规范意识,首先应培养大学生遵守纪律规范意识,即尊重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意识。其次要培养大学生树立一系列现代纪律规范意识,即学校纪律规范面前每个大学生平等意识、程序正当意识、契约意识、权利义务相一致意识等。大学生只有真正树立起这些意识,才有可能自觉遵守学校纪律规范。

第三,健康的遵守学生纪律规范环境。我们讲,内因是事物发展的根据,外因是事物发展的条件,外因只有通过内因才能起作用。但是,我们决不能忽视外因的作用,甚至在某种条件下,外因也能够起决定作用。遵守纪律规范环境对于大学生遵守纪律规范而言属于外因。保持大学生良好的遵守纪律规范状态与良好的遵守纪律规范环境是互相促进的。大学生更愿意在一个学校各级领导与教师带头遵守规章制度、处处体现公平正义、道德风尚良好的校园氛围中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否则,会给大学生提供做出各种违规行为的土壤。因此,校方要让大学生自觉遵守纪律规范,自身必须充分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善于发现做好事的学生并给予肯定和表彰,及时找出违规的学生并给予相应的批评和惩罚,适时创造健康的校园环境,否则,大学生与遵守纪律规范环境将会陷入一种无休止的恶性循环中。

二、维度之二: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

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强大生命力在于它在高校生活中的具体实施并且落到实处。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是高校学生纪律规范实施的重要组成部分,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是指学校相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依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贯彻、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的过程。在这里,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采取的是狭义上的执行概念,仅指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不包括学校与学生产生争议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运用学生纪律规范裁决纠纷的活动,即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

(一)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的内容

马克思指出:“行政是国家的组织活动。”[5]具体到高校领域,管理学生就是学校组织的活动。这种组织活动实际上就是组织实施学生纪律规范的专门活动。总的来说,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内容:

首先,学校相关部门组织实施学生纪律规范。学校相关部门及其管理人员运用学校制定的学生纪律规范来管理学生,这是高校学生纪律规范执行的核心内容。高校学生管理是以从学生进入学校生活学习到尚未毕业离校这段时间为管理前提的。高校学生管理涉及的范围较广,差不多涵盖了学生生活学习的方方面面,譬如,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校园秩序管理、学生奖励与处分、学业评定与毕业、学位证书颁发等多项内容。学校相关部门作为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的承担者,不仅要把学校已有的各种学生纪律规范让学生了解,用这些规范武装他们的头脑,更重要的是依据这些纪律规范来规范他们的日常生活学习行为,以使学校与学生融入一体。

其次,学校相关部门运用严厉的处分措施,保证学生纪律规范的顺利实施。学校出台的学生纪律规范,并不是每一个大学生都举双手赞成,事实上,总有部分大学生对学生纪律规范持冷漠的态度,甚至有些大学生公然蔑视学生纪律规范进而与之产生激烈的冲突,这种事情出现在高校并不稀奇,长此下去,势必会对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与维护学校良好秩序的过程中增加巨大的阻力。基于此,法律法规赋予了学校对学生进行处分的权利。学校相关部门可以运用握在手中的处分权来排除不必要的阻力。例如,大学生如果违规,轻则受到警告处分,重则受到开除学籍处分,开除学籍意味着受教育权的丧失,因此,学生面对如此处分,不得不对自己的不良行为有所收敛。

(二)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原则

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执行原则就是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的过程中所应遵循的基本原则。本文认为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时遵循的原则主要有合法性原则、合理性原则、效率原则。

第一,遵循合法性原则。“合法性原则也即依法行政原则是法治原则在执法中的具体体现。”[6]“现代法治国家被要求依法行政,防止行政权的滥用,保障行政活动的权威性。”[7]“由于传统的 ‘特别权力关系理论’符合我国高校与学生关系的现实,对现实具有强大的解释力”,[8]因此,我国高校进行管理学生时与学生形成的法律关系主要是行政法律关系,即学校处于强势地位,学生处于弱势地位,是一种主体不平等的法律关系。现实中,学校频频违反法律、法规以及学生纪律规范而侵犯学生权利的事件不占少数,如学生仅仅因为一次轻微的考试作弊就被剥夺受教育权,因为一次小小的偷盗衣物行为就受到留校察看的处分等。要彻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就有必要限制学校相关部门的行政权力,防止权力滥用。这就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在行使行政职权时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否则,学校相关部门所做的行为无效,如学校剥夺学生的人身自由就没有合法依据。同时还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对学生做出某种行为时,须遵循正当的程序。不然的话,即使处理结果正确,而忽略了应有的程序,也会被人们怀疑结果的公正性。

第二,遵循合理性原则。合理性原则即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的过程中,因为纪律规范中有一些弹性条款赋予校方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当按照平等、公平正义的理念进行,让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的结果客观公正、适当、合理,令学校和学生双方都满意。由于学生在校生活学习具有很大的变动性,而且涉及的范围甚广,因而高校学生纪律规范不可能涵盖学生生活学习中的各种行为规范。在许多领域,学生纪律规范只规定了处理某些事情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精神以及用弹性条款加以对待,这势必为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留下了较大的自由空间,加大了行使自由裁量权的可能性,出现不同行为结果相同和相同行为结果不同的现象也就成为意料之中的事了。为了避免上述现象的出现,就必须要求学校相关部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要多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尽可能照顾到各方利益,在多方利益之间衡量时要合情合理、禁止偏护一方、禁止以权谋私、禁止打击报复,严格控制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对于原则性和基本精神的规定,学校相关部门在处理案件时尽量做到主客观一致、责罚一致。

第三,遵循效率原则。在法治高校理念的影响下,效率原则对于学校相关部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不得不提上议事日程。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的过程中能够以最低的投入而带来最大的产出,这是效率原则所追求的永恒不变的主题。具体讲,效率原则要求学校相关部门在处理与学生有关的案件时,首先要做到及时,不要久拖不决。不论是对学生进行表彰还是惩罚,都要让学生在第一时间知道,以给学生留足准备应对时间。纪律规范条文中有具体规定日期的,按规定的日期办事,不要延误,否则,迟来的正义就成为非正义了。其次,要做到准确、有效,即严格按照纪律规范规定的条件行事,不办错事,让结果具有一定的实际效果。最后,要处理好效率与程序的关系。学校相关部门在执行学生纪律规范时要严格按照正当程序办事,绝不能把效率作为自己违规行为的辩护理由,也绝不能把遵守程序作为自己行政效率低下的辩护理由。实际工作中,要将二者的关系处理好,寻找到二者的平衡位置,这样才能使学校相关部门的行政职能得以充分实现。

三、维度之三: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

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是纪律规范实施的方式之一,在纪律规范实施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通常是指高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以学校的名义,依照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将学生纪律规范运用于具体案件的活动。

(一)高校学生纪律规范适用的前提条件

在许多领域里,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功能的实现仅需要在校学生和学校相关部门依照相关规范规定来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自己的义务。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并不一定介入所有领域,如果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功能能够以遵守和执行的方式得以实现,那么适用方式就没有必要介入,因为这种方式对于学校相关部门和学生来说,都需付出一定的代价,投入的成本相对较高。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它又是不可或缺的。这就需要我们理清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条件。具体讲,首先,须存在双方当事人,即学校相关部门与学生。只有一方当事人是不会启动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其次,双方当事人发生了自己无法解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产生了争议,并不一定交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来处理。假如双方能够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协商,尤其是处于强势地位的一方多做出一些让步,争议也能顺利解决。再次,须有危害结果存在,即学生纪律规范规定的权利无法实现,义务无法履行或者遭受到学校相关部门的侵权等危害结果。最后,须学生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请。因为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具有被动性,主张不告不理的原则。若学生面对危害结果选择了保持沉默,即使学生有再大的委屈,学校相关部门做出的行为有多大的不合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也无能为力。

(二)高校学生纪律规范适用的基本程序

程序是现代社会正义赖于生存的至关重要的基石之一。“程序的实质是管理和决定的非人情化,其一次布置都是为了限制恣意、专横和裁量。”[9]“在这个社会里,我们要实现有节度的自由、有组织的民主、有保障的人权、有制约的权威、有进取的保守的话,那么,程序可以作为其制度化的最重要的基石。”[10]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是保障大学生受到不当侵害而获取救济的一种途径。目前,大部分高校都成立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但是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并不是一个简单地对症下药、机械地照章办事的过程,而是一个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保证这项工程的质量,就须遵循一系列方法步骤。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学生申诉的案件时,须遵循以下六个步骤:第一步确认事实。由于案件事实发生在过去,因此,当事人在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陈述事实时,有可能只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掩盖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为了查明事实真相,这就需要专门人员进行认真的调查与分析,尽可能还原到案发事实。第二步寻找相关纪律规范。查明事实后,就涉及到一个适用规范的问题。究竟适用哪种规范,需要负责案件的专门人员根据已有的事实进行恰当取舍。第三步做出处理决定。这一步骤是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过程中起决定作用的一步,是划定当事人实体权利义务的阶段。不过,案件负责人在做出处理决定时,一定要综合分析各种具体因素,在纪律规范规定的幅度范围内,选择最合理的方案做出处理决定。第四步制作恰当的文书。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以决定的形式做出裁判。决定文书内容既有事实部分又要有理由部分,叙述事实要准确,尽量真实呈现案件实际情况,陈述理由要非常充分,既要有认定事实的理由,同时也应有适用学生纪律规范的理由。第五步把决定文书送达当事人。文书制作完成后,应及时送达当事人,以免耽误当事人行使权利。送达文书一定要用当事人能够收到的方式进行送达,否则,该决定对当事人不发生实际效力。第六步执行决定文书所规定的权利义务。这一步骤是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适用整个过程中最具有现实意义的一步。只有在实际的执行决定文书的行为完成以后,才能证实学生纪律规范运用到了具体的案件当中,高校学生纪律规范的功能才得以实现。

[1]湛中乐.公立高等学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24.

[2]葛洪义.法理学[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222.

[3][英]霍布斯著.黎思复,黎廷弼译.杨昌裕校.利维坦[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9:271.

[4]赵庆典.学校管理中的法律问题[M].北京: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2005:16.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479.

[6]公丕祥主编.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380.

[7]高其才.法理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7:300.

[8]湛中乐.公立高等学校法律问题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364.

[9]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J].中国社会科学,1993(1):85-91.

[10]季卫东.程序比较论[J].比较法研究,1993(1):5.

(编辑:佘小宁)

The Discussion of Three Dimensions of Impkementation of Cokkege Students'Discipkinary Norms Under the New Situation

SHI Yan-jun
(The Principal's Office,Huaqiao University,Quanzhou Fujian 362021,China)

The disciplinary norms of College students are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modern university system.To strengthen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college students'disciplinary norms has a major role in making universities scientifically manage students and achieve harmonious and stable development.Therefore,in the new situation,from the perspective of the norms and the real conditions and the basic process,to research the implementation forms of college students'complying with the disciplinary norms is of importance in both theory and practice.

The new situation;University students;Disciplinary norms

G641

A

1671-816X(2014)02-0212-05

2013-10-06

施彦军 (1984-),男 (汉),山西盂县人,研究实习员,硕士,主要从事高等教育政策法规、高校信访工作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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