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践性教学模式在 《婚姻家庭法学》中的运用——以山西师范大学2011级法学班的课堂教学改革为例
2014-04-04潘新喆
□潘新喆
(山西师范大学 政法学院,山西 临汾 041000)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在整个法学教育中对于学生树立正确的婚恋观、掌握婚姻家庭法律、法规起着相当重要的作用,但也面临着传统法学教育遇到的难题,传统的法学教育因其重理论、轻实践等显著特征,难以培养出适应社会需要的高素质法律人才。面对法学毕业生就业难等现状,目前已有相当多法律院校开始探索法学教育改革,引入诊所式教学、案例教学法、讨论法和法律实习等。这些方法为进一步的法学教育改革开启了新的思路。本文以山西师范大学2011级法学班《婚姻家庭法学》课堂教学改革为例,重点探讨部门法课堂教学中改革传统教学方式、研究并实施实践教学模式的具体做法,目的在于创新法学教学方法,增强学生的学习主动性、积极性和参与性,提高学习效果;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促使学生法律职业素养的形成;探索法学人才培养模式,提高法学人才培养质量。
一、深化案例教学法
构建动态合理的知识结构、培养和提高法学专业技能是法学教育改革的核心工作。法学教育中,根据法学专业的学科特点选择恰当的教学方法是完成教学任务,实现教学目标的重要保障。法学教育尤其是课堂教学中,实施案例教学法,通过师生之间的教学互动,既能使学生所学的专业知识得到巩固,又能使学生们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何为案例教学法?在《婚姻家庭法学》中如何科学运用呢?“案例教学法,是在教师的指导下,根据教学目的要求,组织学生对案例的调查、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等活动,教给他们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方法或道理,进而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加深学生对基本原理和概念的理解的教学方法。”[1]具体到法律教学中,就是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规定,结合实际情况,采取讲评、议论、举例、参与等选取案例方式,实现教学内容的完成的教学方法。婚姻家庭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的总称。从调整范围来分,婚姻家庭法既调整婚姻关系,规定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又调整家庭关系,规定父母子女、祖孙、兄弟姐妹之间的权利义务。这种调整范围的广泛性,决定了它与每一个社会公民密切相关。因此,无论是课内还是课外,同学们对婚姻家庭纠纷的兴趣浓厚,案例教学法也备受欢迎。然而,婚姻家庭纠纷的繁多和复杂也增加了实施案例教学法时案例选择的难度。根据多年来的教学实践,笔者认为,在《婚姻家庭法学》的课堂中,对案例的选取一般应考虑以下因素:一是专业性,即案例的选择既要体现婚姻家庭法学的专业特色和理论深度,又能反映和折射出婚姻家庭纠纷等实际问题的理论和处理方法;二是时效性,即案例的选择既能反映社会热点,又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真实案例;三是争议性,即案例的选择既具有一定的争议,又能给“当事人”留下一定的思辨空间;四是疑难性,即案例的选择具备一定的专业难度和深度;五是综合性,即课堂教学案例的选择应以婚姻家庭法的某一知识点为主,同时又能综合运用相关的婚姻家庭法的其他内容和知识,所选案例能充分体现婚姻家庭法乃至民法专业知识的综合运用。
比如,针对《婚姻家庭法》基本原则比较抽象等特点,实际教学中则可运用案例教学法将抽象的原理与日常生活中学生熟悉的人和事结合起来,以案说法。学习“保护儿童合法权益”原则时,笔者首先介绍婚姻法规定“禁止溺婴、弃婴,保护未成年子女的人身、财产权”的内容,然后针对“如何在现实生活中贯彻该原则”的重点内容,布置思考问题:应该如何保护我国的“留守儿童”?“留守儿童”问题本是当下中国的一个社会问题,它严重损害了留守孩子的利益,造成留守儿童爱的缺失,监护、管理、教育的不到位,导致很多孩子出现严重的心理问题,网瘾、网恋,逃学、辍学,混迹于社会,甚至走上违法犯罪之路。由于身边不乏这种孩子,或者自己曾经就是一名留守儿童,同学们立刻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发言时一针见血,很有针对性。一位同学说道:小时候,父母常年打工在外,自己是跟年迈的爷爷奶奶长大的。那时候,每两年才能见父母一面。讲到自己曾多么渴望与父母一起生活时,他流下了眼泪!说:知道父母非常辛苦,明白父母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自己,但父母忽视了自己真正的需要。他认为,留守儿童的父母实际上是没有尽到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是一种不作为的违法行为,也是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一种侵害。最后他说,自己以后有了孩子,绝不以任何理由与他们长期分开,听得许多人都泪湿了眼睛。同学们能够上升到这样的高度认识和分析问题,也使笔者倍感欣慰。
“禁止家庭暴力”是我国婚姻法为了有效贯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原则而规定的一个禁止性条款。讲到该原则时,笔者首先以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25日司法解释(一)为依据,指出“家庭暴力”是“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随之,提出问题:你的家庭生活里是否有过暴力行为?发生家庭暴力的原因,家庭暴力有何特点,有何危害,应如何预防、阻止、救助?如何看待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殴打妻子的行为?同学们纷纷踊跃发言,列举身边的家庭暴力案件,挖掘问题的答案。哪些暴力行为才是法律上的家庭暴力,什么原因导致施暴者肆无忌惮,家庭暴力跟行为人的文化程度是否有关,家庭暴力会导致怎样的不良后果,为何许多深受其害的妇女会给丈夫投毒,会趁丈夫酒醉而挥起杀人的菜刀?活生生的案例,一个个问题的解答,同学们从中感受到了家庭暴力的危害,它不仅伤害了亲情,更是触犯了法律!讨论到最后,还有同学提出:如果夫妻之间因为不满意对方,故意不尽法律义务,对对方冷淡、轻视、疏远,不与对方交流沟通,实际上也造成了伤害,是否也属于“家庭暴力”?对此,笔者肯定了这种开放性思维——其实就是婚姻法学界提出的“家庭冷暴力”现象。虽然我国婚姻法没有规定“家庭冷暴力”概念,但学者指出了它对婚姻、家庭生活的伤害绝不亚于显性暴力,必须引起我们高度关注与重视,必须加强防范和克服。
讲到“无效婚姻”制度时,案例教学法也起到了很好的作用。我国婚姻法第10条规定:重婚的;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法定婚龄的男女结合,都是无效婚姻。无效婚姻的男女之间,不构成夫妻关系,不发生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同居期间的共同购置财产和所得收入,由当事人协议处理,不能视为共同共有财产。但现实生活中,无法律效力的同居关系较为普遍,尤其是在落后的农村地区,不达法定婚龄的早婚情况特别严重。课堂上,一位女生讲到了她同胞弟弟的经历:弟弟跟弟媳“闹离婚”,因为“财产纠纷”争执不下,一家人都在为此苦恼。笔者当时提醒她,用婚姻法第十条来分析解决。她立刻意识到,“弟弟、弟媳都未达法定婚龄,应该属于无效婚姻,解决他们之间的纠纷,不能通过离婚程序,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来对待。”有了姐姐的专业指导,弟弟的这场“离婚大战”一定能够顺利解决。这种以“身边人”的案例来分析、理解、运用,教学效果非常显著。
二、尝试模拟情景教学法
“模拟情景教学法是指在教学活动中,由教师进行指导,要求学生通过对案例情景的模拟和再现,进行主动的学习、探索,运用所学的专业知识解决实际的或虚拟的法律问题,并获得相应的学习体验的一种教学活动”[2]。模拟教学法是一种“体验式”教学方法,教师首先对婚姻法基础理论知识进行介绍,然后由学生对相关案例情景进行角色扮演、模拟庭审等,再分组进行讨论,发表观点和意见,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引导总结。这种学生直接参与“司法活动”的教学方法,能够培养他们的法律思维能力,提高法律实践能力;能够通过模拟法官、律师、当事人等不同角色,学习到相关的婚姻法实务技巧,调动学生学习婚姻法的兴趣和学习的主动性。
在《婚姻家庭法学》的教学中,按照模拟教学法的要求,教学内容的差异,就要用适合内容的方法和手段进行模拟。例如,对“事实婚姻”的模拟。“事实婚姻”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的两性结合。“事实婚姻”的欠缺在于违反了我国婚姻法的结婚程序要件,当事人的结合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目前“事实婚姻”在我国尤其是在比较落后的农村地区较为普遍,对我国婚姻制度造成一定的冲击,对双方当事人中的弱势一方(通常为女方)及其亲属(尤其是未成年子女)造成非常大的伤害。因此,预防和消除“事实婚姻”,对于婚姻家庭司法实践有着重要的意义。正基于此,课堂上笔者有针对性地选择案例:某男与某女未领取结婚证,举行结婚典礼后共同生活,育有两个子女。为了改善生活,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在家耕田种地、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后丈夫另有新欢,并登记结婚。对此,法律上应该怎么处理?
两名同学分别扮演丈夫、妻子的角色,模拟案件情景。“丈夫”辩解,两人虽然举行了结婚仪式,但未进行结婚登记,违反了我国婚姻法关于结婚的程序要件,因而不产生婚姻的法律效力,自己的登记婚才是合法有效的。“妻子”委屈地说,虽然两人未进行结婚登记,但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并且自己赡养老人抚养孩子,付出了全部心血,自己才是名正言顺的妻子,丈夫的行为应当属于重婚,是不合法的。“夫妻”二人争论过程中,旁听同学明白了何为事实婚姻,我国婚姻法对事实婚是如何认定的;何为重婚,重婚的法律后果,重婚者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等等。最关键的是,假如未来生活中遇到类似问题,知道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并且如何避免出现类似问题。对案情的模拟结束后,同学们开始了激烈的讨论。笔者发现,男女同学的意见各不相同,男生往往站在“丈夫”的角度,女生则全部站在“妻子”的立场。便提醒他们不要因为自身的性别而影响判断,引导他们站在法律的立场思考:对于“事实婚姻”,我国法律规定,男女双方只有经过补办结婚登记,才视为合法的婚姻关系,才具有夫妻之间的权利义务。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说,当事人双方如果未补办结婚登记手续,男方的行为则是合法的。
再如,对于“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可以采用模拟法庭的方法,将学生置身于真实的离婚情境中,设身处地的感受当事人的立场与处境,将所学婚姻法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通过模拟法庭程序,使学生既理解和掌握婚姻法关于离婚的基本理论知识,又感受到婚姻家庭关系的复杂性,认识到“婚姻更是责任”、“应当好好经营婚姻”。
总之,《婚姻家庭法学》教学中,通过“模拟案件情景”、“模拟法庭”活动,能够激发学生主动探索法律知识和法律精神的兴趣与爱好,做到理论联系实际,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同时使学生的综合能力得到锻炼和提高。
三、改变传统的授课模式
以往,《婚姻家庭法学》教学都是沿用传统的授课模式,讲台上,老师从法律概念到法律条文“满堂灌”;讲台下,学生埋头记笔记,没有时间思考和消化。整个课堂死气沉沉,师生之间缺乏互动。而今,笔者尝试着打造“以学生为主体,以教师为主导”的教学模式,课上仅讲授教学重点、难点内容,留出更多时间给学生思考、讨论,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通过课堂上的讨论,使学生一方面可以接受某一法律理念或法律原则,另一方面产生出新的法律思维和视野,使学生在获得知识的同时,也得到充分职业化的思维操练和技能的训练。”[3]
例如,学习“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时,笔者提出“同性恋、同性婚姻在中国是否应当合法化”之问题。按照婚姻家庭法学原理,“婚姻家庭自然属性”是指婚姻家庭赖以形成的自然条件,如人类固有的性本能、男女两性的生理差别、亲子间的血缘联系等。正是基于这些自然条件,婚姻、家庭关系才得以产生。针对现实生活中同性之间的相爱、相恋,甚至同性申请结婚,应该如何看待?同性之间能否构成真正意义的“婚姻”和“家庭”?
把社会热点问题与《婚姻家庭法学》相结合,激发了同学们极大的兴趣。他们课下精心准备,课堂讨论气氛活跃,观点鲜明、有理有据。一位同学阐述自己的“同性婚姻不应当合法化”时说:“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坚持认为法律应该站在一个正确的立场,应该恪守社会道德的底线,不应该因为有人在性倾向上只喜欢同性,我们法律就立刻让它合法化;再者,人类分为男人和女人,大自然物种中也分为雄性和雌性,充分表明了两性的区分是大自然的规律。两性的结合为大自然的发展、种族的繁衍和人类的发展、文明的进步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如果让同性婚姻合法化,将如何实现这些进步,如何体现婚姻的自然属性。”还有同学从宗教学、医学、生物学的角度,阐述自己观点。虽然有些观点不够成熟,但思维的多向性、前瞻性还是值得肯定的。
四、教学模式改革取得的成果
在《婚姻家庭法学》课堂上实施案例教学法等实践教学,是法学专业实践教学模式改革在部门法领域的一种尝试,同时也是法学人才培养模式的改革和创新。通过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法、情景创设法等实践教学方法既丰富了法学专业实践教学的内容和形式,增加了学生对婚姻家庭法乃至整个法学专业知识的兴趣和热情,改变了学生的被动地位,锻炼了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培养实践能力,调动了学习积极性,提高了他们当众表达自己思想及超强的思辨能力,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一)明显改变了课堂效果,增强了课程的吸引力
《婚姻家庭法学》教学模式的改变,实现了多样化的教学,增加了许多生动、具体、详实的案例,改变了原来课堂上死气沉沉、毫无生气的状况,使同学们在贴近生活、贴近实际的案例中学到了知识,从而使课程的吸引力大大增强,明显地提高了教学效果,教学要求也随之得以实现。
(二)锻炼了学生的能力,提高了学生的水平
由于注重学生的参与,使他们充分掌握了婚姻家庭法的法律条文,理解了法律精神;激发了学生的学习兴趣,锻炼了学生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也使学生的思辨能力和求知欲望得到提高和增强。经过一个学期的锻炼,其他学科的教师也都感受到,学生们的成长很快,变化很大,能力和水平得到全方位提高。
(三)实现了以教师为主导,学生为主体的学习教学范式
当下中小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步伐加快,课堂教学改革成为大势所趋,各种以学生为主体的教学模式不断涌现,促使师范院校课堂教学必须适应新的形势,培养出知识丰富、意识超前、能力出众的未来教师。《婚姻家庭法学》改革后的教学模式,改变了学生的被动地位,实现了学生为主体的教学范式,学生主动学习、主动探究、独立思考、积极进取的态势已经形成,为今后能够成为一名合格的法律人才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当然,解决法学教育中存在的问题和矛盾,既要坚持改革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推行实践教学模式,还需要经过一个由传统教学观念向科学的现代教育理念转变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通力合作。法学教育只有紧紧围绕法律实践,才有可能培养出适应现代社会需要的高素质的法律人才。
[1]王兰香.案例教学法在法律课堂中的运用[J].黑龙江生态工程职业学院学报,2010,(1).
[2]聂开敏.婚姻法案例教学构想[J].法制与经济(中旬刊),2011,(9).
[3]潘新喆.“判例教学法”对我国法律教育的启示[J].山西师范大学学报,200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