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本质特征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2014-04-03徐庆炜张晓锋
徐庆炜,张晓锋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河南 许昌 461000)
从本质特征看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与监管
徐庆炜,张晓锋
(中国人民银行许昌市中心支行,河南 许昌 461000)
作为一种金融创新,互联网金融自产生之初,便备受关注,它的草根性、低门槛和接地气使老百姓趋之若鹜,国内互联网金融经过近两年的快速发展,其创新的形式和内容日益丰富。然而,由于缺乏一整套制度、规范和监管,其运转过程中所暴露的风险也越来越大,成为制约其可持续发展的瓶颈。从互联网金融的本质、特性展开分析,进而剖析互联网金融的风险所在,探索在现有金融体系下互联网金融的监管之道。
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
大数据、云计算、移动支付、电子商务和社交网络的迅速发展孕育了互联网金融,也改变了人们投资理财、筹融资、资金运作的方式,同时,对传统金融业更是具有革命性的影响。各种类余额宝产品的出现引发草根公众的热捧,人人贷、P2P、众筹融资、团贷网炙手可热。互联网一产生,就如一股劲风涤荡着我们传统的思维和理念。它为金融体系引入战略竞争机制,促使中国金融体系重新洗牌,未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将在竞争中共存,在共存中竞争。
一、关于互联网金融
我国互联网金融出现后,一直是处于自由发展状态,自2013年6月13日余额宝上线引爆互联网金融,至2014年2月24日,仅仅半年时间其余额就达到4000亿元,旗下的天弘基金从名不见经传一跃成为我国开放式基金的领头羊,多家电商、社交网站纷纷涉足,“余额宝”们紧随其后,连一向“高大上”的银行也不得不放低身段,依托网上银行积极开展电子商务,开发便捷流动性可与活期媲美的创新型货币基金,如工商银行薪金宝、中国银行中银活期宝等,互联网与金融多方位深度融合,热度空前,令广大网民目不暇接。这些引发政府、监管部门、百姓、企业等各界的广泛关注,互联网金融也成为2013年度炙手可热的词汇。
当下的互联网金融有五类模式:一是支付结算,获得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公司为商户和消费者服务的形式,如支付宝;二是网络融资,金融结合互联网技术的创新业务,主要指P2P、众筹融资和电商小贷;三是虚拟货币,如以比特币为代表的非实体货币;四是渠道业务,如以融360、好贷网为代表的融资渠道业务,以余额宝、理财通等为代表的网络销售基金业务;五是其他业务,如金融搜索和金融咨询。
表1 互联网金融主要模式在中国所处不同时期
互联网金融具有很强的创新性和竞争性,是基于互联网思维和技术而开展的金融活动,它把互联网和金融进行了跨界融合,使得新型金融业态得以迅速拓展为现有金融空间,它的演进路径既有互联网企业向金融机构的靠拢,借助互联网技术提供创新的金融模式,也有金融机构“兼收并蓄”新型信息技术提供便民、智慧金融服务的模式。互联网企业的“淘金”和金融机构“触网”,使本不交叉的两种业态实现了跨界结合。
图1
表2 互联网金融的主要玩家们
之所以能有今天的互联网金融,从四个方面分析其产生的必然性:一是创新应用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不是“心血来潮”冒出来的,互联网技术一经出现就与金融创新结合在一起。如证券交易所很早的时候就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中国的上交所、深交所很早就用上了互联网技术;中国银联也是互联网金融早期的成功范本。二是网络演进的必然结果。互联网金融在互联网1.0时代有,今天2.0时代有,将来3.0时代还会有。其在互联网生态环境下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是因为互联网金融充分发挥了网络的跨界、融合,信息的共享、应用,数据的分析、挖掘,改变了固有的金融生态模式。三是金融发展的必然结果。从我们的“银政保信基”可以看出跟互联网接轨的方式,同时我们的民间金融从民间借贷到私募股权基金再到信用管理调查等,一系列金融创新都可以和互联网结合起来,形成与互联网结合的金融产品等。四是文化延伸的必然结果。网络文化一产生就有很强的渗透性,尤其是社交网站、工具的广泛影响,自然而然地将互联网思维、互联网精神融入到金融体系的运行之中,使广大民众在不经意中就“结识”很多金融产品,年轻一代更容易就成了互联网金融的运用者、宣传者和推广者。
二、互联网金融本质分析
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大行其道,主要源于金融压抑的宏观背景以及相关业务的监管空白。探路者借此进行了比传统银行更激进的监管套利,但也对中国金融业市场化的发展有明显促进的作用。
(一)金融抑制的产物
美国经济学家麦金农提出了一个观点,他认为发展中国家的贫困,不仅在于资本的稀缺,更重要的是金融市场的扭曲造成了资本利用效率低下,抑制了经济增长,继而形成金融抑制,导致真正的金融资源不能发挥作用,典型的现象就是大多数老百姓把钱存在银行里,享受充裕金融服务的却是社会的少数,明显的结果是大量中小企业和居民,一直被拒于金融市场门外,互联网金融的迸发继而火爆正是金融抑制过度、过久造成的一种逆反[2]。发展普惠金融的呼声和增加便民金融服务的呼声便不断增强,这也成为金融改革要解决的根本问题。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以其开放包容和简便高效,迅速直达普通大众,能快速使用户群聚集,并通过支付环节,为老百姓提供一系列金融服务。但这并没有改变其金融功能(创造信用货币,投融资的中介,信托功能,保险功能)的本质,互联网的进入成为金融改革的助推器。
(二)互联网金融的功能特性
互联网金融发展速度之快、渗透力之强主要归功于以下优势和特性:一是客户服务口径大,可公平地为个人、抵押物不足的小微企业量体提供金融服务。二是交易成本低。支付终端虚拟化、离散化的互联网金融降低了对人员、物理网点和自助设备的依赖,大幅减少硬件成本及人工成本投入,降低交易成本,使得购买1元基金、额度低至百元的循环贷款理论上具有了可行性[1]。三是推动利率市场化和金融资产高效配置。互联网平台上产品的透明度提高,可比性增强,操作灵活方便,收益性价比优于传统金融,在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方面发挥着显著作用。四是数据成为获取融资的关键。互联网金融强大的数据收集、数据分析和行为跟踪能力能够有效调查、监督客户还款意愿和能力,在技术层面,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市场信息不对称难题,提高了信贷供需主体对接效率。
(三)游离于金融管控之外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和壮大会有助于直接融资占比的提高和金融结构的优化,同时,互联网支付的日益广泛,货币流动性与以往可能会有所不同,这些变化也将深深影响金融体系的内在运作。但与此同时,从企业角度来看,相关管理文件和准入限制缺失,行业参与者良莠不齐,竞争无序,征信体系不完善,导致互联网金融所媒介的融资交易,基本上都游离于金融管控之外,使得现行监管体系无法完全覆盖,这对传统的数量调控方式将会形成挑战。这也对宏观调控者提出了更为严峻的课题,既要认真评估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潜在影响及可能产生的风险,从而加以有效的引导,又要以包容的姿态积极适应趋势性变化,树立更为市场化的理念,优化和调整宏观调控手段,为互联网金融以及整个金融体系的创新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政策环境[2]。
三、互联网金融风险分析
互联网给金融业引入轻快、灵活基因的同时,也缺乏传统金融审慎、严谨的风格,因此在其快速发展、带来较大社会效益的同时,也给我们带来了诸多挑战和风险。
一是监管主体缺失风险。现有的《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都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而制定的,法律所调整的对象和规范的行为非常清晰,监管的主客体及相关职责非常明确,但不能满足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需要。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为仍然没有明确的监管主体,这就容易形成监管“真空”,造成主体缺失风险,一方面在没有约束的情况下形成互联网金融的“野蛮生长”“无序竞争”,另一方面金融行业必然会有风险,随着规模和业务品种的不断增多,造成各类互联网金融风险的快速集聚。
二是信用违约风险。互联网金融积聚的风险可称为信用违约风险。信用违约风险是市场经济发展的真实反映,信用主体之间通过一定的交易方式相结合,当经济形势向好时,各利益方均能从市场的良性发展中获得“共赢”,然而一旦经济形势向不利的方向发展,就容易产生一系列令各方利益受损的结果,违约事件就不可避免。所以,暂时没有违约事件产生,不代表市场就不存在风险;恰恰相反,市场风险如果长期得不到有效释放,不仅会使市场主体和监管当局滋生麻痹心理,放松对风险防控的警惕,更有可能积聚成更为严重的系统性风险,国内发生多起网络信贷公司“跑路”事件就是很好的例证。
三是期限错配风险。当前,一些互联网金融模仿银行和基金合作,建立“资金池”业务,所形成的理财产品时间分布周期短,几周、几天,甚至一天的都有,如果某些投资项目资金周转不过来,到期无法偿还,这些就容易形成短期投资产品长期化,就只能依靠后来产品的资金,形成期限错配,如果发生资金链断裂,这种击鼓传花的方式就无法完成。如最近出现的天使计划、淘金贷等P2P(Peer to Peer,人人贷)风险事件的接连爆发,看似“蓬勃发展”的P2P行业正遭受越来越多的争议和质疑。
四是法律制度风险。目前互联网金融行业尚处于无门槛、无标准、无监管的“三无”状态,群众对互联网金融的认知也停留在浅层次上,政府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现象仍在调研立法阶段,还没有形成一整套完备的法律法规约束互联网金融行为,法律制度对互联网金融仍然是个“空白”,导致部分互联网金融产品(尤其是理财产品)游走于合法与非法之间的灰色区域。对违约纠责更是没有具体明确的约定,余额宝及类余额宝产品说明书和合同上仅仅是产品构建者自己对自己说,没有第三方,相关法规中对于网上交易权利与义务的规定大多不清晰,极容易造成法律责权利的纠纷。
五是货币政策调控风险。传统经济下,中央银行运用再贴现、存款准备金率和公开市场业务等工具影响中介目标,从而实现最终政策目标。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互联网金融企业不受法定存款准备金体系的约束,实质上导致了货币乘数的放大,使得货币流通速度的变化空间变大,这样就很难确定M2理论值,影响了货币政策取向。同时,互联网金融的融资额游离于社会融资总量之外,使得社会融资总量不能准确反映金融与经济关系,以及金融对实体经济支持程度。因此,在互联网金融未纳入有效的监管体系时,将直接影响货币政策的实施效果,影响货币政策逆周期调节作用的发挥。
六是信用信息滥用风险。银行机构使用个人或企业信用信息时都有一套监管措施,要对客户的信用信息保密,而互联网金融企业通过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得到的客户信息目前却没有什么约束机制,如果滥用将会对个人和企业造成损失[3]。如果个人信息被恶意利用,轻则私生活遭到骚扰,重则有可能使个人信用被非法盗用,甚至个人支票被伪造或信用卡被非法盗用以致个人财产损失的情况出现。近期,在互联网上出现的支付宝“内鬼”泄密事件就是个很典型的案例。目前,个人信息被滥用的情况,还很难找到相关的补救措施。
七是信息不对称风险。互联网金融的业务模式一般在虚拟的网络空间实现,对于客户的交易身份、信用评价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如果客户精心包装、刻意打扮,就容易掩盖其真实情况,若提供的数据不真实,就会导致基于数据分析进行的互联网金融业务活动产生很大的风险。无法验证最终借款人提供资料的真实性、没有独立第三方能够对此进行风险管控就成为硬伤。同时,P2P公司的资金进出、项目结算、坏账率等数据无人监管,形成信息不对称风险。对投资者来说,在P2P网站投资,需要冒两大风险,其一是“平台诈骗”,也就是投资者遭遇平台赤裸裸地跑路;其二是“资金挪用”,投资者根本无从得知自己的资金去向。
八是技术手段风险。互联网企业如果开展理财、支付、基金买卖等金融业务,就需要确保安全,然而,与传统商业银行具有很强独立性核心业务系统不同的是,互联网企业往往处于开放式的网络通信系统中,TCP/IP协议自身的安全性面临较大的非议,确保开放环境下的信息安全,必须要有持续的高投入,无疑会加大企业运营成本。同时,互联网金融产品对手机过于“依赖”容易产生安全隐患:只要手机被控制,或者手机卡被复制,不法分子就有可能进行某些设置,比如修改密码、开通无线支付、开通余额支付等,通过这些手段盗窃用户的资金。近期多起余额宝被盗刷事件折射出支付宝在安全上所存在的某些漏洞,如果这些漏洞确实存在,那么支付宝提升安全保障将刻不容缓。
九是信息安全风险。互联网金融的运作平台首先是互联网,其服务方式、跨领域的业务开展、开放与透明的市场经营环境,使其具备了互联网所包含的信息安全的动态性、综合性等特点,因此,互联网上的信息安全风险也成为一大风险因素。而目前,我们的互联网金融支撑保障体系的发展速度远远落后于互联网金融业务运营的发展,甚至还没有国家层面的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保障机制,这些都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制约因素。
四、互联网金融监管路径选择
(一)加快法规制度体系建设
一是加快制定互联网金融相关的国家标准和部门规章,立足互联网金融发展战略,协调相关部委出台或完善有关制度,并发布网络金融行为指引和国家标准。开展网络金融服务的顶层监管设计,加快互联网金融法制建设,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互联网金融的外延和内涵,明确发展方向和行业准入门槛,以及各交易主体的权利和义务,通过合理分工,有效引导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良性竞争,打造业务相互补充、线上线下互动、信息资源共享的合作关系,为客户提供高效的金融服务,并由此形成专业性更强、分工更精细的金融服务体系。
二是在国家层面建立互联网金融监管框架,制定互联网金融配套法律体系,规范互联网金融盈利模式及企业治理结构,如制定识别数字签名、保存电子交易凭证等网络公平交易规则,完善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制度,修改现行法律、法规中与互联网金融发展不相适应的条款。在实际法规实施中,既要保护互联网金融这一新的事物健康发展,又要规范互联网企业的经营行为,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
(二)加强机构管理体系建设
目前,国内互联网金融业务包括券商业务、支付业务、信贷业务和保险业务。国内除BAT(百度、阿里巴巴和腾讯)三大互联网巨头综合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外,还有以支付宝为代表的互联网支付企业,以快钱、汇付天下为代表的金融型支付企业,以人人贷为代表的P2P融资平台,以点名时间为代表的众筹融资网站。这些企业规模大小不一,经营业绩差异很大,既有实力强、口碑好的大型电商、IT企业,也有临时拼凑起来的小公司,良莠不齐,加强监管就必须明确互联网金融从业者的准入门槛。一是要健全机构监管体系。针对各类依托于网络技术的新型金融服务,按照功能性监管模式,在央行、银监、证监、保监等部门设立新型金融服务监管机构,负责推动各类新型网络金融服务相关管理办法与实施细则的制定与执行,并据此开展互联网金融风险管理工作;同时,各监管部门之间应实现信息资源共享,相互开放各自的信息资料库,并定期通报各自的监管情况,促进联动监管,提高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的准确性和时效性[4]。二是要加强国际合作。建立国际金融监管合作体制,强化各国金融监管当局的信息沟通,对可能出现的国际司法管辖权冲突等,及时与相关国际组织或有关国家的金融监管当局进行磋商。
(三)加强非现场监管体系建设
网络的开放性、虚拟性使传统的资本充足率标准及现场监管等手段难以对互联网金融实施有效监管。互联网金融依托大数据,因此在未来的监管框架设计上也应该更多地对数据进行分析。可以预见,非现场检查是未来互联网金融监管的主流形式。监管部门应做好设计,借助计算机系统强大的数据分析能力,开展非现场监管,建设监控与审计系统,通过监控与审计系统开展互联网金融交易踪迹审查,充分掌握互联网金融企业的经营过程和全貌,履行好对互联网金融合规、合法经营的监督职责[5]。监管机构要建立专司监管互联网金融的部门,整合监管力量,培养监管人才,依托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的研究成果把握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趋势,增设互联网金融的学科专业,从基础开始普及;同时,招聘既懂网络运作又懂金融的复合型人才,促进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的未来在于普惠金融,要融通普惠百姓,服务中小微企业,其秉持的是“开放、平等、协作、共享”精神和理念。目前,整个互联网金融还是监管的“真空”,这就要求其必须加强行业自律。一是要成立相应的行业自律组织。我们欣喜地看到,2013年底国内成立的互联网金融专业委员会正是这样的行业组织,该组织颁布的《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公约》(以下简称《自律公约》)内容包括:打造开放平台,融通普惠百姓;推崇自律精神,坚持阳光运营;接受各界监督,提升行业公信;强化风控体系,完善披露标准;探索业务创新,推动经济繁荣;寻求合作共赢,反对恶性竞争;尊重客户权益,支持信息共享;回归金融本质,履行社会责任。《自律公约》的出台对整个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二是要进行专业化运作。互联网金融已经影响到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已经形成200多个细分行业,整个行业也呈现出多元化、差异化的发展路径,出现了网络贷款、大数据金融、互联网金融门户、第三方支付、众筹融资、在线金融信息服务等多种模式,业态也完全不同,但其本质依然是金融行业,这就要求其在经营上开展专业化运作,遵守金融行业的相关政策规定,加强自我约束。三是警惕触及红线。互联网金融要做大做强,成为发展经济、促进社会进步的生力军,重视行业自律尤为重要,无论涉足的是何种性质的企业都必须按照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自身规律寻求良性发展,不能触碰非法吸储和非法集资两条红线。
(五)加强风险防范体系建设
构建风险防范体系尤为重要。一是要树立风险控制观念。互联网的开放环境,会形成各种风险,比如计算机病毒、电脑黑客的攻击、网络数据传输故障等,这些都会影响互联网金融的资金安全和正常运行。尤其是在现阶段,互联网金融刚刚起步重复,多数互联网金融企业是由互联网企业转型而来,对金融风险的判断、辨识水平还处在一个较低的水平,防控风险的水平也相对偏低。因此,互联网金融企业更应该树立全面风险防控观念。二是加强经营管理过程的风险防范。银行、保险、证券等传统金融机构都是在长期发展过程中建立了较为严密的风险控制系统,这些都是在无数次血的教训中总结出来的,互联网金融尽管有自身特点,但是也要遵循风险防控和内部经营管理的一般规律,优化业务流程,建立有效控制风险的约束机制,避免在经营环节出现风险,严格遵守岗位责任制,培养从业者的金融意识和投资管理能力。
(六)加强信息安全体系建设
互联网金融机构根据数据分析结果可以掌握客户的偏好、信用情况等信息。但是,这些数据一旦遭到窃取、非法篡改,将对个人隐私、客户权益、人身安全构成威胁,因此,构建重要的信息安全“盾牌”也成为发展互联网金融的重中之重。一是建立可信网站识别体系。通过第三方电子认证机构对网站的真实性进行验证,实现可信网站验证升级,构建对诈骗网站的事前有效防范机制,形成互联网金融交易监控及反欺诈共享平台。二是制定互联网金融信息安全标准规范,指导互联网金融业务服务平台安全建设和运营。三是加强金融交易安全保障。通过安全检测、引入电子认证技术、开发新型认证设备等方式,保障用户交易终端环境、交易信息和认证安全。四是建立防御体系。以国家安全战略为指导,建立包括国家金融行业主管部门、互联网服务机构和安全服务企业在内的信息安全服务保障联盟。整合互联网络、社交平台、政府征信资源等数据信息,面向互联网金融行业提供统一权威可信的征信服务。
五、结束语
互联网金融的发展是全球大势所趋,也必将在中国获得蓬勃的发展。所以,各方要充分重视互联网金融蕴藏的潜在风险,并采用有效的治理方式,最大限度地挤出互联网金融泡沫,营造良性和可持续发展环境,推动我国金融服务业跨越式发展。在此我们也欣喜地看到“一行三会”秉持包容与创新的理念,正在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政策出台的调研,相信很快就能看到结果,我国的金融创新必将在政策的引领和保护下,走上健康可持续发展之路。
[1]郑宝利.正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挑战[N].金融时报,2013-10-22.
[2]谢清河.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问题研究[J].经济研究参考,2013,(9):21-22.
[3]张明.警惕互联网金融行业的潜在风险[J].经济导刊,2013-10-05.
[4]曾刚.积极关注互联网金融的特点及发展——基于货币金融理论视角[N].银行家,2012,(11):34-36.
[5]蔡思隽.互联网金融:谁的盛宴[OL].中国外汇,2013-08-01.
1003-4625(2014)07-0064-05
F832.3
A
2014-04-28
徐庆炜(1965-),男,河南许昌人,高级经济师,副行长;张晓锋(1970-),男,河南禹州人,公共管理硕士,经济师。
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