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4-03麻松涛
麻松涛
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ProblemandStrategyforAppraisalofForensicEvidentiaryMaterialinthePeople’sProcuratorates
麻松涛
法医学;文证审查;检察机关
2013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委会通过的《人民检察院法医工作细则》对法医文证审查做了权威的法律解释,细则中把法医文证审查规范为技术性证据审查,是指具备法医鉴定资格的人员,受检察机关办案部门委托或指派,就案件中涉及的法医学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判断,并提出审查意见的专门活动。这一定义是与法律规定相吻合的,在2012年《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68条第2款规定:“公诉部门对审查起诉案件中涉及专门技术问题的证据材料需要进行审查的,可以送交检查技术人员或者其他有专门知识的人审查,审查后应当出具审查意见。”本文结合案例对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进行讨论。
1 案例报告
案例1:王某,女,被人击伤左耳部,造成鼓膜穿孔。当时公安机关做的是文证审查意见书而不是法医鉴定意见书,而且另一社会鉴定机构的文证审查意见结论都为鼓膜穿孔构成轻伤。其一,该案中证据均为文证审查意见;其二,该案中文证审查的依据都只有王某提供的门诊病历,却未见有法医学检验。审查后认为根据文证审查意见的性质和特点,其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效证据形式,不能应用于司法机关外部参与诉讼活动。其次,要求公安机关应对王某实际伤情进行重新检验并出具法医鉴定意见书。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据此退回公安机关。结果王某因故息诉罢访了。
案例2:在薛某涉嫌寻衅滋事一案中,被害人张某身受4处轻伤,均属刀砍伤,创口累计长达80 cm。从损伤情况判定,受害人伤情应当属于比较严重的。在阅卷及听取办案人员介绍案情时,得知受害人曾有昏迷史,伤后在市内某医院住院医疗。然而,案件中的鉴定意见书中却对住院病历只字未提。办案人员调取了受害人的住院病历,病历中显示受害人存在有明确的失血性休克的情形,属于《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87条明文规定的重伤情节。随后检察机关出具建议公安机关重新鉴定的文证审查意见。后经法医学再次鉴定确定应为重伤,按故意伤害罪的重伤情节判决。
2 讨论
2.1 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与法医学鉴定意见书二者都是由法医作出的,都具有专业性等,但这些共同性并不代表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的证明能力就等同于法医鉴定。二者不同之处:①法律地位不同,法医学鉴定是一项相对独立的诉讼活动,形成的鉴定意见是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的8种证据之一。而法医文证审查是指检察技术部门的专业检察技术人员对案件中涉及的技术性问题及技术性证据进行审查的一项内部诉讼活动。法医文证审查形成的审查意见不属于法律证据的表现形式。文证审查的法律依据是新刑事诉讼法第48条: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法院庭审阶段经质证后方可认证,做证据使用,而对侦查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也需检察机关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实际上,技术性证据与其他任何证据一样,存在有虚假的可能性。②通常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是法医依据案件材料、鉴定材料(包括活体、尸体)等作出。而检察机关法医文证审查意见书是检查案件已有的法医鉴定意见,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鉴定意见的明确表示。对不同意原鉴定意见的,要充分说明事实根据、科学根据和法律根据,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以减少冤假错案的发生。文证审查可以提出重新鉴定的请求,但不应作出新的鉴定意见。
2.2 法医学文证审查性质与作用法医学文证审查意见书虽然也是法医经过对原有资料分析判断后作出的,但其性质、依据和证据表现形式等方面与通常的法医学鉴定结论有明显区别,其证明效力不能等同于法医学鉴定,也不能代替法医学鉴定使用。而且,由于文证审查不检验被鉴定人的真实伤情,因此一旦文证材料中存在有虚假情形,其更容易流于形式,其证明能力不可能与正常法医的鉴定意见书相提并论。文证审查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效证据形式,就不能用于司法机关外部参与诉讼活动,如案例一所示。在检察机关审查案件遇到只依据被害人提供的门诊病历,而不去调查病历的来源和真假,就出具意见的证据应不属于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有效证据形式。是对犯罪嫌疑人人权的一种藐视和侵犯,也是对刑事诉讼法证据规定的一种无知。
2.3 法医文证审查存在的问题检察机关的法医文证审查主要来自侦查监督和公诉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的法医学鉴定、省政府指定医院的医学鉴定、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等,其中以公安机关的法医学鉴定最多。检察机关在审查鉴定意见的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有:①伤情鉴定大多不附带病历,造成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情记录无法与原始病历记载比对,难以甄别真伪。②伤情鉴定大多不附带照片,造成鉴定意见书中的伤情无法与真实伤情对比,无法甄别鉴定意见书是否对伤情如实反映。③由于文证审查不检验被害人真实伤情。比如鉴定书中的伤口、疤痕的长度等,就很难发现潜在的虚假问题,更难发现鉴定书有意遗漏的伤情。目前鉴定意见书是可以单独使用的,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鉴定意见书必须和照片、病历等附在一起才能使用。鉴定意见书本身就是一种证据形式,这就给要求鉴定机构必须提供照片和病历带来了难度。而检察机关对刑事案件中的各种技术性证据的审查过程是技术部门服务于整个刑事诉讼活动的一个环节,是不收费的。但是调取病历、提取照片却需要相关费用,需要耗费一定的人力物力。目前,各鉴定机构的法医鉴定水平良莠不齐,并且可能对调取资料存在一定的抵触情绪。而且,如果每一起伤害案件的文证审查都要去调取病历、提取照片,社会成本的消耗也是惊人的。检察机关在侦查监督阶段由于有批捕时间限制,如果要比对真实伤情,在短暂的一两天时间里是很难完成的。这就造成了检察机关对大量伤害案中的伤情鉴定只能以审查鉴定意见书为主。在对于缺乏病例、原始照片等案件的鉴定意见书,仅通过文证审查形式能发现案件中存在问题的少之又少。如果鉴定意见书存在瑕疵或虚假,未如实反映真实伤情,那就更难发现问题,如案例二所示。此时,检察机关的文证审查就容易流于形式,造成文证审查人员仅是疲于应付。同时,由于目前法律并没有硬性规定技术性证据必须送交技术人员进行文证审查。案件的技术性证据不进行文证审查并不影响案件的批捕和起诉,所以部分检察机关的案件经办人员,往往认为没必要进行文证审查而直接批捕和起诉。因此,在法理上存在有错误鉴定引起检察机关不当批捕和起诉的可能,检察机关技术人员的作用也不能在办案中得到充分和有效发挥。
2.4 开展法医文证审查的对策探讨检察机关的法医不仅可以是司法鉴定人,也可以是经过国家司法考试认可的检察官。他们大多有法医专业知识,擅长法医专业,能够承担起对案件中法医鉴定意见书审查判断的重任。
作者认为要使法医文证审查发挥真正的审查判断作用,减少冤假差案的发生,可考虑建立检察机关技术监督机构,由检察技术人员来对技术性证据进行一定的查证属实。由于伤害案件中伤情鉴定的重要性,出具轻伤以上结论后整个刑事诉讼都在围绕着法医鉴定意见在运转,一旦以错误结论为依据会造成大量司法资源的浪费。把人先抓起来再去审查鉴定有没有问题,这给纠错带来一定难度,也会带来社会、法律压力。作者认为检察机关法医技术性证据审查应该可以独立开展工作,并应授予技术人员相应的检察权。在办案单位可能对犯罪嫌疑人实行强制措施前,对公安机关、社会机构等出具了轻伤以上鉴定结论,连同依据的主要鉴定资料、伤情照片等送交技术检察官进行审查判断后,才能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在检察机关技术人员认为审查的鉴定意见书中可能存在虚假或瑕疵的伤情,有权对被害人的真实伤情进行比对。发现错误后以技术性证据审查意见的方式要求办案单位重新鉴定,这对提高整个司法鉴定的权威性有着不可估量的价值。
2013-12-10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技术科,河南商丘 476000
麻松涛(1976-),男,河南商丘人,检察官,从事法医文证审查与鉴定工作。
D918.9
B
1672-688X(2014)01-0068-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