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疑伤从轻”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2014-04-03宋传营
宋传营,王 军
“疑伤从轻”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的应用
ApplicationofPresumptionofInnocenceinExpertTestimonyofForensicMedicine
宋传营1,王 军2
疑伤从轻;无罪推定;法医学鉴定
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是我国刑事司法改革的进步,它降低或避免了冤假错案的发生率。从“有罪推定”到“疑罪从无”的刑事司法进步联想到司法鉴定实践中鉴定依据的病历资料和检查资料存在的问题,对鉴定结论及意见的影响值得深思。把可疑的诊断意见当成鉴定依据使用,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就有可能是错误的,在案件诉讼中使用就会造成错案发生。因此疑罪从无的理念是做无罪推定,先以无罪推定,有证据时仍可认定有罪,而不致冤假错案。司法鉴定是依据目前资料和伤情进行损伤程度等级认定,是已有伤而定程度,而不是有无伤的判定,二者不同。但二者理念相通,应改为“疑伤从轻”,有合理存疑应从轻,待之后有证据的可重新鉴定。对于可疑的诊断意见必须进一步论证,复查对比,科学分析确定为明确诊断结论才可作为鉴定依据使用。要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掌握使用鉴定依据,形成“疑伤从轻”的思想观念。因此,在法医学的司法鉴定中也应遵循这一原则,供同行们参考。
1 案例报告
案例1:在审查一起伤害案件的卷宗资料中,受害人的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与病历资料记录有存疑诊断。病历记录伤者耳后有一8.0 cm创口,表现为钝锐伤共存的特征,血压64/44 mmHg,呼吸次数20次/min,脉搏90次/min,贫血貌,面色苍白,口唇紫绀,大汗淋漓,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公安机关据此评定为轻伤。经审查后认为,诊断失血性休克为存疑诊断意见,分析认为,头部仅有8 cm创口,况且有钝锐器共存创口,创口本身有造作伤嫌疑。其次,结合案情受伤1 h即住院处理伤口,没有大血管损伤,失血量难以达到引起休克的失血量,不能依据这样的诊断评定为轻伤,应作为存疑诊断,经再次复核鉴定不构成轻伤,纠正了错案的发生。
案例2:一起伤害案件中公安机关初次鉴定以伤者头部CT有颅骨骨折,颅内有气体影,评定为重伤。嫌疑人对鉴定不服,家属上访,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审查伤者CT片显示颅骨骨折毫无疑问,但颅内有气体影诊断可疑。CT片中显示仅颅板内有两个针点样气体影,是在硬脑膜外或硬脑膜内无法认定。硬脑膜破裂或开放性颅脑损伤的诊断存在可疑,应遵循“疑伤从轻”观点建议重新评定损伤程度,后评为轻伤,最终使案件顺利诉讼。
案例3:一起伤害案中,伤者为受伤后1个多月检查显示有硬脑膜下血肿,公安机关依据病历诊断的迟发性脑膜下血肿,评定为重伤。嫌疑人对鉴定不服,要求重新鉴定。某高校司法鉴定中心认为伤者硬脑膜下血肿与自身疾病因素有关,外伤为诱发因素,不予评定损伤程度。因前后鉴定意见不一致,案件双方当事人长期上访,嫌疑人长期羁押不决。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如能形成共识,对这一类存疑诊断遵循“疑伤从轻”、“疑罪从无”原则,或不予评定损伤程度,就不会造成这么多反复鉴定,多个鉴定结论共存的现象。
2 讨论
2.1 “疑罪从无”的定义及意义疑罪是指司法机关对被告人是否犯罪或罪行轻重难以确证的情况,是司法实践难以避免的常见现象。“疑罪从无”原则是现代刑法有利被告思想的体现,是无罪推定原则的具体内容之一。即:既不能证明被告人有罪,又不能证明被告人无罪的情况下,推定被告人无罪。“疑罪从无”的司法原则,不仅仅是解决刑事疑案的技术性手段和原则,它折射出法治建设进程中对法律价值的重新协调和平衡,对公民人权的保障和尊重,它是现代刑事司法文明和进步的重要标志之一。
2.2 法医学司法鉴定遵循“疑伤从轻”的现实性法医学鉴定意见是《刑诉法》里的第48条规定的证据之一。《刑诉法》第187条规定:……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绝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由此可见,鉴定意见能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能不能正确解决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还须经过法庭质证,如果不严格掌握鉴定依据,所出具的鉴定意见可能不被法庭所采用。疑伤多是指伤已存在或已鉴定,而伤的轻重程度认知不同,尤其是缺乏充足依据的临床诊断或与其他证据有冲突的鉴定意见,如案例一。因此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对鉴定意见有合理怀疑项,尤其是鉴定依据存疑时应参照“疑罪从无”的法理原则,遵循“疑伤从轻”的原则,尽量避免有瑕疵的鉴定意见进入诉讼程序,对减少错案的发生具有强烈的现实性。
2.3 鉴定依据存疑的客观因素①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由于被鉴定人自身因素可造成偏差。无论是故意伤害案、交通事故案、医疗纠纷,还是自身疾病就诊,医生都必须记录病人的病史,这些记录是病人的主观感觉陈述,因此由于伤者和病者的心理区别,所叙述的病史轻重程度及侧重面就有所不同,病者就医时需获得临床医生的帮助,对其疾病希望作出最正确的诊断和最恰当的治疗,就医时就会实事求是地向医生陈述自己的病情,这些病史记录是可靠的。当法医学鉴定案件的伤者就医时,由于伤者可能存在一种“赔偿获益心理”或“惩罚报复”心理,对自己的伤情叙述往往夸大其词,从而误导医生的诊断错误,因此会出现存疑的诊断。②临床医疗医生诊断治疗与法医临案鉴定诊断的要求不同,虽然临床医疗学和法医学都是医学的一部分,都是研究机体组织损伤,在病历记录中,临床医疗医生描述损伤面积、创口长度只写约为或估计数字。然而,法医学检验鉴定时要求的是准确数字,并要求记录损伤形态等表现特征,医疗医生虽然也力求最正确的诊断,但比起法医学司法鉴定中要求正确性的诊断还有着不同的程度。医生以康复为目的,在诊断上放得较宽,尤其是一些较复杂病人,可凭经验作出诊断,甚至可同时作出多个不同诊断。对于依据尚不足的,常在诊断名称后加上问号以便逐步排除。所以病历资料会出现难以满足法医学鉴定的需要,这就要求法医学司法鉴定人在鉴定中不能完全依赖病历资料的诊断意见,要加以分析印证,去伪存真,力求鉴定依据的正确性。有些复杂疑难病人确实不能明确诊断的作者认为应存疑不用。③临床医疗医生与法医对损伤的形成机制要求不同。由于临床医疗医生对病人的治疗及康复关注较多,对损伤形成机制关注较少,而法医对损伤形成机制却要求必须科学推断,认真论证,确定是否符合当时的致伤情形,这样作出的诊断意见才能保证鉴定意见的客观公正、科学正确,保证减少错案的发生,如案例二所示。④伤与病共存的复杂关系因素。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经常碰到在某一被鉴定人身上伤与病共同存在的复杂情况,有时被鉴定人存在的表现难以分清是疾病占主要因素还是损伤占主要因素。此时不认真科学论证分析,就容易造成诊断错误,而出现错误的鉴定意见。这种情况下,法医学司法鉴定人更应遵循“疑罪从无”的原则,形成“疑伤从轻”的思想观念,保证减少错案的发生。
2.4 从“疑罪从无”到“疑伤从轻”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的适用价值从以上鉴定依据存疑的客观因素中可以看出,诊断意见的不正确是多方面的因素。在司法鉴定实践中如果不能正确对待,就容易出现一个伤者出现多个不同的鉴定意见,使案件诉讼陷入僵局,久拖不决。甚至造成当事人长期上访而缠诉,降低了法律的威严和神圣,造成诉讼资源浪费,增加诉讼成本,也降低了法律的效果和社会效果,如案例三所示。因此,在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如能吸收“疑罪从无”的原则成分,“疑伤从轻”其价值作用非同一般。
总之,从诊断依据实际存在的问题,结合鉴定实践工作遇到的案例,对于可疑的诊断需要认真分析论证,充分结合法医学临床鉴定检验的客观指征,正确认识病历资料在鉴定中的价值,要达到科学与法律的统一,保护受害人和尊重公民人权并重的观点,使鉴定意见要更显其客观公正科学。所以坚持“疑罪从无”、“疑伤从轻”的原则对待鉴定工作,对于防止冤假错案,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无罪者不受刑事追究,有罪者受到刑事法律应有的惩罚具有重大的法律意义和实用价值。
2013-11-20
1.开封市杞县检察院,河南开封 475203 2.开封市兰考县检察院,河南开封 475000
宋传营(1961-),男,河南开封人,主检法医师,从事法医学鉴定和研究工作。
D918.9
B
1672-688X(2014)01-006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