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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从业者、新闻伦理和媒体问责①——基于欧洲和阿拉伯14个国家的比较研究报告

2014-04-03苏姗娜芬格勒托比亚斯埃伯温朱迪斯派斯庞慧敏

关键词:问责责任措施

【德】苏姗娜·芬格勒,【德】托比亚斯·埃伯温,【德】朱迪斯·派斯,著;庞慧敏,译

(1.多特蒙德工业大学 国际新闻研究所,德国多特蒙德44221;2.山西大学文学院新闻系,山西太原030006)

2011年发生在英国《世界新闻报》的窃听丑闻,及随后举行的旨在调查“文化、实践和报业伦理”的列维森听证会,这些事件提醒我们这样一个事实:要捍卫新闻自由,民主社会仍需继续谨慎处理维护新闻自由和确保伦理行为之间的关系。过去的几年中,有关大众媒体在现代社会的突出作用,越来越多的媒体研究者强调,迫切需要保持大众媒体的责任(Nordenstreng,1999)。相关的媒体专业人员响应了这一号召。除了最近英国媒体曝出的丑闻外,美国最负盛名的报纸《纽约时报》(2003年 Jayson Blair[1])和德国的《南德意志报》(2001 年Tom Kummer[2])也曾出现过相关的丑闻。但是,需要强调的是,所有这些新闻界的丑闻最终都是在新闻界内部被广泛讨论:对于《世界新闻报》的丑闻,以严肃报纸著称的《卫报》首先报道了这一事件,让公众认识到,英国娱乐性小报存在着严重的道德伦理问题;在《纽约时报》和《南德意志报》的媒体虚假报道案例中,这两份报纸揭开了内部自身存在的问题,分别导致了Jayson Blair和Tom Kummer丑闻。因此,媒体自己管理和维护着自己的责任,并没有国家或其他决策者的介入。

大众传媒本该真实客观地为社会提供有质量的信息。观察家们认为,就规范性来说,媒体的品质应该被监督,因为在民主社会中,媒体具有独特的功能。然而,记者和媒体常常辜负大众的期望,“媒体可能制造严重伤害”,但它“不会触及法律”(Bertrand,2000,p.22;Baldi,2007,p.17)。新闻业被认为是“公共产品”(如McQuail,1992),就伦理层面来说,它倡导对社会的公信力和责任感。媒体制造公共空间,对诸如政治等事件进行争论与交流。记者对媒介公信力和责任感的认知对加强当前和未来媒体的品质至关重要,因此,制定一套完善的评价手段尤为关键,它是民主社会运行的支柱,其长远目标是维护媒体自由和构建多元化媒体。

鉴于媒体系统自身产生的许多外部效应,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媒体责任是靠各种各样的“非国家手段”(Bertrand,2000)来维系的。作为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商业期刊和大众媒体的报纸委员会、监督专员和媒体批评家们有责任监督新闻工作者的职业行为,追踪新闻工作者的不法行为,不仅要维护新闻自由,还要阻止国家干预新闻业。①在新闻自由受限或没有自由的国家,国家(或宗教)政权监视媒体行为并对新闻工作者的“错误”进行惩罚,http://www.rsf.org记录每年新闻自由指数。《追随北约》(1990,pp.4,36),也被称为“不成文法”,即所谓的非正式规范,其实也是一种道德规范;从文化意义上来说,它也是一种成形的标准和价值规范,影响着新闻工作者的行为活动。此外,近年来出现了对新媒体问责措施的探讨,大多数都是以在线形式存在。有些为新闻工作者提供网络论坛,以讨论新闻工作标准和媒体品质。如记者博客、新闻编辑部博客,以及在线监督。另外,新的媒介监督手段有了长足发展,它促使受众参与媒体责任维护。其中,用户博客和评论功能提供了新闻报道的新方式,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提供了新的在线应用(如投诉表格、由报业委员会和媒体监管部门组织的投票会)。当然,受众还可以通过Twitter和Facebook发出批评之声。

依照Shoemaker和Reese([1991]1996)关于新闻业影响范围的模式进行分类,对于已制定和改进的媒体问责措施而言,当今世界上大部分地区媒体责任监督的先行者——报业委员会和行业期刊的作用只停留在媒体日常活动层面。而绝大多数“敏感的”手段,诸如监督员、新闻编辑室和记者博客披露的行业不轨行为都是由从业者个人或是组织曝光的。在一些国家,由政府主导的新闻监督仍然很强大,一些措施的实施会涉及多个层面。新闻委员会从属于新闻从业者工会,它可以作为这一领域的中心,因此可以将它定位在一个专业的、不独立于媒体之外的组织。特殊的媒体问责措施可由这一委员会或是这一领域的精英们对媒体施加压力,这在2011年(直到现在)的突尼斯革命中非常明显。因此,比起在民主国家中,媒体问责措施在非民主国家中更需仔细分析,也许表面上看他们没有国家控制手段的介入,但实际上是由国家政权控制的。

一 研究计划

维护新闻自由和媒体多元化是新闻媒体的义务,也是近年来全世界媒体从业人员热议的话题:

1)2013年,一个关于媒体自由和多元化的欧盟高级别小组发布了一份报告,涉及欧洲媒体竞争、媒体多元化和媒体责任。[3]这个决策小组由欧盟委员Neelie Kroes于2011年倡议组建而成。当时,欧洲议会正关注欧尔班执政下的匈牙利政府如何加强媒体法律。在众多的建议当中,这个高级别小组强烈建议扩大现有报刊委员会的权力,而且要求所有的欧盟国家成立媒体委员会。

2)几年前,在一份关于媒体多元化的报告中,欧盟委员会(2007)提出“自发或联合的媒体监管模式”作为监督媒体多元化的手段。②然而,欧盟的这份文件中提到的各种手段,仅涉及新闻法和记者的行为准则,而忽视了近年来兴起的新媒体的问责措施。[4]

3)在1636号决议中,欧洲议会议员大会审议通过,媒体自律是民主社会的标志之一。[5]

4)欧洲安全与合作委员会(OSCE)(2008)制定出一份“媒体自律指南”,目的是约束东欧国家的媒体从业者。③然而,尽管这个指南侧重于媒体问责措施,例如新闻评议会和伦理准则等,但是它遗漏了媒体问责措施的创新形式,没有遵循科学方法。[6]

5)在中东地区建立新闻媒体机构(如,国际记者培训机构)的构想,提出了在突尼斯或埃及等国的过渡时期,建立新的伦理准则和自我监管框架的必要性。[7]

除本研究之外,很多其他传媒研究者已经对这一主题讨论得很广很细致了。然而,到目前为止,从比较新闻学的角度来说,关于媒体义务和责任的相关研究还是一个空白。我们用调查分析的研究方法,对“欧洲国家的媒体责任与透明度”这一前人未涉及的国际性课题进行探索,以揭示不同国家的媒体责任结构现状,从而评估互联网和社交网站自律的影响,最终目的是理解新闻记者对媒体自律和责任的态度和经验。

迄今为止,还没有充分的实验数据可以证明,新闻记者自己如何认识媒体问责措施对新闻业标准的影响。同时,我们对东欧国家的媒体责任和品质现状也知之甚少,在变革过程中,媒体的自律机制只建立起一部分(Thomass & Tzankoff,2001,p.247)。在阿拉伯国家,虽然有关媒体伦理和自律的问题被阿拉伯新闻从业者放在议程最突出的地位,但是在这些国家几乎不存在媒体问责研究(cf.Hafez 2008:4)。新闻记者们对报业委员会和已建立起来的媒体问责措施的真实看法是什么?他们如何评价诸如媒体法律和新闻教育等语境因素?在不同国家,新闻专业主义程度有高低之别,再加上不同的政治、经济和技术等语境,记者们的认知度有差异吗?东欧国家的新闻记者们对新增的媒体问责措施是如何评价的?这些新增的内容主要是与网络相关的。在这些国家,网络的普及率很高,而大众媒体的规制意识则相对较低。那么,公众对媒体的绝大部分批评是否被新闻界忽视?新闻记者是否注意到公众个体通过Twitter或是Facebook对他们进行攻击?就新闻职业准责和职业价值观(Hanitzch等,2010)“全球化”的讨论,在欧洲和阿拉伯世界的新闻记者能够做到对媒体责任的普遍认同吗?这些都是本研究重点探讨的问题,并在本文中论述研究结果和初步结论。

二 文献综述

尽管此研究与社会发展高度相关,但是有关的学术文献却非常少。根据学科分类,媒体责任可以作为一个学科领域进行研究。就目前所查阅的书籍和文章而言,还未见跨国家和跨文化的媒体责任和媒体问责措施的比较研究。Laitila(1995)&Bertrand(2000)首创将欧洲报纸有关媒体责任的内容进行编码之后进行比较分析。此外,Bertrand进一步研究了“媒体责任体系”的发展,而且,他定义了诸如欧洲的报业委员会、监督专员词条。Nordenstreng(1999)曾对几个欧洲国家的媒体自律结构和实践进行了分析。Hafez(2002)比较了欧洲国家与阿拉伯国家的报纸准则。Limor&Himelboim(2006)对94个国家242家报纸规则中是否包含反对第二职业的条款进行了分析比较。Wiedemann(1992)、Poettker&Starck(2003),以及Puppis(2009)比较了欧洲国家报业委员会的历史和结构。最近,Eberwein等人(2011)对欧洲和阿拉伯地区14个国家已经成文或修订的媒体问责措施进行了编辑和整理,这也是本课题初期阶段的成果。除了以上提及的已发表的研究成果,其他有关媒介责任领域的研究基本上都是从本国的角度来分析的,这里不再一一列举。在Eberwein等人整理的报告中可以看到一个完整的概要。

近年来,“媒体透明度”作为媒体责任的同义词偶被提及。准确地说,媒体透明度意味着媒介组织将编辑流程和新闻工作者制作新闻的实践让公众知晓。媒体透明制度有助于受众更好地评价新闻界工作程序和产品质量,但他们不能履行监督和强化的功能。其中,Meier(2009)研究比较了各种媒体透明制度。

关于媒体问责措施的影响研究也非常少见,大部分研究只是对其中的一个方面进行过讨论。Campbell(1999,p.755)对美国新闻部门进行了分析,认为“自律条例的约束在实践中并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欧洲学者也得出了相似的结论(如:Poettker,2010)。对美国和欧洲,对新闻记者的定性研究(如:Fengler,2002;Malik,2004;Porlezza,2005)显示,即便是在精英媒体里工作的新闻记者也避免批评自己的同事和领导,哪怕是媒介议题也有意回避。运用内容分析法进行的相关研究依然得出相似的结论(如:Krüger & Müller-Sachse,1998;Weiss,2004),广播媒体与印刷媒体间也经常相互批评,比如与媒体相关的行业对特殊利益的争吵,他们一般会采取从政治偏见的角度相互指责。对于媒体监督员的相关研究也显示媒体更愿意实践自我约束。鉴于传统媒体自律机制的明显不足——这似乎主要是由媒体专业人员集体或个人的私利造成的——吸引受众的注意可能是更好的选择,可以促使媒体加强问责,但到目前为止,只有极少数的小规模研究涉及媒体问责措施的创新 (e.g.Eberwein,2010;Fengler,2008;Schoenherr,2008;Wied & Schmidt,2008)。笔者曾对2万个博客用户的动机和态度进行调查,这是迄今为止所知的唯一一个相关研究(Mayer et al.,2008)。巴尔迪和Hasebrink(2007)对欧洲公营广播受众进行了研究。目前,一些超国家的政治举措,例如欧盟[8],寻求加强公民的媒介素养,这可能会间接增强公众对新闻质量的意识,同时,还会加强对未来媒体责任的要求。

一般来说,“合格的”新闻记者对媒体责任的态度,例如谁受制于或谁应该受制于媒体问责?这些问题和各种现有的、改良过的媒体问责措施一样,到目前为止还没有进行过任何实证研究。更令人奇怪的是,如今在许多国家,媒体专业人员和观察员已将媒体责任作为一个通用的假设前提而存在,却忽略了媒体责任的动机,如前文所述。已经做过的有代表性研究,如美国学者和德国学者分别对两国新闻记者的问卷调查(美国:Weaver等,2006;德国:Weischenber等,2006),以及最近 Hanitzsch等人(2010)所做的问卷调查,其中涉及新闻记者的专业和道德态度等问题,却没有提及媒体责任(后者问及受访者对“职业惯例和道德”,“如记者工会等专业组织”和“媒体监督组织”对新闻编辑室的影响的评价等)。因此,这篇论文的作者们认为,应该立即着手调查新闻记者对媒体责任的态度,以便更好地评估不同媒体问责措施对媒体从业人员的影响,而这些限制条例很可能又会削弱记者的影响力。

三 媒体问责映像:新闻文化的概念

在“媒体比较体系”中,Hallin&Mancini(2004)展示了著名的西方国家新闻文化和媒体体系模型。作为扩展研究,他们对东欧、亚洲、非洲和阿拉伯国家的相关比较研究成果也在最近发表(Hallin&Mancini,2012)。

Hallin&Mancini(2004)在他们最初的研究中,对西欧国家和盎格鲁-撒克逊世界确认了三种不同的新闻文化和媒体体系,比较了这些国家的政治和经济特征:

1)自由主义模式(如英国和美国),其特征是解除了对媒体市场的管制,媒体部门几乎不受国家干预,新闻工作者中已建立专业主义文化。(Hallin&Mancini,2004,p.198)

2)民主社团主义模式(如斯堪的那维亚国家,德国和奥地利),在新闻从业者中也建立起高度的专业主义,但是不同于自由主义模式,这些国家的公共广播影响力很大。(Hallin& Mancini 2004,p.143)。

3)两极分化的多元模式(如意大利,西班牙和法国),其区别性特征是,不论是私营还是公营新闻组织,政治因素对其影响力巨大。新闻从业者缺乏专业主义文化气息,印刷媒体的影响力和作用也较为边缘化(Hallin & Mancini,2004,p.89)。

在Hallin和Mancini的分析中,媒体问责措施并没有起太大的作用:他们调查了报业委员会作为新闻专业主义的指示器在不同模式中的生存状态(op.cit,p.110,p.173,p.217),并发现,在两极分化的多元模式的国家中,要么没有报业委员会;要么即使有,作用也很微弱。Baldi& Hasebrink(op.cit.)使用Hallin&Mancini的模式分析广播的公共话语,这是他们对欧洲公共广播受众参与研究的一部分。迄今为止,在媒体责任领域的研究,也没有系统地绘制出一种模式,用以定义和解释“文化的责任”。

在近期的研究中,对欧洲数国的媒体责任现状分析成果令人吃惊。属于自由主义模式的国家在自律机制的成熟度上差异巨大:英国宣称拥有数量巨大的媒体问责措施条款(Jempson&Powell,2011a,b)。美国没有国家级的报纸委员会,因此被认为落后于英国。另外还存在一个问题,美国大量具有政治动机的媒体集团是否试图(或是已经成功)影响了新闻业标准,他们是如何影响的(芬格勒,2008;多明戈,2011)。像奥地利这样的国家——Hallin&Mancini把它归类到民主模式——已有的媒体问责措施和法国、意大利等多元模式国家的媒体问责措施相似(Karmasin等,2011)。Hallin& Mancini认为,多元模式的责任意识一贯较弱,而法国和葡萄牙均属于多元模式,但是这两个国家新闻组织雇佣的监督员却比其他属于自由主义模式和民主模式的欧洲国家数量多。(Bettels等,2011)

此外,按照Hallin&Mancini模式,我们会假定像法国这样政治高度介入媒体的国家,与像美国那样媒体体系解除管理的国家相比,媒体与公众的关系完全不一样。事实上,一个关于媒体的公众认知调查显示,在不同的新闻文化与媒体体系中,对新闻业的信任度不同。

以上的调查结果在一定程度上削弱了Hallin&Mancini模式在媒体责任方面启发式探索的价值,而我们的研究旨在探索除去政治、经济的限制因素外,是否还有其他因素会影响媒体问责在不同国家的实施。

我们的研究涉及的国家共14个,来自上文提到的三种新闻业文化:

1)自由主义模式:英国;

2)民主社团主义模式:芬兰,荷兰,德国,奥地利,瑞士;

3)两极多元模式:法国,意大利,西班牙。

然而,我们的研究突破了Hallin&Mancini模式,增加了三个中东欧国家,他们正处在不同的政治转型期(Dobek-Ostrowska,2012):波兰,爱沙尼亚和罗马尼亚。由于这些国家近年来经历了政治转型,他们的媒体部门或多或少受到限制,我们期望新闻从业者表现出对媒体责任的特别认知。

我们的调查研究也包括两个典型的阿拉伯国家,这是为了扩展研究范围,把几乎没有新闻自由的媒体体系和新闻文化纳入到我们的研究中来,并探寻媒体问责措施是另外一种国家控制的手段,还是一个提高新闻自治的机会。

三是由“擅长、善于”义而转化为对实践主体及事物的审美评价及审美判断。如《诗经·硕人》:“巧笑倩兮,眉目盼兮。”由此,“巧”有了“美好、美妙”义。

四 媒体责任的新角度:联合管制和参与模式

Hallin&Mancini模式将政府/政治和专业媒体管制区分开来。自由主义模式在三种西方模式中的国家管制程度最低,而两极模式的国家管制程度最高,自律程度最低。我们建议使用Puppis(2007)模式来阐释媒体和政治间的自主程度,而把Hallin&Mancini模式作为一个指示器,用以比较“专业化”与“政治化”的新闻文化,并加入共同规制的维度,即国家与私营主体相结合共同努力规制媒体。

从上文引用的前人研究中,我们可以看到传媒的媒体自律方式存在严重的不足,似乎有两种选择可以解决这一困境:

1)政治干涉:一种可能的解决方案是国家越来越多地参与媒体责任,通过提供激励机制促使媒体遵守规则(共同规制)。为了避免两极分化的复杂性,即过分依赖自我约束机制或国家规制,联合管制(实施自愿监管或自律审查)作为一种自律监管,在技术日新月异的时代似乎是媒体责任的一种理性方式。

2)参与式模式:第二种选择可能是非国有因素在电子时代更多地参与到保持媒体可信度的过程当中(见 Eberwein 等,2013;Fengler,2012)。在过去的几十年中,受众要么没有兴趣,要么没有足够的知识去评估新闻表现;我们讨论后认为,这一原因是否说明媒体从业人员(特别是在非盎格鲁-撒克森新闻文化中)具有相对消极的公众视角。而且,在互联网出现前,对媒体不满意的用户要发出批评的声音,是件很奢侈的事情。他可能会给编辑写信,打电话给新闻编辑室,或者,也是最好的办法是和监察人员联系。但是所有这些选择都会花费很多时间,甚至常常使用户很生气。再者,给一位未曾谋面的新闻编辑室的编辑打电话,需要花费个人一定的精力。社交网站发展之前,大量的媒介使用者是一个“潜在的群体”(Olson,1971)——许多人可能对新闻质量持有自己的认识,却没有合适的平台让他们发展自己的兴趣。反而是新闻记者,或者新闻媒体的老板们,相对来说是这一小部分人可以轻易地达成某种一致目的,追求他们的战略利益。

今天,技术的发展已经降低了监控和“处罚”媒体的成本,对独立的媒介用户来说,成本几乎为零,这在历史上还是首次。现在,一个无限量用户“群”可以分担媒介在线监控的责任,在Web2.0时代,突然出现一个速度极快、成本极低的可选方式——如电子邮件、聊天室、评论功能、Twitter、Facebook等——去批评或维权。诺斯在制度变迁的研究中指出,机构随时间而变化,从而使我们的选择不断改变(North,1990,p.6)。但是这种变化通常非常慢,需要几个世纪。但是,鉴于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我们一般会注意到公众选择的变化,以最快的速度维护媒体的责任。在实践中,这一变化已经很明显:德国报业委员会已经注意到用户牢骚强劲增长,因为发牢骚的形式很容易通过网络扩散——人们利用Web2.0鼓励别人提出控诉,例如在一个案件中就曾收到240个人的控诉,这是史无前例的;英国报业委员会甚至在一个独立的案例中收到25 000件控诉,而这个案例是由一个电子邮件运动引起的(cf.Jempson et al.2011a,2011b)。公众也许没有经验从专业角度判断新闻表现,但是他们的认知能力却不可低估(Hasebrink/Herzog/Eilders,2007,pp.12 -14)①Baldi(2007,p.17)在公共广播中加入了财政的维度:“这/那是在公共支出和公共产品服务的真实成本中获取的一种合理利润。”。

五 研究问题和方法论

以下研究的问题,作为媒体责任和透明度研究的起点,总结了上述讨论的主要观点。他们以记者对媒体责任的传统和创新措施影响的评估为目的,探寻责任文化的国际差异,试图理解媒体问责环境的影响。利用Hallin&Mancini关于新闻文化的模式,本研究分析了是否存在“新闻记者全球化”这一观念,它关乎传统媒体与网络媒体对参与式媒体问责措施的影响。研究的问题有:

1)欧洲和阿拉伯国家的新闻记者如何看待、实践和评价业已建立起来的媒体问责措施与创新条款?

2)记者对媒体责任和透明度的态度因新闻文化和媒体制度的差异会有怎样的不同?能找出哪些相同点?

3)哪些因素能够促使或阻止整个欧洲和阿拉伯世界的媒体问责和透明度活动?

为了能够使实验起始于一个共同的基础,为了在制度结构不同的国家调查媒体责任,14个国家的研究人员分别在各自国家内进行研究,涉及东西欧和阿拉伯世界,①确切地说,这些国家是:奥地利、爱沙尼亚、芬兰、法国、德国、意大利、约旦、荷兰、波兰、罗马尼亚、西班牙、瑞士、突尼斯和英国。并由当地国际合作伙伴进行翻译解释(进一步资料见:Eberwein等,2011)。在此基础上,我们对各个国家中的新闻记者进行了统一标准的网络问卷调查,以收集他们对媒体责任和自律的见解和态度。

Weischenberg等(2006)认为,新闻记者被定义为具有专职工作的专业人员,主要为新闻媒体收集、描述、发布以事实为导向的时事信息。这一定义中也包括从事管理工作的新闻从业人员,因为他们遵循前文提到的选择标准。也包括自由撰稿人,他们50%以上的收入与新闻活动有关。而那些媒介用户等非新闻从业人员则不在调查范围之内。

本研究遵照先前大规模面向记者的问卷调查,如 Weaver等(op,cit),Hanitzsch 等(op,cit)和 Weischenberg等(op,cit.),通过使用问卷调查受访者的职业态度、从业经历以及社会人口学数据。然而,前人的调查中却没有涉及本研究的相关问题,因此,本次调查的问题需要重新设计。Weaver等和Weischenberg等研究者对新闻从业人员的调查通过电话进行,而本研究为进行在线调查而设计,这是由于调查要涉及很多国家,但是研究经费有限,不允许我们对各国具有代表性的样本进行电话访谈,这些样本数量太大,因为像在德国、英国、意大利、法国和西班牙等国家,新闻从业者的基数本身就很庞大。而且,本项目中来自突尼斯和约旦的研究合作者强烈反对进行电话访谈,因为会涉及与新闻自由相关的敏感问题,而在这些国家,新闻从业人员的电话又经常被情报机构窃听。比如突尼斯,在本研究进行时,突尼斯发生了政治动荡,本研究需要的访谈环节是面对面进行的,以保护被访者。在其他国家,在线调查使用了Unipark/Globalpark项目。考虑到网络调查经济实用,获取数据快捷方便,有利于测量特定人群对感兴趣的主题的认知和态度。而且,使用互联网在新闻从业者中很普及,因此,这一研究方法高效、实用。

本研究的问卷调查从2011年5月开始,至2012年3月结束。从14个国家中回收完整问卷共计1 762份。为了尽可能地接近代表性,所有国家的调查对象都确保在100人以上。但是,在那些新闻从业者基数相对较大的国家,样本数量较大也在所难免。

六 研究发现和讨论

下面的部分着重强调比较调查中的主要结果,为今后媒体责任话语提供一个实验性基础。本文中,我们选择的研究结论在其他研究领域很容易进行。我们的关注焦点是在14个国家中传统和创新媒体问责措施的比较研究——而在我们研究中更深入的方面是从上述研究问题中推导而来,到目前为止,这些问题依然是开放性的。②详细的调查数据和分析文字,请访问本项目网页:http://www.mediaact.eu or wait for its final publication(Fengler et al.,forthcoming).

(一)传统媒体问责措施研究

1.传统媒体问责措施影响力比较

欧洲和阿拉伯世界的新闻记者怎样评价传统媒体的问责措施?尽管在世界范围内,媒体自律和问责措施被媒体专业人员看作是新闻自由的前提,但是我们的调查对象认为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的作用是有限的——这一结果不但出现在所有的媒体形式中(日报、周报、杂志、私营和公共广播、通讯社和网络媒体),而且出现在本调查所涉及的所有新闻体制中。相关的问题是:在你的国家,以下各项中哪一项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影响最大?(“影响力大”或“影响力非常大”)③沿着以往对媒体问责措施的讨论,为了进一步比较,我们也考虑到媒介法律的影响,这当然是监管措施,但不是自我监管措施。相关选项有:与媒体相关的法律、公司的编辑方针、专业伦理准则、新闻教育、媒体律师/部门、报业委员会、新闻媒体中的批评、管理机构、新闻学术分析、媒体讽刺剧、新闻行业杂志、监督员、非政府组织/基金会、受众协会等。

研究显示,一般来说,不到三分之一的新闻从业者认为报业和媒体委员会对新闻活动具有较高或很高的影响力。其他传统的媒体问责方式,如监督专员、新闻媒体中的批评或行业杂志等,都被认为几乎没有影响力。但是,也有一些媒体问责措施被新闻从业者们接受并大力支持:在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中,公司的编辑方针和专业伦理准则,以及新闻专业教育等,具有很高的接受和支持率。在此情况下,一个重要的变量似乎是媒体行业:通讯社和私营媒体的新闻从业者更多地接受媒体机构准责,而印刷媒体的从业人员主要依靠专业准则。然而,附着于新闻业外在的媒体问责措施对新闻职业的影响并不明显:至少五分之一的调查对象认为新闻学术分析和媒体对新闻报道是有一定影响的,而受众协会、非政府组织,还有各种基金会几乎不会起什么作用。

2.不同媒体制度中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

仔细分析数据可以发现,在本项目研究涉及的国家中,因新闻文化的差异,媒体人对媒体责任和自律的态度明显不同。这可以解读为第一个理由:各国“责任文化”存在差异性。

就媒体编辑方针的影响而言,在新闻专业主义传统相对较弱的新闻文化中,媒体公司准则对新闻从业者的影响力更大,如多元分化模式的国家(意大利、法国),东欧国家(罗马尼亚、爱莎尼亚、波兰),以及阿拉伯世界(约旦、突尼斯)。尤其在东欧国家和阿拉伯国家,由于独立新闻业的历史较短,而目前这些国家的媒体发展又很快,这也许是解释这一模式的原因。在这些民主制度还没有完全建立起来的国家,如约旦和突尼斯,公司准则需要认真分析。媒体组织与权力精英联系紧密,他们会努力加强政权利益,从而影响问责措施。然而,这些国家的公司准则也可以成为媒体问责的创新措施,呈现出专业性强,并符合公众预期的“好新闻”(vgl.Pies 2014)。在芬兰、英国和德国,因为他们在出版自由方面的历程较长,并且有具体的新闻专业主义责任细则,因此,这些国家的新闻从业人员受公司编辑方针的影响自然就会很小。

另外,如果把这一结果归咎于新闻教育的话,那么它与不同国家的新闻教育质量成正相关。例如,62%的德国新闻从业人员认为新闻教育是重要的,或者说是非常重要的媒体问责措施,只有21%的人认为,新闻教育并不适合进行专业主义培训。同时,西班牙的情况则完全相反,41%的受访西班牙记者批评对记者进行不适当的专业主义培训,而不到22%的人认为新闻教育是一种强有力的媒体问责措施。

报业委员会作为当今被广泛认可的媒体问责措施,有不足三分之一的受访者认为这种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的范例有很高的影响力,或者说是非常高的影响力。这一比例并不能强力支持先前的一个研究,这个研究测量媒体从业者对报业委员会影响力的猜疑,比如Reinemann对德国记者的调查研究(2010)。在芬兰,有一个受人尊重的媒体委员会,它的责任文化非常生动。波兰受访新闻从业人员在这一比例上更低,报业委员会在波兰的消失,似乎更反映出这一制度性的弱点。另一个可以解释的因素是新闻从业者加入工会或其他专业组织的比例:一般来说,加入工会的新闻从业人员越多,赞同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的比例就越大。这一结果揭示了对伦理准则的态度,新闻评议会等机构显然取决于某一特定国家的新闻专业主义程度。

(二)数字时代媒体问责措施研究

1.数字时代的媒体问责措施创新比较

参与研究的各国记者往往更重视传统的、业已建立起来的媒体问责制度,尽管这一调查结论毋庸置疑,但是实证研究中的统计数据显示,人们越来越意识到创新的、受众参与的在线问责措施的重要性,比如网站的用户评论、公民博客和社交媒介批评。对新闻从业者的博客和新闻编辑室的博客,也做了影响力测量。

所有这些改良的媒体问责措施是数字化时代的产物,是媒体的特定反应,也是这一时代问责程序出现的重要动机。

受访的新闻从业者认为,在线用户评论——新闻文本下方直接的标准化评论功能——是受众参与媒体问责过程最有效的方式:超过四分之一的调查受访者确信,这一方式对新闻从业者的行为有很大、甚至非常大的影响。另外一种有影响的受众批评渠道是社交媒体平台,如Twitter和Facebook。相比而言,认为公民博客具有显著的影响力的新闻从业者只有12%。新闻记者的在线媒体批评看似越来越重要,而媒体自己博客的重要性却逐渐下降。

总而言之,本研究涉及的众多国家的受访者认为,新兴在线媒体问责措施与很多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的影响力几乎一样。例如,大家普遍认为记者博客与印刷媒体的传统新闻及新闻批评的影响力一样——而且还大大高于商业期刊的影响力。这一研究发现给了我们一个明确暗示,潜在的网络问责过程在不久的将来会越来越重要。

2.在不同媒体制度下的媒体问责措施创新

从比较的视角观察本研究所覆盖的国家中媒体问责文化,再次揭示了他们之间的差异,这种差异虽然微小,却清晰可见。阿拉伯世界的新闻从业者——他们工作的政治体系正逐步走向开放民主——和西班牙的新闻从业者认为,受众通过Twitter和Facebook参与媒体问责过程的影响力远远大于其他欧洲国家的从业人员。原因似乎很明显:例如在约旦,虽然现政权努力对在线新闻进行管制,但是与印刷媒体和广播媒体相比,对数字媒体领域的管制要松得多。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约旦的新闻从业者相信网络媒体问责措施比大多数传统措施更具影响力:最终只有在线媒体问责措施能够为批评讨论提供必要的自由——这非常重要,因为在由政府控制媒体的国家中,媒体批评向来由统治精英把持。弗朗科政权时期,西班牙的新闻记者也被严格限制,因此在政治影响新闻业的几十年中,缺少媒体自律的经验。在西班牙,1975年传统问责措施才开始发展——与媒体自律传统较长的国家相比,相对处于弱势。这就可以解释为什么他们对受众参与在线媒体问责措施的兴趣更大。

对用户在线评论的影响力评估,芬兰居首,这有些出乎意料。对于这一结果,我们可以从技术环境因素来解释:根据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的报告,芬兰是除美国之外在互联网领域全球领先的国家,这是从热点服务与居民占比中得出的(在人烟稀少地区,政府是否拨款建设非常好的互联网基础设施)。显然,这些设施是网络文化交流和积极发展的重要基础,当然也要影响国家的媒体责任。整体而言,我们已分析了国家间的差异,对传统的媒体问责措施的评估要比对媒体问责措施的创新更深刻。这一发现也许可以被认为是国际问责的跨文化融合趋势的首要指标,这主要是由新闻传播的数字化造成的,在不久的将来,这一趋势可能会进一步加剧。

七 总结与展望

已有的和新兴的媒体问责措施是对新闻业标准、行为和决策影响最大的工具吗?

我们的调查数据显示,即使各国新闻从业者明确支持媒体和专业准责,而且在线媒体问责措施在年轻从业者中的人气也迅速上升,但是从规范的角度来看,传统的和新兴的网络媒体问责措施的影响力并不如人们想象中的那么大。由于传统措施、编辑部和专业伦理准则,以及新闻教育这一整体机制与新闻实务高度相关,媒体公司和新闻联合会、工会就应该做好准备,尤其是那些缺乏这一规范框架的国家。

这些研究发现对将来的媒体自律意味着什么呢?这需要国家介入某种管制意义的自我约束,从而使媒体问责更有效吗?我们的许多受访者对这一前景持明显的怀疑态度,也许是因为他们担心媒体管制的正式制度可能会被政治目的滥用——这种担心是正当的。比如二战时纳粹政权对媒体进行控制,以至现在的德国新闻工作者对这一历史依然非常敏感。尽管这使人担忧,但是我们相信,到了自觉考虑媒体规制动机的时候了!民主国家应该鼓励这一动机。如今在欧洲可以举出许多有效的例子。例如,爱尔兰的新闻编辑室积极进行自律实践,就获得较好的效果。

另外,我们的数据也揭示,当谈到保护新闻行为条例时,新闻组织也有义务和责任。他们的地位有利于创建适当的负责任的网络激励机制——同时实施有效的制裁。从调查中还可以看出,新闻工作者非常精准地估计到媒体自律措施对他们个人可能构成的威胁。最高的处罚可能是媒体或新闻法(与媒体内部法律部门密切相关)。如果新闻组织加强他们对内部问责计划的支持,并明确违反规定将给新闻编辑部的声誉带来严重影响,这些进步必定会有重要意义。

但是,如果新闻从业人员对自律的作用持怀疑态度,并且新闻编辑室对媒体问责还有许多不满意之处——参与式媒体监管的潜力又如何呢?Web2.0使媒介用户比以往任何时候都能轻易、快速地参与其中——只要他们有参与的意愿,只要新闻从业者能够认真对待来自用户的批评。参与式媒体监管对于非民主的国家是一个更具前途的选择,国家主导的措施把媒体责任作为政权控制的一种手段,而不是作为增强社会责任感的一种工具。因为他们的制度性薄弱,而一个包涵大量社会因素的措施有助于修补公众对政府责任的问责。这是转型国家中非常有趣的现象,新闻从业者应该遵守的规则在专业领域和社会中被不断地争论。在约旦和突尼斯,具有较高影响力的用户评论和社交媒体批评就是一个明显的迹象(cf.Pies forthcoimg)。我们的调查表明,过去几年中,网络受众的反馈在所有参与分析的国家中确实增加了。至少在不同的案例中,一些数字问责措施对新闻行为产生了显著的影响。①参见“媒体责任与透明度项目组”编撰的实务指南(Bichler等,2012)。为了传播新闻从业者参与式媒体规制的潜在好处,提高新闻工作总体质量,可以推广为新闻工作者精心组织的教育项目。与新闻媒体法规和伦理准则同等重要的是教育,教育被认为是影响新闻工作者日常工作最重要的因素。虽然教育因素在媒体自律中通常不是经典措施,但必须给予足够的重视。这一研究发现不但进一步支持了论证过程,而且倡导推进不同的新闻培训体系,当然,不只是针对本研究的对象国家,其实对全世界都适用。

[1]New York Times.[N/OL].http://www.nytimes.com/2003/05/11/us/correcting-the-record-times-reporter-who-resigned-leaves-long-trail-of-deception.html.

[2]New York Times.[N/OL].http://www.nytimes.com/2000/06/02/world/hollywood-tales-just-fiction-german - paper- says.html.

[3]Digital Agenda for Europe,European Commission.[M/OL]https://ec.europa.eu/digital- agenda/sites/digital- agenda/files/HLG%20Final%20Report.pdf.

[4]Commission of the European Communities(2007).Media Pluralism in the Member States of the European Union[R/OL].Brussels: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p.12.http://ec.europa.eu/information_society/media_taskforce/doc/pluralism/media_pluralism_swp_en.pdf.

[5]Cf. Parliamentary Assembly of the Council of Europe(2008).Resolution 1636(2008),Indicators for media in a democracy[R/OL].http://assembly.coe.int/Mainf.asp?link=/Documents/AdoptedText/ta08/ERES1636.htm.

[6]Organisation for Security and Co - operation in Europe(OSCE)(2008).Media Self-Regulation Guidebook[S/OL].http://www.osce.org/publications/rfm/2008/04/30697_1117_en.pdf.

[7]Building New Media Institutions in the MENA Region(2011).Summary of Reform Priorities[R/OL].http://www.global.asc.upenn.edu/fileLibrary/PDFs/MENAreport.pdf.

[8]Creative Europe:Supporting Europe's Cultural and Creative Sectors,European Commission[R/OL].http://ec.europa.eu/culture/media/literacy/act_prog/index_en.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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