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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民组织化的优势与路径

2014-04-03原贺贺赵鹏程

关键词:组织化农民农村

□原贺贺 赵鹏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农民组织化的优势与路径

□原贺贺 赵鹏程

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促进农民组织化方面有明显的优势:它是农民基于切身利益自发形成的组织,生命力旺盛;它受国家政策支持,发展推力足;它集血缘、地缘、业缘于合作社的生产生活中,实现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施行以来农民的空前联合。农民专业合作社从增强成员信任、培育合作精神、增强集体行动能力、促进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等维度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

农民组织化;农民专业合作社;路径

农民组织化问题是农村能否发展甚至是中国能否实现现代化的关键问题。《黄河边的中国》一书以大量的事实分析了中国农民组织能力之弱、思维方式之传统的现状,并指出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并依赖于各自建立的私人关系网来获取诸种资源的习惯性行为方式”[1]是农民低组织化的根本原因,作者希望找到一种载体,通过合作实践培育农民的契约精神和共同体意识,但并未实现。

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源自“中国农民缺乏合作协商的传统”,据斯金纳的强化理论,行为是结果的函数,中国农民要想“合”,须借助于有效的组织载体,农民在实践中体会到“合”的好处,结果强化行为,最终促进其组织化进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基于提升市场竞争力的需求而自发形成的组织,它以共同的组织生产生活实践为媒介,成为形塑农民合作精神和集体行动能力、提升组织化水平的有效载体。内生性和稳定性是其显著特征。

一、农民组织化的重要性

本文将农民组织化的概念界定为:以一定的载体将农民组织起来,发挥农民的主体地位,激发农村社会的内生动力,形成较好的生产生活条件,有序的乡村社会秩序以及和谐的乡村治理结构。农民组织化的核心是发挥农民组织的资源整合作用,形成保护农民利益的且被国家制度框架充分容纳的集体行动能力。

农民组织化是农民有序参与市场竞争、参与农村公共事务、制度化表达利益诉求的必要条件,是农村社会秩序化的基石。在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不断渗透及村民自治实践不断深化的语境下,如何将家庭化和原子化的农民有序地组织起来,对于维护农民群体合法权益、实现乡村秩序的重构,具有重大意义。

(一)提升农民组织化,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

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决定了农民的市场谈判能力。剖析农产品的市场利益分配机制可知,农民的利润收入主要来自于初级农产品的价格,而初级农产品价格的高低从根本上取决于农民的市场议价能力。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农业科技的发展,农产品市场已经从供不应求的卖方市场进入到农产品阶段性过剩的买方市场。面对自主性强、灵活性高的买方市场,原子化的农民只有组织起来,才能一改以往的被动地位,掌握农产品市场的议价权,成为谈判桌上的强者。另外,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也有助于分散化的农户获取准确性高、真实性强、实效性强的市场信息,并根据市场需求灵活地调整农业生产,最大限度地降低生产的盲目性和农产品市场竞争的风险系数。

(二)提升农民组织化,保障农村公共产品的供给

集体行动能力是农民组织化的核心,是指农民团结一致形成压力促使村庄公共决策有序开展的能力。农民组织化对农村公共产品供给的保障性表现为两个方面。从民主监督的角度看,农民的组织化程度高、集体行动能力强,在无形中形成了乡村公共决策的约束机制,使得村庄公共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均以民主协商方式进行,民主监督的强力压缩了行政不作为和行政失范的空间,确保村庄公共服务的质量。从公共决策执行的角度看,农民的高组织化助力公共决策走出“少数人决定”的困境。“少数人决定”是指:一个涉及全村利益的决策,因舆论监督机制的解体,常因少数几个人的反对就被迫搁置。村庄秩序是指当事人通过重复发生的乡村公共事件以博弈的方式形成隐形的、为村庄成员共同认可的“约定”。组织化程度高的村庄给少数不合作者以强大的舆论压力迫使不合作者参与到公共事业的建设中来。通过反复博弈,村庄“约定”自然生成,公共舆论和监督机制逐步成型,公共产品得以有效供给,公共事业实现有序开展。

(三)提升农民组织化,助力乡村秩序的构建

村民自治制度的施行,旨在达成乡村政治实体力量的均衡,然其实际运行情况与预期设计相去甚远。当下中国农民在国家政治生活中集体失语的情形同马克思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2]一文中提及的法国农民因组织化程度低而难以有效表达自身诉求的情形颇有形似之处,利益的同一性并未促使他们将自身作为一个阶级来自觉行动。“政治发展在结构方面的表现就是分化”[3],中国目前的乡村政治实体包括农民群体、村两委、乡政府等,政治实体互相牵制是实现乡村政治秩序的内在要求,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是乡村秩序的必要条件。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强化村庄的内在关联度,以强大的村庄文化和“约定”支撑村干部对抗上级不合理的行政提取,降低村干部从保护型经纪人沦为盈利性经纪人的几率,增强农民同其他乡村政治实体的博弈力量,促进乡村秩序的构建;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促使原子化的农民以共同体的姿态进行思考和行动;提升集体行动能力,促进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降低社会对话成本,促进乡村社会的和谐化进程。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组织化的优势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依增收需要自主组织起来的经济组织,它借助一定的形式,实现合作社成员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的有机整合。其发展经历了政治逻辑到市场逻辑的洗礼,其组织化过程呈现出一条“组织(人民公社化)——分散(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再寻求组织(经济合作组织)”的否定之否定的发展路径。[4]纵向比较,它不同于人民公社政治动员的组织方式,它是农民基于提升切身利益的考虑自发结成的组织,生命力旺盛;横向比较,它区别于一般的农民组织,不仅发展势头好,而且政策推力足。它将血缘、地缘、业缘统一到农民专业合作社中,克服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统分结合之“分”的弊端,实现了农民空前的有机整合。

(一)联结机制牢——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性联合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的自发性组合。我国历史上农民基于主体意识自主化组织起来的实践几乎为零。不论是国民党实行的保甲制度,还是人民公社时期以“三级所有,队为基础”的结构对农村社会的整合,以及随后的村民自治制度对农民民主化的凝聚,均是国家自上而下发起的农村社会管理机制,是国家通过政权力量对农村社会的整合。在以上制度框架中,农民处于“被组织”、“被整合”的地位,主体性未得到真正的释放。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动力既非来自政治动员也非源于权力渗透,它是分散化的农民基于提升市场竞争力和争取市场对话权的考虑,以一定的组织结构自发形成的利益联合体,是农民主体意识指导实践的产物,稳定性好,能动性强。

农民专业合作社实现了农民的有机整合。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在农村地区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包产到户的生产组织方式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但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自发性特征以及约束机制的缺乏,导致理论上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在实际运行中却变性为“有分无统”的家庭单层经营模式。生产方式决定思维意识,作为一种生产组织方式的家庭经营模式,在农业生产社会化程度未明显提高之前,很大程度上是对传统小农经济方式的恢复或重建。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保留生产资料个人所有的前提下,实行成员对生产资料的共同占有,并承担个人资产的收益权。农民专业合作社对土地的“分散经营,统筹管理”的管理模式实现了农民的有机整合。一方面,以生产资料入股,“多劳多得,少劳少得”的绩效分配制保护了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另一方面,土地的统筹管理满足了工业化和市场经济对土地集中化和规模化的要求。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为基础将农民进行有机整合,是建立在利益共同体基础上的整合,是有生命的整合。

(二)发展推力足——国家政策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

由于长期以来国家对乡村社会权力渗透之管理方式的惯性以及国家对乡村自治力量参与乡村治理能力的无从估计,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对农民组织持保守态度。基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增加农民收入、创新农村社会管理方面表现出的强大生命力,国家在政策上给予其充分的支持。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全国现代农业发展规划(2011-2015年)》提出:“强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带动能力。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在自愿基础上组建联合社,提高生产经营和市场开拓能力。”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在《全国农村经济发展“十二五”规划》中同样提出:“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扶持专业合作社做大做强,提高市场竞争力。”2013年的中央一号文件再次提出:“大力支持发展多种形式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并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作用提升到了“创新农村社会管理的有效载体”的高度。

(三)覆盖范围广——农民专业合作社助力乡村社会关系重组

费孝通先生的差序格局理论认为:农村社会是以血缘和地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亲疏有别的圈层关系网。市场经济对农村社会的浸透引起了农村资源的再分配效应,市场为农民提供机会的有限性与农村人口数量的庞大性的矛盾构成了农民人际关系理性化的资源型因素。在人际关系理性化的理念引导下,人们逐渐以“业缘”为基础拓展人脉关系,这种关系以利益为原则、以互惠为目标,稳定性和持久性较差。传统农村社会关系正在解体,新型农村社会关系尚未完整建立,农村社会结构的不稳定性是当前农村社会关系的最鲜明特点。农民专业合作社打破固有隔阂,以合作社和生活为纽带将血缘、地缘、业缘有序统一起来,把孤立化的农民统一为有机整体。农民通过参与合作社的共同生产和生活,加强沟通和交流,促进成员经济资源和社会关系的互动,最终绑定为利益共同体。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促进农民组织化的路径分析

国外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比如美国的合作社、日本的农协等,它们除在保护农民的经济利益方面表现出巨大的能量外,还通过公开演讲、和平示威、拒绝合作等方式影响国家宏观政策的制定,这些农民经济合作组织已作为一支独立的政治力量出现在国家政治生活的舞台上。当经济实力发展到一定程度,农民必然会寻求政治利益,这也决定了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壮大后,必然会承担部分政治功能。提升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不能仅依靠说教,组织生活是培育和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最直接的方式。信任是组织的基础,合作是组织的生命力所在,集体行动能力是农民组织化的核心,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是农民组织化的表征。

(一)增强成员信任,积累乡村社会资本

社会资本(Social Capital)是1980年,法国社会学家皮埃尔·布迪厄在《社会资本随笔》中正式提出的概念:“个人借助于参与群体网络所能取得的实际或潜在资源的集合,这些资源连结于相互了解和承诺关系所形成的稳定网络资产上,这些关系或多或少是来自于制度化的。”以此概念为基础,本文认为,乡村社会资本是指:农民组织成员间基于信任而在组织内部进行资源互动,促使农民个体利益得以实现,并在此过程中形成的稳定合作规范和行为规则。乡村社会资本的积累,有助于增强乡村内部关联度,增强乡村凝聚力,降低乡村治理成本,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化。

成员信任是农民组织化的基础,是乡村社会资本的核心要素。社会资本理论认为,信任是社会成员长期交往和互动的结果,是社会法规和规范持续作用下的产物。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组织规范的供给者,它将农民的合作行为和合作关系制度化、常态化,引导农村社会关系从鼓励封闭的差序格局中走向自由平等开放的团体格局;它以组织生产生活为介质,为“半熟人”化的农民提供了一个长期交流的平台,是农民信任的酿造工场。实践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规模越大,农民加入合作社的时间越长,通过合作社获取利益越多,农民对合作社的管理人员和组织理念的认可度就越高,农民相互之间的信任感也越强。农民在参与合作社生产生活过程中增进感情,积累乡村社会资本,改善乡村治理结构,提升乡村治理绩效。

(二)培育合作精神,催化农民利益整合

合作精神是农民组织的灵魂,是农民组织化的生命所在,真正的合作是内生性的合作。培育农民的合作精神,关键有三点:一是教育,二是农民的利益关联度,三是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满足以上条件。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培养农民合作精神的学校。正如著名的平民教育家晏阳初先生早在多年前提出的:“合作社决不仅仅是借钱而已,而是养成农民合作的观念、习惯和技能”。[5]从心理学角度讲,强化和体验是形成态度的重要因素,合作观念和技能的养成离不开大量的合作培训和合作实践。在理论层面,合作社管理者以培训的方式强化合作精神的重要性;在实践层面,农民参与合作社的生产、销售、分红等过程,也是反复实践合作精神和合作技能的过程,在实践中深化对合作的重视。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利益捆绑”机制有助于提高农民的关联度。在生产环节,虽然农业生产以核心家庭为单位分散进行,但是生产产品的种类和生产方式均以共同协商的方式确定,生产的统一性构成农民关联度的基础。在销售方面,农产品“抱团”闯市场的利益同一性进一步强化农民相互依赖度,原本个体化的农民客观上绑定成为“有福同享,有险同担”的生命有机体。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合作精神孕育的有效组织载体。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方式不同于传统农村以血缘、地缘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亲疏有别的差序结构,它以自愿平等为原则,打破区域和行业的界限,将农业产前、产中、产后联结成一个完整的体系,以产业为纽带把以家庭为单位、各自为战的农户凝聚于血缘、地缘、业缘统一的产业综合体中,让分散化的农民成为一个“同呼吸,共命运”的团体。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组织形式和组织利益高度一致的有机统一体。

(三)增强集体行动能力,促进农村公共产品供给

集体行动能力是农民组织化的核心。奥尔森对于“集体行动”[6]如此定义:一个利益集团若想要通过改变国家的政策以增强集团的利益,集团成员就需要进行有效的沟通和协调,采取一致有序的行动,增强利益团体的影响力和对话能力。根据奥尔森对集体利益的分类,农民专业合作社属于“相容性”利益集团。“相容性”利益集团面临的最大困境是“搭便车”问题。克服“搭便车”现象有两种办法:一种是惩罚,是指合作社的相关法律法规和合作社内部规范对社员的约束机制;另外一种是内化,是指合作社内部隐形“约定”对成员形成的舆论和道德制约。通过合作社规范在迭演博弈中形成的合作社成员共同认同的隐形规范,它为合作社成员内心接受,将合作的精神和力量内化到每个成员的成长理念中。

农民高度一致的集体行动能力,有助于乡村“约定”的形成,它以强大的舆论压力将农民纳入到公共决策的执行中来,保证农村公共事务所需资源的充足。同时,农民强有力的集体行动能力可形成对乡村政治实体的牵制,提升农村政府公共服务的质量。

(四)促进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推进农村社会秩序化

农民诉求的制度化表达是农民组织化的表征,是乡村治理秩序化的必要条件。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表现出巨大的推力,它还可以担任农民利益诉求表达的载体。数据表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社员更倾向于采取参加村民大会发表意见、直接找村干部交涉、向人大代表或上级部门反映情况等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7]农民在参与合作社成员大会等拟政治生活过程中,训练政治素养,培育公民精神,不断强化制度化诉求表达方式。

将缺乏自我表达和自我组织的农民引导到有序表达之路,是中国农村实现现代化的核心任务。在乡村社会的治理中,农民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表达自己的诉求,政府通过农民专业合作社了解农民的心声,农民专业合作社将在促进农民诉求的有序性表达中释放巨大能量。它助力农民政治理性的形成,促进农民诉求的有序表达,降低政治对话的成本,促进农村社会秩序化,促进和谐农村的建设进程。

[1]曹锦清,黄河边的中国[M].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2013:233.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487.

[3][美] 罗兹曼:中国现代化[M].江苏人民出版社,1988:500.

[4]黄鹏进.新集体主义、后集体主义:农民组织化路径之辩[J]. 社会科学论坛,2012,(10):175.

[5]晏阳初.在无锡江苏省教育学院的讲演词[J].教育与民众,1935,7(2):5.

[6]曼瑟尔.奥尔森.集体行动的逻辑[M].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178-190.

[7]董进才:专业合作社农民政治参与状况分析-基于浙江省示范合作社的调查[J].2009(09):45-51.

2014-04-29

四川省哲社“十二五”规划项目"四川省农村职业技术教育与新农村建设互动研究(SC11B031);四川省软科学项目“职业教育促进城乡一体化策略研究”(2010ZR0123);教育部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四川省农民专业合作社参与新型农民培训机制探究”(2013106380013)阶段性研究成果。

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四川 南充,637009

原贺贺(1989- ),女,山东省沁水县人,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农村社会学;赵鹏程,硕士生导师,西华师范大学管理学院教授,本文通讯作者。

F325

A

1008-8091(2014)04-006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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