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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模块化

2014-04-02陈彦晶

学理论·下 2014年2期
关键词:选修课程就业导向模块化

陈彦晶

摘 要: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部分不应采取粗放式的设置,任由学生随意选课,而应当进行模块化设计,包括学科导向型模块化和就业导向型模块化,高校应结合自身定位及生源情况选择适当的模块化方案,并根据不同的模块化方案确定模块的强制性。

关键词:选修课程;模块化;学科导向;就业导向

中图分类号:G64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224-02

目前国内高校的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基本由必修课和选修课两个部分构成,一些高校还将选修课细分为指导性选修课与任意性选修课。在选修课部分,各校根据主流法学学科内容、自身特色、学院师资力量等因素开设,并无一致的模式,全国范围内各校法学专业的选修课开设可谓五花八门、丰富多彩。但就学生选课而言,多是出于兴趣爱好等非理性因素,缺乏对选课的系统规划,导致课程的选修与学生的考研、就业、出国等毕业去向之间失去关联,浪费了学生的学习时间,也浪费了高校的教学资源。为解决这些问题,本文将探讨在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就选修课程进行模块化设计的必要性,比较不同的模块化思路,分析模块化的强制性,以期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要求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科学化提供建议。

一、选修课程模块化的需求分析

(一)现行人才培养方案的弊端

一切建议必须有相应的需求。如果现行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程的设置足够科学、合理,则无须提出修改的建议。但事实并非如此,以笔者所在高校为例,法学专业指导性选修课容量为26学分,要求学生选修18学分,任意性选修课提供了80个学分的容量,要求学生至少选修18个学分。这些指导性和任意性选修课几乎涵盖了所有的法律部门,那么学生们是根据什么选课的呢?笔者做了一项统计调查,向法学专业大三学生发放调查问卷104份,学生为省内一表及省外二表录取生源(以下所引调查数据均出自该份调查问卷)。就选课依据回答如下:

由于是多选题,选项总数大于104,比例总数大于100%,但就以上统计数据来看,根据兴趣、老师个人魅力、课程本身的难度占据了学生选课考量因素的前三名,根据未来职业规划和考研专业来选择的只占34.62%和18.27%。由此可见,学生的选课行为缺乏科学的引导,无法做到与职业规划相结合,结果到学生毕业之时,成绩单上无法看出学生的优势所在。

(二)学生对选修课程模块化的需求

学生对选修课程模块化的态度如何呢?这一部分涉及调查问卷中的两个问题:一是你是否需要得到选课方面的指导;二是你是否希望学校能给大家提供一种套餐式的选课方案。调查结果显示:

从以上两份统计数据来看,希望得到选课指导的学生合计占到了94.23%,希望提供模块化选修课方案的占88.46%。加之与大四年级同学的访谈,学生们普遍认为现有的选课方式十分盲目,待到高年级涉及考研、找工作、出国等时才发现,一些该选的课程还没有选,一些已经选修的课程与自己的毕业去向无关,在资源和精力有限的情况下未能做到物尽其用、学有所长。

综上可以发现,现有的粗放式选修课设置已经无法满足学生的需求,学生迫切需要精细化的指导。此外,粗放式的选修课设置也无法满足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的需求,尤其是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需要。所谓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是指掌握法律基本理论、具备法律操作技能,具有能够解决现实生活中发生的实际法律纠纷能力的人才。现有的粗放式选修课设置,使得学生回避需要投入大量精力的实务讨论、诊所类课程,而选择那些以纯粹讲授为授课方式的课程,结果是提起理论头头是道,拿起案子束手无策。因此,应对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部分进行模块化设计,使课程体系不仅拥有纵的知识深度,也体现横的知识宽度,以提高学生的适应能力[1]。

二、选修课程模块化方案的比较

国内一些高校已经采取了人才培养方案的模块化,但总体而言,在模块化设计方面又有三种不同的思路:一种是以学科为基础的模块划分,可称为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即将选修课划分为理论法学、宪法行政法学、民商经济法学、刑事司法、诉讼法学、国际法学等方向,由学生选择其中一至多个模块,直至修满学分。第二种是以职业导向为基础的模块划分,可称为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即将选修课划分为理论课程模块、实务课程模块、比较法课程模块。第三种是将选修课按理论、案例、研讨、实务等模块划分,但要求学生在各模块选修一定数量的学分,这种模块化不是本文研究的模块化方案,因此以下只比较前两种模块化方案。

(一)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劣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点在于它适应了法学人才专业化的需求。就我国审判机关而言,民商事、刑事、行政审判职能的划分在法学人才培养上具有相当的导向性,国内稍具规模的律师事务所也就采取了专业的部门划分,过去那种民事、刑事、行政案件“通吃”的法官和律师已经逐漸退出历史舞台,现代法律工作需要的是专门性法律人才。学科导向的模块化方案将选修课按照民商事、行政、刑事等法律部门划分,引导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集中精力掌握某一法学领域的知识,使学生能够成为某一领域的专门性人才。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另一个优点在于它满足了学生考研的需求。目前法学人才培养逐渐向研究生倾斜,法学本科毕业生考研的比例也在逐年增加。在法学硕士招考当中,大多数高校将硕士划分为不同的学科,即通常所谓的二级学科,本科生在准备考研的过程中要选择特定的学科方向,这就直接决定了考研专业课的内容。学科导向的模块化方案能够帮助同学准备考研的内容,使学生在选修课程时根据将来要考取的研究生专业进行选择,节省了学生的精力。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的缺点在于,它无法摆脱过去我国法学专业细分所受到的那些批评。学者认为,我国法学教育的专业设置一度过于琐碎,而导致法科学生的法律知识面普遍比较狭窄[2]。法学教育仍然受到过早过细的专化倾向影响导致法学院所提供的基础知识教育在广度、深度上都有欠缺。学生选择了模块甲,对于模块乙等其他模块的知识就无法掌握,这与过去的法学专业细分在效果上似乎趋同。但这实际不应成为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受到批评的理由。最优的方案当然是学生掌握全面的法学知识,甚至相关领域的人文社会科学学科知识,夯实基础。但在选修课容量大、本科生选修学分有限的情况下,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也不失为一种次优选择。

(二)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劣

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的优点在于它适应了法学专业本科生毕业去向多样化的现状。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毕业去向包括考研、公务员(非法官)、法官、检察官、律师、企业法务、出国以及其他。不同的就业去向需要不同的法律专业素养。法律职业群体,即法官、检察官、律师除了需要掌握实体部门法律以外,还需要就程序法有很深入的了解,而对于外国法律方面无太大需求,企业法务需要掌握更多民商经济领域的法律,而对于传统公法的需求不大,出国的学生则需要注意法律的比较和外语的学习,而对于双语教学可能有强烈的需要。就业导向的模块化方案能够与学生的职业生涯规划相结合,为学生毕业做好相应的准备。

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的缺点在于,由于各就业去向所需技能之间有重合之处,各模块的课程必然有所重叠,这样一来模块化本身的功能就不如学科导向模块方案那样突出。另外一个缺点则在于,高校毕业生就业去向日新月异,无论如何悉心设计,总会有一些去向被忽略,这样会导致学生心理的不平衡。

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与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孰优孰劣?不可一概而论,要结合高校自身发展定位、生源情况等综合因素确定。对于研究型大学,法学专业本科毕业生多数选择继续深造的,学科导向模块化方案更加合理。而对于教学型大学,法学毕业生多数选择就业的,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更加科学。

三、选修课模块化方案的强制性

所谓选修课模块化方案的强制性,是指学生一旦选择了一个或多个模块,必须在该模块当中选课,不得选修其他模块课程。从调查问卷的数据来看,93.27%的学生希望模块化方案是推荐性的,只有6.73%的学生希望模块化方案是强制性的。这反映了学生对强制方案的抵触情绪,但不能以此作為设计选修课模块化强制性的唯一依据。

对于学科导向模块化套餐而言,每一模块所含课程数目有限,很少能够通过选修一个模块即能实现学分的要求的,通常会建议学生选修2个或多个模块,此时,若不做强制性的要求,模块化的设计方案将失去意义。原本每一模块当中课程就有限,通常是3到7门课程,此时若再突破模块进行选课,则回到了最初的漫无目的选课状态。

对于就业导向模块化方案,则应结合模块容量予以考量。如果模块有足够的学分容量,可做强制性的要求。如果模块没有足够的容量,则不应做强制性的要求,而只能采取推荐性的方式,鼓励、引导学生在模块内部选课。所谓的足够容量是指,模块的选修课学分总数应大于要求学分一定的比例,笔者认为,这一比例应为:要求学分/模块容量≤75%,这样才能保证学生选课有足够的腾挪空间,避免因课程设置不合理而无法修够学分。例如,模块甲提供了40个学分的课程,要求学生从中选择30个学分或者以下,可以是强制性的。若无法满足该比例的要求,则不应采用强制性的方案。

结论

法学专业本科人才培养方案中选修课的粗放式设置已经不能适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也无法满足社会对于法律人才的需求,同时亦广受学生的诟病。选修课的模块化方案虽然不是解决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的“万能钥匙”,但它至少能够解决学生在选课过程中的盲目和感性,使得选课这一严肃的教学行为回到理性的轨道上来。

参考文献:

[1]付子堂.当代中国转型期的法学教育发展之路[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106.

[2]朱立恒.法治进程中的高等法学教育改革[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43.

[3]何美欢.理想的专业法学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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