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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4-01

共产党员·下 2014年3期
关键词:所在单位工伤保险工伤

企业出售,退休人员

取暖费如何报销

我是国有企业的一名员工,2000年退休。近年来取暖费没有单位给报销。原企业被政府出售给澳大利亚的外商,由于经营不好,企业负责人也找不到了。为此,我曾多次上访,政府得知后,把厂房卖给开发商,建了住宅楼,收益给职工发生活费,并要求全部买断工龄,解除劳动关系。我单位只有我们两个退休职工,厂房出售前退休人员的取暖费财政给报90%,出售后我们找谁来解决取暖费问题?

【本溪】 尖山

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进一步明确供热、用热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促进城市供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辽宁省城市供热管理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本溪市出台的《本溪市采暖费收缴办法》做了如下规定:

第十一条 采暖费由职工个人和所在单位按比例承担,职工个人承担10%,所在单位承担90%。

职工采暖费由房证持有人所在单位负责贴补。超过国家规定住房面积标准的,超过标准面积部分的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第十二条 财政预算拨款的行政机关和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办公用房、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经所在单位认证(职工个人住房采暖费,由所在单位在认证手续上盖章同意后,作为交款凭证向供暖单位出具),财政部门审核后统一向供暖单位支付。

夫妻二人均有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只贴补一方(按国家规定标准贴补)。职工个人应向单位出具其配偶所在单位未付采暖费的证明。

第十三条 财政部分补助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采暖费由单位承担,职工个人住房的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 供暖单位应当加快全市居民住宅的分户供暖改造。改造结束的,一律实行“明补”,所在单位要将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补入工资发放到个人,由供暖单位直接对户收缴。

尚未实行一户一阀改造的,职工所在单位应将采暖费总额以贴补方式一次或逐月按比例列入职工工资,实行专户存储,由供暖单位与采暖用户所在单位签订代扣代缴协议(含个人应承担的10%),向所在单位收缴。

职工所在单位未将采暖费列入职工工资发放的,由职工个人支付采暖费后,凭供暖单位出具的采暖费专用发票回所在单位结算。

第十五条 下岗职工(含集体企业)与原所在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其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单位贴补。

失业并轨人员的采暖费从2003年起在办理失业并轨手续时所在单位应提前预留一年费用用于支付贴补,专户存储。从第二年起,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个人承担。

个体从业人员、农业户及其他无业人员采暖费由个人承担。

已经转入社会保险部门管理的离退休人员、工伤人员、职工遗属等,正在执行期间的“两劳”人员的住宅采暖费(指单位承担部分)由原所在单位承担。

第十六条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贴补,无工作单位的从城市供暖专项调节资金中贴补。

按照上述规定,你应该找原单位报销。原单位如果按照政府的相关规定破产,那么在破产方案中应有对这些人如何安置的相关规定。

事业单位如何参加工伤保险

现在改革进程速度很快,事业单位也要求参加工伤保险,请问如何参加,怎样享受待遇?

【朝阳】 李光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5号)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以下简称《条例》),解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的工伤保障问题,推进上述单位工作人员参加工伤保险,享受待遇问题,2011年10月27日,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辽宁省财政厅下发了《关于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社发[2011]328号),规定:

一、充分认识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重要意义

《条例》将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工作人员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以国家立法的形式对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实行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对于坚持以人为本,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重要意义。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工伤保险权益的高度重视,是工伤保险对各类职业人群实现全覆盖、工伤保险制度体系进一步完善的重大举措。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

二、明确参保范围,加快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保工作

按照《条例》的规定,我省除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外,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以下称事业单位等组织)都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包括编制外招用的临时工和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各地要按此要求,对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范围进行确定,对符合参保条件的,要尽快纳入所在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管理。

三、合理确定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险缴费费率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卫生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3]29号)有关规定执行。工伤保险行业风险分类表中未列入的用人单位,原则上确定为一类行业类别。各统筹地区可根据本地区事业单位等组织的实际情况,具体确定参保单位的缴费费率。事业单位等组织缴纳工伤保险费所需费用在社会保障缴费中列支。

四、依法规范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统一按《条例》的规定执行。

五、认真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伤保障工作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并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后新发生的工伤,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各项待遇。

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其工作人员发生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待遇。该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所在单位依照《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前已享受抚恤待遇的工伤人员,参保后原待遇不变,支付方式和待遇调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符合《条例》规定新发生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不符合《条例》规定的费用由所在单位按原渠道解决。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六、切实加强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组织领导工作

各地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组织机构,加强管理服务队伍建设,以适应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需要。今年重点要将科技、教育、文化、卫生和体育等行业的事业单位等组织全部纳入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明年要将其他符合参保条件的单位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是关系事业单位等组织工作人员切身利益的大事,各地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使政策深入人心。为切实做好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各地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推进事业单位等组织参加工伤保险的工作方案,各地方案确定后报省有关部门备案。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企减人增效

规定什么人不下岗

我是一名转业干部,1981年转业到石化部门,1999年减人增效下岗内部退养,后又实施买断,与单位脱离了关系,自己缴纳社保,2007年正式退休。请问国企减人增效规定什么人不下岗?听说国家有军转干部不允许下岗、买断的通知,如有,是否属于违规操作?

【抚顺】 陶墨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1998]10号)规定,为了保障职工家庭的基本生活,夫妻在同一企业的,不要安排双方同时下岗;不在同一企业的,如果一方下岗,另一方的企业不要安排其下岗。要尽量避免全国及省(部)级劳动模范、烈军属、残疾人下岗。

《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的实施意见》(辽委发[1998]10号)规定,原则上下列人员不得安排下岗,获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的,军烈属,残疾人,归国华侨,夫妻双方已有一方下岗的,女职工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上述人员因特殊情况必须下岗的,应优先安排其再就业。

这种情况能否申辩

请问支部大会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党员本人能否申辩?

【锦州】 杨帆

党章规定,在党组织讨论决定对党员的党纪处分或作出鉴定时,本人有权参加和进行申辩,其他党员可以为他作证和辩护。根据这一规定,支部大会在讨论给予党员纪律处分时,应当让本人出席,允许本人进行申辩,允许其他党员为他作证和辩护。这样做的目的在于,使党的组织有机会更多地听到本人和其他党员的意见,在澄清事实的基础上,更好地、全面地考虑和处理问题,避免做出片面的决定,同时也使受处分本人和其他党员受到一次深刻教育。犯错误的党员如因患重病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事后支部应将讨论通过的处分决定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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