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14-04-01付学才
付学才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湖南娄底 417000)
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付学才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畜牧水产技术服务中心,湖南娄底 417000)
动物检疫是杜绝动物发生疫情,防止动物传染病传播的关键,也是保证肉类产品安全和消费者健康的重要因素。文章重点对目前动物检疫中常见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了几点解决措施与方法,望能够有助于动物检疫工作进一步落实。
动物检疫;问题;建议
动物检疫的目的是为了有效控制各种动物疫病,通过感官表现、临床症状及实验室检验等方法对动物疫病的发生进行判断,对发病的动物病毒性等疫病的传染源加以控制,防止病死动物源性食品进入市场,保障动物源食品质量安全及消费者的身心健康。但是,当前我国动物检疫工作中仍然存在许多客观或者人为的问题,影响了动物源食品安全。针对目前的动物检疫工作中的常见问题,笔者提出了一些建议和改进措施。
1 当前动物检疫工作中存在的不足
1.1 动物检疫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的基础工作,能够从源头控制动物疾病的流行及保障动物源性食品的安全,但部分动物检疫从业人员对此没有加以重视,平常不重视动物疫病的病原流行检疫工作,缺乏动物疫病预警机制,不能有效将动物疫病的控制时间提早在疫病发生的潜伏期或发病初期,造成了许多主要疫病在部分地区或养猪场的爆发,损失惨重。同时,对动物疫病的检疫应依据法定的检疫程序和技术标准,采用临床检疫和实验室检疫方法进行检疫,要求从业人员具有一定的专业技术水平及检疫实践知识,但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许多基层动物检疫机构的检疫人员在专业技术知识及实践操作能力方面还有些欠缺,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的一线检疫站工作人员专业素质跟不上。
1.2 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能力有限
当前我国许多基层动物检疫机构缺乏技术性强的专业人才,特别是动物检疫实验室检测的技术人员,部分动物检疫机构有实验室检测设备,但缺乏相应的检测人员,造成仪器设备闲置的现象;部分动物检疫机构有设备及人才,但缺乏相应的实验室检测经费的支持,造成实验室检疫工作无法开展。部分动物检疫机构相应的检疫设施也极为落后,尤其在经济落后的地区,由于受经济水平的影响不能及时引进先进的设备和技术,只能采取一些最落后的检疫方法。然而,传统的检测方法已经不能满足发现动物各种隐性疾病的需要,必须由专业的技术人员使用专业的设备在特定环境中对动物进行更为详尽的检测。硬件条件的不足以及检疫方式的落后给动物检疫工作准确有效的进行带来了阻碍。
1.3 检疫管理制度不够完善
我国关于动物检疫方面依据主要是2010年农业部令《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相关的法律相对还不完善,造成了在从业人员强制性技术要求方面缺乏执法依据。这使得动物检疫工作无法得到有效的落实。部分地区动物检疫工作程序不规范,收费和检疫分开,检疫收费后不出证明,甚至出现以条代证的不良现象。另外,我国动物检疫的监督机构也不完善,对于动物疫情的监督敷衍了事。同时,虽然我国的法律规定动物检疫工作有相关机构负责检疫,但是动物检疫工作综合性较强,工作的开展难度大,权利职责等交叉严重,使得很多部门相互推诿,动物检疫工作无法得到有效落实。
1.4 执法责任意识不强
目前,动物的隐性疫病越来越复杂,在屠宰之前很难发现病症,责任意识淡薄的执法监督机构无法将其检测出来,不重视动物疾病传播的恶劣影响,给动物检疫监督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检测漏洞。面对群众的举报,往往得不到高度重视,以至于带来极大的安全隐患。诸多因素导致产地检疫到位率低,检疫质量不高。
1.5 饲养和屠宰管理不科学
随着广大农村地区养殖产业迅速发展,规模化养殖越来越普遍,为地区动物检疫工作减轻了不少压力,但是仍有部分地区个体小规模养殖普遍存在,加上销售渠道混乱,使这些牲畜得不到规范检疫,为当地检疫工作带来极大的麻烦。国家相关法律规定,对于生猪等一些动物必须实行集体圈养,统一检疫,但是在某些落后偏远地区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贯彻执行,商贩和养殖户之间为了追求高利益,私下达成协议,避开检疫程序,直接进行外地销售,或者是私自宰杀,造成了检疫方面的漏洞。
2 加强动物检疫工作的建议
2.1 加强动物检疫的管理
各地动物检疫工作应有统筹安排,建立由行业主管领导亲自抓,基层动物检疫机构领导具体抓,完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认真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通过推进依法行政,完善执法体系,强化执法监督,严查违法行为,全面提升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2.2 提升动物检疫队伍素质能力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动物检疫员的培训与管理,建立健全绩效考核机制,切实规范动物检疫行为,提高动物检疫员队伍的整体能力。当前,特别要对农业部已相继下发的《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等11个检疫规程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认真组织开展培训,确保检疫员熟练掌握有关检疫规程和规范的内容。要严格依法组织动物检疫员开展动物检疫工作,认真履行检疫职责,规范出具检疫证明。要加大工作纪律的整顿力度,对隔山开证、开空白证、违规换证尤其为未经备案进入的动物换证的违法违纪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决不姑息。
2.3 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用“以法律约束人、以制度管理人”的工作机制,强化动物卫生检疫监督管理,制定了“动物检疫工作制度”、“检疫证章管理制度”、“动物产地检疫工作制度”、“检疫员岗位职责”等各项规章制度,通过制度程序,制约监督员和检疫员,强化监督管理、促进检疫工作全面开展。
2.4 规范产地检疫工作
各地以强化检疫申报制度为突破口,健全制度,明确任务,规范开展产地检疫工作,切实提高产地检疫率。一是完善检疫申报制度。加大动物检疫申报点标准化建设力度和动物检疫申报制宣传力度,规范检疫申报程序,确保检疫工作正常开展。二是进一步明确动物检疫员工作职责。动物检疫员要对辖区内养殖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摸底,登记各类养殖场所养殖、疫病防控、动物流通等基本情况,建立专门档案,进一步强化管理,并按照有关规定对动物实施产地检疫,确保辖区内动物产地检疫率逐步提高。三是规范实施检疫。确保每一名动物检疫员对符合申报条件的每一批次动物,依法严格到点、到户或到指定地点实施检疫。
2.5 规范屠宰检疫工作
各地规范开展屠宰检疫工作,有效防止重大动物疫情发生。(1)严把防疫条件关。驻厂人员要随时监督厂方防疫制度落实情况,尤其是待宰时间管理制度、车间及车辆消毒制度和病害动物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制度的执行情况。各区县(自治县)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对屠宰厂的防疫设施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制度不落实或设施不符合要求的,要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并跟踪督促整改,确保屠宰厂具备良好的防疫条件。(2)严把入厂监督检查关。驻厂动物检疫员要严格检查入厂动物,对附有检疫合格证明、佩戴有畜禽标识且临床检查健康的本市动物,经过输入地动监所备案且通过周边指定道口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检查合格的市外动物,准予入厂待宰,否则,要依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严厉查处。严禁到达屠宰厂动物再分销分运的情况发生。同时,要提高对检疫证明、印章真假的辨认能力,发现假证假章,坚决予以打击;对触犯刑法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3)严把待宰巡回检疫关。对已入厂动物,必须实行快进快宰制度;每2小时要巡回检疫一次,待宰巡回检疫中,发现疑似病害动物要及时送隔离圈舍隔离观察并及时按规定处理。(4)严把同步检疫关。要按照检疫规程设置岗位和配备人员,做到应检必检,结果真实。对检疫合格的产品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加盖检疫验讫印章。(5)严把无害化处理关。对检出发现的病害尸体、胴体、内脏或其他副产品等,要及时通知并监督屠宰厂进行规范化的无害化处理,严禁不合格的病害产品流出屠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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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851.7
C
1006-4907(2014)04-0039-03
10.3969/j.issn.1006-4907.2014.04.018
2014-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