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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科研院所合同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规范化探讨

2014-04-01张建平

海军医学杂志 2014年4期
关键词:委托方科研院所条款

张建平

军队科研院所作为专门的学术研究机构,在专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其中包含军民两用的专业领域。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军队科研院所的发展离不开与地方的经济交往、技术交流和科研协作。一方面,军队科研单位除了承担军事科学研究的项目外,在不影响军队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军队的有关政策和法规,利用单位现有资源,开展与地方单位的技术咨询、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等活动,此时,科研院所是作为合同受委托方。另一方面,军队科研院所在将科研技术转化为成果实物的过程中,也会涉及到与地方单位如委托加工企业的外部协作合同、以及仪器设备购置合同等,此时,科研院所是作为合同委托方。

1 军队科研院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在对外经济协作的过程中,加强合同的过程管理,对于维护科研院所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常见的军队科研院所合同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包括。

1.1 合同条款不完善 (1)存在合同条款有失公平的现象。在经济交往过程中,惯例是由合同双方中的委托方起草合同条款,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委托方会站在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角度上,拟订不公平条款,如果科研单位是作为合同的受委托方,而科研人员又未能发现合同中的不当内容和条款,未能及时提出修订意见,就会导致科研单位的合同风险提高,最终引发合同纠纷。常见的比如:对于一份委托技术服务合同,成果形式是提交技术报告,其中付款节点写为:付首付款时间是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付尾款时间是提交技术报告后。显然,付尾款的条款是不当条款,“提交技术报告后”是个开放的时间区间,如委托方不付款,受委托方就无法凭借合同催款。(2)存在对违约条款不够重视、或对该条款约定不清的现象。合同当事人对违约条款未引起足够重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的是担心订立违约责任会影响双方的信任关系,有的是轻信对方会履行合同,因而错误地认为无必要事先约定违约责任;有的是违约条款过于含混,表意不清,比如:合同条款中笼统的约定“双方要恪守合同,不得违约”或“合同生效后,如一方违反合同,应承担法律责任”这样的条款没有明确违约责任的范围及承担违约责任的形式,以致等同于没有约定。

1.2 合同谈判制度不规范 地方单位合同商务谈判的参加人员一般由单位负责人及技术人员参加,由于军队科研院所的特殊性,参加科研合同谈判的人员一般包括单位负责人、科研人员、计划或成果助理员、计划经费助理员、财务助理员、纪委委员,分别就合同的总体可行性、技术性、经济性、合同价款以及结算的合理性、程序合规性等把关[1],但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并不是每一次合同谈判都能按照预计情况进行,一是科研人员会根据合同金额的不同,主观选择是否进行合同谈判;二是临时通知需进行合同谈判,因工作安排不开,上述人员不能全员参加。

1.3 对合同主体的审查不规范 这方面的内容主要体现在未列入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中。已列入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在管理过程中已遵循严格的资格审查制度。但是对未列入质量管理体系的项目,在签订科研合同之前,虽然也要求对方提供企业的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凳记证,有些特殊行业,国家有特别的要求,还要求对方提供相关资质证书,比如做食品的需要提供QS食品生产许可证等,但是,我们往往只是以上述复印件留作备案,并未验证其真伪性。

2 加强完善科研合同管理的途径

2.1 提高合同经办人员及合同管理审核人员的法律意识和素质,规范科研合同形式 在科研合同管理方面,应加大法治教育力度,外聘专家对科研人员和管理审核人员进行教育培训;安排合同管理审核人员进行专门的法律学习,提高其法律意识和素质;加强与法律咨询机构的沟通,聘请法律顾问[2]。在合同具体签订过程中认真推敲科研合同内容,避免合同纠纷。同时规范科研合同范本形式,强化科研合同的规范性。我国公商行政管理机关颁布有标准的合同范本,科研院所可以在参考国家标准合同范本的情况下,根据单位具体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出符合单位需求的合同范本,合同内容应明确、具体、详尽,以供科研人员参考,进而有效保护科研院所的合法权益[2]。

2.2 建立并规范合同谈判制度 合同谈判在科研合同管理过程中是承前启后的一环,涉及到合同在技术上是否可行、价款是否合理、成果归属是否公平等一系列关键条款的认定。军队科研单位应建立并规范合同谈判制度,对合同谈判的程序、参加人员、合同金额等进行规范和认定,比如,为了兼顾人员的效率性,规定合同金额超过十万元的需进行合同谈判;谈判前一周需将谈判安排通知参加谈判人员,并附相关材料,以便谈判人员在谈判前有时间对谈判事项进行充分的准备。

2.3 强化对科研合同主体的审查 在签订科研合同前,对合同另一方的主体资格必须进行资信调查,认真调查对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法人资质、信用状况、履约能力等情况,要查看对方营业执照其是否已通过当年年检,从事国家法律法规要求必须具有资质的行业,还要提供资质证书。对方提供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要逐一通过其所在地工商行政机关等部门核实其真伪。对方是代理人的,要审查其代理委托手续的合法性。通过上述对科研合同主体资格的审查,减少合同风险。

3 结束语

鉴于目前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状况,不管是地方企业还是军队科研院所,要想在当前时代背景下获得发展机遇,在不断提升自身实力以及科研水平的情况下,更要注重不断提升自身的合同管理水平,通过提高人员的法律意识、规范科研合同形式,制定合同谈判制度,强化对科研合同主体的审查等手段的实施,对合同风险进行严格控制,促进经济管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1] 张利珍.合同管理中财务风险控制研究[J] .现代商贸工业,2011,23(17):191-192.

[2] 杨凤菊.高校科研合同管理探析[J] .长江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36(6):49-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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