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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益关系和实体态伦理分化
——当今中国伦理分化的表层

2014-04-01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商学院北京100088

关键词:体态分化伦理

张国钧,中国政法大学 商学院,北京 100088

伦理分化*国内学界对当今中国伦理分化,2000年以前,在社会流动、社会分化研究中有涉及;2000年以来,“伦理变迁”、“伦理变化”、“伦理转变”、“伦理构建”、“伦理建设”等研究中涉及渐多,专门研究则尚未见,更没细分为利益关系从实体态伦理中分化。是借用生物分化、社会分化范畴、理论、方法,表征伦理随社会分化而生的多方面特异性或异质性变化,如形态多元、结构复杂间或松散、功能简化甚至可能趋于空洞、性质理性化却可能弱化情感,等等。伦理分化没社会分化中经济分化、政治分化等子系统那样波澜壮阔、引人注目,却“随风潜入夜,润物细无声”,从社会结构深层对社会各方面产生深远影响,从而亟须有关制度调谐,也亟须理论上清晰说明、实践中及时调谐,以便于深刻而准确把握社会分化及其趋势,从人本身、从社会结构深层悉心敦睦伦理,强化和优化伦理本体,调谐社会结构巨系统乃至其各子系统、各因子及其功能。

传统中国,社会结构基于伦理本体,实体态伦理*伦理在形态上,分实体态伦理、渗透态伦理。实体态伦理主要是基于姻缘-血缘的家庭(族)伦理,一定程度上包括基于情缘的友情伦理(这一点因时、因地而异:传统社会或相对稳定环境里,人际关系稳定、外显,彼此间是否朋友乃至世交,众人皆知,绝大多数情况下几乎无需证明,要证明很容易,是否保护也容易,唐律即明确规定保护“世交故旧”:“素是通家,或钦风若旧,车马不吝,缟纻相贻之类者”(《唐律疏议》卷十一《职制》。刘俊文点校,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29页),是朋友甚至世交馈赠,不是行贿受贿;现当代社会,人际关系速动、多变、内隐、他人不了解,彼此是否是朋友,界定难、证明难、保护难,法律上多不承认不保护,虽属无奈,若会通伦理和法律关系乃至社会关系,并非无瑕),因形态、标志、边界均明确,局外人可明辨,而须尊重、须维护,未经特定伦理主体许可,即便客观上须介入、主观上欲介入,也不得随意介入,胜如私人城堡,“国王也不能不请自入”((美)约翰·J.博西格诺等:《法律之门》,邓子滨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第720页),特殊情况下甚至绝对不得介入;其本身就是内容、目的,很少甚至几无功利。渗透态伦理则为各种功利目的而交往、交易中须彼此礼遇、信任、尊重而生,其形态、标志、边界均模糊而开放,一般可依法自由出入;其中充满功利。包含并决定利益关系,“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1]诗经·小雅·北山,463;在此基础上,伦理身份决定权利义务,“非其道,则一箪食不可受于人;如其道,则舜受尧之天下,不以为泰”[1]孟子·滕文公下,2711,上下左右如果非“分”“交征利,而国危矣”[1]孟子·梁惠王上,2665;制度安排及其运行“依义制律”*“律者,训铨,训法也。《易》曰:‘理财正辞,禁人为非曰义。’故铨量轻重,依义制律。”(《唐律疏议》卷一《名例》,刘俊文点校本,北京: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2页)甚至“以义为利”[1]礼记·大学,1675,以义利导向、价值判断控制组织化程度、制度化安排包括纠纷调解、司法制度,“义安处便为利”[2]173,利益不求自来。

百年来尤其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随着越来越大规模的人口流动、社会流动*从1970年代末工、农、兵、学、商这五大阶级阶层分化为日益复杂的阶级基层,光是农民就先后因分田单干,从人民公社体制中解放出来,离社不离土;因农村非农经营,而离土不离乡,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因进城做工,而离土又离乡,从乡村社会解放出来,过去单一种养业劳动者分化为企业工人、个体工商劳动者、乡镇企业管理者等不同群体。更有亿万人因社会流动从根本上改变各自的社会地位。,实体态伦理包裹并决定利益关系的传统形态迅速变化:利益关系从实体态伦理中迅速分化出来、独立开来、生长起来,自外而内由表及里(详见本文结尾)启动并促进伦理分化,并随社会分化包括公民个人生活、社会公共生活、国家政治生活大规模、全方位、深层次巨变,由表及里微妙展开、加速推进、步步深化,产生重大影响。

伦理分化结构复杂、内容丰富*初步分,表层即本文所说;随之是,时空分化,即伦理在时空中存在形态变化;纽带分化,即姻缘、血缘、情缘和情感、认同、信仰等趋于弱化且利益化,代之以利益、因利益而生的其他纽带;内部分化,即伦理各因子间、因子内随社会分化而分化,等等。,本文无力概全,只能讨论其表层,即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由一体化而迅速分化。

一、市场化使众多实体态伦理分化到不同空间且日益强化

改革开放以来,随农产品市场率先开放、其他要素市场陆续开放,每个人先因政策允许和放权,后因法制逐渐健全和保障,有权利依法展开各种交往、入市自由交易。尤其随劳动力作为市场要素而有权利自由流动,从亿万农民和各类专业技术人才开始,影响和带动社会多阶层通过市场机制向全国甚至全世界流动,不断扩大和深化交往、交易,启动伦理分化并从不同空间或大范围空间日益强化。

改革伊始,农产品市场逐渐开放,农民进城经商务工却仍受国家限制,只能零星出没,数量很少,但毕竟在展开,在启动伦理分化。1984-1991年,因国家颁布新政策放宽和允许,大量农民入镇进城,务工经商。1992年以后,市场化、工业化起新潮,随农产品充足供应,票证制、粮油定额配给制终于松弛进而瓦解,其他要素市场陆续开放,经济和社会生活日益开放,介入全球化进程越来越深,各地城镇市场甚至全球化市场上劳动力需求急速增大,迫使和驱使各级政府放松劳动力流动控制。劳动力外出无需当地政府介绍信,个人迁徙自由逐渐落实,人口流动规模越来越大,不断创历史纪录:1993年7 000万;1994年1.8亿,其中1.2亿流向大城市,2 000万流向中小城市,4 000万流向小城镇[3]。到2012年,全国流动人口2.36亿[4],相当于1/6人口在流动;农民工总数2.6261亿,其中,外出流动农民工1.6336亿人[5]。光是深圳市, 2000年年底常住人口876.83万,其中,户籍人口228.07万,占常住人口26.0%;居住过半年的非户籍人口648.76万人,占74.0%[6]。若加上居住半年以下的流动人口300多万,那么非户籍移民人口占深圳市总人口超过80%。全国客运总量包括铁路、公路、水路、民航1978年25.4亿人次,2003年158.7亿人次,2012年达379亿人次[7]。这些抽象数字背后,真实的常态事实是,实体态伦理大范围分化,尤其许多农村家庭因经济困难,不得不外出谋生,却受制于城乡二元体制,不能举家迁移,只能青壮年丈夫外出打工,妻子、儿女、老人则常年留守家庭;一家人分化到两地甚至多地,渐成常态。随着交通更发达、居民收入继续提高,尤其是户籍制度改革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这个层面的伦理分化仍将继续,但一家两地甚至多地则会改观。

大范围交往、交易及其大规模人口流动的深层,越来越多的亲友或自寻信息,或从散居外地的亲友得到信息,而结队或独自离开家乡,远走他乡甚至异国,或者频繁往返于家乡和他乡,和亲人离多聚少,关系松弛,从世代聚居逐渐代之以散居,日渐远离原先所在且熟悉的实体态伦理,分化在不同空间中。落地目的地后,因不同信息、不同机会,会更加散居,分布四面八方。远距离大范围交往交易中,促使交通通讯日益发达,却困于伦理分化引起的可用资源不足:最初,各自实体态伦理及其世代聚居中,有福同享,有难同当,以血缘、姻缘、情缘为纽带的实体性关系、天然的伦理身份及其纯粹性,是低成本而最便捷、最深厚、最有力的资源,随需要召之即来,来之能用,有助于交往交易而凝聚和增强。后来,各自散居在他乡甚至异国,随交往交易范围越来越大、规模越来越大,原本可用的资源也从祖居地、出生地分散到各地,不仅不敷需要,而且无助于甚至不适应或不利于交往交易,遂日渐弱化、松弛、离散;亟须的资源只能从当地陌生人社会寻求,而当地陌生人资源不可能像祖居地亲友、邻居、熟人间资源那样低成本甚至零成本使用,只能以市场化方式等价交换。于是,根本目的或动机是为谋求利益最大化而扩大交往、交易,结果之一是,一方面,实体态伦理分化在大范围不同空间中日益扩大和加深;另一方面,促进利益关系迅速发育,补伦理资源不足,更加速加深伦理分化。

二、利益关系迅速发育

利益关系从以往包在实体态伦理中、受实体态伦理决定而逐渐加速独立于实体态伦理,日趋直截了当表现出来,从市场中迅速发育。所谓“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无利不早起”,利益关系在社会结构、社会生活中,逐渐进入决定性地位,一定意义上甚至成为中心,其作用空前强化。

先是几乎每个农户都迅速成为独立自主的利益主体。基于农户的主体地位,随着建立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取代高度集中的人民公社制、农产品统购统销制,每个农户都有充分自主权,自主决定生产什么、怎么生产、怎样销售这些关于生产、经营、管理的重大问题,自主决定怎么和其他主体交往、交易,以实现和捍卫自己的利益,从而越来越多的农户之间、众多农户和其他主体之间发育出利益关系。

几乎与此同时,越来越多个人日益成长为独立利益主体,彼此间并和其他社会组织之间发育出利益关系。全社会范围内,从高速流动中,从权利义务还有诸多不平等但毕竟趋于平等中,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在不同程度上实现利益、改变命运,提升自己的地位和作用。于是,彼此间利益边界越来越清楚,并随流动加大,交往交易范围扩大,彼此间在财产多少、地位高低、声望大小、生活条件好坏、参与能力强弱等方面深刻分化,逐渐分化为要求各异的利益共同体。同时,每个人从彼此交易交往中为充分实现自己权益,又须在不同程度上放弃自己一部分权益,接受另一些原本属于他人的权益,或多或少生成共同利益,结成不同利益共同体。如果说,每个人的特殊性及其特殊权益好比网中“纽结”,那么,彼此间依赖、互利合作、共同诉求又好比“经纬线”,将诸多“纽结”一体化而贯通为网络——越来越多的人因利益关系而一天天作“纽结”而组成动态的、开放的网络。在此网络中,人们的动机是追求利益,其结果在实现利益;从一定利益主体出发,经过并惠及另外的利益主体而惠及其他更多利益主体,从而回馈惠及作为出发点的利益主体本身。

改革中新生的大批民营企业*其他多种类型的企业因其中几乎没有实体态伦理,而和本文无关。则从一成立就是从各自实体态伦理中和利益关系间经分化而发育、整合为新的独立利益主体,或者说实体态伦理作为传统共同体以新形态复兴,和其他主体结成利益关系。其中似有伦理逆分化之势,即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间整合更密切,实体态伦理作用仍强大。但它,一是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复合,而不是实体态伦理包住利益关系,不同于传统共同体;二是只限于局部,全局上,实体态伦理仍在分化甚至弱化。因此,众多民营企业和其他市场主体之间,产权清晰,权责明确,利益边界截然分明。从投资决策到产品营销,从资金筹措到利益分配,从人员聘用到机构设置,从国内市场到国际市场,都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享收益。正是由于利益追求的内在动力、市场竞争的外部压力,由此激发的强大活力,它们在激烈竞争中,一步步成长壮大,成为中国经济增长中富于活力、动力和竞争力而引人注目的力量之一。其中一批佼佼者短时间里,以其成长速度、效益和品牌,表现出巨大成长性和强大生命力,从国内市场驰骋向国际市场。

三、利益主体逐渐多元化

利益关系迅速发育,必然伴随利益主体多元化。不同主体彼此加速加深分化,日益成为独立的利益主体,各自间边界越来越清楚。甚至不同主体内部,分化同样越来越细、越明确、越深刻,随着其角色不断分化,也越来越明显分属于不同利益共同体,而每个利益共同体又只影响其生活某一侧面,从中生成的利益只是其“利益场”一隅,由此日益生成其多元、异质的利益,使其作为特定同一利益主体,同时又具有利益主体多元化特点。比如,同一个人分化为职务人、非职务人,其行为分化为职务行为、非职务行为;同一个人可同时在不同地区、组织中身兼多职,等等,都是这种变化的表现。再如,一个中国公民从中国国家利益中享受一定份额;如就职和受聘于在华外国企业,从其受雇公司获得一定份额利益;如参加一定民间组织,从其参与组织中感到一定份额利益,等等。诸如此类不同利益统一于该公民身份,就使其成为多元化主体。又如,一公民因一定错罪而被剥夺一定利益和权利,但其他方面的利益和权利则丝毫不受此影响,更不要说和其他守法公民一样享有人格、尊严的完整,而同样受法律的尊重和保护,包括在被适用刑法时,如受到任何非人待遇都因反人道的、非法的而被严格禁止。如此等等,都是利益主体多元化日益凸显。

更有甚者,类似进程楔入个人作为生命有机体和其器官间,同一个人作为完整“利益元”以其不同器官而分化为不同“利益元”,个人本身因其器官可成为“物”并作为媒介而换取利益,也打上利益关系的烙印。以往,权利的主体是人,权利的客体是物;主体和客体、人和物间界限分明;人以外不具有精神的生物都归属于物,是权利的客体。1900年《德国民法典》严格划分物和人体的界限,人体无论是完整体或者一部分(包括固定于人体的人造物如假肢、人工心脏等)均不是物。人体中能和人体分离的仅限于毛发、被捐献的血液等,才能作为物权客体;物被严格限制在人体之外[8]4-5。现代以来,主客体间不可逾越的界限在动摇,活人的身体不属于物这一类观念受到挑战,不仅和人体分离后移植的器官、出让的血液,而且和人体不分离的代孕子宫等人体组成部分,特殊情况下甚至人身都成为标的物,“包生”、“代孕”、“借腹生子”或“出租妻子”或明码标价出卖“初夜权”、卖淫、买卖器官等现象或地下交易,或公然通行,引发一系列严峻社会问题。

四、利益关系反渗入甚至楔入实体态伦理

如果说,传统中国,利益关系从实体态伦理的襁褓中虽不发达,但多少有所存在和表现,也多是稳定的、直接的甚至面对面的,当今,利益关系则日益发达且更多是流动的、暂时的、因各种媒介而成为间接的,不仅从实体态伦理中分化出来,而且反过来在一定程度上将实体态伦理不断刷新,打上日深日重的利益烙印。

货币和资本作为“幽灵般的对象性”、可计算性,畅通无阻,无孔不入,其渗透性力量以公道的逻辑——“资本=伦理”,冲击以地域为纽带的乡邻关系、由身份和权力体系建立的科层制关系、利益交换及其市场关系,以及这些关系深层的渗透态伦理。每个人一进市场,在等价交换的市场行为中,无一例外都作为“经济人”,作为资本、市场链条中的环节或要素,必须服从资本和市场的逻辑[9]66,才能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实现利益,改变命运,提升地位和作用。一定程度上,商品及其属性使人受制于商品、顶礼膜拜自己创造的商品,使社会关系代之以等价交换的商品货币关系,“一切向钱看”,表现为商品拜物教。

利益分化甚至两极分化经常就在同一实体态伦理中:家庭内、亲属间、朋友中利益边界日益清晰,诸如婚前财产公证、婚后夫妻财产独立和AA制、朋友间AA制。不仅如此,随等价交换,商品货币关系日益渗入甚至嵌入冲击系于血缘、姻缘、情缘的实体态伦理,将其越来越“物化”为予-取(give and take)的纯利益关系[10]28,实体态伦理及其“差序格局”传统,以及由此派生的“关系”、“人情”、“面子”,虽在多领域、多环节、多层次仍起作用,只是范围扩大、内涵变化,而且表现为“差序格局理性化”[11],即利益关系反楔入或嵌入实体态伦理,彼此关系分关系远近即血缘远近、关系亲疏及交往频率和感情亲疏两方面;一方面,决定关系亲疏的,是利益,而不是血缘;以关系亲疏代替关系远近;姻亲超过宗亲,同学朋友关系越来越多;人情往来,以前主要是宗亲、姻亲,现在朋友的比重越来越大,从已发生的变化中预示着未来可能趋势。另一方面,因利益关系,而亲子疏离,沦为要钱-给钱的关系;夫妻失信、离散;兄弟情谊淡化;朋友关系也泛化庸俗化。凡此种种,正如西美尔一针见血指出的,“相对来说外在的方面被征服的距离越多,内在方面增加的距离就越大。……越来越远离同他最亲近的圈子,目的是凑近那些曾经离他比较远的圈子。维系家庭的纽带日益四分五裂;被束缚于关系最亲近的圈子里——在这样的圈子里,忠诚常常和解放得自自由一样是悲剧性的——时难以忍受的近距离感;对个体性——它最断然地从直接的环境中脱颖而出——的日益重视;跟这整个过程齐头并进的是和最遥不可及的东西的关系,是对远处偏僻的东西抱有兴趣……真正内在的关系中的距离日益拉大,而外在关系中的距离却日渐缩小。”“家庭关系的松散……在人与人之间树立了一道屏障”[12]387-388。

从实体态伦理包含并决定利益关系,逐渐演化到利益关系从实体态伦理中分化出来、独立起来,这是正常的、进步的。但利益关系如果反渗入甚至楔入实体态伦理,一定程度上将实体态伦理利益化,或凌驾于实体态伦理和其他社会关系之上,使人们只从利益关系考虑问题,甚至形成金钱拜物教,则过犹不及、弊大于利。因为,利益关系只是社会关系之一,和伦理(包括实体态伦理、渗透态伦理)、经济关系、政治法律关系、精神关系等各种关系共生共荣,交织成错综复杂的社会生活。对这些关系,即便理论上可勉强分开,现实中却很难分清。

经上述环节,利益关系和实体态伦理从传统社会一体化,到近几十年来基本分化,从其各自本身,从伦理本体、从社会结构深层,普遍、深刻、持久地影响经济、政治、精神文化、社会生活,促进社会进步,包括为法治中国酝酿千载良机、宝贵生长点,又引发诸多棘手难题,亟须细致研究,妥为应对。

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之间的关系,逻辑上,在实体态伦理外是实体态伦理外关系,似无涉本文主题。只有渗透态伦理才和利益关系有关,才涉及但并不是本文主题。如此,本文似有悖论:伦理分化无疑在伦理内;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的关系在伦理外,其中怎能发生伦理分化?这类质疑若按形式逻辑,自有道理,事实上则不然:其一,传统中国,实体态伦理确乎包住并决定利益关系;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的关系无疑在实体态伦理内,是实体态伦理内关系。其二,如果从伦理分类推进到利益关系分类,利益关系按形态分实体态利益关系、渗透态利益关系,那么在上述逻辑关系中,该利益关系实际上是实体态利益关系,它对实体态伦理当然是外部关系,而无涉伦理分化;在上述事实关系中,该利益关系则实乃渗透态利益关系,和实体态伦理当然是内部关系,彼此间分化就是伦理分化,只不过是伦理分化的表层。于是,逻辑关系、事实关系完全一致,实体态伦理和利益关系的分化,就从表层启动伦理分化,是伦理分化的起点——这在形式逻辑上虽似悖论,历史传统、现实变迁中却是事实。二者以适度包容性和张力,共生共荣*这一点以具体问题表明,中国社会、中国文化因其原生态有机整体性等特质,须基于这些特质内生的本土方法。西方科学方法当然须借鉴,但不能照搬,包括不能生搬形式逻辑,更不能硬套西式甚至西化模式。。

[1]阮元校刻:《十三经注疏》,北京: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本。

[2]《河南程氏遗书》(卷16),载《二程集》一,北京:中华书局1981年版。

[3]国家统计局人口与就业统计司:《中国人口统计年鉴1998》,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1998年版。

[4]国家统计局:《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年报》,http://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qgndtjgb/201302/t20130221_30027.html.

[5]国家统计局:《2012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http://www.stats.gov.cn/was5/web/search?channelid=288041&andsen=2012%E5%B9%B4%E5%85%A8%E5%9B%BD%E5%86%9C%E6%B0%91%E5%B7%A5%E7%9B%91%E6%B5%8B%E8%B0%83%E6%9F%A5%E6%8A%A5%E5%91%8A.

[6]深圳市统计局:《深圳市2008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http://www.sztj.gov.cn/xxgk/tjsj/tjgb/200903/t20090324_2061607.htm.

[7]国家统计局:《全国年度统计公报》,www.stats.gov.cn/tjsj/tjgb/ndtjgb/.

[8]孙宪忠:《德国当代物权法》,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

[9]鲁品越、骆祖望:《资本与现代性的生成》,载《中国社会科学》2005年第3期。

[10](日)川岛武宜:《现代化与法》,王志安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

[11]杨善华、侯红蕊:《血缘、姻缘、亲情与利益——现阶段中国农村社会中“差序格局”的“理性化”趋势》,载《宁夏社会科学》1999年第6期。

[12](德)西美尔:《货币哲学》,陈戎女等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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