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伦理学和现代道德哲学
2014-04-01任俊江南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无锡214122
任俊,江南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江苏 无锡214122
提起伦理(ethics)和道德(morality),我们通常想到的是同一种规范性要求,甚至在学术体系内,人们也习惯于将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看做是同一个研究领域的两种不同名称。但如果仔细考察的话,还是可以看到一些细微的差别。比如,我们说美德伦理学,而不说美德道德哲学。这种说法似乎就在暗示,美德与伦理学而非道德哲学有更紧密的联系。严格区分伦理问题和道德问题,进而辨别伦理学和道德哲学的差异,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意义。从这个区分出发,可以进一步发现:古代哲学家主要探讨伦理问题,而现代哲学家主要研究的是道德问题;换句话说,实践哲学在古代表现为伦理学,在现代表现为道德哲学。这里又产生了一个值得反思的问题:为什么哲学家关注的焦点会从伦理问题转向道德问题。本文将凭此问题逐一展开:首先,以亚里士多德的理论为样本,讨论古代伦理学如何导向对美德的追求;其次,梳理伦理和道德这两个规范性领域之间的差异;最后,结合历史语境,分析为什么道德问题会成为现代哲学家关注的焦点。
一、伦理学对美德的追求
从源头上说,伦理问题追问的是“人应当如何生活”(How one should live),它有几个值得注意的特点[1]4:第一,非个人性。在一些当代哲学家看来,伦理问题具有第一人称的特征。哈贝马斯评论说:“伦理问题决不要求彻底消除自我中心的视角;它们总是取向于一个人自己生活的目的。”[2]6然而,在古代哲学家那里,伦理问题并不指明是哪一个人的生活,因而不同于“我应当如何生活”、“我应当成为什么样的人”的问题。对伦理问题的回答,建立于对普遍人性的把握之上,它可以说给任何人听,使任何人都可能获得教益,而不依赖于他们所属的共同体和传统。第二,非当下性。它关注的不是现在或马上要展开的行动,而是一种生活方式。回答伦理问题,要求全方位、整体性地审视人生。第三,宽泛性。不限定何种类型的考量适用于这个问题。好生活的概念本身不蕴含道德的主张。尽管很多人会认为好生活的观念应当符合道德要求,但合乎道德显然不是优良生活的全部。否则,伦理问题就等同于“什么是道德的要求”。
《尼各马可伦理学》被视为古代伦理学的经典文本。亚里士多德的这部著作系统探讨了伦理问题,试图去发现人应当在生活中追求的至善(highest good)。至善因其自身之故就值得追求,我们不是为了其他的善而追求它;相反,我们对所有其他善的追求是为了获得它。亚里士多德告诉我们,每个人都会同意,这种至善就是幸福(eudaimonia)。为了生活的幸福,我们才会追求财富、健康、荣誉、肉体的快乐,等等。这些东西促进幸福,也许还是幸福的必要条件,但它们不是幸福本身之所在。那么,究竟什么是幸福?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善是根据活动方式(function)的角度来界定的。任何事物都有一种特殊的活动方式,它的善就在于完美地展现这个活动方式。所以,在达到一个清晰的幸福或美好人生的观念之前,我们必须首先确定人的活动方式①亚里士多德的这个观点饱受质疑。最一般的困惑是:假如一个卓越和充分地展现了自身活动方式的人是一个好人,那么为什么成为一个好人对这个人来说是好的,为什么一个好人的生活是幸福的?就本文的目的而言,我在这里只简要勾勒出亚里士多德解答伦理问题的思路,并不介入论证的细节。关于详细的论证,参阅:Christine M.Korsgaard.The Constitution of Agency.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2008,pp.129-173.。
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有生命的存在者——诸如植物、动物和人——都有灵魂。灵魂有营养、感觉、沉思的功能,这些功能属于灵魂的不同部分。植物灵魂只具有营养的部分,动物灵魂既具有营养部分也具有感觉部分,而人的灵魂则同时拥有所有这三个部分。换句话说,人不仅能汲取营养、保持生长、繁殖后代、感知刺激,而且能进行理性活动。一些大脑发达的动物(比如猩猩、海豚)有时也会做出计算和推理的行为,但我们却无法说理性选择是它们的生活方式。在整个生命过程中运用自己的理性,是人区别于其他生命的本质所在。
亚里士多德论证说,人的幸福必然和这种人之为人的特殊能力有关。作为人类,我们要活得好,就要在生命过程中良好地运用理性,而良好地运用理性离不开践行美德。一个卓越地从事理性活动的人就是拥有美德的人。因此,“幸福就在于灵魂理性部分根据美德(virtue)进行的活动”[3]56。值得强调的是,美德不应像财富、健康之类的善那样被理解成促进幸福的工具和手段。财富对于幸福的实现来说是重要的,不是因为它本身值得欲求,而是因为它有助于我们践行慷慨这样的美德。吝啬鬼拥有再多的财富,也不会感到幸福。实际上,践行美德本身就是幸福生活的核心部分和应有之义,我们不可能脱离各种美德来设想一个幸福完美的人生。
从这条思想路线可以看出,古代伦理学导向对美德的追求。亚里士多德的美德清单涵盖了人类生活的方方面面,尽管它包含了一些明显具有道德含义的美德(如公正),但更多的美德在今天看来很难纳入道德领域(如勇敢、慷慨、节制等)。在肉体快乐的满足方面(主要指饮食和性)保持节制,是良好生活的体现。但我们不太可能说一个酗酒的人有道德上的缺陷,这个人不会仅仅因为酗酒而感到良心上的不安(由于酗酒做出伤害他人的事情则是另一回事)。类似地,我们也不会因为花钱小气或生活奢侈而批评人们道德上存在不足。
二、伦理和道德的差异
就词源来讲,“伦理”一词起源于希腊文的ethilos,“道德”一词起源于拉丁文的moralis。正如威廉姆斯所指出的,这两个词都和行为倾向或习俗有关,但侧重点略有不同:ethilos 强调个人品格方面的含义,moralis 强调社会期待的意义。与之对应,在问题层面可以这样来表述两者的差异:伦理问题关注的是人应当如何生活,道德问题则聚焦于人应当如何与他人共同生活。显然,道德问题比伦理问题的范围狭窄得多。基于这些认识,我们可以更加详细地阐述两者的差异。
(1)伦理评价的主要对象是个人的品格,道德评价的对象是个人行动和社会制度;伦理学考察的是个人的生活方式,而道德哲学探讨的是人应当如何行动,或者说行动所依据的规则和制度的证成性。
富有美德地去行动(acting virtuously)和做一个合乎美德的行动(doing a virtuous action)不是一回事。某人在特定情境下做了一件合乎美德的事情,充其量只是说他做了一件有美德的人在那种情境下会做的事,而这不意味着他本人就拥有美德。训练有素的士兵不顾一切向敌军阵地发起冲锋,可能只是因为他们知道督战队已经充分准备,违抗军令者必将死路一条,而并非因为他们有多勇敢。拥有一种美德,与其说是要求做出某种特定类型的行动,不如说成为某种特定类型的人。在这个意义上,伦理学以行动者为中心。
与之形成对照,道德哲学以行动为中心。各种规范的道德理论——无论是功利主义还是康德主义——都给出或暗示了某种判断行为对错的标准。道德理论从道德直觉开始,通过考察前反思状态下人们做出如何正当行动的判断的方式以及判断的相关根据,提炼出高阶的道德原则。构造道德理论的哲学家往往对所谓的“道德困境”感兴趣,若一种理论所提供的原则能够与我们在这个困境下所做出的关于如何行动的直觉判断处于一种“反思的平衡”,它就被认为是有吸引力的。
需要注意的是,社会制度也是道德讨论的重要主题。众所周知,罗尔斯的《正义论》发表以后,对社会制度的道德评价问题越来越为当代哲学家所重视。布莱恩·巴瑞(Brian Barry)评论说:“罗尔斯认真对待了这个观念:正义的主题是他所说的‘社会基本结构’,就此而言他是重要的,就算他在其他方面没有获得什么成就……罗尔斯将社会结构的观念纳入到他的理论中,意味着自由主义政治哲学时代的来临。”[4]214此外,早期的功利主义者——例如边沁和密尔——也都非常关心社会制度的道德问题,这些哲学家试图将功利原则当做评价和改革社会制度的标准。他们不仅是道德理论家,也是社会改革的倡导者。在某种意义上,政治哲学是道德哲学的一个分支。
(2)评价对象和关注重点的差异,导致伦理和道德采取两套具有不同特征的概念体系。借用威廉姆斯的术语,伦理概念(例如勇敢、怯懦、忠诚、背叛、仁慈、残忍)是“厚实的”;而道德概念(例如正当、错误)是单薄的。这里的差异不只表现在概念的数量和丰富性上,要点是,不同于纯粹用于评价的道德概念,伦理概念“表达了价值与事实的统一”,不但是“引导行动的”(action-guiding),而且是“受世界引导的”(world-guided)。也就是说,伦理概念不仅包含了对特定行动者的评价、提供行动的理由,而且反映了社会世界中的行动者的行动方式。“这个同学学习勤奋”、“她拾金不昧”、“他见义勇为”,这些话既是一种赞扬,也是一种描述。
(3)古代伦理学的出发点是个人幸福,因而不难理解,它具有一个偏私性(partiality)的维度。我们注意到,在亚里士多德所强调的美德中,有一些和爱、友谊相关,这些美德要求我们对与自己处于特殊关系的人给予特别的关注,在与他们的互动中采取更加亲密的情感态度和行动方式。美满的家庭、深厚的友谊,是幸福人生的重要部分。缺少这些特殊的情感纽带,会阻碍人性的完善。如果一个人以对待陌生人的方式对待自己的父母、子女、爱人,那么可想而知,他将失去生活中很多美好的东西,这样的人生必定是有缺陷的。
有人认为,古代伦理学把美德建立在行动者的福祉之上,归根到底是一种利己主义(egoism)。这个看法是站不住脚的。首先,很明显,一些幸福生活所要求的美德(如正义),表达了对他人利益的直接关注,体现了一种平等待人的要求。其次,更关为键的是,这种观点错误地将追求幸福与追求自利等同起来。在亚里士多德的伦理学中,幸福在于卓越地从事理性活动,在于践行美德。幸福是一种活动和生活方式,而不是利益满足的特定状态。不是所有自我利益的满足对于获得幸福都是必要的。在很大程度上,与幸福相关的是一种能力,这种能力(诸如美德)可以通过习惯、教化来获得。过一个好的生活、成为一个优秀的人,意味着能够辨别出哪些利益值得追求,哪些不值得追求,从而有所为,有所不为。幸福是可以达到的,追求自利则永远没有尽头。总之,一种形式上以行动者为中心、包含偏私性维度的伦理学与利己主义不是一回事。
道德具有完全的不偏不倚性(impartiality)。采取一个道德的观点,意味着平等地考虑所有人的利益,而不是把自己和自己关心的人的利益放在一个特殊的位置。超越自我中心的视角,把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站在他人的立场上思考问题,是道德能力的重要体现。任何道德上可辩护的行动和制度,都要在某种意义上满足不偏不倚的要求,体现对人的平等尊重。当然,对于不偏不倚的解释是开放的。通过何种方式、在哪些方面展现不偏不倚,是个可以争论的问题。
然而,不偏不倚性是道德观点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不偏不倚的观点本身不能等同于道德的观点,将这两个概念交替使用严格说来是错误的。说一个选择是不偏不倚的,就是说这个选择没有受到不相干因素的影响。很多可以称之为不偏不倚的行为,其实与道德没什么关系。比如说,一位公司总裁想从众多候选者中挑选一名销售总监,在这个过程中,他着眼于候选者的专业素养和为公司创造财富的潜力,而不考虑性别、年龄、出身等因素。这时他展示出来的不偏不倚,完全是基于理性的自我利益的考量,与道德无关。
(4)美德的实践超出了对规则的遵守。要践行美德,我们首先需要搞清楚两点:在何种环境中,运用美德是合适的;什么样的行动能最恰到好处地展现美德[5]6。以勇敢为例,勇敢可以这样来界定:在面临困难、阻碍和危险的时候,守护或追求对自己重要的东西。然而,这样一条规则本身并不告诉我们: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表现出勇敢;什么样的东西值得我们勇敢地守护;以何种方式去行动足以显示勇敢;何种程度上的坚持和守护是恰当的。这里,判断的作用就显示出来了。而且,判断具有伦理意义,一旦判断出错,就偏离了伦理要求,行动者就不能被认为是拥有美德。在一场世界杯决赛中,某个球员遭到侵犯后公然对对方犯规球员施加报复,结果被红牌直接罚下,导致本队处于极其不利的局面。这时我们会说这个球员鲁莽,而不是勇敢。在特定情形下知道如何下判断,就是亚里士多德所说的“实践智慧”。在亚里士多德那里,实践智慧是一种理智美德。没有理智美德,任何品格美德(virtues of character)都不可能得到践行①这里涉及一个十分重要的翻译问题。亚里士多德区分了两种美德,一种是理智美德,一种是品格美德。据笔者了解,《尼各马可伦理学》的中译本,W.D.Ross 的英译本都将后者译为道德美德(moral virtue);而比较新的Roger Crisp 译本,以及麦金泰尔在《追寻美德》的相关段落中都译为品格美德(virtues of character)。本文追随后一种译法。从词源上说,moral 来源于拉丁文,在古希腊哲学家那里似乎并不存在道德这个概念。此外,亚里士多德在这里谈到的很多美德,如节制、慷慨、勇敢、友爱,在今天看来很难说是属于道德领域。道德美德的译法似乎有些误导。。
在大部分情况下,道德对判断力的要求稍低一些。道德主要是受规则支配的,它以规则的形式告诉我们什么样的事情是应当做的,什么样的事情不应当做,例如,“应当信守诺言”,“不应伤害无辜”。在多数情况下,做一个有道德的人就在于遵守道德规则,这些规则足以告诉我们如何行动是正当的。判断在道德生活中发挥的空间相对有限,当然,只要涉及将一般规则运用于具体情境,就要求我们做出判断。我答应一个朋友今天把钱还给他,至于白天还是晚上还,我会根据实际情况做出选择。不过,这两种选择没有道德上的好坏之分。这里涉及的判断不具有道德意义,而只是基于方便的考虑。
不过,一旦出现道德困境,判断的作用就得以鲜明地体现。这时,各种道德规则向我们提出相互冲突的要求,我们无法直接根据一条单一的规则做出一个道德上正当的行动。有人会说,我们可以诉诸高阶的道德原则(如功利原则、普遍化原则)来解决冲突。但问题是,道德原则不止一个,而且在很多情况下指向不同的行动。这意味着,我们需要发挥判断力,审时度势,决定运用何种道德原则。如果在道德困境中做出合理决策是可能的,那么道德判断必不可少。
三、历史语境和问题意识
众所周知,自安斯康姆(G.E.M.Anscombe)的经典论文“现代道德哲学”发表以来,对现代道德哲学的批评之声不绝于耳。批评者指出:现代的道德理论由于专注于道德原则,低估了判断在实践生活中的巨大作用;忽视了行动者,理由和动机之间存在分裂,缺少一个有力的对道德动机的解释;过于突出不偏不倚的道德要求,夸大对其他伦理考量的优先性,进而可能对个人的完整性(integrity)造成损害。伴随着这些批评的是美德伦理学的复兴,一些哲学家要求恢复伦理问题的权威,重新将“人应当如何生活”的问题提上日程,以此作为实践哲学的起点,进而将道德要求建立在好生活或人的幸福的基础之上。
不可否认,我们能够从美德伦理学那里获得不少富有启发性的洞见。它提示我们注意伦理生活的丰富性和复杂性;强调道德之外的伦理价值具有独立的、不可还原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能仅仅根据道德义务来理解伦理生活的全部;提供了一个看上去有吸引力的对道德动机的解释。追求幸福是人的本性使然,有良好教养的人的道德行为是顺其本性,是自然之事。正义和幸福不可能发生冲突,不存在为正义牺牲幸福的事情,只可能因为拒绝正义而失去幸福。
这些见解促使我们反思道德哲学的限度,但不足以说服我们放弃它的问题意识和特殊关切。那些批评或许切中了某些道德理论版本的要害,但不等于说对道德理论的规划本身构成致命的打击。道德哲学之所以有很多在批评者看来缺乏吸引力的特征,是因为它的问题意识就与伦理学有很大不同。
那么,为什么实践哲学的问题意识会发生转变呢?根据一些西方学者的分析,哲学问题——尤其是实践哲学的问题——具有历史敏感性。哲学问题不仅起源于哲学家的思辨兴趣和好奇心,而且和特定的历史语境有千丝万缕的联系。从伦理问题到道德问题的转向,具有深刻的历史背景。历史语境决定了我们今天的问题意识和思考方向,决定了我们讨论问题的主导概念。
查尔斯·拉莫(Charles Larmore)指出,社会生活的异质性、多元化是现代社会的一个显著特征。即便是通情达理的人们,经过自由开放的讨论,也很难就生活的目的和意义达成共识。关于“什么是美好生活或值得一过的生活”,人们不可避免地存在合理的分歧(reasonable disagreement)。拉莫写道:“我们越是谈论生活的意义,我们越有可能产生分歧。”[6]54这种分歧将长期存在,除非动用国家权力强制推行一种好生活的观点,压制其他观点。究竟为什么在现代社会中会产生合理的分歧?显然,追求相互冲突的自我利益、论理水平的参差不齐导致的只是不合理的分歧,而合理的分歧已经假定产生分歧的人们是通情达理的,他们能够将他人的利益纳入考虑,而且具备基本的论理能力。造成合理分歧的原因,与其说是个人素质的缺陷,不如说是生活经验的差异。我们的人生理想或好生活的观念,很大程度上是由我们的生活经验塑造的。现代社会有纷繁复杂的劳动分工,有各种各样的社会组织和群体,人们的生活经验极为不同,导致对价值的选择以及不同价值在生活计划中的排序很难取得一致。而从他们各自的背景和经验来看,他们对优良生活的种种理解都并非毫无道理。
古代哲学家的视野中不存在合理分歧的情形。按我们现在的标准,希腊城邦是个高度同质的小型社会。亚里士多德假定,所有具备理性能力的人们经过反思,都能接受一种特定的好生活的观念。他的伦理学就试图寻求这种好生活的观念,展示美好人生的理想,并据此解释各种美德的价值。在合理分歧已成为现代社会基本事实的今天,如果仍然坚持亚里士多德的假定,就会显得不切实际和盲目乐观。鉴于合理分歧已成为现代性的基本特征,关于如何生活、成为一个什么样的人的问题,无法容纳一个一般而普遍的哲学理论。对这些问题的回答,植根于特殊的历史和传统,取决于个体和共同体的自我理解。现代哲学家们通常避免主张某种所谓最好的生活形式,取而代之的态度是在各种相互冲突的美好生活观念之间保持中立。对他们来说,更加紧迫而有意义的问题是:在与他人的互动中,哪些行动是正当的、可允许的,哪些行动是不正当的、应该严格禁止的;我们的制度设计如何体现对所有人的平等尊重,从而让所有人有机会追求他们各自心目中的幸福生活,成为他们自己想成为的那种人?
此外,宗教背景也提供了我们理解实践哲学如何从伦理问题转向道德问题的一个角度。罗尔斯在《道德哲学史讲演录》中对这方面做了富有启发性的阐述。根据罗尔斯,在伦理学产生之时,古希腊宗教是关于公共社会实践的公民宗教,一种公民节日和公共庆典的宗教[7]3。只要一个人以合乎社会期待的方式承认并参与那些仪式,他就是值得信任的社会成员和公民同伴,至于他实际上心里相信什么则无关紧要。对诸神不敬的公民将受到惩罚,与其说是因为他们没有信仰,还不如说是因为他们明确表示不愿意参与公共的公民实践。城邦的公民宗教是维持社会凝聚力的重要因素,但它不包含指引个人如何生活的至善理念。因此,当古代哲学家决定将荷马理想当做一种过时的生活方式加以批判时,他们无法从公民宗教那里获取资源,只有将至善或幸福的问题当做自己的主题加以研究。于是,伦理问题占据了实践哲学的中心位置。
罗尔斯指出,不同于古希腊的公民宗教,中世纪基督教明确表达了至善的理念,指出人只有凭借教会教导的那种真正的信仰,感悟天启并直觉上帝的意志,才能获得救赎,得到幸福。同时,基督教也是扩张性的,主张它的权威不受地域限制,从而超越了某个特定的共同体。宗教改革之后中世纪基督教分裂成一些彼此竞争的救赎性和扩张性的宗教,这些宗教争相主张承担救赎的使命。宗教改革不可避免地导致了宗教战争,这样严重的冲突是古希腊人没有经历过的。自然而然,实践哲学的核心问题不再是如何追求至善的生活方式,而是如何与那些和自己有着不同宗教观点、生活方式的人们共同生活。事实上,宗教改革不仅促进了宗教的多元主义,而且还孕育了其他各种形式的多元主义。不难理解,宗教改革构成了现代道德哲学产生的重要背景。
总之,根据拉莫和罗尔斯的论述,我们可以从历史语境(社会生活异质性、合理分歧的事实、宗教改革)出发,解释古代伦理学向现代道德哲学的转变:关注的焦点从“人应当如何生活”转向“人应当如何与那些与自己拥有不同生活观念的人共同生活”,从寻求好生活的理想转向调节一般人际关系、制约个人行动的道德规则以及支配社会制度的正义原则。现代道德哲学的一个基本假定是:无论个人对于好生活的理解是什么,他的行为都必须受到道德规则的限制。无论是道德规则,还是正义原则,都不能建立在某一种特定的好生活的观念的基础之上。
区分伦理和道德,与其说是澄清两个概念的使用,不如说是明确了两个不可混淆的基本问题:人应当如何生活与如何和他人共同生活。即使不诉诸这两个概念,我们也需要有其他概念来标识这两个不同的问题。正是这两个问题决定了实践哲学在不同历史时期发展的不同形态。如果拉莫和罗尔斯等人的分析是对的,如果实践哲学的问题域转换确实是由历史语境决定的,那么,在多元化与合理分歧已成既定事实的现代社会,试图恢复伦理问题在实践哲学中的核心地位、进而复兴美德伦理学的努力就是值得商榷的。要应对现代性背景下的道德问题,寻求社会正义,以及对现代社会的制度安排进行道德分析,我们都难以从古代伦理学或美德伦理学那里获得主要的思考框架和思想资源。
[1]Bernard Williams.Ethics and the Limits of Philosophy,Cambridge 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85.
[2]Jurgen Habermas.Justification and Application,trans.Ciaran Cronin,Cambridge MA:The MIT Press,1993.
[3]Aristotle.Nicomachean Ethics,trans.Roger Crisp,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04.
[4]Brian Barry.Justice as Impartiality,Oxford:Clarendon Press,1995.
[5]Charles Larmore.Patterns of Moral Complex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87.
[6]Charles Larmore.The Morals of Modernity,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96.
[7]John Rawls.Lectures on the History of Moral Philosophy,ed.Barbara Herman,Cambridge,MA:Harvard University Press,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