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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德两难中的正当行为
——论荷斯特豪斯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思想

2014-04-01张光华武汉理工大学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武汉430063

关键词:豪斯两难悲剧性

张光华,武汉理工大学 政治与行政学院,湖北 武汉430063

道德两难(moral dilemmas)是行为主体在道德选择时所遇到的两难处境。在道德两难中,行为主体应该选择何种行为以及应该对主体的行为进行何种道德评价,一直是伦理学界的难题。作为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运动的重要代表人物,罗莎琳德·荷斯特豪斯(Rosalind Hursthouse)分别通过对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以及悲剧性道德两难中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的分析,比较合理地回答了这一难题。

一、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中的正当行为

可解决的道德两难(resolvable dilemmas)是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有X、Y 两种或多种道德选择,选择X 要明显优于选择Y 或其他。在这种两难情境下,因为有某一个选择明显优于其他选择,行为指导不存在争议,因而被称为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但在行为评价方面,则要复杂一些。

荷斯特豪斯认为,正当行为概念具有两层含义,其一是行为指导层面的正当行为。假设一个可以解决的道德两难——选择Y 比X 更糟糕,那么在这种情况下,选择X 就是正确的道德决定。这其中的“正确”,是与另一个选择Y 相比较而言的,是相对意义上的“正确”,是“两恶相权取其轻”。这里的“正当行为”就只是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正当行为。其二是行为评价层面的正当行为。现在假设有一个道德上正当的行为(事后被称为是一件好事),这种行为是有德之人实施的,主体因这个行为而获得社会的称赞并进而感到骄傲和自豪。这里的正当行为就是行为评价意义上的正当行为。

在一般情境中,这两者是统一的,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正当行为也是行为评价意义上的正当行为。人们大多也是在这个层面上使用正当行为概念。但在道德两难中,两者则可能是相分离的,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正当行为与行为评价意义上的正当行为并不一致。因此,在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中,不能简单地使用正当行为概念,而要从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两方面来区别对待。举一个例子就能很好地说明这一点。一个男人通过允诺结婚使两个女人怀孕,但他只能和其中一个结婚。假如抛弃A 比抛弃B 影响更糟糕,那么,他选择与A 结婚就是“道德上正确的决定”,但这里的“正当”则只能是行为指导意义上的,而不能是行为评价意义上的。因为即使他做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但他的行为依然不值得称赞,反而要受到谴责,因为他导致了这种情境的出现并且抛弃了B,给B 造成了很大的伤害。

但规范伦理(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代表)则明显忽视了这一差异。在规范伦理中,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是合二为一的,行为指导层面的正当行为也就是行为评价层面的正当行为,“决定做X 是道德上正确的决定,而X 也就是道德上正当的行为”[1]50。荷斯特豪斯认为,规范论者之所以没有注意到这个差异,源于他们犯了“假两难的谬误”(fallacy of the false dilemma),不自觉地把道德两难简单地理解为“要么X 在此是正当的行为而Y 是错误的行为,要么就是Y 在此是正当的行为而X 是错误的行为”。而他们犯这种“谬误”的原因就在于,他们忽略了第三种可能性的存在,如,“X 和Y 都是糟糕的,只不过X 没有Y 那么糟糕而已”。那么在这第三种可能性的情况下,简单地将一个糟糕的行为,如X,评价为正当的显然不合适。因此,在行为评价上,规范伦理存有缺憾。

德性伦理在这方面表现出了一定的优势。继续前面的例子,假设抛弃A 比抛弃B 影响更糟糕。那么在德性伦理中,虽然有德之人不会让自己处于这样一种情境,但在这种形式下,与A 结婚显然是主体正确的选择,德性伦理可以与规范伦理一样很轻松地为行为提供指导。但在行为评价方面,德性伦理则体现出了与规范伦理的不同。荷斯特豪斯将此种情境中的行为评价分为两类,其一,在那些由主体先前错误所导致的道德两难中,即使主体做出了正确的道德选择,其行为也不可能是正当的。因为,“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这个行为是有德之人在此情境下典型会做的”[1]28,主体并没有做“一个有德之人在此情境下典型会做的事”,很显然,有德之人从一开始就不会使自己陷入这种两难之中。“在有德之人不可能面对的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中,即使通过正确的道德决定可以解决,但其中的行为仍然不能评价为正当。”[1]51其二,在非由主体错误所导致的道德两难中,对主体行为的评价则要涉及“抉择之余”观念。“抉择之余”,即在困境中,主体选择了一个行为,就应该为没有选择另一行为而遗憾、内疚,甚至产生负罪感[1]44。那么在这种两难中,如果有德之人“经过痛苦地思虑(选择了某一行为),并为没有选择另一行为而深感内疚,且积极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补偿”,那么,主体的行为就应该被视为道德上正当的[1]51。

二、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下的正当行为

在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中,无论是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正当行为还是行为评价意义上的正当行为都要复杂得多。“‘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irresolvable dilemmas)’通常是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选择X 或选择Y 同样都是错误的,但一个人必须去选择。或者,在这种情境下,两种道德要求相互冲突,且其中一个并不比另一个更重要。”[1]44R.B.Marcus 认为,“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就是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主体只能在X 和Y 之间进行道德选择,但是没有道德立场支持X 比Y 更好,或者相反”[2]121-136。我们也可以把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理解为这样一种情境,“在其中,主体只能在X 和Y 之间进行道德选择,但对‘我应该做X 或Y’这个问题的答案没有合理实际的解释”[3]331-378。荷斯特豪斯认为,在德性伦理中,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具体表现为:“两个真正的有德之人在同一情境下,面临同样的道德选择,即在X 和Y 中进行选择,一个主体选择X,而另一主体选择Y”[1]68。

在规范伦理中,对原则决定行为地位的关注鼓励规范论者将道德视为一种法律体系。规范伦理和法律一样都认为,在实际的道德两难中只存在一个正确的答案:要么还汤姆的钱要么不还,要么在这种情况下是正确的,要么就是错误的。但德性伦理认为,就像在医学领域对“我们应该如何做才能达到健康”的问题通常没有一个正确的答案一样,在伦理学领域,对一些具体行为是正确还是错误,也通常没有一个正确答案,“人们得出的答案可能是亚里士多德主义的,他们会认为实践问题没有具体的答案”[4]13。荷斯特豪斯则明确表示,在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中,可能同时存在两个正确答案,“两个有德之人,处于同一情境,面临同样的选择,可能行为不同”,但毫无疑问,两者都是正当的。荷斯特豪斯从快乐的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pleasant irresolvable dilemmas)和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distressing irresolvable dilemmas)两方面阐释了她独特的观点。

1.快乐的不可解决的两难

作为荷斯特豪斯的老师,费丽帕·福特认为,不可解决的两难并不只存在于恶与恶之间的选择之中,也可能存在于善与善之间。快乐的不可解决的两难就是善与善之间选择的两难,在其中,不论最终是选择了X 或Y,其结果都是令人愉快的。例如,有两个有德之人,每个人只能给他的女儿买一个生日礼物,a 或者b。一个有德之人选择了X,给他女儿买礼物a;另一有德之人选择了Y,给他女儿买礼物b。从行为指导意义上来讲,一个行为主体无论选择X 或者Y,都是有德之人在此情境下的典型行为,因而都是正当的。

那么应该如何评价这两位有德之人各自的行为呢?“根据德性伦理的解释,两个主体都做了正当的事,都会获得认可,尽管他们每一个人都没有做另一个人所做的。”[1]69但如果只说每个人做了允许的事并不能准确地反映事实,因此这种评价对两个主体是不公正的。事实上,“他们的行为在评价上要比‘做了允许的事’要高一些,因为他们并不只是做了允许的事,实际上,他们行为慷慨,因而行为良好”[1]69。也就是说,虽然两者的行为用正当来评价不太合适(因为他们毕竟没有做另一个有德之人所做的选择),但绝对可以用行为良好来评价。

2.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两难

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两难,则是在恶与恶之间的选择,在其中,无论选择X 或Y,其结果都是令人不高兴的。在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两难中,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要更复杂一些。

先看一个例子。是否要求医生采用特别手段来让处于昏迷状态且不可能再苏醒的母亲再活一年,或者结束治疗,在某种情况下就是一个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两难。在德性伦理中,一个有德主体可能要求医生延长其母亲的生命,而另一个有德主体则可能要求医生放弃治疗,两个有德之人在同一情境下的典型行为完全相反,因此,乍看起来,德性伦理不可能提供行为指导。但如果从另一个角度来看,任何一个选择,治疗或放弃治疗又都是正确的,因为两者都是有德之人的选择。因此,德性伦理仍然可以为行为提供指导。

荷斯特豪斯在此否认了Pincoff 对不可解决两难的解决思路。Pincoff 认为不可解决的两难是可以解决的。两难中的每一个主体所做的选择,都符合各自的道德立场,都有道德立场来支撑,因而对每一当事人来讲,都是可以解决的。假设有这样两个人,一个人是医生,他认为人的身体作为一个生命体是必死的,不可能像机器一样可以进行修补。如果那个病人是他母亲,他会建议放弃治疗;而另一个人工作对象是那些心理有残疾的人,工作的内容就是鼓励他们坚持生活下去。他会经常对自己说,“我不能放弃希望,否则我将无法工作下去”。如果这两个人处于上述令人沮丧的两难下,他们明显会做出不同的选择,而且他们会相信自己的选择是正确的,是有道德立场支持的。前者会说,“我必须承认人的身体并非不朽的”,而后者会说,“我不能放弃希望”。因此,Pincoff 认为,这个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两难是可以解决的。

荷斯特豪斯认为,Pincoff 所讲情况是可能的,但这种“解决的可能性”并不会出现在不可解决的两难中。Pincoff 所举的两难其实是可以解决的。“对每一主体来说,根据他们各自的理想和标准,这个两难是可以解决的。”[1]70当他们认为找到了支持自己这样行为而非那样行为的理由时,他们两者都没有错。荷斯特豪斯认为,Pincoff 对不可解决的两难的理解之所以出现偏差,就在于没有准确理解,“两个有德之人‘身处同样情形,面临同样的选择’”[1]70。如果能够正确理解,那么就会将Pincoff 的情况排除在外。“真正的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是其中有德主体自己认为是不可解决的,即使他们有自己的特定的标准或理想,在其中也没有道德立场来支持其中的某一行为。”[1]70-71

那该如何评价其中的行为呢?一个有德主体选择要求继续治疗,而另一有德主体选择中止治疗。如果说两者的行为都是正当的,可能会比前面提及的快乐的不可解决的两难中的行为评价更尴尬。促使一个母亲立即死亡或尽力延长其痛苦的生命,都能是真正正当的行为吗?但如果只说这两个行为都被允许,则又会对两个主体不公正。毕竟,他们都面对着一个欠缺勇敢和责任的人不敢面对的选择。他们都经过认真仔细的考虑,经过痛苦的思索,才得出结论说任何一个选择都不是正确的。

荷斯特豪斯认为,不能对上述两种行为进行直接地评价是正常的,因为“这(恰恰)体现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不可解决的两难是真正不可解决的,这里没有道德立场来支持其中某一个行为——因此如果有人说找到一个支持某一行为压倒(override)另一行为的理由,那么他肯定是错误的”[1]70。她认为,他们两者的行为良好。“我们应该说他们行为良好,他们的行为是勇敢的、负责任的、诚实的、明智的,他们的行为是经过深思熟虑后的行为。不能简单地把他们的行为描述为‘做了允许的’,因为‘做允许的’是任何懦弱的、不负责任的人在此情况下都能够做到的。”[1]71

规范伦理在这方面的表现是武断的,因为它并不承认不可解决道德两难的存在。“(他们)甚至很少承认他们正在讨论的道德两难可能是不可解决的。相反,他们坚信一定有一个正确的解决办法,而这正是他们的道德理论……要做的事情”[1]44-45。但规范伦理的这一思想,遭到了荷斯特豪斯的有力反驳。

荷斯特豪斯认为,人类道德生活是复杂而困难的,从理论上来讲,在功利主义中至少存在三种产生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的可能性。第一种可能就是,“事实上,当两个‘最大’指向不同和不相容时,经典的对最高功利主义价值的陈述——‘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就可能导致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1]64。第二种可能就是,当主体A 的幸福或痛苦与主体B 的幸福或痛苦都是不可测量时,就可能产生一个不可解决的两难。第三种可能就是,存在这样一个情形,X 或Y 是惟一的选择,但是两者都会造成完全相同数量的伤害。因此,功利主义否认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的存在是不合理的。

在义务论中,对理论和原则的盲目自信使他们否认存在“道德两难”的可能。康德以及许多哲学家都认为,一种合理的道德理论是不能容许存在“道德两难”的。但在荷斯特豪斯看来,义务论同样存在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的可能。其一,对具有宗教血统的义务论者来说,上帝的先知先觉并不能绝对保证不可解决道德两难的免除。神学义务论者通常认为,人类是活在由上帝统治的世界之中,上帝的先知先觉不可能与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并存,因而不存在不可解决的道德两难。正如Geach 所指出,考虑上帝的先知先觉,我们可以相信她不会让她的任何一个忠诚的仆人在罪与罪之间进行绝望的选择[5]155。但荷斯特豪斯分析指出,上帝的先知先觉可能被期望去保护那些无辜的人免受罪恶,但这一保护并不包括那些邪恶之人,甚至也不包括那些虽不邪恶但曾有罪之人。这就意味着,如果一个人一旦违反了上帝的某个命令,即使是一点小小的错误,那么他就会被排除在上帝保护之外,因而就会面临再次犯错的可能,就可能面临在罪与罪之间进行绝望的选择。这也就是谚语所说的,“一个罪恶会引出另一个罪恶”。其二,对那些相信义务论完全独立于神学的人来说,实践理性在决定道德立场时并不总是足够的。彼切姆在其《哲学的伦理学》一书中就认为,“尽管理智和理性的慎思在道德判断中起着批判性作用,但是单纯依靠它解决两个具有相等说服力的答案之间的分歧,似乎仍然是不够的”。荷斯特豪斯则认为,“义务论者认为他们能够解决每一个令人沮丧的道德两难的假设是得不到确证的。……一个充分的规范伦理会体现这样一个事实,即我们并不能解决每一个道德两难,不可能告诉我们应该如何行为。”[1]67荷斯特豪斯对规范伦理这一思想的反驳,从另一个侧面间接指出了规范伦理在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方面的不足,突显了德性伦理在这方面的优势。

三、悲剧性道德两难下的正当行为

令人沮丧的不可解决的两难虽然很糟糕,但并不是最糟糕的。最糟糕的是“悲剧性两难”(tragic dilemmas)。悲剧性两难是这样的一种情形,从其中,有德之人走出来不可能生活不受损害[1]79。“在其中,无论主体做什么,都必然是‘脏着手的’(dirty hands)”[1]72。

在这里,悲剧性两难并不能表述为“处于其中,主体不可能清白(clean hands)地走出的两难”。这两者是有区别的。就后者而言,“不可能清白地走出两难”意味着,主体存在保持“清白”的可能性。例如,日常道德经常谴责这样的事,一个人为了自己的生命而背叛或杀死他人。在这样的情形下,主体当然不是“清白地走出两难”。但是,有德之人会做得很好,他们宁愿自杀或被杀死,也不会背叛或杀死他人。那么,通过有德之人的选择(自杀或被杀),虽然他自身最终并没有走出两难,但他却保持了自身的“清白”。

但在悲剧性两难中,主体必须进行选择,而他无论选择什么,哪怕是自己的死亡,也仍然无法保持自身的“清白”。之所以将这种情境称谓“悲剧”,不是因为这一困境无法解决,而是说,虽然困境得到解决,但有德之人的以后生活却因此受到了损坏甚至被毁掉,这对有德之人来说是最大的“悲剧”。

如果悲剧性两难确实存在,那该如何评价其中的行为呢?荷斯特豪斯认为,在悲剧性两难中,先前对正当行为的描述是不适用的。在前面所讲的道德两难中,德性伦理对正当行为的描述可以为行为提供评价,“但考虑到悲剧性两难中那些可怕的行为,那些有损有德之人生活的行为,很显然,上述对正当行为的描述是不能提供行为评价的。”[1]78为了解决这个问题,她对正当行为的描述进行了更为详细的说明:

一个行为是正当的,当且仅当它是有德之人在此情境下典型会做的,但不包括悲剧性两难。在悲剧性两难中,一个选择是正确的,当且仅当它是有德之人的选择,但由此而产生的行为太可怕因而不能被评价为“正当的”或“善的”[1]79。

在德性伦理中,悲剧性两难中有德之人的行为就是行为指导意义上的正当行为,德性伦理可以为行为提供指导。但德性伦理却不能把这些行为评价为好的行为。在荷斯特豪斯看来,一个好的行为不仅与道德上正确的选择有关,不仅是出于有德之人,而且它还必然和主体善的生活和幸福相联系。[1]74在悲剧性困境中,有德之人的行为虽然出于正确的选择,但因为明显损坏了主体的生活和幸福,因而不能被评价为“好的”,而只能评价为“太可怕”的。这样,德性伦理仍然为行为提供了指导,并做出了合理的评价。

以荷斯特豪斯为重要代表的当代西方德性伦理复兴于与规范伦理的论战之中。在复兴过程中,德性伦理遭到了以功利主义和义务论为代表的规范伦理的质疑。在众多的质疑中,一个焦点问题就是:德性伦理不能为道德两难提供行为指导。而荷斯特豪斯通过对三种道德两难下正当行为的分析,不仅证明了德性伦理的行为指导能力,反驳了规范伦理的质疑,更重要的是突出了德性伦理在行为指导与行为评价方面的比较优势,为德性伦理的复兴争取了空间。

[1]Rosalind Hursthouse.On Virtue Ethics,New York: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99.

[2]R.B.Marcus.“Moral Dilemmas and Consistency”,Journal of Philosophy 77 (1980).

[3]David Wiggins.“Truth,Invention and the Meaning of Life”,Proceedings of the British Academy,62 (1976).

[4]Daniel Statman(ed.).Virtue Ethics,Edinburgh:Edinburgh University Press,1997.

[5]P.T.Geach.The Virtues,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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