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日传统孝伦理观对比
2014-04-01江晓燕
江晓燕
(龙岩学院外国语学院,福建龙岩364000)
一、先行研究及本文目的
关于中日“孝”的研究,国内外已有许多的专门研究。国内韩春红在《<楢山节考>中的日本人孝养观》中,作者通过分析《楢山节考》这一文学作品,认为虽然日本人自古以来就有孝养观,但是并不是绝对化的,它受很多外在条件与内在条件制约的,是一种有条件的孝养观。李贵鑫《试论日本孝养观的历史演变——以<楢山节考>为视角》一文认为,日本在孝养观出现以前有过一段“孝”的真空期,在此期间人们心中并无“孝”的观念。在中国儒教孝道传入日本之后,经过几个时代的演进,形成了以“恩”为核心,“忠”大于“孝”,“忠”、“孝”为绝对义务的不平等的日本孝养观。陈文静的《中日忠孝伦理对照研究》、宋娜的《“忠”“孝”在中日传统伦理观念中的地位》、崔世广、李含等《中日两国忠孝观的比较》、毕艳红、刘平的《中日文化差异的社会根源探究——以儒家“忠孝观”视角》等,都是在研究忠与孝之间的关系。此外,还有王勤的《中日“孝”观念之比较》及桑凤平、李响的《中日孝道之比较》等。前者比较中日两国“孝”这一观念,提出孝观念应该与时俱进、应该有本质上的新诠释。后者文章从中日两国社会制度、思维方式和家庭结构等方面来分析两国孝道的不同之处。
本论在先行研究的基础上,从中日两国孝伦理观的形成时间、对象范围以及行为表现这三方面来分析不同之处,进而探究造成这些不同的社会文化根源。
二、孝伦理观的形成
考察“孝”字原本的意思,有两种。为“孝,善侍父母者”;一为“善继人之志,善述人之事也”。它作为一种价值观念和道德标准,在中国有悠久的历史。学术界普遍认为,“孝”源于西周。但当时个体家庭仍存在于宗族当中,尚未形成独立的经济形式,宗族是社会经济的单位,因此彼时的“孝”是整个宗族的事,而非个体家庭。其表现形式是“祭祀”。以祭祀为手段来维护宗法制度中的血缘性与等级关系。后来随着社会生产力发展与个体家庭能力的增强,“孝”呈现出了从宗族伦理向家族伦理转变的端倪,“孝”的内涵也随之发生微妙的变化,个体家庭孝道得到了普及。赡养父母渐渐成为判断孝与不孝的重要标准。孔子推动了对孝伦理的发展与创新。子曰:“今之孝者,是谓能养。至于犬马,皆能所养。不敬,何以别乎?”凸显了家庭伦理范围的“孝”。汉代开始家庭的生活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血缘家族共同生产、共同居住的现象。这种家族结构最后演变成中国传统的家族制度,孝伦理观也逐渐发展为不仅要侍奉父母长辈,还要祭祀祖先,为家族延续香火。
日本原本没有“孝”的概念,“孝”这个字是从中国传入日本的。现代日语中“孝”字只有音读而没有训读就能证明这一点。日本的孝伦理道德观念的形成比中国晚了很多。公元5世纪至8世纪,中国的儒家思想传入日本之时,日本尚不存在孝伦理观念。虽然在一些政治文献或史著中出现过一些中国的孝伦理思想,但有着明显的刻意模仿的痕迹。公元6世纪后半期至7世纪初,日本开始了政治革新,圣德太子推行“推古朝改革”以及公元646年,日本的大化革新,统治阶级吸收引入中国儒家思想,并加以改造为己所用,创造了维护封建统治的“忠”伦理观。但由于当时日本社会家族结构尚未形成家长制的家族制度,孝伦理观缺乏形成的社会基础。直到奈良时代,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家族结构的变化,统治者才开始重视孝伦理观。公元718年国家制定出台了《养老律令》,要求普通民众奉行孝道,孝伦理观不仅成为统治阶级的道德准则,而且逐步渗透到日本文化之中。
可见,中日孝伦理观念的形成有着显著的差异。在中国,“孝”是内生的;而在日本,“孝”是输入舶来的。
三、“孝”的对象范围
东汉许慎则解释说:“孝,善事父母者。从老省从子,子承老也。”“孝”首先是一种社会道德原则,是处理家庭内部父母双亲与儿女关系即所谓的“亲子关系”的准则。但中国和日本的“家”及“亲子关系”的概念有很大的差异。
对于中国人来说,“家”是指由血缘和婚姻关系者缔结的集团,每个人都有强烈的宗族归属意识。“亲子”只能是有血亲的实父与实子的关系;而对日本人而言,“家”的概念要大得多。它对血缘的强调不像中国人那么的极端,“家人”甚至可以包括长期生活在一起但无血缘关系的人。如长期为某家族服务的管家甚至佃户和雇工。日本人眼中“亲子”的范畴也比中国的广,亲子并非一定指有血亲的实父与实子。“亲”既可以指处于父母地位的人如父母、养父母、岳父母,也可以是指雇主、师傅、老师、上司等;“子”既可以指处于孩子地位的人,也可以指雇员、徒弟、学生、下属等。更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在祭祀的对象上,中国人一般是祭祀与自己有血缘关系的先祖。日本人却认为只要是逝于该“家”的,就应成为该家的先祖而受到后代祭祀,哪怕是无任何血缘关系的雇工。
可见,中日在孝的对象范围上也存在很大的不同。在中国,“孝”的范围限制于血缘关系以内,且沿着纵向的血脉追朔到远祖;而在日本,“孝”的范围突破了血缘关系,沿着横向的互动延伸到家臣,却又排斥有血缘关系的远祖。
四、行为表现
(一)对身体态度的不同
孝经有云:身体发肤,授之父母,不敢毁伤,孝之始也。故自古中国人认为爱护自己的身体是尽孝道的先决条件。
在对待身体这一态度上,日本人与中国人看法却截然不同。在日语中有个与武士道密切相连的词“切腹”,它也体现武士道的核心内容之一“重名轻死”。剖腹自杀在他人看来是极其痛苦的,但是日本人却认为那是为国家为集团光荣赴义,不使家族蒙羞,在某种程度上来说算是尽孝了。
从对身体的态度这一方面我们可以看出,中国人为了孝敬父母,尽量避免损伤到自己的身体,把保留自己身体的完整性看作孝道里极其重要的一个方面。而日本人则不那么重视“孝”与身体完整性的关系,认为“杀身成仁”,伤害自己的身体有时反而是向家族尽孝的必要条件,究其原因是因为在日本人的道德体系中,在“孝”之上还存在着对天皇的至高无上的“忠”。
(二)与“忠”的关系
“孝”是一种情感行为,也是社会道德原则,然而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演变,“孝”被封建帝王利用来为他们的统治服务。这样,“孝”就由道德范畴扩展到了政治范畴。《孝经》中的《开宗明义章》写道:“夫孝,始于事亲,中于事君,终于立身。”这就指出了孝是伦理道德“孝亲”和政治行为“忠君”的结合体。《礼记·祭义》则说:“事君不忠,非孝也”,更加明确地指出对君主不忠,就是不孝的表现。但是中国的“忠”是有条件的,是一种臣下对君主的感情回报。孔子讲:“君使臣以礼,臣事君以忠。”臣下要对君主以忠,但它是有前提的,即“君使臣以礼”。换言之,如果君主不对臣下以“礼”,那么臣下对君主也就无须尽忠。君臣的关系是对等的,而绝非无条件的服从。
忠与孝相辅相成,但自古忠孝两难全。孔孟都坚持孝重于忠的法则。子思在《六德》一文中提出:“为父绝君,不为君绝父”,在孝与忠之间,孝大于忠。孟子继承并发挥了子思的思想,他说:“父子之间不责善,责善则离,离则不详莫大焉”,主张在家庭的利益和社会的利益发生矛盾时,家族的利益高于一切。可见,在中国,忠是依托于孝的忠。
日本在孝与忠的问题上采取的是跟中国截然不同的态度。日本的孝伦理思想并非内生的,而是舶来的。统治阶级并未全盘引进儒家孝道思想的体系,而是有选择地进行吸收、加工,为己所用使之成为巩固自己统治利益的工具。10世纪时武士团成立,平安时代后期形成了以生命向君主尽忠的伦理道德观。忠的观念被不断提高到最高伦理规范的地位。在他们眼中,忠的地位远远高于孝道,在孝与忠之间产生矛盾的时候,他们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后者。正如美国著名人类学家鲁思·本尼迪克特在《菊与刀》中所写到的那样:“孝道在日本就成了必须履行的义务……只有在对天皇的义务冲突时可以废除孝道”。
五、社会根源
综上所述,中日两国孝伦理观在形成、对象范围及行为表现这三方面都有着显著的差异。究其原因,与两国的社会家族结构有深切关系。首先,日本社会的家长制家族制度确立较晚,孝伦理观的社会基础形成也较晚,故而日本孝伦理观形成也比中国的晚。
其次,由于自然因素与地缘关系的影响,造就了家族主义的中国人和集团意识的日本人。在中日家族结构中,中国人重视血缘,在乎血脉的传承;而日本人重视共同生活的“场”,在乎集团的“和”。日本家族制度的中心思想不在于传宗接代,而在于延续“家”这一经济共同体。血缘不是首要素,若是家业的需要,哪怕无血缘关系的人也能继承家业,也能当孝子。
中国传统社会,随生产力的发展,经历了西周时期的“以国为家”“家国不分”,到宋代逐渐演变为平民化宗族对社会的组织和管理,意味着政权与族权分离。所以出现了行于政治层面的“忠”和调解家庭血缘关系的“孝”。宗族大多以血缘关系为准聚族而居,同族之内,族法大过国法,共同维护本族利益和势力。人在生产过程中除了赋税徭役外,很少与国家直接发生关系。故而人们会把为人子的“孝”重于为人臣的“忠”。再且,中国历史上总共经历了24个朝代的更迭,使得“忠”的意识观更被置于亘古不变的孝伦理观之后。
而日本的政治结构和社会组织则呈现一元化特征,忠与孝在功能与意义上是一致的。日本的孝伦理观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是一种人为的、经过加工后创造出的意识形态。从中国引入“孝”的观念并加以改造后,日本正式确立了以封建的“忠”的思想为核心的封建主义孝养观。“忠”作为“孝”的衍生物,在统治阶级刻意的宣扬下,人民群众对于道德伦理规范的认知程度上“忠”要高于“孝”。另一个非常重要的要素是,日本历史上,只有一个皇室,万世一系,继承皇位。日本人之所以把对天皇尽忠看作是最高的道德。
六、结语
中国的孝伦理观是为了维护社会阶级与家族集团的稳定,是一种非人为的、自发产生的社会意识形态;日本的孝伦理观源自中国,但由于社会政治结构、家族结构发展的不同,以及由于自然因素和地缘关系的影响造成的人思想意识等的不同,与中国的孝又不尽相同。是统治者为了维护自己的统治地位和阶级利益,是一种人为的、经过加工后创造出的意识形态。但无论是哪一种,都应该作为一种美德继续传承和发展下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