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机制与信息影响——社会性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路径选择
2014-04-01樊慧玲
樊慧玲
(河南工业大学 经济贸易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简称CSR),指企业在其商业运作过程中对其利害关系人应付的责任。持续发展的企业不仅要考虑自身的财政和经营状况,还要考虑其对社会和自然环境所造成的影响。社会性规制指的是政府为控制(负)外部性和可能会影响人身安全及健康的风险,而采取的行动和设计的措施。面对着生产安全、消费安全以及环境污染等涉及公共事务问题的解决,企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是重要途径之一;然而,企业逐利的本质也告诉我们,企业主体调适其内在行为履行社会责任离不开政府规制的实施。政府通过强制性命令与控制权的运用,通过施加外在强制性约束集实现对企业行为的控制,是企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的重要保障。换言之,从保障公共利益的角度出发,CSR 的履行和政府社会性规制的实施有着目的一致性,即社会性规制与CSR 之间存在有耦合关系。对于政府而言,其通过充分利用自身的制度优势,对生产与消费安全以及环境保护等公共事务实施规制,为公共利益的实现提供了制度保障;对于企业而言,其社会责任的履行直接会影响到消费者及劳工权益的维护,以及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一系列公共事务问题。
然而,就关于如何实现政府规制与CSR 耦合的问题,从理论上进行的研究极为少见,从而也导致在实践应用上,由于缺少相关理论支撑也遇到瓶颈。随着公民对公共事务意识的不断增强,公共需求的不断增加,政府公共服务供给的职能日益突出,如何实现政府规制与CSR 的耦合,以保障公共利益的实现,提高公众生产、生活的满意度,成为当前亟需解决的一个现实问题。本文以合作治理机制为基础,尝试性地从政府与企业互动的行为机制和非政府组织的信息影响两个角度对政府社会性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耦合路径进行分析,以期对上述问题的解决提供可供参考的建议。
一、社会性规制与CSR 互动的行为机制
(一)政府以制度为推手促进CSR 的实现
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的身份存在,需要对企业的行为加以规范,以便使其更好地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因而,政府有必要干预企业的社会责任活动,有必要规制企业行为。当前,政府通过自身的规制行为对企业社会责任活动实施干预成为了推进企业社会责任履行的主要驱动力之一,其中,规制的实施主要是以制度为推手实现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诺斯所言,社会制度在某些情况下能够成为一种激励抑或是约束机制,该机制能够促使行为个体或群体实施有益于社会的行为[1]。
政府以制度为推手促进企业社会责任行为主要是通过两条线路:一是通过政府对正式制度的供给;二是通过政府对非正式制度演变的影响。
具体而言,企业行为是在一定的制度约束下开展的,企业对各种外在制度的遵守正是制度对企业产生约束力的体现。制度对企业的约束力一方面会给企业带来可置信性威胁,促使企业不得不履行其社会责任;另一方面制度还可能会给企业带来现实的或者潜在的经济收益:因为通过制度设计的推动,促使企业自发地履行其社会责任,尔后外在的制度约束会以道德伦理观念的形式内化到企业之中,随后企业社会责任也将成为企业的一种内生行为。可见,政府通过一定的制度设计来约束企业的各种经济行为,随后外在的制度约束以道德伦理观念的形式内化为企业自身内在的素质,继而便可将社会责任的履行内化为企业自身的一种自主性行为。外在的制度约束转化为企业自身观念的过程最终可以促使社会性规制的企业化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适化。
一方面,政府通过制定和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种规章条例,同时通过采取各种限制性措施来规范企业行为,通过外在约束对企业履行其基本社会责任进行强化;另一方面,政府还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的实施对企业行为实施有利约束,将企业所应承担起的社会责任纳入法制化的管理体系之中,进而对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起到进一步的推动作用。最终,政府通过法律、法规以及规章条例等各项制度的推进,将政府对企业的监管实现为企业本身的一个决策变量,最终将政府监管内化为一种每一个企业都应该遵守的、固定的、统一的规则,从而能够对企业产生深远影响。
可见,政府同时通过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两个方面的推动作用,促进社会性规制的企业化以及企业社会责任的普适化,最终有利于实现社会性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的耦合。但尤为值得注意的是,社会性规制对企业行为的监督和约束也要有一定的限度,否则政府规制将无法取得预期的效果。企业实施自身决策时,也要将政府行为纳入企业决策内生变量的作用域。还需注意的是,政府规制的实施要充分考虑到成本与收益问题。一方面,需要考虑,企业如若不履行CSR 将会带来公共福利的损失;另一方面,又要考虑政府的监管成本。“两害相权取其轻”,政府需要最优的方案选择。
(二)企业自我规制推进政府社会性规制的变革
为了更好地塑造企业形象,同时也为了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企业将主动实践CSR,实现企业自我规制。对此,1976 年,澳大利亚经济发展委员会曾经在《企业社会责任》一文中指出:“从企业的角度来看,应该在社会对企业的期待转化为法律要求之前就提前采取行动。企业要么自觉主动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要么被动地等待政府机构强制自己履行其社会责任”[2]。企业之所以会自觉、主动地实施自我规制主要源自于CSR 会对企业竞争力产生一定的影响。继而便知,CSR 的履行一方面可以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此同时,这也会促进政府监管方式的转变,推进社会性规制的变革。从长远来考虑,CSR 的履行的确是提高企业竞争力的需要。企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能够为企业树立优良的社会声誉,进而有助于推广企业形象,有利于企业“软实力”和持续的核心竞争力的提升。与此同时,由于企业更多地承担起了社会责任,因此它可以得到更多的公众支持,进而降低企业运转过程中的阻力。企业认识到CSR的履行会提升企业自身的竞争力,进而有助于企业的长远发展。企业便自觉将履行其社会责任作为自身发展的一种战略,进而将其内化为企业的一种日常经营管理行为,最终将有利于协调政府、企业以及社会之间的关系,促进经济社会的良性发展。
企业通过自我规制的实施提升自身竞争力,进而使其有充足的内生动力积极主动承担起自身的社会责任。这也从另一方面说明,企业自我规制的实施有助于改善政企关系。在公共事务的治理方面,政府既需要“该出手时就出手”,又需要在应该退出的领域保证不“越位”;在其他治理主体可以参与的领域,坚决、主动引入其他社会主体的共同参与,以实现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治理。
二、NGOs 的信息影响
在现代市场经济的发展进程中,利益相关者呈现出多元化趋势,为了实现多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均衡,不能只是依靠政府,相应的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 简称NGOs)的建立也是十分必须的。为了更好地实现政府规制与CSR 耦合过程中的信息沟通,非政府组织的建立更是不可或缺。作为一个从西方引入的概念,非政府组织尚未被严格地定义。处于政府和市场之外的所有的民间组织和民间关系都可以被称之为非政府组织。通常指的是,独立于政府和市场之外,兼具非政治性、非营利性以及社会公益性等特征,以实现组织内成员的共同意志为目的的自愿型组织。
(一)NGOs 的信息优势
政府规制与CSR 的耦合不仅需要政府与企业作用的发挥,同时也离不开NGOs 自身优势和作用的发挥,其中更多地实现各种NGOs 之间的自愿合作,及其对权威的自觉认同。尤其是伴随着当前社会发展中NGOs 的日益成熟,政府规制与CSR 耦合的实现更多的是需要NGOs 的积极参与,并与之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从而保障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合作治理的实现。从某种意义上来讲,没有成熟、完善的NGOs,就不会有能够对社会需求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的合作治理机制。NGOs 在合作治理机制的运行过程中更多的是发挥其信息沟通优势,这将直接会影响社会治理效率。NGOs 的信息优势具体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其一,影响决策的优势。征集社会公众意见是现代政府在进行相关政策制定与执行过程中的必经步骤,但是,由于当前社会民主化程度不高,不能够充分保障政府决策进程中社会公众参与的信息沟通渠道的畅通,此时,NGOs 将能够通过调查收集民意,并反馈给相关政府部门进行集中汇总,并最终影响政府的决策。
其二,协商治理的优势。由于NGOs 同时独立于政府和市场,兼具民间性和民主性的特征,据此便可通过与政府开展协商,继而参与社会治理,这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对传统治理模式的缺陷进行弥补。NGOs 通过与政府协商参与社会治理可以减少政府的社会性职能,进而可以精简政府机构,节约治理成本,同时也可以带来治理效率的提升。
其三,社会监督的优势。一方面,NGOs 可以成为政府决策的制定、执行和实施效果的监督和评估机构;另一方面,部分非政府组织是由多个团体组成的,因此,该组织本身将能够监测的产品或服务的质量水平。
其四,服务供给的优势。NGOs 的成员多是来源于社会基层,更多的是对公众利益的关注,能够对公众的需求做出更灵敏的回应,能够满足多样化的公共需求,这便能够弥补政府在满足多样化公共需求方面的一些“盲区”,最终推进社会福利的提升。
综上可见,NGOs 起着社会“缓冲器”的作用,并可以作为杠杆在政府、市场和多方利益攸关主体之间实现平衡,并可以处理众多政府和市场“双失灵”领域的公共事务[3]。
(二)以非政府组织为媒介的循环路径
随着公民社会的兴起,非政府组织在经济社会中的作用日益突出。一方面,非政府组织承担了部分原属于政府部门的职能,不仅节约了政府的治理成本而且大大提高了治理效率。对此,“现代管理之父”彼得·德鲁克(Peter F.Drucker)评论说,非营利组织在几十年前曾被人们认为是政府的辅助组织,仅发挥着拾遗补缺的作用,然而在今天,人们明白,政府组织在社会职责履行过程中的能力是极为有限的,发挥巨大作用的恰是非营利组织[4];另一方面,非政府组织具有桥梁与纽带作用。NGOs 不仅可以为企业的决策部门提供政府方面能够影响到企业经营的相关政策、计划以及行动,而且还可以为政府以及社会公众提供大量的企业相关的信息。在政府与企业的耦合过程中,非政府组织构成了一个“缓冲区”,为推进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的互动与合作提供了一座桥梁。
可见,NGOs 在沟通、协调多方利益主体间关系方面有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一方面,NGOs 可以设立一个能够让政府、企业与社会之间开展对话、沟通与协商的机制;另一方面,NGOs 通过信息传递可以实现企业与社会组织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衡。由此,我们可以充分发挥NGOs 提供和传递外部信息的职能,从而为社会性规制与CSR 的耦合建立一个外部监督机制与信息平台,进而,通过非政府组织的媒介作用,搭建政府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开放式循环路径。
三、合作治理:政府、企业与社会联动机制的构建
政府、企业与社会多个治理主体间长效联动机制的构建是政府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实现的平台。该机制的形成离不开政府通过制度设计实现的制度性约束,也离不开非政府组织的信息传导作用[5]。笔者认为,在政府、企业与社会的合作治理机制构建过程中,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是核心。推进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本身便是自律性和他律性的结合:诚然需要通过CSR 的履行实现企业的自我规制,但由政府与社会对企业实施外在的行为约束也是必不可少的,因而需要政府、企业与社会多个治理主体之间的长效联动。
作为市场经济细胞组织的企业不仅需要最大化自身的经济利益,而且还需要自身CSR 的履行,方能满足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而且,社会不仅要企业对其自身行为产生的后果负责,还需要企业对其自身行为实施自律以实现预防性治理。但企业理性“经济人”的性质使其具有趋利性的特征,最终导致企业无法实现完全自律,此时便需要他律来对自律能力有限的企业实施外在的行为约束。当前,政府和社会组织是对企业行为进行外在约束的主体,对于政府而言,其规制目标是促使企业行为能够遵照政府的政策目标来实施[6]。但是,该规制行为的约束范围仅限于企业的法定义务,非法定义务的企业社会责任则约束无力,此时,便需要社会组织对企业行为实施外在约束。在社会组织中,其成员有着共同利益、共同的价值观,从而容易形成对企业行为产生约束力的社会道德准则,以便更好地促使企业自觉履行其社会责任。
可见,如若没有政府与社会等他律部门实施的外在行为约束,通过CSR 的履行实现企业自律是无法实现的。因此,现代市场经济的协作性与契约性,使得推进企业社会责任进程中自律与他律的结合成为必然。其中,政府需要通过制度设计实现对企业强制性的外在约束集;同时,需要企业将外在约束内化到自身生产经营活动之中,通过企业积极主动履行其社会责任以实现规制成本的降低,也有利于最终将政府规制的外在约束落到实处;同时,非政府组织作为政府、企业与社会多方治理主体间的信息沟通推进器,其信息平台作用也不可或缺。唯有政府、企业与社会三方都发挥各自优势,方能推进政府规制与企业社会责任耦合的实现。
[1]D·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M]. 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9.3.
[2]刘俊海. 企业的社会责任[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52.
[3]戴维·奥斯本,特勒·盖布勒.改革政府——企业精神如何改革着公营部门[M]. 上海编译组译,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96.22.
[4]周志忍,陈庆云.自律与他律——第三部门监督机制个案研究[M].杭州: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42.
[5][美]乔治·斯蒂纳、约翰·斯蒂纳. 企业、政府与社会[M].张志强,王春香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2.345 ~360.
[6][美]查尔斯·沃尔夫. 市场或是政府?——权衡两种不完善的选择[M]. 谢旭译,北京:中国发展出版社,1994.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