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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协同正义看罗尔斯、诺齐克之争

2014-04-01易小明

关键词:罗尔斯自由主义正义

易小明,王 波

(1.吉首大学哲学研究所,湖南长沙416000;2.河源职业技术学院 工商管理学院,广东河源 517300)

在当代,关于正义问题以及道德哲学争论的主角是罗尔斯与诺齐克。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且正义意味着平等。在罗尔斯看来,西方社会自由问题已基本解决,现在要关注的是不平等问题。他指出,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的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诺齐克赞同罗尔斯所主张的正义是社会制度首要价值的观点,但他主张正义在于权利,而权利神圣不可侵犯。诺齐克同情社会不平等给人们带来的不幸,但他认为,不平等并不等于不正义,而且平等也并不意味着就是正义的。诺齐克批评罗尔斯为解决平等而主张更多功能的国家,在诺齐克看来任何形式的再分配都意味着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认为最好的国家就是管事最少的国家。但在罗尔斯看来,任何形式的不平等都应该加以纠正,解决不平等的唯一途径是实行国家的再分配。实际上,罗尔斯与诺齐克争论的焦点是自由与平等问题,罗尔斯倾向于平等,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正是由于两学者正义理论的尖锐对立,才引发了对诸多问题的思考。

一、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

首先,我们看看罗尔斯的正义理论。罗尔斯教授倾尽毕生心血关注现代社会的公平正义问题。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美国社会现实可以用内忧外患来概括,外有朝鲜战争、古巴导弹危机、越南战争,内有麦卡锡掀起的反共浪潮以及此起彼伏的争取民权运动、黑人抗暴斗争、校园学生运动、环保运动、贫困问题等。基于美国社会现实问题,罗尔斯认为现在西方社会主要面临的问题,是如何处理分配公正的问题,而在处理分配公正问题时所要牵涉的是,社会所有成员应该根据什么原则来分配自由、权利、财富、义务等。所有这些问题实质上都是规范伦理学的问题,关于这个问题,在当时西方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有“功利主义”和“契约论”,尤以功利主义最盛行。功利主义主张实现效用最大化,即追求人们最大化幸福,但它忽视了个体的差异性,不尊重个体,可能为了整体利益伤害到个体。鉴于此,罗尔斯认为我们必须重新建构另外一个道德体系来弥补功利主义的不足,由此提出了正义两原则。

正义的第一个原则:“每个人对与其他人所拥有的最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1]60。简单说是平等的自由原则。基本意思是,每个人不论出生如何、地位如何、天赋如何,在一国都具有平等的、自由的公民主体权利。罗尔斯认为,正义第一原则是人们的基本自由权利,这是必然需要保证的基本权利,否则所有的问题都不能继续。在其《正义论》一书中,罗尔斯运用词典式次序说明了第一个原则的优先性问题。

正义的第二个原则:包含两个层面的意思,一是机会均等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地位和职务向所有人开放”;二是差别原则,即罗尔斯所说的“社会的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它们(1)被合理的期望适合于每一个人的利益,而且(2)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地位和职务联系在一起”[1]60~61。罗尔斯认为正义第二个原则要解决的是社会基本有用品如何分配的问题,过去传统式契约论下按功利主义思维模式建立起来的关于社会正义基石,远远不像我们想象的那样公平、美好。功利主义的思维方式是,追求最大化幸福原则。那么如何扩大幸福总量?功利主义者思考的是尽量把社会这块蛋糕做大,只有这样才能让每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一块蛋糕。但罗尔斯并不这样认为,一是我们社会资源有限,我们所拥有的资源总量还达不到按需分配;二是我们缺少正义原则的指导,即使如功利主义者所言,把社会蛋糕做到尽量大,如果这个社会缺乏公平正义,也不能担保社会中每个成员都能得到一块蛋糕。同时,有些人即使能分到一块蛋糕,可能比起别人或以前那块要小。相反,有些人却得到了比他需要的多的量。因此,在罗尔斯看来,一个社会在关于如何制造蛋糕的问题解决后,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分配的问题。关于如何分配问题,从罗尔斯正义第二原则看来,至少涉及两个方面:一是由于工作和职务不同所带来的在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应该基于什么原则分配问题;二是人们应该有什么样的机会去获得这些工作和职位的问题。罗尔斯第二个正义原则回答了这两方面的问题,差别原则指出,由工作和职务不同所带来的社会和经济上的不平等如果能够被接受,则它们必须有利于最少受惠者利益的提高。机会均等原则指出,大家都应该有均等的机会去获得这些职位和工作。

其次,我们看看诺齐克的正义理论。激进自由主义者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诺齐克从权利的角度论证了最弱意义国家存在的道德合理性问题。在诺齐克看来,以分配正义的名义主张扩大政府功能是站不住脚的,任何实行国家的再一次分配是国家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诺齐克认为,“分配”一词本就不是一个中性词,它意味着国家的集中分配。所以诺齐克选择了“持有”一词代替分配,在他看来,只要对财富的占有、获取是正义的,转让是正义的,那么个人对他持有的财富就拥有权利,即使以国家名义也不能侵犯。他批评罗尔斯主张更多功能的国家,过分强调平等,实行模式化分配。因此,诺齐克在批评罗尔斯正义理论中形成了自己的正义原则:(1)一个人依据获取的正义原则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2)一个人依据转让的正义原则从另外一个有资格拥有该持有物的人那里获取了一个持有物,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是有资格的;(3)除非通过上述两个原则的(重复)应用,否则任何人对一个持有物都是没有资格的[2]。

显然,诺齐克正义理论是向前看的。在诺齐克看来,社会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是财产权的不平等符合历史原则和顺乎自然事实,如果违反这一事实,人为的想改变这一事实,都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所以,诺齐克认为只要一个人符合获取正义原则,那么这个人对这个持有物拥有权利。任何个人、政府都不能干涉,否则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诺齐克从三个方面论证了持有的正义,一是获取的正义原则,即对无主物的最初获取是正义的;二是转让的正义原则,即持有物从一个人转到另外一个人那里是正义的;三是矫正的正义原则,如果一个人对最初持有是不正义的,转让不是正义的,那么就需要矫正。在诺齐克看来,一个人对他的持有符合以上三原则,那么他对他的持有就有权利,任何个人、政府都不能干涉。

二、从罗尔斯与诺齐克之争中如何理解平等与自由

布莱恩·麦基曾将德沃金、罗尔斯和诺齐克视为为自由民主制度辩护的三大思想家。德沃金在与麦基谈到自己的工作同罗尔斯、诺齐克所做的工作有什么关联性时曾说,“在某种意义上,我们都是在同一条路上行进着,如果你接受我早些时候提出的自由主义的表现特征,即自由主义是一种使得正义的内容独立于任何有关人类美德和优点的理论的理论,那么,我们都在以不同的方式尝试去界定和捍卫如此表达的自由主义的结果”,“我说过我们行进在同一条路上,但是我想说明一下,我们各自的理论又有很大的不同。我的意思是,我们每个人都提出了自己的自由主义概念,即根据基本自由的观念提出了公正必须独立于人的优越或好的生活的概念”[3]317。这意思是说,尽管他们的自由思想有所差异,但这种差异只是自由主义内部的差异,他们毕竟都是同一个自由主义战壕中的战友。

在自由主义的队列中,罗尔斯与诺齐克不仅表现为对自由理解的一些差异,也表现为对自由与平等关系理解的差异,以及对自由与平等在正义中的不同偏重的差异,即罗尔斯非常强调正义中平等的重要性,而诺齐克则更加强调正义中自由的重要性。罗尔斯认为正义意味着平等,在他看来,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应该被平等分配,除非某些不平等分配有利于最少受惠者。诺齐克对此提出了批评。诺齐克同意罗尔斯认为正义是社会首要性的提法,但他并不认为正义就意味着平等,任何个人、集体、国家所带来的通过再分配实现的平等都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而权利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诺齐克承认不平等是一种不幸,但这种不平等是必然的,不可能被主观任意地加以改变。因此,他反对对造成事实不平等进行过多的人为干扰,对此他有三个理由:一是诺齐克认为不平等是不可解决的,任何欲促使平等的分配都将导致不平等;二是在诺齐克看来不平等并不直接意味着不公正,同样,平等也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公正的;三是诺齐克反对人们对不平等进行纠正,他认为纠正不平等得不到合理的证明。

他们所讨论问题的关键,可从关于天赋差异是否应当进入分配领域中得到说明。罗尔斯认为“天赋”具有偶然性和任意性,在道德上是不应得的,不应该直接进入分配领域,否则,会造成对天赋不好者的伤害。直接后果是因天赋的差别造成经济上的不平等,而经济上的不平等又会扩展到政治领域,最终可能会因经济上的差别引起政治上的不平等。罗尔斯认为,如果不对人们在经济领域中的活动结果进行调整而任其发展,就不仅必然造成人们经济收入的巨大差异,而且也必然造成人们政治生活与其他方面的不平等,而这种不平等在他平等的正义观看来就是不正义的,这显然不利于一个正义的社会建成。因此,他主张更多功能的国家行为,要求实行国家的再分配,从而改变经济上和政治上的不平等现象。可是,诺齐克并不赞同政府干涉分配的作法,他认为更多功能的国家会侵犯到个人权利。因为,在诺齐克看来,天赋属于个人所有,我们找不到任何有说服力的论据来证明由天赋差别所产生的不平等应当被排除或尽量缩小。人们发挥自己的聪明才智赚到更多的钱,没有理由要拿出部分分给其他人。且任何个人和政府都没有权利去强制一个人为了别人而在经济上作出让步,如果做了,就是对个人权利的侵犯,任何模式化的分配都是对自由的最大伤害。

显而易见,这种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实质上强调的是个体通过自由活动而形成差异并可能放大这种差异,它必然导致经济的不平等。如果对经济上造成的不平等不闻不问,那么政治上的平等必然也会受到伤害。因为,经济对于政治的影响是显而易见的,而政治上的不平等又反过来可能会造成经济上的更大不平等。如此发展,平等将永远不见天日。但是,如果要实现经济的平等,就必须通过国家行为进行再分配,而这又必将导致对个人自由的侵害。看来,自由与平等在正义中的矛盾,难有缓和的余地。

我们认为,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自由与平等。

第一,平等是否只能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进行阐释?在罗尔斯与诺齐克现有的认知-价值体系中,自由与平等的矛盾是难以解决的。罗尔斯是在自由主义的体系内提出论证平等问题,因此,他的平等其实是受到自由限定的平等,在起点上它就已经低于自由的地位,因此,无论他如何论证,它都将被彻底的自由主义精神击败。我们只有将平等从自由体系中提升上来,作为人类的与自由相并列的基本价值时,平等的合法性才可能从另一个角度、另一个领域得到证明,因为平等的真正合法性根基并不在自由体系内部,而在其外部;不在自由的府下,而在自由的对面。自由主义基础上的平等不仅难以证成,而且“寄人篱下”难以顺利实现。

第二,平等与自由是否一定要一方统一另一方?或一方要完全排除另一方?我们认为,自由与平等都是人类存在的基本价值,二者可以并列存在,并不一定得一方统一另一方,这就像差异与同一的关系,并不一定得用差异统一同一或用同一统一差异,因为在一般存在的意义上,二者地位并列,谁也统一不了谁。同时,自由与平等又是相互交融着的,都不能以一方的绝对化来消解另一方,绝对的自由必然伤害平等,绝对的平等也必然伤害自由,只能将平等理解为内含着自由的平等、自由理解为内含着平等的自由时,二者之间才可能有和解的余地,过于强调自由与过于强调平等的“一根筋”思维都必然导致二者的矛盾与理论的偏颇。

第三,从人的存在属性来看,平等与自由的关系一定程度上可以转释为类性与个性或同一性与差异性之间的关系。人们为什么要平等?就是因为人作为人,它是一种类存在,是一种具有共同的类本质属性的存在物,离开了人的类存在共同性,平等也就失去了它的内在基础。而自由则体现人之存在的个体性、差异性,自由是个体存在的本质规定,也是差异表现的主体条件,个体虽有类性的统一规定,但它们却又总得表现自身个体的特殊性,总是寻求与其他个体的与众不同。可见,自由与平等的矛盾,其实也总是表现为人之存在的类性与个性、共同性与差异性的矛盾,其本质,就是人的存在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矛盾。

三、协同正义:对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超越

既然我们认为自由与平等是两种并列的价值,并从根本上体现着人存在的个性与类性、差异性与同一性,那么我们何不反过来从个性与类性、差异性与同一性的角度来理解和规定正义,从而提出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或个性正义原则与类性正义原则?

所谓同一性正义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相同的人得到相同的对待”[4]。而所谓差异性正义原则是指“不同的人通过符合比例原则而得到不同的对待”。同一性正义是基于人的类同一性,因有这种同一,所以应该得到同等对待[4]。如果说同一性正义是基于人的类本质同一性而提出的,强调任何人都可以作为一个同一的大写人而存在,那么差异性正义原则则是基于人的差异属性而提出来的,它理解的形式不同于同一性正义对人的抽象同一,它要求的是对人之个性的彰显,主张表现个体之间各自的差异性。

我们所说的协同正义,就是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协同,也就是说要用这两种正义原则来共同规导社会生活。

首先,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的协同,表现为一个动态的历史过程。这个动态过程需要结合社会现实来选择相应的正义原则,两种正义在历史过程中达成动态平衡。例如,社会过分强调平等时,社会发展犹如一潭死水,毫无生机,此时我们应该融入差异性正义原则来激活社会发展活力。但是,也不能一味的只强调差异性正义原则。如果社会太过注重效率而忽视平等时,就必然产生两极分化,势必造成对弱者的伤害,此时,就需要强调同一性正义的指导意义。显然,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原则的动态过程性,并不一定得一者强一者弱,它们的最佳状态就是相互支持、相互补充,这种最佳状态实现得如何当然要根据现实情况而定。

其次,同一性正义原则与差异性正义原则协同也表现在不同的社会领域。比如在政治领域,特别是在关涉公民基本权利的范围,很多人都认为应当实现同一性正义。但在现实中要实现相对完全的平等又是相当困难的,因为即使是天赋人权或在法律上规定我们每个人生来平等,但由于各种差异的干扰,事实上实现的平等都必然是不完整的。所以,不能简单的认为同一性正义即使用在政治领域,也不会导致完全平等的结果。而差异性正义原则则主要适用于经济领域,只要我们实行按劳分配,就必然使人的各种差异表现出来,必然导致经济的不平等。事实上,差异性正义原则也会渗透到同一性正义中,同一性正义有时又会渗透到差异性正义原则当中。至于此时用同一性正义原则或彼时用差异性正义原则,或两者交互用之,我们的关键则是要把握好两正义现实结合状态。

总体来看,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原则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相互规范、相互推进。一个正义的社会(良序社会)不能只关注同一性正义或只关注差异性正义原则,而是要兼而顾之,是同一性正义优先兼顾差异性正义原则或差异性正义原则优先兼顾同一性正义,这得根据不同的现实状况而定。

基于协同正义立场,我们可以明见罗尔斯与诺齐克正义理论的不足。

首先,分析一下罗尔斯正义理论的不足。罗尔斯与诺齐克同出自自由主义学派,罗尔斯是对西方自由主义的修复而不是颠覆。对平等的过分强调,并不是以牺牲自由为前提,对平等的关注也是在自由这个大前提下通过“最少受惠者”这个阶层以国家再分配的形式达到的。如果简单的认为在罗尔斯那里只有平等或把平等与自由分离开来谈,就没有真正理解罗尔斯的正义理论。尽管如此,罗尔斯对平等的过分关注,仍然是其正义理论难以完满的主要原因。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罗尔斯没有注意到正义应当包括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原则;二是在自由主义的语境下罗尔斯对平等的强调有些过头。罗尔斯其实是偏重于同一性正义的,他虽注意到在解决经济领域的不平等时差异存在的合理性,但他并没有将这种差异上升到可以同同一性正义相并列的差异性正义原则的高度,而是最后还是用同一性正义统筹了差异性正义原则,两种平级的正义是无法用其中的一个统筹另一个的。另外,如前所述,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要过分强调同一与平等,逻辑上必然出现漏洞,因为自由的精神主要是表现个体差异。

尽管罗尔斯并不自觉,但其正义理论中其实已经体现了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原则的某种“纠缠性”的协同。罗尔斯正义第一个原则,其实是谈平等的自由,其中已经涉及到自由与平等的相互影响,而第二个原则虽讲到差别的允许,但期望符合每个人的利益与地位与职务向所有人开放却又表现着平等的诉求,但由于他不清楚自由与平等——即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是正义的两个并列的基本原则,因此他只知道二者相关,但没有弄清二者之间的内在联系。

罗尔斯想在自由主义的基础上以同一来统筹人与人之间的差异,这是困难的,既不符合社会现实,也不是我们追求的正义原则。我们认为同一性正义与差异性正义原则是两个并列的正义原则,它们在不同的领域、不同的时期各有侧重,有的领域以同一性正义原则为主,差异性正义原则辅之。有的领域以差异性正义原则为主,同一性正义原则辅之。在这一历史时期,可能需要以同一性正义原则为主导,而在那一时期又可能需要以差异性正义原则为主导。如我国在改革开放大背景下,改革开放初期主要是主张差异性正义原则,在很大程度上我国经济得到了发展。而现在我国贫富分化拉大,这时国家又需要强调同一性正义原则,实行国家的再次分配,实现社会公平。

其次,我们分析一下诺齐克正义理论的不足。诺齐克是一个自由激进主义者,他在强调自由时,虽时有关注平等,但他过分强调人的差异性。富有天下与一贫如洗,在他看来只要以自己的聪敏才智合法所得,就无可非议。差异性正义原则其实在诺齐克主张自由至上的正义理论中已经体现出来,其正义理论的根本性失误就是以人的差异性统筹同一性,忽略同一性对差异性的合理调节。人之间是有同一性的,它必然对差异性产生影响,完全忽视这种影响就必然陷入片面。事实上,差别的生成也是不能离开同一、离开平等的支持,从过程条件与结果的角度来看,正是过程条件的平等才提供了结果差异的合理性,才为持有正义提供合理内核。诺齐克之所以认为只要一个人对他所获得的收入或拥有的财产有权利,那么他对他的收入或财产的持有就是正义的,国家无权进行二次分配。由此看来,诺齐克在经济领域特别是在对社会财富的获取和分配方面,注重过程条件上的平等性。显然,由于人的天赋和社会文化条件不同,过程的平等必然造成结果的不平等。在诺齐克看来,结果不平等的存在合情合理,没有理由要去纠正这种不平等。但是,过程条件的平等既然能够成为持有正义的合理内核,那这种平等性为何就不能延伸到结果的分配中来?自由的活动需要平等的支持,而自由活动的结果却不准平等靠近,这就是绝对自由主义正义的嘴脸所在,其本质就在于将必须依赖于平等的自由,硬要弄成完全独立的自由。

也许很多人认为,强调自由与差异,有利于社会的高效发展。可是,人是差异性与同一性的统一,只强调人的差异性,就好像社会只关注社会成员的差别。如果我们只记住社会成员的差别,那我们每个人可能会像刺猬一样,只要靠近就会伤害到对方,这样,我们在社会中很难合作。如果没有社会成员的合作,经济也不能很好地发展。

通过以上对罗尔斯、诺齐克理论不足的分析,我们所主张的协同正义论——差异性正义原则与同一性正义原则的协同,对当今重要正义理论的超越已显而易见,协同正义对于当今中国社会乃至整个人类社会的未来发展都将具有指导意义。

[1]约翰·罗尔斯.正义论[M].何怀宏,何宝钢,等,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2]罗伯特·诺齐克.无政府、国家和乌托邦[M].姚大志,译.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8.

[3]布莱恩·麦基.思想家:与十五位杰出哲学家的对话[M].周穗明,翁寒松,等,译.北京: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2004.

[4]易小明.论差异性正义与同一性正义[J].哲学研究,20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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