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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对我国的影响及法律对策

2014-03-31郭方兴

卷宗 2014年2期
关键词:法律对策影响

郭方兴

摘 要:随着全球气候变化和温室效应的不断加剧,国际碳排放权贸易也引起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温室气体排放国,在国际碳排放权贸易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同样也对我国的国家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本文主要通过介绍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分析其对我国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法律对策。

关键词: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影响;法律对策

目前,全球气温升高成为威胁人类生存的主要环境问题之一,这已引起了世界各国的普遍关注。全球气温升高的主要原因是大量温室气体的排放,因此如何在全球范围内削减碳排放量成为抑制全球升温的有效途径之一。1997年通过的《京都议定书》为控制和削减温室气体的排放提供了一个可行的途径——力求通过各缔约国承诺的减排义务,将全球的温室气体浓度维持在一个安全的水平。《京都议定书》不但鼓励各国采取清洁能源技术来实现减排义务,还鼓励各国通过经济手段来实现减排,如向他国购买排放配额等手段,碳排放权贸易便应运而生。

1 碳排放权贸易概述

碳排放权贸易是《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为了促进世界各国温室气体的排减,以国际公约和条约为法律依据的温室气体减排量交易。在《京都议定书》中,共有6种温室气体被要求排减,其中二氧化碳的减排规模最大,该交易又以每吨二氧化碳当量为计算单位,因此通称为“碳交易”。

《京都议定书》为实现减排目的,为碳交易确立了三种排放机制:第一,排放权贸易机制(简称ET),这种贸易方式仅适用于《京都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之间的贸易,即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履行的减排指标,以合同贸易的方式直接转让给其他不能完成减排指标的发达国家;第二,联合履约机制(简称JI),即《京都议定书》中的各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合作的形式,转让其已完成的减排指标,这种贸易形式目前主要适用在欧盟各国;第三,清洁发展机制(简称CDM),该种适用于缔约国中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的贸易,即《京都议定书》中的发达国家以提供技术援助和资金的形式,与发展中国家通过减排项目合作,来获得项目所带来的“核证减排量”,作为该发达国家完成的减排指标;第四,除《京都议定书》规定的形式外,国际上还存在一个自愿减排机制(简称VER),即某些法人或自然人为了履行社会责任,出于自愿来进行碳减排和开展碳交易的机制。这些贸易机制都为全球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我国作为世界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主要是利用清洁发展机制和自愿减排机制来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从宏观层面来看,目前世界上的碳排放权贸易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基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的强制性减排。强制性减排又分为两种贸易方式,一种是基于配额的贸易,另一种是基于项目的交易。其中基于配额的交易是全球碳市场的主体。这种排放贸易的主体主要有欧盟各国、美国、澳大利亚等发达国家,这些国家都在其国内建立起了相应的碳排放权贸易平台;基于项目的碳排放权贸易,是《京都议定书》中缔约的发达国家在清洁发展机制和联合履约机制下,分别与发展中国家和其他发达国家开展碳减排的项目合作,通过不同的合作项目分别产生“核证减排量”和“减排单位”的碳排放权贸易。这种贸易的几乎涵盖了《京都议定书》中的所有缔约国。另一类是基于自愿原则产生的自愿减排市场。自愿减排市场规模较小,没有形成统一的国际标准,其参与主体主要是一些企业或机构。

2 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现状

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自建立后,就开始迅猛发展,从2005年到2011年全球各类碳排放权市场的贸易额节节攀升,据世界银行的预测,到2020年左右,全球碳排放权贸易额有望超过原油市场。但是,由于最近几年的国际气候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的进展,《京都议定书》的二期承诺虽已达成,各发达国家的减排额度却并未有实质性的增加,加之受经济危机的影响,世界经济形势较为低迷,这都对国际碳排放权市场产生了不利的影响。

目前虽然国际碳排放权市场贸易额不断攀升,但是其交易价格却不断下滑,贸易额的增长只是单纯的由贸易量来拉动,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一部分市场主体的信心,造成了碳市场暂时性低迷。但是以长远的目光来看,全球气候变化是各国都不得不面对的问题,节能减排也是世界各国能源发展的长远趋势。尽管最近几次的世界气候会议未能取得实质性进展,但各国都在积极采取措施来应对形式不断严峻的气候变化,韩国和墨西哥议会通过了综合性的气候法案,中国和印度两个温室气体排放大国也在积极建设国内的碳排放权市场体系,这些都为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长远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目前的温室气体排放量位居世界第一,是构建全球碳排放贸易市场不可或缺的一环,因此,建立相应的碳排放权市场也势在必行。为了推进我国碳排放权贸易市场的建立,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为国内建立规范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奠定了牢靠的基础。国家发改委于2011年6月印发了《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的颁发对我国建立规范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此外,国务院出台的《“十二五”控制温室气体排放工作方案》,明确提出了要实现“到2015年全国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比2010年下降17%”的目标,鼓励并引导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3 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对我国的影响

我国作为温室气体的排放大国,在全球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提供的减排份额约占全球碳交易市场总量的50%左右。但随着《京都议定书》第二期承诺的开始实施,我国即将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这对我国既有有利的一面也有不利的一面。

我国参与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形式主要是清洁发展机制,积极的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 有利于我国从发达国家获取相关的资金和先进技术,有利于改善我国现有的能源结构,增加新能源在我国能源结构中所占比例,有利于增强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提高我国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另外,积极参与国际碳排放权贸易,有利于我国构建规范的排污权交易市场。我国目前的排污权交易还处于起始阶段,碳排放权作为排污权的一种,其市场体系的构建,对我国构建规范的排污权市场有着推动指导作用。通过清洁能源发展机制,我国在获取先进技术的同时,还可以学习实施合作项目的程序和措施,为日后相关减排工作提供经验。

但是,随着近年来国际社会对发展中国家减排要求的呼声不断提高,我国承担的国际压力不断增大。首先,但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国家正处于工业化和城市化的飞速发展阶段,对化石能源也处于高需求和高增长时期,而且我国现有的技术和设备也不能在短期内实现更新换代,如果此时承担强制性的减排义务,会对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其次,由于发达国家需要承担较高的减排配额,这些国家开始向中国等发展中国家进行产业转移,将一些排放量较高的行业转移至我国,这虽然在短期内对我国经济起到了促进作用,但是从长远来看,势必给以后的减排工作带来沉重的负担。再次,由于我国进行碳排放权贸易的方式是清洁发展机制,该机制下产生的减排量并不能直接拿到国际碳贸易市场进行交易,只能将其出售给发达国家的中介机构,在国际碳排放权贸易中不享有定价权,使我国在碳排放权贸易中处于被动地位。

4 针对不利影响的法律对策

随着《京都议定书》二期承诺的开始实施,我国承担减排义务的期限不断接近,我国亟需采取相应法律措施来积极应对这一形势。

第一,我国迫切需要建立健全能源法律体系。我国需要建立一部基础性的能源法律,这部能源法律应当与我国可持续发展的目标相一致,对现存的各个分散的能源法律起统领和指导作用。从现阶段来看,我国现有的《可再生能源法》和《节约能源法》过于笼统,缺乏可执行性和可操作性,难以形成有效的约束机制。因此,这部能源法律要有一个确定的目标,形成机制,强化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首先,为鼓励和激励与可再生能源有关的发明创新,法律中应该增加对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相关知识产权的规定。其次,修改《可再生能源法》,增加相关实施细则,以保证法律的可执行性。再次,地方立法机关应加快新能源立法进程,根据现实状况和技术发展的趋势,逐步建立健全新能源和可再生资源的监督发展机制。只有这样我国才能在国际碳排放权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做到有法可依。

第二,明确减排范围,依法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目前,我国虽然将温室气体列入减排范围,但是法律中仍然缺乏对温室气体的定位。世界上对温室气体的主要监管方法有如下几种:1.将其作为一个环境监测指标,并对其依法公开;2.将其加入污染物列入排放指标体系;3.将其作为一项许可,作为碳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我国目前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确定温室气体的管理范围;制定符合国情的排放权许可制度,与现有的污染物治理制度、能源制度衔接起来,并与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相关联,这样既能对温室气体排放进行有效管理,也可以促进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的建立。

第三,借鉴国外经验,制定相应的技术法律法规。随着温室效应的不断加剧,也涌现出相关的控制二氧化碳水平的技术,如碳捕捉和封存技术。这些技术未来极有可能在未来的碳排放权市场上得到应用和推广。碳捕捉和封存技术作为一项新技术涉及到许多法律问题,但是我国目前并没有关于这项技术的任何法律规定。因此,我国亟需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碳封存和捕捉技术的法律法规,以应对未来不断发展的国际碳市场环境。

5 总结

在一系列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规范的框架下,国际碳排放权贸易市场作为调整各类碳排放主体之间排放权交易关系的操作平台,在很多国家都得到了实践与发展。我国只有尽快建立起完善的碳排放权贸易市场机制,把碳排放权贸易法律问题的研究作为其最重要的核心要素,加快立法进程,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并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才能更好地应对日益严峻的气候变化形势和即将到来的国际减排义务。因此,我国必须及时改进和完善关于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法规,以快速提升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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