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现实探析与思考
2014-03-31余晓林贡琳严慧
余晓林 贡琳 严慧
现阶段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的特殊历史时期,由人民内部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面广量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社会的构建。结合当前我国实际、国际实情如何更好的预防和解决群体性事件,维护我国社会稳定和谐已成为重要课题。对群体性事件从多个角度进行剖析和研究,制定适合国情的社会管理制度对深化改革发展具有现实而深远的意义。
1 群体性事件的产生与分析
群体性事件在人类社会学是一个共同现象, “群体性事件”概念在我国建国初期被称为“群众闹事”、“聚众闹事”,九十年代称之为“突发事件”、“治安突发事件”、“治安紧急事件”、“突发性治安事件”,在21世纪初期“群体性事件”概念被固定下来,改革开放以来,社会运动形式有了很大的变化,大多社会运动是自下而上自发形成和发生的,并且已经成为当代中国社会不可忽视的重大政治问题。
(一)从社会体制层面上来分析。由于社会体制的改变或不完善所导致的矛盾是导致群体性事件的主要原因,不仅在西方已经较为完善的资本主义制度还是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完善的过程中,都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大规模的群体性事件。
(二)从经济性质上来分析。社会的转型期,因如土地、水源、矿山的归属问题以及工资、福利、待遇问题所引发的群发性事件占最大比例。
可以看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与我国社会转型期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存在的凸显问题和矛盾是密不可分的,人民群众中大量存在的实际困难和问题,是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重要根源。
(三)从政治性质上来分析。群体性事件背后往往藏有政治目的。而在这个层面上关于民族、宗教信仰等内容往往也会成为政治的工具被加以利用。2009年7月5日在分裂势力“世维会”的策划下,新疆乌鲁木齐发生了骇人听闻的“7.5”事件,破坏了新疆稳定与发展,也威胁到了国家安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积极吸收国外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经验,与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联系,增进了交流,但客观上也给境外敌对势力的政治渗透提供了可乘之机,他们往往打着“民族”和“宗教”的旗号,大搞民族分裂活动,煽动宗教情绪,他们采取利益诱导、内外勾联的方式,以多种渠道在我国的政治、思想、文化、民族等方面兴风作浪,以达到他们不可告人的政治企图和目的。
2 我国群体性事件的现状及透视
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2013年社会蓝皮书指出,中国今年来每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可达十余万起,今年情况同样不乐观,在群体性事件多发地,人们对政府公共服务工作满意度的高低,更是直接而又有力地影响着民众的社会态度和行为取向,并且满意度越高的人,社会态度越是积极乐观。
(一)在社会学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群体性事件是利益对立双方的一种冲突。西方当代社会学家科塞的社会冲突理论对社会冲突采取了与以往学者不同的态度,指出在群体性事件背后存在的“安全阀”机制,在消极功能之外更强调了其积极功能。
(二)在社会主义法治和民主政治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法治意识和民主政治作为法治领域和政治领域的精神现象的心理反应是人们在特定社会条件下形成的态度、信念和价值的复合存在形式。从司法层面来看,司法效率偏低、救济成本偏高,司法不公,司法权威遭到质疑;从行政层面来看,公权发生异化,部分公务人员行为失范;从利益表达层面来看,民意表达渠道狭窄、不畅通,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信访制度在参与公共政策的制定过程中,由于这些渠道存在诸多弊端和不完善,相对于当今多元化的利益诉求依然太过狭窄,而弱势群体缺乏利益表达热情也是值得关注的一个现象。
(三)在国家武装力量——军队的视角下的群体性事件。1989年我国社会动荡不安,群体性事件大范围暴发,军队参与到对较为典型的“六四”事件的处理中,维护了国家安全稳定。从整个事件的处理过程中可以看出:一是注重对群众积极劝阻疏导,国家领导人多次到现场进行矛盾缓解工作,稳定事态。二是对重点部位实施管控,戒严天安门广场,驱散滞留人员,控制现场。三是采取强制措施,控制相关重点人,依法处理违法违规人员,迅速平息事态。现阶段,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我们更应始终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想信念不动摇,真正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作为伟大旗帜高举起来,始终把捍卫党对军队绝对领导作为首要任务,始终把维护部队安全稳定作为基本职能。
3 对群体性事件必须确立的理念和应对的措施
十八大胜利召开后,全党深入贯彻落实习主席的重要指示精神,坚持发扬创新“枫桥精神”“群众路线”等中国化的矛盾化解机制理论结晶,与时俱进,调整理念,制定措施,创新工作方法,有力加强了对群体性事件的管控和防范。
(一)以理念带动管理。“社会管理”应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应当注意理念的不同,只有与国情相适应、与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相适应才能准确把握和解决当前社会管理领域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把人民满意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二是坚持依法管理的理念。重点是通过民主法治建设,塑造事事有法可依、人人知法守法、各方依法办事的法治环境。加强社会管理领域立法、执法工作,使社会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三是坚持民主参与的理念。人民群众依法直接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是推动社会管理的最有效手段。
(二)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置原则和基本方法。当前对群体性事件的处理难度较大,也较为敏感,只有紧密结合实际情况,以正确的行动理论作为指导,才能妥善处理好群体性事件。一是坚持党委、政府领导下统一协调,在第一时间内责任人赶赴事件现场,调查了解情况,做到心中有数;二是防止矛盾激化,积极劝阻疏导,缓解排除矛盾,稳定现场情绪,避免扩大事态发生冲突;三是慎用警力和强制措施,对现场局势进行实时掌控,保卫要害部位,防止矛盾冲突进一步扩散。
(三)对群体性事件的根本防治方法。首先,要深入研究社会矛盾的性质问题,建立服务性政府。其次,要着力完善社会保障制度与信访制度。使公民的权利既有了事前保障又有了事后的救济。再次,要建立健全民间调解组织机构。使公民在决策与寻求权利救济的时候有一条新的诉求途径,公民能更好的实现自己的权利,从而从源头上杜绝由不公所造成的群体性事件。
(四)应对群体性事件采取的措施行动。对群体性事件应给予根源上的行动治理,以服务群众为基准,从重点部位、重点人群抓起,避免“眉毛胡子一把抓”,统筹兼顾,提高效率,弹好“钢琴”。
1、施社会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行动,完善公共安全体系建设。对社会矛盾纠纷的排查和化解,重点是全面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重大政策、重大项目、重要事项等要实现“应评尽评”;建立完善矛盾接缝四级排查预警机制,从下至上由村、镇、县、市四级链接,在矛盾的排查和社会纠纷的预警上做到无缝衔接;深化“大调解”机制建设,加强民间组织调解、司法调解和行政调解的衔接配合,深化平安工程建设,完善治安防控体系,加大整治打击力度,加强公共安全监管,完善应急体系,不断提高公众安全感和满意度。最终实现社会公共安全体系的完善,创建和谐社会。
2、服务平台建设行动,完善对流动人口和特殊人群的服务管理。建立人口信息综合管理平台,逐步建立以居住证为载体的流动人口“一证通”制度。将流动人口纳入城乡一体化管理范围和公共服务体系, “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着力解决和改善流动人口就业、居住、子女就学等基本民生问题。并以多样化手段完善集宿区建设管理,将公安警务站、治安调解室、社区卫生服务站、计生宣传、党团组织、法制宣传、技能培训、文化站、图书馆等各种配套设施移至流动人口集宿区,改善流动人口的生活质量,提升流动人口的素质,将不必要的纠纷提前化解。特殊人群的管理应坚持以国家、社会和群众力量相结合的方针。对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吸毒人员、闲散青少年等特殊群体,一是坚持整体协调、惩防并举、综合治理的方法;二是严密管理流程,减少漏管失控,维护社会稳定;三是完善帮教措施,加强教育和转化,给予社会关怀。3、综合信息管理行动,完善虚拟社会的构建掌控:建立综合信息平台将社会综合信息进行采集和处理,在处理的过程中针对现阶段社会中较为突出的现象从根源上进行排查和化解,这样就更加有效的保证了社会各个层面的相互融合发展。对所采集的各项指标数据进行分析,模拟现实社会中的各种社会矛盾的发生诱因以及引发严重事态后的结果,进行虚拟处置,得出理论数据,运用于对现实中社会矛盾纠纷的处理。
4、基层服务建设行动,完善对社会组织的培育:全面推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的社区管理模式,推广网络型组织结构管理经验,全面落实社区“一区一警”制度,切实加快社会管理专业队伍建设,鼓励优秀人才进社区,从事社会服务和管理工作。加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服务管理,完善社会组织服务管理,促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充分发挥其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间桥梁作用,减少其负面作用和不良影响。
十八届三中全会为我国社会改革勾勒出了一幅宏伟蓝图,社会各界及国外媒体均给予了积极评价,国家行政学院教授竹立家强调:民生领域改革是重点,全会的突出特点是全面深化改革,在政治制度、文化制度、社会制度和环境安全方面形成了一个制度联动。全会出台了施政纲领性文件,全会提出,要创新 社会矛盾体质——激发社会组织活动,创新有效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机制,健全社会公共安全体系,并设立国家安全委员会,完善国家体制和国家安全战略,确保国家安全。当前,我国正处于发展战略机遇期也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体制在不断的改革,这个阶段中所出现的各种群体性事件是集中的、大量的、和多元化的,对我国社会的顺利转型和社会体制的进一步完善有着重要影响,只有全面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时刻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抓住群体性事件的本质,畅通民众诉求渠道,落实民众切身利益,杜绝隐患苗头,强力解决社会不法不公,创造和谐的社会环境,使改革不断深化,社会顺利转型,人民群众能过上更好的幸福生活,最终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