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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孕的伦理问题与社会规制

2014-03-31李才华

关键词:生育权生殖生育

李才华, 陈 茜

(合肥工业大学 现代科技发展与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中心,合肥 230009)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Assisted Reproductive Technology,ART)是指通过对卵细胞、精子、受精卵、胚胎的操作处理,最终使不育夫妇妊娠的技术。它包括人工授精和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及其衍生技术两大类。代孕是指将受精卵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中,代孕母亲自身并没有要抚养该子的意思,而是单纯地替别人进行怀胎分娩的过程。实质上代孕也是辅助生殖技术中的一种,不管哪一种辅助生殖技术,都是因为有些夫妇在生理上有生育障碍。代孕和其他的辅助生殖方式的共同点都是要通过自体自然生殖能力以外的手段来克服和越过这些生理障碍,从而达到延续后代的目的。

根据生殖细胞的来源,代孕可分为四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精卵生殖细胞均来自于委托代孕夫妇,孩子与代孕母亲没有任何基因联系,此时的代孕母亲仅仅是为受精卵提供一个孕育生长的模拟环境而已;第二种情况是精子或者卵子来自于委托者,其他的生殖细胞来自于捐助者;第三种情况是精子来自于委托者的,卵细胞是代母自己的;第四种情况是精、卵细胞均不是委托者的,也不是代母的。根据代孕母亲的动机来分,又可分为商业式代孕(超过合理补偿数额的有偿代孕)与非商业代孕。商业代孕则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代孕行为,而非商业代孕不以盈利为目的。不管是哪一种代孕,都违反了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目前我国存在处于地下隐形状态的商业代孕现象。

一、支持和反对代孕的理由

1.反对代孕的理由

尽管通过体外受精产生试管婴儿的过程中含有非自然的因素,并曾经因此引起基督教的反对,然而在当今社会试管婴儿已经被广泛接受。中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有多家医院提供培育试管婴儿的医疗服务,试管婴儿已经成为合法的辅助生殖方式。然而从试管婴儿的合法性不能外推到代孕的合法性。反对代孕的理由主要包括:

第一,有人认为,代孕的出现使代孕母亲成为生殖工具,这严重违背了社会传统道德要求[1]。其实代母愿意成为所谓的“工具”,是她自愿选择自己的角色,代孕赚钱对她的社会生活更有利。她在利用自己的身体赚钱,跟体力劳动者拥有权利利用自己的体力赚钱一样,代母是否也有权利利用自己的身体赚钱?代母没有或许没有受过良好的教育以致没有智力上的优势来赚钱,也没有很好的社会出身继承社会财富,代母的身体就成为自己的宝贵资源,可以满足自己的经济需求。如果禁止了代母的代孕权利,是否实际上是对她们某种生活方式的不公正剥夺?代母与委托者之间是合同关系,都是双方自愿的,符合市场化的精神,没有对第三方的权利造成伤害。

如果代孕母亲出于自愿、主动并乐意帮助那些不孕家庭获得后代,不收取除了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之外的费用,就是说她的动机不是为了赚钱。这一主观动机是好的,就是说如果她不是赚钱工具,那么这时候的代孕仍然是非法的,这说明用代母是生育工具来质疑代孕是有问题的。

其中:C1—企业存款C2—储蓄存款C3—外汇存款C4—手持现金C5—用于证券期货基金外汇黄金投资持仓保证金

第二,代孕带来诸多伦理和社会问题,扰乱社会伦理秩序,可能给代孕母亲和孩子带来身体和心理的伤害。代孕母亲、遗传母亲与子女之间的母子关系难以界定,容易出现社会关系混乱。代孕可能引起继承、抚养等问题,并对孩子成长不利。代孕可能破坏传统家庭结构,产生负面影响。代孕突破了夫妻生儿育女的自然过程,冲击中国传统的婚姻观念和稳定的家庭模式。

乡土建筑的区划方式各有不同,有学者对于区划中使用方言作为划分的依据,虽然一定程度上跨越了以行政区域划分这一方式的桎梏,但也存在一定的问题。语言本身所反映出的无法真正代表乡土建筑的建筑学本体,但语言、民俗、匠派等都可以成为研究区划的佐证样本。

子代与父母的基因联系只是现代科学产生后才真正出现的概念。传统上,亲生孩子的含义不仅包括遗传上的亲缘关系,也包括十月怀胎和分娩过程。中国传统观念认为亲生母亲就是怀胎和分娩者,“在传统文化中,十月怀胎对于母子关系和家庭有其独特的社会文化意义。民间将怀胎视为母职的重要要素。”[3]如果代孕母亲长期怀着孩子,怀胎和分娩过程不可避免地使代孕母亲与胎儿之间有了母子感情,与孩子之间产生不解之缘。

第四,技术上具有一定的风险。目前的代孕技术,在医学上尽管已经比较成熟,仍然存在很大的医疗风险。

第五,加强肝肾脏的调理。肝脏作为最大的消化器官,在饲料营养的消化过程中承担了重要的作用,胆汁的形成,多种酶和激素的分泌都离不开肝脏,甚至蛋鸡最重要的产蛋性能都和肝脏存在着重要的联系,而在当前的情况下,不合理的饲料营养结构,饲料毒素的存在以及药物的不规范使用都会加重肝脏的负担,造成脂肪肝、肝硬化、肝出血等疾病。而肾为先天之本,对于代谢和生殖都有着极大的影响,肾脏的损伤会造成成活率和产蛋率的下降,因此需要定期使用保肝护肾的中药予以调理。

代孕突破了固有的传统生育模式,这也是科技发展带来的后果。传统家庭模式是通过自然生殖来实现的。代孕这种人工辅助生殖,打破了自然生育观,使人们对生育模式的固有观念受到冲击,传统观念模式的改变带来了社会心理和伦理的不适。

2.支持代孕的理由

人们在心理上对于代孕的“解”与“禁”很纠结,体现了现代科技伦理的矛盾性。有些激进人士认为,大陆应该有条件地允许确实需要生育的不育夫妇实施代孕,不该将所有情况都排除在外。支持代孕的理由主要包括: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还有两篇值得关注的文章,一篇是杨振之先生从哲学角度提出的“诗意栖居说”[27],另一篇是胡传东先生从进化心理学角度提出的“心理适应说”[28](笔者姑且这样称之)。本文认为,杨振之先生的“诗意地栖居”一定程度上切近了旅游的本质。但由于其切入的路径是哲学的思辨,逻辑上虽有说服力,但比较缺少科学和事实的说服力。本文认为与其说是“诗意地栖居”,不如说是“流动地栖居”“迁移地栖居”更能反映出旅游的动态性特征,也更符合人类发展演化的历史事实。

2018年,中央决定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组建文化和旅游部是其中的一项重要改革。文化和旅游合体既强强联合,又相辅相成。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一个地区精神文化的象征,同旅游开发密不可分,所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精神核心成为了旅游开发的重点内容之一,科学合理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开发能够为当地的旅游开发注入精神内涵,提高旅游产品的精神层次,从而为当地旅游业的发展提供源源不断的动力,促进当地经济发展。

代孕与其他辅助生殖相比,多了一个使用别人子宫怀胎的过程,而这一过程很可能引起社会纠纷。尽管开始愿意,代孕母亲在十月怀胎中对孩子会产生感情,从法律上很难剥夺代孕母亲的孩子,将其交给委托者。普通辅助生殖技术的怀胎过程是生育夫妇自己的事情,而代孕的怀胎过程要借用别人的身体来为自己生孩子,是由处于第三者的代孕母亲完成,涉及了他者的身体,怀胎过程对于下一代的关系和意义是重大的,使这种辅助生殖方式发生了性质的改变。

繁衍后代是所有生命的本能,当然包括人类在内。在进化中,繁衍后代本能已经内化为生物基因信息,通过基因表达而成为人的一种强烈欲求。人如果没有子嗣,就容易产生一种绝望之感。子嗣是自己生命的延续,寄托着自己的人生希望。人们或许产生一种感觉:如果没有孩子,人生奋斗就没有目标,生活便失去了意义。

第二,有助于缓解“失独”父母的精神痛苦。计划生育政策使绝大多数现代家庭成为独生子女家庭,如果仅有的一个孩子发生了不可预知的意外而丧生时,会留下父母二人,出现了所谓的“失独”现象,父母顿时失去了精神寄托,他们会失去生活目标,甚至难以鼓起勇气继续生存下去。据调查,我国有相当数量的“失独”夫妇,正成为考验如何完善社会管理制度的难题。大量“失独”父母多处于年龄已不允许妊娠,或是分娩危险的阶段,此时代孕母亲的出现便可消除他们的精神痛苦,使他们又看到了人生的希望,再次拥有自己的亲缘子女,自然也减少了对社会的怨恨,有助于社会和谐。

第三,代孕充分保障了不育女性和健康丈夫的生育权。生育权的概念最早出现于19世纪的女权运动,支持者认为生育权是法定权利,是人格权的一种体现。而对人格权的界定,并不以人的能力与身份为前提,生育权同样如此。就像对于胎儿,不能因其未出世而不享有继承权,因此对于不孕不育症患者来说,他们同样享有生育权。激进者认为,当夫妻双方竭尽全力后仍然没有办法解决生育问题时,在双方均同意的情况下实施代孕,既保障了不孕女性和健康丈夫的生育人权,也保障了该家庭的家庭结构,从社会学角度来看,未尝不是一种共赢。

高职院校开放人才引进体制,根据地方区域经济特色,引产业、行业技术专家入校,与高校教师共同承担科研项目的研发工作。高校教师科研能力较强,行业技术专家比高校教师更了解企业需求,双方共建产教融合科研平台,促进科研成果推广应用。通过深化校企合作办学机制、加大科研成果转化激励政策,能够提高高职院校的科研成果转化率,避免高职院校科研成果的闲置浪费,加速科研成果向实际社会生产力的转化,从而提高国民经济水平。

人类的生存总是以世代交替的接力形式来实现的,父母的努力和奋斗的重要动力就是为了孩子。没有孩子的夫妇如果收养一个孩子,孩子与自己没有血缘关系,或许会有某种遗憾,因为自己的血亲并没有被延续。这是人的本能所致,因为生物总是力图保存自己的基因,人也不能例外,这就是道金斯所说的自私的基因。

二、对代孕的伦理思考

生育是人类的本能,是人类获得满足和幸福的行为。生育权是人的一种繁衍后代的权利,然而生育权并不能成为进行代孕合法化的理由。在合理的限度内应当满足人的生育需求,实现人的生育权,但是当代孕过程耗费了大量的社会医疗资源的时候,当个人的生育权与人类社会的综合优化发生严重矛盾冲突的时候,个人的生育权应当受到限制。人类社会的综合优化是指人类谋求最佳的生存发展状态。

第一,代孕有助于家庭和谐稳定,让人享受天伦之乐。中国自古以来就有“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一说,而这种以子为重的观念在当今中国也依旧盛行。孩子是夫妻双方的纽带,更是家庭和谐的重要因素,对于难以生育的媳妇而言,婆媳关系显得尤为紧张。不能生育的女性承受着外人猜疑和非议的巨大精神压力,甚至导致家庭破裂,在社会上陷入不利的处境。虽然收养子女也是一种解决方法,但是由于我国传统思想对血缘延续的重视,事实上收养子女在多数情况下并不能完全填补不育夫妇对生育子女的所有心理需求。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代孕解决家族延续的问题,解决无血亲子女的烦恼,使得家庭内部和谐。

第三,与代孕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尚不健全,不能适应代孕带来的法律问题。如亲子关系的认定和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跟代孕现象相适应的法律法规的完善是个系统性的工程,需要多方面的配套。

第四,只要委托方和代理方都对自己的责任与义务、可能的风险和利益等有完善的咨询理解,并且在自由意志之下做出决定和选择,即契约建立在双方知情同意的基础之上,代孕就是合乎道德的互惠的经济行为。所有行业都是有付出、有获得,没有理由责难代理孕母自我贬低为他人的工具[2]。

从进化论上看,适者生存是进化的基本规则,是提高种群基因质量的手段,使种群不断进化发展。不能生育的人在生理发育上存在某种障碍,属于“不适者”,如果残酷地从进化论上讲不孕者应当不育,将适者生存的规律用于人类社会,人们在心理上不能接受,但是它确实在发挥着作用,从某种意义上讲,代孕违反了适者生存的自然法则。人类社会是弘扬人道主义的社会,力争满足人们的愿望,自然选择的法则并不适用,因此利用辅助生殖技术也会得到社会伦理的认同。借用他人的生殖细胞进行辅助生殖对于委托者而言,可能很不情愿,因为自己的基因并没有得到延续,但是由于自己的生理缺陷也很无奈。

道金斯在《自私的基因》一书中认为,基因是自私的,生物是保存和延续自己基因的机器,生育后代的目的就是最大限度地使自己的基因延续下去。从这个意义上说,基因信息对于后代的亲子关系的判断十分重要。这是在生命科学取得突破的基础上衍生出的新观点,科学文化十分注重机械物质关系,因此重视生物遗传属性很符合科学文化的惯常思维。而从传统人文文化上讲,人们更看重怀孕过程,自己怀孕生下的孩子才是亲子。

生命的本性是维持自我保存,生命的本质是信息而不是物质,代孕能使个体生命延续下去,也是实现个体世代交替的一种生存手段,但是个人的自我保存必须服从于人类社会整体的自我保存。可以从生物学上考察生物的集体性与个体性的关系。不同层次的生命主要分类单位包括:细胞、器官、个体、种群。不同层级生命之间的关系充满了张力,“分”与“合”对生命生存来说都是合理的、必要的。也是在追求生存的引导下形成的。有的物种集体主义很强,如蚂蚁和蜜蜂等,如果把一个蜂巢的蜜蜂看做是一个生物个体,那么每一种蜜蜂就相当于一个器官,它跟人的器官一样都是以分工为前提的;有的物种个体性很强,如野兽等。

人类社会是一个整体,繁育后代不仅是个人的事情,而且是整个社会的需要。民族的兴旺发达,与后代遗传基因的素质密切相关。

3.1 缺乏统一管理机制 目前云南省现有的159个自然保护区,分属于多个系统进行管理,缺乏统一的管理机制,有的保护区同时也是风景名胜区、国家地质公园或其他的一些名称,不同的名称分属于不同部门进行管理,导致管理出现混乱的局面。

第五,一些女性为了自己的工作、身材而拒绝怀孕,以代孕的方法解决怀孕生子这一重大问题,她们这样做违反了伦理规范。非医学原因代孕中孩子被当做物而不是“人”来看待,出现了对人格的不尊重,应予以禁止。

代孕不利于提高民族继承者的遗传素质,我国人口众多,实行了严格的计划生育政策。代孕需要浪费大量的医疗资源,代价很高,不是一件划算的事情。代孕是个人生育本能需求的张扬,而不利于社会整体。对一个社会整体来说,如果尚需要对正常生育的二胎进行限制,为什么要付出巨大代价去搞代孕呢?在代孕与正常生育的二胎之间进行选择,如果将人类社会看成一个整体,那么就会选择正常生育。

如果把人类社会看成是一个整体,代孕的高代价使其完全没有必要,然而如果站在个人的角度,而不考虑整体,则作为后代延续的唯一方法的代孕是可以得到辩护的。事实上我们不能极端地坚持整体主义,也不能坚持极端的生命个体主义,二者具有互补性。政府允许一般的辅助生殖技术,体现了对个人生育权利的尊重,同时禁止代孕,说明对极端个人主义的否定。

人的生育权不是绝对的,从进化论上讲,并不是物种的每一个个体都有必要产生后代,物种是以整体的面貌出现,只有部分个体产生后代即可。哪一部分个体产生后代呢?应当是社会付出代价较小的那一部分,所生育后代的基因是最优秀的,然而代孕这种生育方式不仅成本高,而且也不利于基因优化。物种的繁衍和种族延续是有条件的、受限制的,实行计划生育与禁止近亲结婚都是对人的生育权的限制,都是有利于整个人类社会的综合优化。同样理由,代孕的盛行不利于人类社会的综合优化,因此应当禁止代孕。

随着经济发展,中国对能源的需求高速增长,受国内资源条件的限制,未来中国原油在很大程度上将依赖进口。据中国海关进口原油来源地数据统计,目前中国原油进口区域中,中东、非洲、南美洲及俄罗斯位居前列,俄罗斯目前主要是管道和铁路运输,成本较高,其他国家和主要原油运输航线有着政治和海盗的风险,对中国能源安全造成威胁,如中东、马六甲海峡等。因此,从北极地区进口原油,建立多元化格局,保证原油充足供应是我国长期的战略选择。

三、代孕的社会规制

代孕的社会代价是花费大量的社会医疗资源和代孕所面临的技术风险以及带来社会伦理的不适,然而它也满足了人们传宗接代的愿望。二者之间存在着矛盾冲突,这是新技术应用伦理学的重要特征,处理它需要一个全面的权衡。

由于光伏发电的PDF是已知的,所以可以使用公式(3)中的线性模型计算发电量的累积量。生成输出的PDF可以使用截断的Gram-Charlier级数A型展开式[16]来近似得到:

国家在政策层面是否放开代孕,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正确答案,一切取决于我们的价值观,取决于人们对生育权利和生育价值的判断,取决于对耗费大量医疗资源和家庭伦理不适的评价,取决于在特定社会文化情境下的全面权衡。因此它不是一个科学范围内可以解决的问题,而是一个伦理评判问题。

代孕问题是比较复杂的社会问题,政府应当广泛召集医学界、法学界、社会学等领域的相关专家来共同探讨代孕的伦理、法律、技术和政策问题,进一步研究相关法规,对其进行修改与完善。

很多西方国家也禁止任何方式的代孕,包括商业代孕和非商业代孕。例如,美国的亚利桑那州、新泽西州等,欧洲的德国、瑞典、挪威和意大利,以及大洋洲的澳大利亚的昆士兰州都是如此[4]。在另一些国家中,法律禁止商业代孕,但不禁止非商业代孕,例如,英国、法国、丹麦、澳大利亚(除昆士兰州之外)等大多数州和地区。还有些国家并没有关于代孕方面的法律规定,例如,芬兰和爱尔兰等。在少数国家和地区,例如以色列、加拿大、印度,以及美国加利福尼亚州,法律认可商业代孕和非商业代孕[5]。在代孕合法的国家,法律规定,代孕母亲为试管婴儿的亲生母亲,而提供精子、卵子的为其养父母,在签署代孕协议的同时签署领养协议。此外代孕者在怀孕过程中出现并发症、婴儿出现先天疾病等等问题都要通过法律给予保障。

中国的香港、台湾并未严格禁止任何代孕行为,实行有条件代孕。我国大陆目前严格禁止各种代孕行为。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部在2013年2月5日启动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专项整治行动,此后我国将对开展辅助生殖技术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格准入审批,依法监督管理,对违法违规开展代孕的机构和个人进行严肃查处和严厉打击。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形式的代孕行为,但由于暴利的驱使,很多人会铤而走险。不法分子勾结一些医疗机构,非法利用代孕获取高额利润,同时也有不少代孕母亲出现,从而出现地下黑市。虽然代孕同样是以某种付出获得报酬,但代孕涉及人的生命的诞生和计划生育政策,不仅不能提高我国的人口质量,还可能消耗我国大量的医疗资源。对于这种新现象,在这方面我国法律尚不完善,不法分子有空可钻。

在辅助生殖的医疗中,某些代孕者可能冒充合法的辅助生殖医疗患者,通过造假进行代孕。例如,在辅助生殖医疗中,培养了某夫妇的受精卵,在植入子宫的时候,可能在医院不知情的情况下,这对夫妇找了代母进入医院代替植入体外受精胚胎,形成代孕事实。这种情况实际上对医院的辅助生殖诊疗带来很大的困扰,通过这种途径,产生了不少的违法代孕。因此对此情况应当高度警惕,进行社会规制,医院在进行辅助生殖诊疗过程中应当甄别辅助生殖中的假冒者。医院进行甄别的方法主要是身份识别。可以通过严格的身份证鉴别,甚至可以进行身份的指纹识别。医院应当建立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并与公安机关的户籍管理系统进行联网,以便快捷准确地预防身份假冒。

如果违法代孕已经发生了,不管是从亲缘关系还是责任主体上讲,孩子最好交给委托父母抚养,但是必须考虑代孕儿童的相关权益。若代孕新生儿在生理或者智力方面出现不健全的情况,双方父母很可能互相推卸责任,一方认为自己只是提供了受精卵而没有分娩,另一方认为自己虽然代孕,但孩子却与自己没有任何血缘关系。这时候,代孕委托者是违法代孕的主要责任人,出现这种后果应当由委托者来担责,同时代母也要承担连带责任。

[1]郑晓琴,张振兴.人格尊严视角下代孕技术的伦理审视[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12):13-16.

[2]陈妍静.对当代西方伦理学中代理孕母争议的一个“性别伦理”之省思[D].台湾:国立中央大学硕士研究生论文,2006:26.

[3]朱红梅.代孕的伦理争议.自然辩证法研究[J].2006,(12):12-16.

[4]席欣然,张金钟.美、英、法代孕法律规制的伦理思考[J].医学与哲学(人文社会医学版).2011,(7):25-27.

[5]孟金梅.关于代孕法律问题的国际视角分析——以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为例[J].北京政法学院学报.2009,(2):65-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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