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解读的三重路径及启示
2014-03-31张洪杰
张洪杰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解读的三重路径及启示
张洪杰
(山东大学 法学院,山东 济南 250100)
1965年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中Goldberg大法官引用了宪法第九修正案,将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第九修正案阐释为对宪法未列举公民权利的保障,美国宪法学者纷纷探索第九修正案的真实含义,分别从原意主义、自然权利理论、文本主义的视角解读第九修正案,对第九修正案的保留权利进行了不懈的探讨。美国学者分析第九修正案所采用的路径、所取得的研究成果,尤其是“权力——限制”概念,以人权来限制权力的思路为我国人权条款的应用提供了新的视野。
第九修正案;分析路径;我国人权条款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在诞生以后的150年中,一直扮演着限制联邦政府权力的角色,1965年格里斯伍德诉康涅狄格州案标志着第九修正案由限制联邦政府权力向保护公民宪法未列举权利的功能转向。大法官Goldberg引用其作为其证成隐私权的宪法依据,“第九修正案的用词和历史表明,制宪者相信在前八修正案提到的权利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基本权利,免于政府的干涉。”[1]
美国宪法学界当前探求第九修正案主要有三重路径:原意主义路径、自然权利理论路径、文本主义路径。
一、原意主义路径
原意主义路径以探索制宪者原始意图为目的,分析权利法案制定者的原始意图。运用原意主义视角来分析第九修正案中未列举权利的具体含义。
Russell Caplan认为第九修正案中的其他权利指的是各州宪法和普通法中的权利,“第九修正案并不是蕴含着丰富的、未确定的联邦权利,而是具有一项特殊的功能,这一功能在当时众所周知:维护各州法律中规定的权利。”[2]根据美国联邦制的特点,联邦的权力来自各州的授予,因而第九修正案未列举的权利应属于各州。
Randy E.Barnett认为第九修正案保护的其他权利指的是个人自然权利。第九修正案旨在保障个人自然、先在的权利。在权利法案制定以后由人民保留的这些其他权利和权利法案制定之前的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都未列举时的效力相同。第九修正案否定任何只保护列举的权利而不保护未列举的权利的宪法解释。个人自由权利模式并不要求第九修正案成为独立权利的来源,因为自然权利在宪法和政府建立之前就已经存在,第九修正案并不是自然权利的来源。
Akhi Amar从第九修正案和第十修正案的关系分析,主张第九修正案旨在保护人民集体权利,而非具体的个人权利。第十修正案中“人民”这一集体概念提醒我们第九修正案中的核心含义也是集体的。第九修正案规定的最重要的权利是我们人民通过制宪会议制定的以美国的方式来推翻或废除政府。将第九修正案视为反多数的个人权利的守护神,比如隐私权,是一种时代的错误。[3]
原意主义路径在确定权利法案的制定者原始意图时,必须依靠研究者的主观判断来分析历史资料的真正含义,导致同样采用原意主义视角却得出上述不同的结论。运用原意主义视角探求第九修正案的真实含义首先要解决以下理论问题:(1)原始意图的确定。在第九修正案的起草、制定过程中,麦迪逊发挥着主导作用,但是批准过程中的所有参加者皆当视为制定者,这就使得确定原始意图成为几乎不可完成的任务。(2)以权利法案的制定者来约束现代人的正当性还有待证明。
二、自然权利理论路径
自然权利理论路径从洛克自然权利理论对权利法案制定者的影响和第九修正案的措辞为切入点,以自然权利理论为背景分析第九修正案的含义。根据洛克理论,“人们原来生活在一种完美的自由状态之中,他们在自然法规定的范围内,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4]自然权利是人们在公民社会或政治社会建立之前的自然状态下享有的权利。人们让渡他们的一部分自然权利来获得对保留的权利的安全保护,通过这样的方式进入社会。
Michael W.McConnell认为,只有在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背景下才可以理解第九修正案的含义。首先,第九修正案运用了洛克的语言,第九修正案中的“其他保留权利”正是洛克社会契约论中所使用的词汇。其次,权利法案的起草者麦迪逊在其发言中使用的词汇和含义体现了洛克的影响。弗吉尼亚州提出的建立宗教自由的法案中,淋漓尽致地体现了自然权利思想:“尽管我们都知道由人民选举的国会只进行一般的立法,没有权力来约束以后的和我们享有同等权力的国会的行为,因而宣布这一法案是不可改变的没有任何的法律效力,但是我们享有宣布的自由,并且这么做了,以此方式声称的权利是人类的自然权利,此后通过的任何废止当前规定、限制其实施的法案,都将是对自然权利的侵犯。”[5]
第九修正案将权利分为两种:(1)列举权利,既有积极权利,也有自然权利;(2)未列举权利,即人们保留的权利,这些自然权利在社会契约下没有被让渡,而是由人们保留。以自然权利理论视角来分析这些其他的保留权利有三个特征:(1)自然权利而非积极权利,(2)保留权利而非让渡的权利,(3)未列举的权利而非列举的权利。[6]
自然权利理论路径以洛克的自然权利理论和社会契约论为依据,认为第九修正案中的其他保留权利指的就是洛克的自然权利。虽然洛克理论有助于理解第九修正案的内涵,但是美国宪法的制定背景是十分复杂的,并且在文本优先的原则下,自然权利理论的路径有待商榷。
三、文本主义路径
文本主义路径认为任何成文法的解释都必须始于文本。权利法案制定者唯一一致同意的就是宪法文本,所以对修正案的研究首先是文本的研究。Kurt Lash详细地分析了第九修正案的文本,并区分了第九修正案文本的第一含义和第二含义。
Lash认为,“某些列举的权利”不仅是权利法案前8条修正案中的列举权利,还包括宪法中已经列举的其他权利;“不得被解释为”的字面含义是权利的列举不得以某种特定的方式来解释。“轻视”是指对保留权利的减少或贬损,“不得轻视”意在阻止因保留权利没有被列举而对其无根据的贬损的行为。这种轻视至少包含两种方式:一是列举的权利地位高于未列举的权利,二是未列举的权利范围小于列举的权利。[7]第九修正案第二含义是第九修正案暗示其他保留权利的存在,并且应当受到和列举的权利同等的保护。
Ryan C.Williams从第九修正案的文本出发,认为第九修正案仅仅是一个解释规则而已,无法从文本中推导出Lash主张的第二层含义,因而否认了Lash主张的第九修正案的第二层含义。“不得被解释为”明确显示这是一个宪法解释规则的条款。
第九修正案文本简洁,如果仅依据文本来分析,就成了无法解决的难题。因此,文本主义路径的学者,在坚持以修正案文本为基础的同时,也辅以其他的方式。第九修正案的这三条不同的路径并不是相互排斥的,而是相辅相成的。
四、启示
美国宪法第九修正案和我国的人权条款都旨在保护宪法未列举权利,并且都用语简洁,因此美国学者对第九修正案的解释路径对于理解人权条款具有积极意义。通过上述分析路径的借鉴,在解释我国人权条款时应以文本优先,辅以原意主义和理论背景。
目前我国学者对人权条款的讨论着重于其能否推导出宪法未列举权利。笔者以为,在对第九修正案解释中贯穿始终的是“权力——限制”理念,以宪法保障的权利来限制美国联邦政府的权力,这为我国人权条款的运用开拓了新的视野:对人权条款限制国家权力的功能予以足够的重视。我国人权理论普遍认为,“在国家人权保护义务中的主体并不是抽象意义上的国家,而是指具体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的活动,包括国家立法机关、司法机关与行政机关。”[8]我国现行宪法对国家机关的权力进行了详细的列举,但没有明确限制国家权力的条款,尤其是对国家机关行使权力时的具体方式没有必要的约束,通过宪法解释,人权条款可以填充这一领域的空白,发挥约束国家机关权力的作用。
在“权力——限制”概念下,运用人权条款来限制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目标和国家机关运用权力的方式。正是在此意义上,人权条款为限制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目的和方式提供了宪法依据,国家权力机关运用权力的目的应是促进和保障人权,运用权力的方式不得侵犯公民的人权,无论是宪法中已经明示规定的还是宪法虽然没有明示规定但按照人权理论应属人权范围的权利。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冲突的情况下,人权条款为保障人权的优先性提供了宪法依据和正当性。
[1]Griswold v.Connecticut.381 U.S.479,1965.
[2]Russell L.Caplan,The History and Meaning of the Ninth Amendment[M].69 Va.L.Rev.,1983.227~228.
[3]Akhil Reed Amar,The Bill of Rights:Creation and Reconstruction[M].Yale Univ.Press,1998.120.
[4][英]约翰·洛克著,杨思派译.政府论(二)[M].北京:九州出版社,2007.
[5]A Bill for Establishing Religious Freedom[M].§III (1786).
[6]Michael W.McConnell,Natural Rights and the Ninth A-mendment:How does Lockean Legal Theory Assist in Interpretation?N.Y.U.J.L.&Liberty,2010,(5):20.
[7]Kurt T.Lash,A Textual-Historical Theory of the Ninth A-mendment,60 Stanford[J].Law Review,2008:903~905.
[8]韩大元.宪法文本中“人权条款”的规范分析[J].法学家,2004,(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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