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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海关同盟述略——以基本条款为主线

2014-03-31巴维尔尼古拉耶维奇比留柯夫吴全磊

关键词:欧亚世贸组织条约

巴维尔·尼古拉耶维奇·比留柯夫,吴全磊

(俄罗斯沃罗涅日国立大学法律系,俄罗斯 沃罗涅日 394000)

一、海关同盟的历史进程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起,鉴于新的政治格局和经济发展的新形势,国家一体化措施必须在联邦内推进,以适应联邦整体的发展需要,建立海关同盟即是其中的一种务实性制度设计。海关同盟的历史可以追溯至1995年1月6日俄罗斯和白俄罗斯政府签署的俄罗斯联邦和白俄罗斯的海关同盟协议。该协议规定了如下内容:海关同盟的机制和成立步骤;成立海关同盟的工作机构;具有同等效力的关税、税项和费用的分配;临时性限制的条件;海关监管;例外条款等等[1]。这可视为最初的协议,奠定了建立海关同盟的一般规则。

1995年1月20日,白俄罗斯和俄罗斯政府同哈萨克斯坦签署了海关同盟协议。协议延续和发展了上一协议的基本精神,可视为前述两国协议基础上进一步扩展的协议。三国协议的形成,推进了组建海关同盟的进程。

在特殊地缘和亲缘关系的地区,一体化往往可以带来多赢的格局。在三国协议的榜样效应下,吉尔吉斯斯坦和塔吉克斯坦随后也相继签署了该协议。2000年10月10日,五国签署了成立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条约,该共同体的目标之一就是成立海关同盟。在此五国中,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之间的合作更加密切,因此,在2007年10月6日三国缔结了建立统一关税区和成立海关同盟的条约。条约第1条规定:海关同盟是国家一体化的一种形式,旨在提供一个统一的海关地区——由参与国的海关领土组成。在该地区内对来自本海关地区的商品以及允许在该地区内流通的第三国商品,除特殊保护、反倾销和补贴措施外,不征收关税,也不受经济限制。根据规定,海关同盟成员国在同第三国进行贸易时,实行统一关税税率和其他统一的管理措施。统一关税税率还包括在同一关税区域内按照非成员国进口商品货物的分类制定统一进口关税税率汇编。

2007年10月6日海关同盟成员国签署了海关同盟委员会条约。同盟委员会由各方各派一个代表组成。各方代表为政府副元首或者政府官员,他们被赋予必要的权力。根据条约,该委员会的基本任务是保护海关同盟的运作和发展。同日,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共同签署了关于国际条约生效方式的议定书,旨在建立海关同盟的法律框架,规定加入和退出海关同盟的的程序。当日,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也批准了1号决议,即“关于海关同盟的欧亚经济共同体范围内的法律框架的建立”。决议分为两个方面。

其一,成立海关同盟法律框架的国际条约目录。该目录分两部分:第一部分为分列在欧亚经济共同体内部有效的10条国际条约;第二部分为12条国际条约,旨在建立海关同盟的条约框架。

其二,在欧亚经济共同体内成立海关同盟的行动计划。该行动计划规定了成立海关同盟的7组措施,以保障计划得以有效地实施。

2009年7月9日,俄罗斯联邦国家边境委员会批准了在靠近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地域的货物报关和海关监管的方案。这个方案遵循1973年5月18日的《海关程序的简化和协调国际公约》的基本准则,同时,规定了以电子形式传输初步信息以及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的框架性标准;确定了到2020年在靠近俄罗斯联邦国家边界地域货物的报关和海关监管的目的、基本任务和未来关于重点措施的展望等。

海关同盟的国际法律框架也在不断地完善。2009年11月27日,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通过了第18号决议。同日,海关同盟委员会也通过了第130号决议。这两个决议核准了白俄罗斯共和国、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海关同盟的统一关税税率。同时,跨国委员会第17号决议还以国际条约的形式确立了海关同盟关税法典。该法典于2010年7月1日起生效。当然,因为同盟在2010年4月16日又对海关同盟关税法典的议定书进行了重大改动,故预期生效的是改动后的法典。2010年6月2日,俄罗斯联邦批准了关于海关同盟关税法典的协议,白俄罗斯也紧接其后予以批准。

2010年7月5日,跨国委员会通过了第48号决议。该决议批准了关于海关同盟境内海关同一地区运营制度外的临时例外议定书。根据决议,同盟海关法典的条款应符合2010年7月5日的协议规定。因此,在实际上,新的同盟海关法典直到2010年7月6日方得在三个成员国生效。

2011年7月1日起,海关同盟开始进入新的组建阶段。此前,海关同盟的三个成员国已经对其海关职能作出了重大调整。如停止在同盟内部边界执行海关监管货物的职能。再如,在俄哈边境地段海关业已停止报关业务以及跨境货物和跨境运输的监管,而俄罗斯—白俄罗斯各关卡也终止了对所有第三国过境商品的监察,所有海关人员已撤离俄罗斯—白俄罗斯和俄罗斯—哈萨克斯坦边境地段并拆除了所有关卡。此外,俄罗斯和白俄罗斯将合并成联合国家,在两者接壤的边境线上已无边境线标志。至于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边境,则因移民和其他立法尚未协调完善,仅保留着俄罗斯边防。由此,对非海关同盟国家的入境货物和运输的检查职能已由俄罗斯、白俄罗斯以及哈萨克斯坦的对外边境关卡执行。

由上可见,在海关同盟内部实际上已完全取消了海关部门,取而代之的是反欺诈和反走私的专门机构。当然,取消部门并不代表取消全部职能,如对海关同盟之外的海关监管得以完整保留,由三国的海关在自己责任区内履行。再如,俄罗斯海关总署在白俄罗斯和哈萨克斯坦的海关同盟对外边境部分保留有观察员,三国的海关还共享在同盟境内报关的每批货物的基本信息。另外,同盟还保持对已通关货物的监管控制,这种模式是为“事后审计”。鉴此,海关同盟委员会决定由三国海关总署领导海关同盟联合委员会,并赋予官方地位。自2011年7月起,俄罗斯海关总署委员会以三方的形式运作。

二、海关同盟的组织机构及其职能

海关同盟的机构可分为最高机构、常设机构、职能部门,他们是海关同盟得以有效运行的主体。根据2007年签订的建立统一关税区和成立海关同盟的协议第二条之规定,海关同盟的最高权力机构为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该委员会将就关于成员国共同利益的根本问题进行考察,制定战略方向和综合发展前景,并作出旨在实现欧亚经济共同体目标和任务的决定。决议、请求和建议通过协商的方式取得共识。这是该委员会职能和运作的一般规则。其后,因同盟发展的需要,海关同盟决定,自2011年11月18日起,以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作为最高权力机构,替代了原欧亚经济共同体跨国委员会。这是同盟最高权力机构及其变迁的概况,亦可见海关同盟建立的多歧与艰辛。

海关同盟的常设机构也经历了此种变迁。根据协议,同盟的常设机构原本是海关同盟委员会,然而,根据2011年欧亚经济委员会条约,同盟取消了海关同盟委员会,其权利被移交给欧亚经济委员会。2011年12月18日,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通过了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工作章程,这使得常设机构有章可循。根据章程,欧亚经济委员会在本会的活动范围内有权在本国和跨国组织内组建分部(部门)和代表委员会。

作为常设机构,欧亚经济委员会在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的决议以及海关同盟和共同经济空间的基础法律框架内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权力内运作。该委员会在以下几个方面提供法律调控:关税和非关税调控;海关行政;技术调控;防疫措施;登记和分配进口关税;建立和第三国的贸易体制;对外和内部贸易统计;宏观经济政策;竞争政策;工业和农业补贴;能源政策;自然垄断;国家和(或者)地方政府采购;互相的服务和投资贸易;交通和运输;外汇政策;知识产权以及商品、工作和服务的个性化手段的安全和保护;劳动力流动;金融市场(银行、保险、外汇、股票)等。

根据相关协议和委员会章程,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也被包括于海关同盟和欧亚经济空间的法律基础框架内,并直接在各国适用。不过,在2012年1月1日生效的海关同盟委员会决议,仍保留其法律效力。同时,委员会还承担和执行构成海关同盟和欧亚经济空间的法律框架的国际条约和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决议保存者的职能。

此外,海关同盟内有四个机构在形式上没有正式纳入海关同盟的机构体系。包括:海关同盟专家委员会、对外贸易监管委员会、技术调控和防疫措施协调委员会、信息技术协调委员会。这些机构分别执行各自的职能以保证海关同盟的运作。

关于海关同盟机构的职能,从与其相关的机构及其职能中也可窥其一斑,如作为纠纷解决主体的欧亚经济共同体法院即为其中值得关注的一种。2000年10月10日,五国签署了成立欧亚经济共同体的条约。条约规定:海关同盟成员国之间关于协议的诠释和(或)运作,应通过协商和谈判解决,但在未能就纠纷达成共识的情况下,应交由欧亚经济共同体法院审查。该法院应确保国际条约、有效力的集体公约和欧亚经济共同体机构施行决议在各成员国内能够统一实行,还可以审查国家之间关于欧亚经济共同体决议的执行问题以及有效力的集体条约条款所产生的经济纠纷,并就此给予说明和结论。

三、海关同盟的法律体系

海关同盟的法律由一系列的法律及其他规范构成,这些规范是同盟运作的依据。作为超越国家的同盟组织,在经济一体化的世界,与世贸组织的触碰不可避免,同盟的法律与世贸规则的调适促使其得以进一步深化。

第一,法律体系。海关同盟的法律体系由国际法规和国内法规组成[1]。

国际法规包括:海关同盟海关法典;成员国之间按照海关同盟海关法典通过的协议;海关同盟委员会、欧亚经济共同体委员会的决议。国际法规包括大部分国家立法的参考资料,当然,作为联邦国家,这里的国际法规有其特殊的内涵。

根据法律体系的分类,海关同盟的国际法规旨在调节成员国的相关权利义务,如同盟海关法典第一条规定:在同盟境内实行海关统一调控制度。其中,关税调节包括:调节海关同盟内部商品跨境转移的相互关系;在海关监管下的商品在海关同盟境内的运输、暂存、申报、放行以及正规的海关手续、海关审查、关税缴纳;海关机关和法人之间关于商品所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关系。又如法典第二条规定:海关同盟的统一海关区由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的领土以及海关同盟各成员国领土外拥有专属管辖权的人造岛屿、设施、建筑及其他物体组成。

国内法律法规包括:海关调控法、符合海关调控法的从属法律法令(俄罗斯——俄联邦总统法令,政府政令,各部门和联邦机构法令)、国家海关当局的法令(俄罗斯——联邦海关总署的公文)。由于当前大部分的海关法律关系是在国内法范畴内调节,这是不符合同盟的长远利益的,所以需要按符合国际义务的准则来对国内法进行改善。

如2010年俄罗斯通过了联邦法《俄罗斯联邦海关调控法》。该法完全按照海关同盟海关法典制订。其规定一方面基于全球普遍惯例,同时也考虑到目前俄罗斯在高技术产品出口简化和加快海关业务操作方面的海关事务的迅猛发展和海关政策趋势。该法确保了俄罗斯海关总署的运作和限定了不会反映在同盟海关法典上的问题。主要包括:依照该法调节的相关俄罗斯海关机构义务、权利和责任;投诉海关部门官员的程序;公告和咨询;在海关事务方面活动人员的登记注册程序;关税的核算、支付和征收;个别形式海关监控执行的特殊性;充公货物的处置;关税申报、通关手续和个别商品搬运的特征。该法还为关税支付的国际金融担保机制提供了发展方向,如关于关税保函、财产抵押、银行担保等方面的规定。

第二,同盟法律体系的深化。同盟法律的深化与其面对入世的情势有着紧密的关系,这促使同盟必须通过完善法律与条约来协调这种触碰后的紧张。2011年5月19日,海关同盟成员国签署了海关同盟在多边贸易体制框架内运作的条约;2011年12月19日,最高欧亚经济委员会通过了关于该条约的临时执行决议。上述条约使海关同盟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复杂化。

根据该条约第一条,任何一方如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作为条件,需承担如下义务: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所规定的世贸组织协议条款的义务;调节海关同盟内被授权的海关同盟机构法律关系的权利的义务;组成海关同盟法律框架的国际协议所调节的法律关系的义务;作为海关同盟法律体系一部分的义务。据此,加入世贸组织的缔约方,作为条件,还应通知其他缔约方并配合他们协调需要在海关同盟法律体制内引入的变动。对以后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其他缔约方,作为加入世贸组织的条件,也与此相同。

条约规定,自加入世贸组织之时起,按照加入世贸组织议定书附录——货物的准入减让和义务清单,海关同盟统一关税税率不得高于进口税率。例外的情况,参照世贸组织协议。如在加入世贸组织的进程中,缔约方对关于进口税率的统一谈判有异议,该缔约方应立即进行协商,并于短期内与利益受到这种分歧影响的世贸组织成员就进口关税税率的谐调进行谈判。在此,各方应协调立场,表达自己遵循世贸组织协议并适用于海关同盟协调关税的有关规定。海关同盟统一关税税率不得高于协调通过的税率,例外情况,参考世贸组织协议。

当然,非世贸组织成员国有权不遵守世贸组织协议规定,也不必遵守如下义务:如已经加入世贸组织的其他同盟国作为其加入世贸组织的义务和在海关同盟法律体系内的义务,根据本条约第二条需要修改海关同盟法律体系及其各机构决议的义务。

条约还规定,各国应采取措施,使海关同盟的法律制度及其机构的决议符合世贸组织的协议。如加入世贸组织的各方协定书所述,其中包括作为加入世贸组织条件的义务。在采取这些措施之前,世贸组织协议的规定以及作为加入世贸组织条件的义务,优先于相关海关同盟的国家条约及其各机构的决议。世贸组织协议产生的缔约方的权利和义务,由加入世贸组织各方的议定书规定。不过,其中作为海关同盟法律体系的一部分的义务,不得被海关同盟各机构的决议和各缔约方之间的国际条约予以取消或限制。如果与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相比,海关同盟的个别法规更为宽松,在并不矛盾的情况下,各成员国应适用便于海关同盟有效运作和国际贸易发展为目的的法规[2]。

四、结语

综上可见,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的海关同盟是国际组织,其之所以产生缘于特殊的政治格局和国家一体化的需要。因为这种国际性,同盟组织机构的运作离不开同盟条约,并且需要不同的法律体系即国际法和国内法以确保其顺利的运行。面对经济一体化和全球化的世界格局,同盟未来应如何应对和调适,还需要进一步的考察和探索。

[1]维利亚米诺夫G M.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与俄罗斯关税同盟:法律地位与联合进程[J].俄罗斯司法,2012(2).

[2]阿伯连斯基V P.在海关同盟和WTO里的俄罗斯:贸易政策里的新事物[J].世界经济和国际关系,20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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