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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学专业课程的改革与优化

2014-03-31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理学法学专业

胡 婧

(广东海洋大学法学院,广东湛江524088)

《2013年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显示,2013届高校毕业生总体签约进程与上届相比明显下滑,本科毕业生签约率仅为35%,低于去年同期12个百分点,法学等专业连续3年入选“就业红牌专业”。此外,法学本科毕业生工作与专业的对口率仅为47%,这意味着一半以上的法学本科毕业生没有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工作,很明显,近些年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不是很理想。综合分析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现状,原因之一就是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影响了法学专业的人才培养,从而影响了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就业情况。

一、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存在问题

(一)课程设置与现实需要脱节

改革开放二十多年来,中国法学教育获得空前的发展,但在专业点设置和办学规模不断扩展的同时,还应当看到由于法律职业与法学教育之间长期存在的脱节[1]。高校法学专业办学以培养具有系统法学知识的学科型人才或研究型人才为目的,因此,在课程设置上主要以理论课程为主,本科大部分时间由老师介绍教材内容和法条。学生在有限的时间内学完既定的十几门法学课程,主要扮演“观众”的角色,即“听与看”。虽使学生可以充分的接触到法学基础理论,但实际上培养出来的人才由于课程设置与现实需要脱节,往往既不精通法学理论,又不通法律实务操作,毕业后难以就业或者难以胜任所任职的工作,需要较长一段适应时间,学生个人能力与社会实际要求具有一定的差距,不能满足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要。对比英美法系,特别是美国的法学教育则更强调法律技术而不是抽象的法学理论,课程设置上注重培养的是具有实际操作技能的职业人员,学生毕业后往往很快能胜任工作,而不需要有一个较长的适应过程。

(二)课程设置范围的狭窄

一直以来,全国各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均按照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基本要求》确定的14门核心课程安排教学,这14门核心课程分别是:法理学、宪法、中国法制史、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经济法、知识产权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后又增加了环境法与资源保护法、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门核心主干课程,目前我国法学专业的核心主干课程增加到16门。也就是说,法学专业本科学生必须在大学4年内学完这些课程,除此之外,还要修完若干与之相关的其他学科,如法律逻辑学、婚姻法、外国法制史等课程。如此虽可以帮助学生形成系统的法学体系结构,但由于本科学生大多都是刚刚由高中直接进入大学,社会经验几乎为零,在此教育体系下,大多成了致力于法典、法条诠释的法匠,遇到案例也只能是纸上谈兵,咬文嚼字,只知其然,不知其所以然。法学与其他学科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法律的产生有其必然的原因,不知法律何以如此,只知背诵法条,这与缺乏社会科学知识及基本人文素质有着必然的联系。调查中显示,近70%的学生表示由于社会经验和学科知识的匮乏导致学习法条晦涩难懂,只能死记硬背,应当在课程中适当增加其他学科的知识,如经济学、社会学等,如此看来,知识范围涉猎的过度狭隘也是现今高校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一大诟病。

(三)开课顺序欠妥当

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据调查,在国内高校法学院校大多在大一就开设法理学、法律逻辑学等理论性较强的学科。当然,这样设置符合一定的先理论法学后应用法学的逻辑思路,属于专业基础课,应放在首位,但正如之前所述,这些对于没有任何社会经验,刚刚从高中过来的学生,理解起来确实枯燥无味、深奥难懂,与他们想象中和了解到的法学有很大的差别。这样的设置,往往在一开始就浇灭了他们对专业的热情与喜爱,大大降低了学习兴趣,产生了专业厌烦感。相反,在一些国家和地区很少在大一就开设这些专业基础课,如台湾大学法律学院,直到大三才开设法理学。对于课程的设置应遵循由易到难的过程,从培养学生专业兴趣开始。

二、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反思与重构

(一)优化法律实务教学课程

法学专业课程设置应以培养何种人才为目的。从法学专业的性质而言,属于应用性专业,其专业性质及自身特性决定了对于法学专业本科教育,其主要任务是培养创新型、应用型和实践型法律人才,为社会提供法律职业者和社会服务者。为了提升学生这些方面的能力,必须完善现有法律实务课程,开辟新的思路。

1.模拟法庭和法律诊所。经过多年的改革与摸索,模拟法庭以其灵活性、实用性及实践效果显著等特点被大多数法学院作为开展实践教学的主要方式之一。但是,模拟法庭的教学效果仍有待提高,各法学院应结合自身特点,将模拟法庭以必修课或选修课的方式设置为一门独立的实践教学课程。法律诊所,又称“临床法律教育”,起源于美国。系指仿效医学院学生在医疗诊所临床实习的做法,原则上在有律师执业资格的教师指导之下,将法学专业学生置于“法律诊所”中,为处于生活困境而又迫切需要法律援助的人提供法律咨询,“诊断”其法律问题,开出“处方”,以此促进学生对法律理论的深入理解。其优点在于培养法学学生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意识,特别是律师职业技能,以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律实践的统一。法律诊所教育致力于培养学生在完成专业教育时所应具有的法律意识、立场、技能及职责,为我国改变现有实践教育方式提供了借鉴模式,弥补了我国法学教育在现阶段的不足。

2.上述教学模式主要针对高年级学生,而对于低年级学生,更适合的仍属案例教学模式。但是案例教学法在运用中有一定的局限性,更多的案例教学法都是局限于“举例”。在介绍某一个知识点时,教师往往选取一个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目的就是对相应法律的解释。但仍然没有改变教师讲、学生听的状态。而现实中发生的纠纷往往都是较为复杂的,传统的案例教学方法并不能帮助学生解决真正的问题。如果能在案例教学法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培养学生对法律解释、漏洞补充等法学方法的掌握,训练学生的法律思维,培养学生的分析、推理和表达及增进学生处理法律问题的能力,则真正发挥案例教学模式应有的意义。

3.法律实习。虽然到目前为止,大部分高校法学专业都有安排法律见习以及法律实习课程,但通过调查中发现,学生并没有在这些实习中真正将所学知识融会贯通于实践中去,进而“受益匪浅”,这些实践性课程大多徒留形式,“走过场”,学生称之为“打杂”。当然,这还需要学校和实习单位更多方面的协商,否则只是浪费人力、物力而已。

需要注意的是,无论是民法法系国家,还是普通法法系国家,西方国家的法学教育都注重理论教育与实务训练的结合,也都努力通过各种方式提升教学质量。换句话说,即使是提倡案例教学法的普通法法系国家,也没有因此放弃各种法学理论的学习。因此,我国的法律实务课程的开设与展开,并不应排斥法学理论课程[2]。

(二)适当调整必修课与选修课

1.若要保障学生自由发展的需要,拓宽学生知识面,应尽可能减少必修课程的数量,除教育部安排的16门核心课程外,尽可能缩减一些具有独立基础理论的法学课程的数量,而适当增加选修课比例。当然,选修课也不是漫无目的的,应将选修课按照专业方向划分若干类,学生可以根据其个人爱好及就业规划,选择自己喜欢的课程,以便在将来发挥自己的专长。

2.法律事务涉及人的各种权利和复杂的社会生活关系,如同医生这一职业,应具有比从事其他职业的人更为丰富的学识和经历。这似乎对于我国现阶段本科学生来讲是个很难解决的问题。在美国法学院的学生都是已经本科毕业的学生。换言之,申请入法学院学习者必须已在其他专业领域内获得了学士学位。这反映了美国人注重法律的传统和与现实的联系。原则上,在任何专业领域内获得学士学位的人都可以报考法学院,但在实践中,法学院学生多为在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新闻学等学科获有学士学位的人。鉴于此,完全改变我国现有的法学教育体制,学习美国的这一做法,可能是一个不太成熟的设想,实施起来还会存在很多困难和障碍,而法律工作的性质亦是如此,唯有改变现有的专业课程设置才是上策。因此笔者建议,应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开设政治学、经济学、社会学、新闻学等作为选修课程,一来丰富学生学习内容,开拓视野,二来也可以与本专业学习内容相辅相成,融会贯通,方便学生理解法律何以如此规定。

3.增设职业伦理教育。近年来,政法系统内部的违法违纪案例屡见不鲜,习近平总书记说过“打铁还需自身硬”,政法系统部门本身担负着反腐的重任,担负着解决各种社会问题的重任。要提高国家治理的现代化水平,体现党的廉洁执政的要求,首先法务工作者自身素质以及他们的守法情况就必须提高。实践证明,仅仅依靠现有的法学专业基础课,无论是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以期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素养都是杯水车薪,远远不够。因此,有必要在法学专业课程中增设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执法人员的职业伦理教育,并且作为必修课程。关于职业伦理教育,哈佛大学除了开一般性的Legal Profession(法律专业)课程外,并另加开Legal Profession:The Responsibilities of Public Lawyers(律师责任课);Legal Profession:Tactics and Ethics in Criminal Litigation(刑事诉讼的策略与伦理课);Legal Profession:Prosecutorial Ethics(检察伦理课)3个课程,他们对职业伦理教育的重视可为我们借鉴学习[3]。

(三)调整开课顺序

法学本科教育中,专业课程的开课顺序是一个值得认真对待的重要问题,总的来讲,开课顺序应遵循人类的认识规律。一般而言,人类的认识习惯是先易后难、先理论后实践[4]。笔者建议:

1.“低处走”,即将宪法、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放于大一年级第一学期,一是因为宪法中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作为大学生理应在入学一开始就学习、了解,况且理论性不强,理解不难;二是彰显宪法作为国之根本大法的地位。此外,之所以将民法和刑法总论放入大一第一学期,一是因为这些内容“接地气”,较为贴近学生生活,学生较为熟悉。例如,因为他们很清楚的明白何为“姓名”?因此,解释什么是民事权利“姓名权”也就简单很多,反而如果解释商法“票据上的权利”,因为学生少有接触,所以解释起来可能就要下一番功夫,而不适宜低年级的学生。所以民法总论和刑法总论的知识内容很容易在学生中产生共鸣,激发学生求知的欲望。

2.“高处升”,即将法理学、中国法制史、外国法制史放入高年级。首先,将法理学在内容上分为两个部分,法理学一和法理学二:法理学一主要介绍法的基本概念和基本原理等法学绪论,放在大一第一学期;法理学二则主要介绍法的价值等抽象性法哲学内容,放入大三年级,对于大三年级的学生,因为有了之前专业学习的基础,此时再理解这些抽象的内容可能更容易些。而对于法制史,习惯做法是放于大一或大二年级,但问题是只有当对现行部门法有过接触之后,才能将新旧、国内和国外法律制度做以比较,也只能这样才能“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否则学习的意义又是什么呢?因此,将法制史放入高年级不无道理。

3.先实体法后程序法。理由很简单,实体法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内容,程序法则是保障实体权利义务如何实现的程序规范,没有权利义务,何谈保障。

三、相关内容的改革

(一)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结合

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推行,特别是允许在校生报考司法试,不可置疑确实对法学本科教育产生很大影响,提出了新的课题。法学本科教育,尤其在课程设置上如何才能正确处理好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关系?如何将二者有效的相协调?首先,虽然司法考试与学生就业有一定的联系,但不能因此过于抬高司法考试的地位,而忽略法学本科教育的目的和作用,同时,也不能无视司法考试的影响,而因循守旧。因此,必须寻找二者的结合点——法律制度。虽现今,很多做法是在讲解法条的同时,以司法考试真题作为实例,这虽不乏是一个值得推荐的做法,但真正调整好法学教育和司法考试的关系,可能仅仅如此还远远不够,仍需继续摸索。

(二)双语教学的推广

先进法律制度的制订绝不能固步自封,必须吸收和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精华”。语言和文字是文化沟通的必备工具,就现在看来,高校使用的大部分国外法律素材,大多是翻译过来的,这样做虽并无不妥,但往往在翻译的过程中就改变了它原有的涵义,更可能曲解本来的意思,所以对于一些涉及国外法律制度的课程应大力推广双语教学,当然,这同时又对高校教师队伍素质的提高提出了新的考验。

[1] 霍宪丹.当代法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上)[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1.

[2] 施蔚然.我国法学本科专业课程设置研究[J].法律与社会,2013(2):229-232.

[3] 尹彦品,谢雯.关于法学专业课程设置的思考[J].河北师范大学(教育科学版),2008(2):8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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