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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构建探究

2014-03-31顾珺

中国乡镇企业会计 2014年11期
关键词:利润表财务报告收益

顾珺

我国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构建探究

顾珺

近年来综合收益报告一直是国际会计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但是综合收益会计研究目前基本停留在报告阶段,尚未将综合收益从确认、计量到报告作为一个完整流程进行分析。基于构建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能使综合收益报告的改革建立在完整的理论基础上,以解决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本文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切入点探究我国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的构建,以此为我国综合收益准则的出台提供参考。

综合收益;综合收益报告;利润表;概念框架

目前企业业绩报表的改革是全球会计界一大热门话题,并已达成报告综合收益表的共识。FASB和IASB首先从传统的收益表到综合收益表实施变革,然后通过具体会计准则逐步完善综合收益的确认和计量。当前改革主要是研究综合收益报表的列报,不是从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报告整个流程进行全面改革,没有明确综合收益要素的确认和计量。财务会计概念框架(CF)是一系列由财务报告的目标和受目标决定的其他基本概念所组成的一套理论体系,CF就是近期用于评估现有准则和发展新准则(葛家澍,2011)。我国目前尚未采用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但是199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起到了部分财务会计概念框架的作用。鉴于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能为综合收益报告的改革提供理论基础,本文以财务会计概念框架为切入点从综合收益的确认、计量和报告等问题探究我国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的构建,以此为我国综合收益准则的出台提供参考。

一、我国综合收益报告目标

2008年5月,FASB与IASB联合发布了征求意见稿《更完善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第1章:财务报告目标》,提出通用财务报告的目标:提供有助于现在和潜在的投资者和债权人及其他信贷者进行投资、信贷和类似资源配置决策的信息。基于此,FASB和IASB也分别发表了“第8号概念框架”和“2010年财务报告概念框架”,达到了“趋同”,实际上已经取得“一致”。可见当前西方发达国家的财务报告目标以决策有用观为主流。我国《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以下简称基本准则)指出财务会计报告的目标是向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提供与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企业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我国企业业绩报告主要以利润表及相关附表和附注作为表现形式。基本准则规定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的经营成果的会计报表。企业编制利润表的目的是通过如实反映企业实现的收入、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等金额及其结构情况,从而有助于使用者分析评价企业的盈利能力及其构成和质量,应满足信息使用者分析预测企业经营业绩盈利水平的信息使用需求。由于我国当前会计环境的变化,如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使信息预测功能更为使用者看重,更符合信息相关性。此外,2010年9月FASB发布第8号概念公告指出财务报告所能提供的全部财务信息包括主体的经济资源与其要求权以及交易或事项引起的它们的变动,其中经济资源与其要求权的变动又包括两方面:财务业绩引起的变动和来自其他事项和交易如发行债务或权益工具产生的变动,财务业绩引起的变动又分为权责发生制会计反映的经营业绩和过去的现金流反映的经营业绩,前者由综合收益表提供,后者由现金流量表提供。所以综合收益报告的目标就是由权责发生制会计提供的除其他事项和交易如发行债务或权益工具产生的主体经济资源与其要求权的变动信息,提供过去和未来的财务业绩信息,为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帮助现在的和潜在的投资人、贷款人和其他债权人估计报告主体的价值。可见财务报告的目标主要是估计主体价值,因此综合收益报告一定要提供未实现的具有更强预测价值的其他综合收益信息。所以我国综合收益报告作为业绩报告提供过去和未来的财务业绩信息,其目标是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除与业主活动引起的主体经济资源与其要求权的变动信息,即综合收益信息,包括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信息,以满足他们的决策需要,显然综合收益报告目标偏重决策有用观,强调信息的决策相关性。

二、我国综合收益报告信息质量特征

会计信息质量特征是联系财务会计目标和财务报告的桥梁(王建新,2007)。在联合概念框架项目的首份征求意见稿《更完善的财务报告概念框架——第2章:有助于经济决策的财务报告信息之质量特征和限制》界定了两项基本质量特征:相关性与如实反映。2010年9月FASB发布第8号概念公告,改“会计信息的质量特征”为“有用财务信息的质量特征”,指出质量特征有3个层次:基本的质量特征(相关性、如实反映),增进的质量特征(可比性、可稽核性、及时性、可理解性),信息约束条件(成本与效益原则)。并突出有用的财务信息至少具备相关性和如实反映两项基本质量特征,相关性包括预测价值和反馈价值。以前的CF把相关性和可靠性作为最基本的两大信息质量特征并提。改进的CF鉴于可靠性含义模糊因此用如实反映取代可靠性,并且认为要达到决策相关的目标,会计信息必须如实反映经济活动。如实反映包括完整性、中立性和没有重要差错。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会计信息质量特征包括八项: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可靠性、相关性、可理解性、可比性是会计信息的首要质量要求,是企业财务报告中所提供会计信息应具备的基本质量特征。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谨慎性和及时性是会计信息的次级质量要求,是对首要质量要求的补充和完善。及时性是相关性和可靠性之间的寻求平衡的制约因素。由此可见我国准则依然强调“可靠性”质量特征,但依据决策有用观,本文认为不要过分强调“可靠性”,而应向“相关性”倾斜,进一步彰显决策有用性这一目标。另外,综合收益的提出正是增加了“收益”这一会计信息的相关性、及时性和真实性。综合收益涵盖的收益内涵突破了面向过去的由历史成本计量的传统收益概念,能提供反映面向未来的未实现的其他综合收益信息,具备预测价值及反馈价值。另外,IASB认为相关性还包括重要性。由于经济环境的变化会产生越来越多的未实现持有损益,而这部分未实现收益信息对反映一个报告主体全面的业绩具备重要的作用,因此综合收益报告应当提供未实现收益信息,提高信息相关性。由此,综合收益报告信息质量特征应具备八项质量特征,尤其要凸出“相关性”特征。值得一提的是,当前比较流行的两大质量特征“高质量”和“透明度”也被大家广泛应用,综合收益信息较传统收益信息而言就更具备“高质量”和更大的“透明度”特征。所以综合化收益报告反映的业绩信息质量特征有必要考虑符合“高质量”与“透明度”信息质量特征。

三、我国综合收益报表要素

我国基本准则规定会计要素按照其性质分为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费用和利润,其中收入、费用和利润要素侧重于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是我国的收益表要素,并且基本准则引入了“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另外,2014年1月修订的CAS 30中又明确了“其他综合收益”和“综合收益”两个概念。但分析后发现我国当前收益表要素既不符合“全面收益”理论,又有概念逻辑混乱之嫌。一方面,按照“全面收益”理论,收益应反映除业主投资和分派业主款的所有业主权益变动,但是收入和费用两个要素都是狭义的概念,只包括日常活动形成的损益。另一方面,基本准则在定义利润时增加了利得和损失两个概念,即利润=收入-费用+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损失。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和损失主要指非日常活动形成损益,即营业外收支。其余的利得和损失作为“其他综合收益”也在利润表中列报。由此可见,现在的利润表要素既违反了传统的“收入费用观”的公式:利润=收入-费用,又不符合“全面收益观”的关系式:利润=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由此,我国的收益表要素按照“全面收益”理论应划分为如下5个会计要素:“收入”、“费用”、“利得”、“损失”、“综合收益”。一方面,不再将“利润”作为会计要素,因为:第一,利润只是经营业绩的指标,是收益计算的结果,并不是会计核算对象的具体化内容。换句话说,利润是企业在一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合计数,将其作为利润表的会计要素并不具有理论基础(崔华清,2006);第二,借鉴国际会计准则、美国会计准则以及英国、澳大利亚、加拿大等国的会计准则均未将利润作为会计要素,在概念框架上更好地与国际趋同;第三,利润定义不符合全面收益概念,但又与传统的收入费用配比的净损益不同,所以按照“全面收益”理论设立“综合收益”要素取代“利润”要素。另一方面,“利得”和“损失”虽然被引入了企业会计准则,但并未作为会计要素提出,依据全面收益理论笔者建议增加“利得”、“损失”和“综合收益”作为综合收益报表要素。因为财务报告目标决定财务报表的要素,为了满足决策相关的信息需求,企业需要提供非日常经营活动的已实现的收入和支出即计入利润表的“利得”和“损失”以及未实现的“利得”和“损失”即“其他综合收益”,因此综合收益报表需要确认“利得”、“损失”及“综合收益”要素。

四、我国综合收益报表要素的确认

IASC将“确认”定义为“是将符合要素的定义并满足确认标准的某一项目列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的过程”。可见确认的条件包括符合定义和确认标准。我国基本准则规定:“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可见该“收入”与“费用”要素定义凸显了资产负债观,是基于所有者权益变动定义收益表要素。此外,“利得”和“损失”的定义可以参考FASB的规定,再结合“收入”和“费用”的定义:“利得“——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非业主投资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增加。“损失”——企业在非日常活动中形成的非分派业主款导致的所有者权益减少。修订的CAS 30中列出“综合收益”的定义“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者权益变动。”笔者认为这个定义遵循了全面收益理论,并且与前面的各要素定义一脉相承。

我国“收入”确认的条件为:一是与收入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入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入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增加或者负债的减少;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入额能够可靠计量。我国“费用”确认的条件为:一是与费用相关的经济利益应当很可能流出企业,二是经济利益流出企业的结果会导致资产的减少或者负债的增加;三是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经分析该条件存在一定的局限性:一方面“很可能”这个程度在实务中很难把握,容易导致盈余操纵;另一方面经济利益流入流出不如所有者权益增加减少更符合资产负债观,因为资产负债观下收入费用的确认是基于净资产的增减变化形成的。建议参考美国FASB的规定,美国会计要素的确认原则包括可定义性、可计量性、相关性和可靠性,收益表要素的确认标准更为严格,收入要素还应符合已赚取、已实现或可实现。费用的确认条件包括报告期内经济利益的损耗、因果关系直接配比确认、发生期间立即确认为费用、通过系统而合理的方法分摊确认及利益的丧失或减少。收入和费用要素在我国均是狭义的概念,也即与传统收益表的收入费用概念一致,收入的确认要求符合实现原则,费用的确认强调配比原则,要求与相应的收入相配比。另外,由于我国会计基本准则没有设置“利得”和“损失”两个会计要素,因此没有涉及“利得”和“损失”的确认标准。“利得”和“损失”的确认应突破实现原则,确认未实现的持产损益。因为“利得”和“损失”包括“本期发生本期实现的损益”、“前期发生本期实现的损益”和“以前和本期发生以后期间实现的损益”,按照全面收益理论,只要是除收入和业主投资之外引起的业主权益增加都要确认为收益,所以利得必须包括未实现的权益增加,例如持有资产的增值。损失反映除费用和分配业主款的所有引起的业主权益减少就要确认为损失,例如持有资产的减值。此外,“综合收益”的确认标准应当既突破实现原则,又更加符合权责发生制,归纳之,凡是除业主交易外引起的权益变动并且其变动能够可靠计量均可确认为综合收益。全面收益包括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净收益应是已实现的收益,即符合传统实现标准的收益。其他综合收益是尚未实现的但属于除去与业主交易外引起的权益变动,应根据企业价值变化进行确认,包括“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以及“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实际上划分净收益和其他综合收益的标准就是实现与否,本期未实现的收益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其他综合收益符合实现标准时即符合净收益确认标准,因此理所当然应重分类计入净收益。

五、我国综合收益报表要素的计量

综合收益报表要素中的收入和费用主要以收入费用观为计量基础,强调实现原则、谨慎性原则和配比原则。利得和损失以及综合收益要素则以资产负债观为计量基础,以价值的变化反应企业收益。此外,我国基本准则中指出计量属性包括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基本准则规定企业在对会计要素进行计量时,一般应当采用历史成本,采用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公允价值计量的,应当保证所确定的会计要素金额能够取得并可靠计量。当前进入后金融危机时代,FSAB、IASB、ASB均主张采用混合计量制度,即不同计量属性同时并用。对于大部分资产和负债仍然按照历史成本计量,对于金融工具和部分长期资产的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为主。因此,“收入”和“费用”基本上仍然沿用历史成本计量属性,“利得”和“损失”则是采用历史成本和公允价值混合计量模式,“其他综合收益”主要采用的是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尤其是在计量金融资产的价值变动时只能采用公允价值计量属性。因为公允价值计量能满足投资者对主体潜在有利的和不利现金流量的估计以及对主体未来业绩的预测的信息需求。所以只有公允价值才是金融工具最相关的计量属性、金融衍生工具唯一相关的计量属性。我国目前引入公允价值是适度、谨慎和有条件的。但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金融创新的迅速发展,公允价值计量属性也将迅速发展,所以综合收益表要素应采用混合计量模式,但建议更加关注公允价值,适度扩大其运用范围,并且加强对其运用的规范和监管。

六、我国综合收益报告的列报与披露

我国基本准则规定财务报告至少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会计报表附注等内容。利润表是反映某一期间的经营和财务业绩,可称为“业绩表”、“收益表”。我国财政部相继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及新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CAS 30),对我国利润表进行调整。2014年1月发布的新修订的CAS 30进一步明确了我国综合收益表(利润表)的列报模式,将全部综合收益均列报于利润表中,所有者权益表动表不再列示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从而变“利润表”为“一表法”模式,实现与国际报告准则的持续趋同。该修订将其他综合收益项目进一步划分为“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和“以后会计期间在满足规定条件时将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目”两类区别列报,并且分别列举了两类项目。此外,原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反映的“综合收益”有关内容也作出相应调整,并在附注中增加有关披露内容。一是披露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及其所得税影响;二是披露其他综合收益项目源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当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的金额;三是其他综合收益项目的期初和期末余额及其调节情况。由此,我国的利润表已趋向综合收益表,笔者建议将“利润表”改为“综合收益表”,列报所有的收入、费用、利得和损失收益表要素项目,全面反映综合收益信息。此外,作为一个完整的综合收益报告概念框架,会计要素的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成为一个有机整体,也即综合收益表与前述的收益表要素的确认、计量有机地结合起来,综合收益表要素经过前面的确认、计量,最终在综合收益表中进行列报,向信息使用者提供主体综合收益信息。

[1]葛家澍,杜兴强.会计理论[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 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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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珠海城市职业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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