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合与冲突:我国内外宪法人口制度探析
2014-03-30龙峰
龙 峰
(西南政法大学 行政法学院,重庆404100)
众所周知,人口是一个国家存在和发展的主体要素,我国古代就已经意识到“民口为穷富之源,百政之始”。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规范人口发展的人口法律制度也应该是一国的基本制度。然而由于各种原因,我国历史上长期未能建立起完备的人口法律制度。这种局面一直持续到上个世纪八十年代才得以改善。1982 年我国现行宪法颁布,以宪法第25 条为代表的一系列关于中国人口制度的宪法条款的设立,标志着人口制度作为国家的基础制度,被正式纳入宪法制度体系。宪法中所确立的法治、平等、人权等核心价值理念也在宪法人口制度中得到贯彻。然而,这并不表明人口制度已经达到尽善尽美的状态,也不能完全规避现实人口活动中存在歧视和人权受侵犯的现象。这说明除了国家法律法规中这种应然的宪法人口制度外,在民间还存在着一种实际运行着的隐性的“宪法人口制度”。如今两种制度之间的强烈碰撞呈现出一种制度设计者未曾预料的放大效应,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一、宪法人口制度的内涵
何谓制度?制度是行为规则,它决定了社会主体在社会生活中可以选择的行动方式。[1]同时,作为行为规则,制度抑制着个人在社会交往中可能出现的机会主义行为和任意行为,从而增进社会秩序。人类文明发展到现在,社会制度体系已经高度发达,整个社会都在一个完整的制度框架内进行。而作为一个整体的社会制度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和类型,制度依据规则的起源可以分为:外在制度和内在制度。
外在制度是人类依据自身理性而主动设定的规则,主要表现为法律制度。外在制度永远是正式的,它由预定的权威机构,如国家权力机关或政府来制定,通过设置一系列的法规政策来共同约束人们的行为,它是共同体理性的结果;内在制度则是在人们在长期的交往中无意识形成的,它是通过人类一代代传承演化而来的人类经验,在不断地与其他地方的人的经验交通中得到完善,最终内化成一种存在于民族传统社会结构中的“文化基因”。一般而言,内在制度主要表现为习惯、习俗和伦理道德等内容。
通过上文对制度涵义的分析,有两点必须强调:第一,外在制度是人类理性设计的结果,是人类对自身理性筹划能力的一种自信。而内在制度是人类不自觉的心理活动而不是理性设计的产物,它没有缜密的逻辑推理形式而只是一种潜意识。相较内在制度而言,外在制度作为一套严谨的体系,它的前提是必须有明确的规定,这就使得外在制度调节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有限,只能在社会中的少数领域中存在。但在实际生活中,内在制度对人的约束却是全方位的。第二,人类在设计外在制度时应注意尽量与内在制度相契合。内外制度只有相互支持、相互强化,才能有效降低制度成本,提高执行效率。根据这两点,同时结合人口学的研究成果,人口制度可以概括地认为是人们在人口生育、优化、保障①等人口活动中所遵循的完善人口管理,保障人口安全,推动人口发展的规则体系。人口制度不仅包括外在制度,主要是宪法和法律关于人口制度的规定,还包括内在制度,主要包括社会中与人口有关的习惯、习俗和伦理道德等。当然,只有在两种人口制度相互契合的时候,其作用才能在最大程度上发挥出来。
值得指出的是,一般认为宪法人口制度就是指宪法文本中关于人口制度的规定。根据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这样的定义将内在人口制度排除在外了。在广泛的层面上,宪法可以理解为根本制度,那么内在人口制度中的根本规则亦可视作是“宪法”。因此,延续上文分析制度概念的方法,宪法人口制度也就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人类在人口活动中自发遵循的内在根本制度,即内在宪法人口制度。②另一部分是人类根据理性设计而成的人口活动应遵循的根本法律制度,准确地说,就是宪法文本中关于人口活动的条款的总和。
二、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与内在宪法人口制度
对于我国这样一个迫切渴望实现现代化的国家而言,在国家主导的渐进式改革过程中,在缺乏相关知识和经验的情况下,我们大量的法律制度设计参考甚至与直接照搬了西方发达国家成熟制度安排,蕴含于法律制度中的自由、平等、人权等理念也一并吸收到我国的立法中。然而,外在制度能够在一夜之间改变,内在制度因具有较强的历史延续性却难以同步改变。确切地说,中国传统文化已经延续了数千年,具有巨大的文化惯性和推力,任何外在制度的变革都不可能在短时间内变更这种文化基础。而且经济基础决定了社会上层建筑,经济基础的变迁决定了包括人口制度在内的上层建筑的变迁与否及变迁程度。客观来说,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远未完成,植根于传统农业社会,与传统农业生产模式相适应的内在人口制度在当代社会仍具有现实意义。
(一)外在宪法人口制度
我国现行的“82 宪法”是在改革开放之初,总结了建国三十多年的经验、特别是“十年动乱”的严重教训后制定的。在82 宪法中平等、自由、公正等现代法治原则得到重新确立,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的宪法精神得以树立。而人口作为公民个体构成的总体,是公民权利的实际载体和宪法精神的实践对象。事实上,立法者在设计外在宪法人口制度时也将这些元素融入进去了。同时,一国人口的发展状况也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为了缓解我国人口数量过多和人口素质偏低的痼疾,以国家强制力为背景的外在宪法制度应以国家利益为本位,积极干预、管理人口运行。
在现行宪法中除第25 条是专门的“人口条款”外,还有大量关于人口制度的规定散见于其他宪法条文之中,因此,在宪法中界定外在宪法人口制度的范围并非易事。但社会科学领域不同学科之间的研究成果可以相互借鉴,我们可以根据人口学的研究框架,按照人口活动的几个方面来进行分类,即按照生育行为、优生优育的行为、保障人口的行为建构相应的法律制度,笔者认为,根据宪法文本和人口发展的实际需求,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可以细分为:人口生育制度、人口优化制度、人口保障制度三大类。
1.人口生育制度
人口生育是指在一定社会条件下,男女两性结合生儿育女,繁衍后代的一种人口现象。[2]人类的生育行为并不是一个单纯的生理行为,必然要受到社会制度的规范和制约。上个世纪八十年代初时,我国的人口数量问题已经非常突出且严重制约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基于这种形势,在尊重个人生育意愿的前提下,国家公共政策的介入不可避免。在1982 年宪法进行修改时,全国人大将计划生育当作一项基本国策在宪法中规定下来,即宪法第25 条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应该说,计划生育政策是以国家利益为本位,贯彻了“一切工作以经济建设为中心”的国家战略目标。
2.人口优化制度
人口是数量和质量的统一,重视并大力提高人口质量,是促进社会发展的主要途径。人口质量又称人口素质,简而言之就是反映人口总体的质的规定性的范畴。[3]提升人口素质的活动就称为人口优化,人口优化作为提高人口素质和提升人口潜能转化率的重要手段,在人口再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一般而言,人口优化活动致力于从三个方面来提高人口素质,即思想道德素质、身体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我国十分重视人口素质问题,为此在宪法中对人口的身体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都有相应的规范要求。
(1)宪法关于思想道德素质的规定。宪法第24条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
(2)宪法关于身体素质的规定。宪法第21 条规定:“国家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鼓励和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家企业事业组织和街道组织举办各种医疗卫生设施,开展群众性的卫生活动,保护人民健康。国家发展体育事业,开展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增强人民体质。”
(3)宪法关于科学文化素质的规定。宪法第19条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提高全国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
另外,在宪法第二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宪法的价值不仅在于它确立了一整套国家和社会生活的规则,而且包括对人的个性、人的价值和人的尊严的人文关怀。[4]作为宪法精神的底蕴,人文关怀的核心就是尊重人的价值和主体性,把人当作历史创造的主体和社会发展的目的。人口是由具有人的本质的个体构成的总体。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中所坚持的人文关怀就突出表现在对人口素质的关注,努力保障公民在接受教育,享受医疗和体育设施等方面权利,实质上就是对个人独立自主地追求幸福生活的肯定和支持。同时,外在宪法制度促进人口素质的提高也有利于国力的提升,维护国家发展的根本利益。
3.人口保障制度
所谓人口结构,是指依据人口所具有的各种不同的自然的、社会的、经济的和生理的特征,把人口划分成的各组成部分所占的比重及其相互关系。[5]常见的人口结构主要是指人口的自然结构和社会结构。人口自然结构指人口的年龄和性别结构,而人口的社会结构指人口的文化、职业结构。根据人口学的定义,在法律上对人口进行区分,这是构建我国人口保障制度的前提。我国宪法根据性别和年龄的不同对不同类型的公民的予以区别对待,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及妇女的特别保护。
(1)针对儿童、青少年问题的规定。宪法第49条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宪法第4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2)针对老年人问题的规定。宪法第49 条规定:“禁止虐待老人”。
(3)针对残疾人问题的规定。宪法第45 条规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
(4)针对妇女问题的规定。宪法第48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在政治的、经济的、文化的、社会的和家庭的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国家保护妇女的权利和利益,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培养和选拔妇女干部。”
平等是宪法的核心价值之一,其基本要求在于禁止不合理的差别对待。然而在人口结构中年龄和性别差异无可回避,老年人、儿童、残疾人和妇女由于历史、文化和现实等各方面的原因,他们在社会地位、竞争实力和生存环境等方面与他人,尤其是成年男子相比都处于“弱势群体”的地位。因此,对弱势群体而言,最需要的是国家公权力通过立法或行政权力的方式,杜绝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对弱势群体任意的歧视和不合理差别对待。[6]我国宪法对于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特别保障应是一种合理的差别对待。
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是改革开放后,我国主动吸收西方成熟的法律理念和制度安排的立法成果。生动地反映出我国从农业社会转向工业社会的历史性突进,其中所体现的平等、自由、人权等宪法精神也满足了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同时,作为社会发展的主体要素,一国的人口状况也关系到国家的根本利益,因此,我国的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也是以国家利益为出发点,充分考虑了我国的实际国情以求实现我国人口的良性发展。
(二)内在宪法人口制度
长期演化而来的内在制度,由于是代代传承而来,故处于该制度下的个人可能生来就接受其灌输、熏染和影响。[7]而依据心理学规律,从小就受影响并接受的东西是很难从意识中清除掉的。具体而言,我国传统社会以儒家文化为核心,自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起,儒家文化就占据了正统思想的地位,成为了我国社会各方面的最高行为规范和道德基础。梁漱溟就认为孔孟儒学就是中国的不成文宪法。[8]它在近代虽然受到西方思想的冲击,但两千多年以来形成的文化惯性和文化渗透已经深深地影响了中国人的思维模式,成为一种超稳定的思维定势。儒家人口文化作为儒家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影响着我国内在人口制度的形成、结构和变化。
据此,我们不难理解,我国内在宪法人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其实是内化于人们心中的儒家文化关于人口行为的根本规则。
延续上文对外在宪法人口制度的阐释,下面也从人口生育、人口素质、人口结构三个方面,从与人口相关的习惯、习俗和伦理道德观念等视角对内在宪法人口制度进行解读。
1.内在宪法人口制度关于人口生育的规范
对于人口生育,传统中国社会有鼓励生育的习惯,尤其是偏爱生育儿子的倾向,这显然是因其具有传宗接代的意义,即生育儿女将父祖传承下来的血脉续接下去,而且只承认儿子在传宗接代中的作用。[9]孟子更是把能否生育儿子提高到“孝”的高度,提出“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如果一户人家不能生育儿子,不仅无法使父母享受儿孙绕膝的天伦之乐,甚至使宗族的“香火”难以为继,这时候他们会感受到来自伦理道德的沉重压力,在“惩罚强度”上与外在制度相比其实有过之而无不及。应该说,儒家思想在生育伦理上的长期渲染,生男偏好已经潜移默化地根植到人们的潜意识中,通过习俗、习惯的方式潜在地影响现代中国人的生育心理及生育活动。③
2.内在宪法人口制度关于人口素质的规范
人口素质内在制度是人们在男女婚配、养育孩子过程中对后代健康、智力、道德追求所反映出来的习惯、习俗和伦理道德,因此,人口素质内在制度实际上可以分为针对“男女婚配”和“养育孩子”两个人口行为的内在制度。
(1)关于男女婚配的规范
中国古人基于长期选择、进化,逐渐认识到子女的先天素质受到父母素质的影响并形成了同姓不婚和禁止血缘婚的观念和习俗。同时应该看到,民间同姓不婚的婚姻习俗也很大程度上含有维持人伦关系的成分。《左传》中就说:“不娶同姓者,重人伦,防淫佚与禽兽同也”,由此可见,同姓不婚和禁止血缘亲是中国人在人口生产过程中必须遵守的基本伦理道德。另外,这一点也符合现代法律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在现代社会仍然得到遵循。
(2)关于养育孩子的规范
父母期望后代能够有所成就是普遍的社会心理,宗族是中国传统社会结构的基础,宗族观念的孕育、传承,深深地积淀在国人心中,在对后代的养育中也流露出宗族观念的传承。中国人对于后代教育的高度重视很大程度上归结于“光宗耀祖”、“光耀门楣”的心理预期。根植于传统文化的儒家思想也主张加强对子女的教育,孔子就主张“有教无类”(《论语.卫灵公》),孟子的母亲为了给孟子营造一个好的学习环境而多次搬家,“昔孟母,择邻处,子不学,断机杼”(《三字经》)。可见,中国传统社会有着重视教育,尤其是道德教育的深厚底蕴,并且这一传统一直延续至今,影响着现代人的教育心理及价值取向。
3.内在宪法人口制度关于人口结构的规范
性别与年龄结构,属于最基本的结构——人口的自然结构系统,而两者的划分,一是基于男女两性在生理上的区别,一是基于人自出生成长直到衰老死亡的自然过程。[10]根据性别和年龄对人口进行划分,就会发现不同人群因其社会角色、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工的差异,而由此形成的对不同人群的认识、态度差别巨大。
(1)关于性别结构的规范
在我国传统社会,性别差异很大程度上在社会中异化,出现了“男主外、女主内”、“男主女从”等社会规范,两性在政治活动、经济活动、社会交往等领域出现了明显的差别。我国传统儒家理论为“男性偏好”的两性关系套上了“合理”的外衣,孔子就说“唯女子与小人难养也,进之则不逊,远之择怨”(《论语 阳货》),为了强化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地位,儒家提倡“妇女,从人者也,幼从父兄,嫁从夫,夫死从子”(《礼记 郊特牲》)。也就是说,我国传统社会中充斥着的歧视妇女的习俗已经成为了一种浓厚的社会心理积淀。现代社会虽然极力提倡男女平等并在法律中规定了女性的平等权利。但由于民间风俗习惯的巨大惰性,没有一个相当长的时间的变革,这一陋习是难以去除的。
(2)关于年龄结构的规范
人口的年龄结构一般可以三分为少年儿童、成年人和老年人,这主要是基于人的生命个体由出生、成长到衰老的自然过程。而我国传统社会对于人口年龄结构的差别对待主要体现于对老幼的优待上。孔子提出“仁爱”和“泛爱众”,孟子则提倡“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孟子.梁惠王上》)。儒家的大力提倡使尊老爱幼的道德观念深入人心,最终成为社会的主流思想,即使是在现代社会也是人人必须遵守的道德准则和行为规范。
综上所述,我国内在人口制度实际上是儒家文化在人口领域的反映。我国内在宪法人口制度是以儒家伦理为核心,以宗族利益为本位,以农业经济为土壤,在这一系列基础上形成的人们在人口活动中自发遵循的最高道德、伦理和行为规范。虽然我国从清末就被迫开启了社会的现代化,并在改革开放后取得了巨大的成功。但客观来说,我国社会的现代化还远未完成,落后的农业生产方式还在广大农村大量的存在,也就是说,传统习俗、习惯的生存基础并未消失。另外,作为意识形态的内在人口制度具有相对独立性,并不会随着经济基础的变革而同步变化。因此,形成并繁盛于我国传统社会的内在宪法人口制度在现代社会并没有发生质的变化,它仍深深地影响着现代人的人口行为,甚至人们都并未感觉到它的存在。
三、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与内在宪法人口制度的契合与冲突
我国正经历着从传统农业社会向现代工业社会的转型,作为社会转型的主体要素的人口,也必须完成向现代型人口的转型。由政府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得我国外在人口制度在较短的时间内就建立起来,通过三十多年严格执行,取得了巨大的成功而过程亦堪称“惨烈”。目前,对于内在人口制度的研究越来越受到关注,人们深刻地认识到有效的制度安排必然是内在制度与外在制度的有机统一。
从动态意义上说,某一时点的外在制度都是作为制度变迁的结果而存在的。[11]因此从外在制度形成路径的角度进行分类,外在制度可以分为:一类是“诱致性变迁型”,即适应内在制度的要求而出现,经制度制定者确定而成立,另一类是“强制性变迁型”,即人们自发设计的行为规则。下面将从外在制度的形成路径的不同来分析我国内外在宪法人口制度的契合程度。
(一)相契合的部分
在诱致性制度变迁中,外在制度是对内在制度要求的明确化,因此,这类外在制度一般能够与内在制度相契合。在这一类制度变迁中,立法者通过立法程序将社会中受到普遍遵循的习惯、习俗等内在制度直接纳入到法律的范围,而不用对其做出某种修改。在这种形式中,立法者只是在法律中对习惯进行了“重述”,使其在原有普遍认同的基础上增加了外在的合法性强制而已。[12]因此,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中很多规范其实也就是对内在宪法人口制度中的某些核心道德规范的“重述”而已。
在人口优化制度中,我国宪法关于提升人口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的规定,即宪法19 条、46 条及24 条与中国传统社会高度重视教育,提倡“德教为主、德智合一”的核心教育理念高度契合。
在人口保障制度中,我国宪法关于建立全面社会保障制度和善待老幼的规定,即宪法45 条、48条与中国传统社会“矜恤”、“仁爱”的道德理念不谋而合。
可以看出,通过诱致性变迁转化而成的外在宪法人口制度条款与内在宪法人口制度的相关内容有更好的兼容性,这大大减少了制度执行过程中的阻碍。同一过程也还表明,传统的习俗、习惯并非现代化的简单对立物,它们在现代化的过程中也可能发挥积极地作用。
(二)相冲突的部分
一般而言,在强制性制度变迁中,内在制度与通过强制性变迁转化而成的外在制度通常存在冲突,两者难以兼容。具体而言,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中有部分条款与我国传统习俗、习惯相违背而难以实施。具体原因如下两点:
1.多重利益抉择导致两者的冲突
作为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制定主体的立法机关,其在立法过程中往往面临多重利益抉择,其中最重要的便是国家利益。在人口生育制度中,我国宪法第25 条关于计划生育的规定具有明显的国家利益本位特征,因此,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在生育制度领域的目标便是“控制人口数量,降低人口生育率”。但这一总体目标取向与我国传统社会的“生男偏好”显然是不一致的。因为两者的激烈冲突,计划生育制度虽然坚持实施了三十多年并且取得了很大的成绩,但是国家为此付出高昂的成本,包括维持规模庞大的计划生育执行机构和人员、因民众抗拒计划生育制度而引发的暴力冲突以及为了规避计划生育而导致的权力寻租等。
2.低效的“制度移植”导致两者的冲突
在人口保障制度中,我国宪法48 条关于“男女平等、给予妇女相同待遇”理念滥觞于西方宪政平等思想,符合现代法治潮流。但我国传统文化中存在着根深蒂固的歧视妇女的因素,因此,“给予妇女平等待遇”在实际生活中大打折扣。
(三)如何消弭冲突,增强内外宪法人口制度的契合
由国家主导的强制性制度变迁使我国在短时间内建立起了符合现代理性的外在宪法人口制度,却无法同步相应地改变我国社会中的传统人口文化。如上文所述,我国传统人口文化中的一些恶俗陋习已经成为了我国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绊脚石。但即使对于这样的恶习陋俗,我们也必须慎重对待。如果法律规则和传统习俗的冲突过于强烈,不仅规则不能得到遵守,反而会引起逆反心理,影响法律法规的严肃性。[13]为了增加内外在宪法人口制度之间的契合,消除两者因冲突而产生的负面影响,基于前文分析,可以从三个方面做出改变。
1.崇尚法治
在我国,与传统农业社会相适应的宗族主义、男权主义、父权主义等封建伦理观念严重地阻碍了我国人口的健康发展。为了改变这一局面,我国开始了自上而下的大规模立法和从西方国家移植成熟的人口法律制度及现代的法治理念,但因为我国传统文化强大的惯性和广泛的渗透力,造成了内外宪法人口制度之间强烈的冲突。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告诉我们,只有高高树立起法律的神圣地位,全社会普遍认同“法律是人世间公平正义的化身”理念的前提下,才能使公众自觉将自己的行为放在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之下,并习惯于与他人处于平等地位。因此,当尊重法律成为人们在日常生活中的自觉行为时,与现代社会不适应的那部分内在宪法人口制度将会被彻底抛弃。
2.演进传统人口文化
传统的儒家文化,尤其是儒家人口文化,我们应该始终坚持“扬弃”的态度,在批判的基础上继承。儒家人口文化中的落后观念,如“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男尊女卑”、“多子多福”等都应该被剔除掉。同时,我们应该在继承儒家文化优秀内核上,建立和发展符合现代社会要求的新型人口文化,大力提倡“生男生女一个样”、“女儿同样能养老”、“多子未必多福”等新型的人口文化。[14]我们要以新型的、现代化的人口文化取代旧的、落后的人口文化,以推进宪法人口制度的实施。
3.勇于试错
人类社会制度从野蛮、落后发展到如今的高度文明实际是不断试错的结果。认识社会发展规律和推进制度变革不能因循守旧、墨守成规。在当今中国,很多重大的社会变革,都是在外在制度不改变的情况下,人们首先在外在制度的范围外事实上发展出一套“私下”的规则,通过一次次“打擦边球”的形式,慢慢地摈弃原来的落后制度,在无数次的试错之后,最终突破原有的体制和社会结构藩篱,实现制度的创新。
结语
综上可知,我国外在宪法人口制度在很大程度上移植于西方,具有强烈的西方文化色彩。中国现代化的过程,就是使这些移植的西方制度同中国文化的契合过程,也是西方文化与中国文化的融合过程,是一个制度变迁过程。[15]这也就是所谓的我国内外在宪法人口制度的契合与冲突问题。唯有深入分析我国文化,才能发现我国宪法人口制度运行中的症结所在,才能有效解决问题,并最终促进我国人口的良性发展。
注释:
①人口迁徙行为也是重要的人口活动,但我国自从1975 年宪法删除“公民可以自由迁徙”的条款后至今没有恢复,也就是说,我国现行宪法中没有关于公民迁徙的内容,因此,本文所指的宪法人口制度不涉及人口迁徙制度。
②本文所提出的“内在宪法人口制度”,这一概念参考自桂宇石,张振扩:“关于宪法经济制度的概念”,载《武汉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 年第6 期,第757 页,中所提出的“内在宪法经济制度”概念。
③囿于农村地区“生男偏好”的强大压力,在城市执行的“一孩政策”在农村并未严格施行,而是变通规定为:若第一胎为女孩,则可以再生育第二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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