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4-03-30董顺武
●董顺武
县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董顺武
一、县级民政资金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地方财力不足导致民政专项资金被“整合”、“打捆”使用
很多地方由于基础差、底子薄,各方投入需求多,可用财力不足,导致城乡低保和医疗救助资金配套不能完全到位。同时由于中央及省级逐年加大了民生资金转移支付力度,在本级政府制定的城乡低保保障标准和保障面还没有提高的情况下,低保资金在社会化发放之后结余较大。所以一些部门为了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及行政事业单位的人员及运转经费,模糊政策规定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甚至违规出台土政策,以“整合”、“打捆”名义使用低保资金。
(二)救助对象对比机制未建立
按照国务院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的规定,县级民政部门根据申请或已获得社会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代为查询、核对其家庭收入状况和财产状况。但由于大部分县、市(区)级至今未设立信息比对机构,信息比对资源库建立更无从谈起,只能依靠基层乡镇及村(居委会)组织人员调查了解。
(三)村(居委会)入户调查不到位
按照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的相关规定,乡镇应组织人员对申请人进行100%的入户调查,了解其家庭收入、财产情况和吃、穿、住、用等实际生活状况。而少数地方政府和民政主管机构因为人少、面大、时间短、责任重等原因,简单地将调查入户工作布置给村 (居)委会,致使入户调查不到位。
(四)民主评议走过场
按照城乡低保审核审批的相关规定,“五保”、优抚、救助对象的确定,必须由所在村(居)委会具有代表性的村民进行评议。但在实际评议时,由于部分村(居)委会参加民主评议的村民代表人数少,容易被村干部操纵,从而降低了民主评议的透明度,导致“关系保、人情保”屡禁不止,损害了社会救助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农村“五保”挤占城镇低保资金
部分县、市(区)由于农村“五保”标准偏低,难以维持其基本生活,加之福利院服务人员无经费来源,福利院经营无法正常运转,只好沿袭2013年税费改革时对农村集中供养“五保”户再给予城镇生活费补助的做法,挤占了部分城镇低保资金,以致城镇居民应保未保现象较为普遍。
二、县级民政专项资金管理的对策
(一)加大政策宣传力度
一是把低保和医疗救助的政策宣传到位,使贫困户真正了解政策,面对重大疾病和贫困,能享受到及时救助,增加治疗机会;二是严格要求各乡镇工作人员,按照上级规定的业务流程办理各项优抚工作,对审批、公示不走过场,并进行公开公示;三是加大政策执行力度,完善审批手续。
(二)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一是加大内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相互监督机制,责任落实到人;二是加大外部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相关职能部门的定期监督机制;三是严格规范资金管理,执行医疗救助制度,不断加强自我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四是尽快建立县、市(区)级信息比对机构,各级政府要设立信息比对资源库,同时依靠基层乡镇及村(居委会)人员的力量进行调查了解。
(三)推进社会救助精细化管理
认真贯彻落实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推进社会救助工作精细化管理,尤其是在农村低保上要走出有病即保的误区,实施按标施保,依户纳入,逐步纠正保人不保户的现象,真正保障少数特困户的基本生活,使农村低保步入良性循环的轨道。
(四)落实人员和工作经费
按照省民政厅规定的多少名低保对象配备多少名工作人员的要求,配齐县、市(区)级社会救助部门的工作人员,确保各项社会救助工作业务有专人承担。同时将城乡低保家庭收入的信息比对纳入常态化的管理机制。并按照省政府的文件规定,以上年度城乡低保金支出的3%为基数,足额落实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确保社会救助工作的有序运行。
(五)加强对专项资金拨付后的监督管理
对民政部门及各乡镇民政办、财政所相关业务人员要进行系统培训,对专项资金专账专户管理提出统一要求,制定统一模式,从根本上杜绝社保专项资金管理混乱的现象发生。■
湖北省随县审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