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台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对比研究
2014-03-29文采
○文采
(云南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云南 昆明 650201)
一、引言
众所周知,台湾农会经过百余年的发展,在台湾成为了极具影响力的农民合作组织,在组织管理农业生产,培养素质高的农业管理人才,以及为农民争取更多的福利上面取得了非常大的成果。伴随着台湾农会的发展,其实也是台湾农业发展的历程。而大陆地区,自20世纪80年代,合作经济组织在农村迅速发展起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发展专业合作社,对加快现代农业进程和新农村建设具有创新性。而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真正壮大起来却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颁布和实施之后。这一法律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进入法制化和规范管理化阶段。虽然,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数量上迅速膨胀了起来,但是质量上面,和台湾仍然有所差距。首先我们来看看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是以农村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同类农产品经营者或者同类产业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资源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农民经济组织。其依法自愿成立,根据有利则合无利则分的市场经济原则。为农民提供生产经营服务的专业性组织。现在,云南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至少在1000家以上。
二、云南、台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现状
台湾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经过了上百年的发展以后,已经成为了成熟的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典型代表。目前在台湾,农民经济组织的形式主要有:农会、农田水利会、农业产销班。自从1899年农会成立以后,农会曾被台湾当局称赞为与土地改革同样重要的作为台湾农业发展成功的两大主要原因之一,成功吸引了99%的农民加入该组织。在促进台湾农业发展,引进农民生产,促进农业规模经济,以及保护农民权益等方面做出过突出的贡献。
反观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2007年之前,一直处于一种不温不火的状态,而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后,2007—2010年成为云南省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成立的高峰期,2009年达到近6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纵观这些成立的农民专业组织,大多数成立时是为了响应政府号召;又或者是为了获取政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启动资金。这些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在成立之后,多数沦为所谓“空壳社”。而其它一些合作组织,却是有合作之名,无合作之实。另外一些有心的合作组织,自营能力又过低,严重缺乏市场驾驭能力,过度依赖政府的行政经济支持,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性质严重偏离了一开始设立的,农民自主经营、自主管理、自由分配利润的市场化初衷。
本文旨在研究和探索除了发展时间上的差异,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存在哪些不足,台湾农会的管理有哪些优点是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的。
三、云南、台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差异性
1、组织结构
台湾农会组织体系严密。据《农会法》规定,农会分为省(市)农会、县(市)农会,镇(市)农会三级,分别接受同级农政部门的指导,基本上是一个乡镇一个农会,少数地方由相邻的二三个乡镇共同组织一个地区农会。目前,有省(市)农会3个、县(市)农会23个,镇(市)农会270个,总共304个。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是在龙头企业的带动下,以各地特色农业为依托,加之云南特色的高原气候及条件为背景来组织成立,各地特色不同,但主要还是以种植业为主,并在各领域不断拓宽。
2、服务内容
台湾农会提供了完整的服务,其服务内容涵盖教育、经济、社会和政治等领域,主要包括农业技术推广和教育服务、产品供销服务、金融服务、保险服务等四方面,还包括其它的如调解农事纠纷、农村福利文化、医疗、救济和农村婚丧嫁娶、农业灾害的防治与救济等。云南一千多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由于各自发展程度不同,服务内容、范围存在较大差异。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提供信息、技术或咨询服务。小部分提供技术、信息、加工、销售、储运等全程综合服务。虽然在调研中,大多数合作社负责人还是很希望能够给农户提供更多的后期服务,但鉴于种种原因,只能作罢。同时,云南还有部分合作社注册后,没有运行,也没有为成员提供任何服务,成了只有一块牌子、一个章子、一张桌子的“空壳社”。
3、政府的支持引导
云南台湾的政府虽然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大力支持,但是给予的支持侧重点却各有不同,因而其效果也明显不一样。首先,台湾当局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制定了非常完备的法规法律,税收制度以及各项信贷优惠政策,但是更多的是对其进行市场化有所引导,如制定完善的考评体系以及对其后续发展进行有力的监督。而云南各地政府则更多是对成立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现金的扶持,这样的扶持办法虽然能在短期能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但是对其质量的提高却是远远不够的。另外,云南虽然有出台相关的信贷优惠政策,但是政策的可执行力以及政府的执行力度确实远远不如台湾地区,使得大多数愿意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区,也是有心无力。同时,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负责人也表示,政府的政策指引有时候对他们而已只是一个方向,并没有出台具体的细则,让人无从下手。
4、经费来源
台湾农会的资金来源多,有会员会费,经营盈余,信用部收入等等,其中百分之九十的经费来源于信用部收入。农会的信用部通过存款收入,去的一定的经费。然后还有从经营盈余中抽取一定的公积金,但这些发展基金都是属于专款专用的。反观云南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经费来源比较单一,会员会费,入股的股费。对于还处于发展阶段的云南农民专业组织,其收入盈余稀少,难以提取公积金,另外,因为经制度不健全,自主经营能力比较弱,又很难从银行贷到足够的款项来发展组织。即使有很好的发展项目,但由于资金的短缺,难以壮大。甚至有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运营还主要依靠政府的扶持,否则就会沦为空壳组织,难以维持基本的日常运营。
5、人员素质
台湾《农会法》规定,总干事必须是“大学、独立学院以上学校毕业或高考及格,并曾任机关学校或农业金融机构或农民团体相当职位3年以上或专科以上毕业曾任上述职务5年以上;或高中高职毕业,曾任上述职务7年以上者”。这保证了管理人员的素质,以及管理的质量和深度。而云南大多数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管理人员,其最高学历大多数为大专或者高中,缺乏先进的理论和管理意识,加之云南的地理位置处于边疆地区,边疆地区的农村,条件就更加艰难,很难吸引到有能力,有学历的管理人才的加入。农村中的青壮年大多数又进城务工,留守在农村的大多数是老人,小孩和妇女。年龄要么偏大,要么偏小。文化层次又普遍偏低,缺乏组织管理经验和意识。要从这样的人群中挑选出有组织号召力的人,实在是比较困难的事情。而且,受到中国传统的组织生产模式的影响,大多数是各家独干,合作意识缺乏。
四、两地农民合作专业组织差距原因和对策
1、原因
从以上比较可以看出来,云南农民合作专业组织与台湾农会相比,存在很大的差距,深究其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发展时间太短,出现的问题还处在等待解决的阶段上面。台湾和云南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各方面的条件是不一样的,由于发展时间的不一样,例如组织成员之间如何有效的联络沟通。组织如何与农户建立有效的管理、选举,和监督模式,云南都需要根据自己特有的文化特点来摸索,而这些,台湾早早的就通过实践摸索出来了。另外,云南少数民族多,语言文化之间的差异,是的农会与农会之间交流的机会和程度不如台湾便捷。
(2)参与农会的人员素质要求上,没有台湾农会要求严格。台湾农会对于管理人员的要求就好似一个企业在选中层管理干部,除了有群众号召力,还必须具备良好的管理学识。
(3)外部条件,台湾农会的外部条件十分宜人,而相较之下,云南的农会,无论从发展条件,法律制度,资金补给上,远远达不到台湾的水平。
2、对策
鉴于现有的条件和发展现状,并结合台湾先进的农会管理经验,要发展好云南农民专业组织,笔者提出以下建议。
(1)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应建立在有利则合,无利则分的市场机制基础上,社员之间、龙头企业与农民之间的合作关系,应尊重市场的选择,充分协商讨论,确立产供销关系。政府坚守监督与纠偏的基本立场。政府应该坚守监督的基本立场,避免出现角色僭越的错误,切勿将农会发展成为依赖政府的两外一个“政府组织”。要时刻铭记农会是基于市场的农民合作组织,而不是政府组织。政府要给予法律,制度,资金上的支持,但是支持不等于完全提供,完全保护。让农会失去了他的市场性,而完全成为行政机关。同时建议不要再下达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数量指标的行为。这样并不能在质量上面提高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水平。
(2)提高成员素质,培养高水平的管理人才。提高成员素质,不单单是从外部挖来人才,更要立足已经有了的人员基础,通过岗位培训,技能提高等等手段来提高现有的人员水平。并且在筛选管理人员时,除了从内部选拔,适当地从外部聘用有经验的专业合作社管理人才,也是一条快速提升管理水平的办法。
(3)加强各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之间的合作和交流。其实云南也是有比较成功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是例如同样是种植的农民专业组织,文山的组织和曲靖的组织之间就几乎没有交流。加强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交流不单单是指组织内部会员之间的合作沟通和交流,还有同种类别组织之间的交流还有不同专业组织之间的跨界交流。
云南发展好具有高原民族特色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将单门单户的农民组织起来发展为一个有管理,有制度的组织,通过集体化管理,促进了各地区,各领域农业的发展,有效的整合的各地的资源,将各地的资源有效的配置,从而使得农业生产有最大的效益,促进特色农业发展,是增加农民收入最有效的手段。而云南通过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也能更好的推动云南高原特色农业的发展。只希望能够找到一条适合云南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发展的道路,让云南的高原农业走上可持续发展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