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
2014-03-29钱翠玉钱正武
○钱翠玉 钱正武 叶 雷
(常州工学院思政教学部 江苏 常州 213022)
弱势群体是任何社会和任何社会发展阶段普遍存在的一个现象。上个世纪90年代,弱势群体概念进入我国学界、政府的关注的视野,有学者将弱势群体定义为在生活物质条件、权力和权利、社会声望、竞争能力以及发展机会等方面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根据形成原因的不同,可以把弱势群体分为三大类即社会性弱势群体、生理性弱势群体和自然弱势群体。在学界、理论界研究的基础上,结合国外弱势群体研究的成果,笔者把弱势群体定义为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在拥有个人和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相对于其它社会成员处于劣势状态而且难能改变现状的社会成员。根据其所处阶层在整个社会资源占有、财富创造、利益表达和维护以及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的差异情况,进一步将弱势群体划分为绝对弱势群体和相对弱势群体。所谓绝对弱势群体是指在全体社会成员中,在拥有个人和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相对于其它社会成员处于绝对劣势状态,长期生活在社会底层的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群体,具有绝对的同质性。所谓相对弱势群体是指在社会分层的前提下,在不同的阶层或群体中,相对于同一阶层或群体的其它成员在拥有个人和社会资源、创造社会财富(包括物质财富、精神财富)的能力、表达和维护自身利益的能力以及生活水平和质量方面处于劣势状态,长期生活在某一个阶层或群体的底层的社会成员所构成的群体,具有绝对的差异性。绝对弱势群体和相对弱势群体在外延上有部分重叠。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指弱势群体为维护和实现自身利益,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国家和政府提出自己的愿望和要求,并通过一定的行为方式主张自己的资源性权益和政治性权利,进而影响国家和政府制定有利于实现他们自身利益的公共政策”的行为和过程。弱势群体利益表达表现为个体利益表达和群体利益表达,表达的途径包括“体制化”表达和“非体制化”表达。“体制化”表达是通过国家权力机关创设和主导的途径如人大、信访、申诉、调解、仲裁、诉讼等制度性渠道,依照法定程序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和过程;“非体制化”表达是在国家权力机关创设和主导的途径之外,不按照程序来表达利益诉求的行为和过程,如越级上访、非法游行抗议、妨碍公共交通、围攻政府机关等。经验表明:弱势群体在“体制化”渠道内表达利益诉求并能得到积极回应,“对国家权力机制的运行具有一定的良性压迫和推动改进的作用,减小了社会内部压力,避免了难以预料的、破坏性更大的社会冲突,从而使社会回归秩序,保持稳定”,会产生积极的社会正能量。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无能、无效或者习惯于“非体制化”表达,不仅会演变成社会良性运行的负面因素,有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也会演变成弱势群体建立自尊、自信的负面因素,妨碍弱势群体自身状况的改善和融入主流社会的进程。
构建科学有效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正确处理不同利益群体的利益关系,对于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动经济社会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当前,我国弱势群体利益诉求比较集中在拆迁安置、就学就业、医保、社保、养老和环保等领域具体的物质利益方面;利益诉求表达方式主要是“体制化”行动,兼有少量非“体制化”行动。从长远看,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愿望更加强烈,诉求内容趋向多元化、差异化、不固定化,诉求表达方式多样化,利用新媒体表达诉求将更加活跃,非“体制化”行动短期内难以避免。鉴于此,建议完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机制,应从弱势群体及其利益表达的现状和特点出发,多方面着手,合力推进。
一、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加快制定相关政策,为维护弱势群体利益提供指导
共产党不仅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而且是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维护者、实现者。为弱势群体谋利益是党和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一方面应抓住当前城乡一体化建设契机,以户籍制度改革为突破口,借助现代化信息手段,通过制定合理的政策,逐步改变现行附加在户籍制度上的利益功能和歧视性政策,通过制度建设消除体制内与体制外不平等的现象;建立面向城乡民(包括弱势群体在内)的统一开放制度平台和公共信息公开服务平台,使社会弱势群体能够公平地享有社会公共资源、平等就业就学机会,拥有向社会上层流动的权力、机会、信息,畅通弱势群体利益诉求表达渠道。另一方面,应结合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一步转变工作作风,建构敞开党政机关大门接待群众来访与走出机关大门深入群众的机制和制度,在干部与群众、政策与实践良性互动中,引导弱势群体依法合理表达和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寻找解决问题的思路和方法。
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维护弱势群体利益表达
切实提高能真正代表弱势群体利益的人大代表的比重,切实落实人大代表联系人民群众制度,把反映弱势群体的热点、难点问题列为人大专题审议工作的内容,人大代表接待、走访弱势群体群众,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建议作为履职的主要内容;把弱势群体的申诉、控告和信访与人大评议工作结合起来,使人大代表真正成为人民利益的代表,使人大真正成为人大代表反映人民意志、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机构。
加强人民政协建设,切实履行政协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的职责。提高弱势群体政协委员或能为弱势群体代言的委员在政协委员中的比例,加强对政协委员的教育和培训,提高政协委员参政为民的使命意识,以专题和项目的形式研究弱势群体及其利益维护问题,把关注、反映、维护弱势群体的切身利益与履职、参政议政、民主监督结合起来,积极建言献策,影响党和政府针对弱势群体的政策和决策,少做锦上添花的事情,多做一些雪中送炭的事情。
三、加强工青妇等群团组织以及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大力培育各类社会组织,发挥其为弱势群体代言和辅助弱势群体利益表达的功能
工会、妇联、共青团、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等应从根本上认清自己组织的属性和使命,自觉深入了解各方面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的生存状况、利益诉求,整合各方面群众的利益诉求,主动成为各方面群众利益诉求的代言人,积极向各级党委和政府部门表达弱势群体的利益诉求,通过影响党和政府的决策和政策制定,维护弱势群体利益。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鼓励、支持成立不隶属于政府部门的群众自治性质的社团、协会、志愿者组织等,提供必要的组织辅导、心理辅导和技术指导,引导各类社会组织主动关注弱势群体,帮助弱势群体整合利益诉求,提高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的组织化程度;帮助提高弱势群体的文化水平、群体意识、利益认知能力和整合能力,开展自组织能力建设,培育弱势群体自己的利益代言人;提供网络知识、技术和法律咨询和服务,帮助弱势群体运用网络表达利益诉求的能力,鼓励、引导弱势群体通过政府网站的互动平台、听证会制度、公共传媒、人大、政协、信访、司法等体制化渠道,以温和、理性的方式表达利益诉求,通过社会舆论、协商、法律的途径,依照程序,进行利益博弈,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整合信访机构和资源,建构大信访机制,畅通信访渠道
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采用书信、电子邮件、传真、电话、走访等形式,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上访是弱势群体遵循法律,在体制规定的范围内的维权利行为,具有合理、合法、正当性。各级党委、政府要把信访接待和回复工作与党政部门的考核结合起来,制定相应的制度和程序,保证弱势群体利益诉求及时准确转达到相应部门,并能够得到相关部门及时有效回复,做到有访必接,有访必复,复必有效。整合各级党委、人大、政府、法院和检察院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访机构和资源,构建一个各级党委领导的、由政府主要行政长官负责的、信访部门为主体、各职能部门专人负责参与的大信访体系,以联席会议的形式进行综合调处,明确规范信访机构的案件交办权、通报权、查处权、追究权等,制定接访、备案以及案件交办、查处、回复当事人等环节的程序和规范,克服现有各部门都设有信访机构且职责不清、制度不明、互不隶属的乱象。在大信访体系内建立各级信访机构间信息共享平台,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综合调解机制,提高信访案件查办、回复的速率和效率,发挥司法救济的功能,畅通弱势群体信访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和机制。真正把弱势群体通过信访渠道表达的利益诉在体制范围内通过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办法加以解释和解决。
五、建立网络民意表达、采集、转达以及快速处理、反馈机制
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是弱势群体向党和政府表达自身愿望和利益诉求的行为和过程,实质上是弱势群体与党政部门信息交流互动的一个过程。它不仅要有便捷、快速、有效的信息传递渠道,更需要建立快速,高效的信息处理和反馈机制,从而实现信息的有效沟通。从某种意义上讲,信息交流有效与否取决于信息处理机制和反馈机制是否科学合理。
随着网络以及与连接网络的各种移动终端在生活中的普及,网络表达已经成为弱势群体成本最低的一种表达利益诉求的渠道。各级政府应顺应潮流,建立网络民意表达平台,建立网络民意采集系统,负责采集、分析民意并向相关部门转达,征求反馈意见并给予网络回复。制定各个环节的责任追究制度,保证网络民意及时准确采集、分析整合、转达相关部门予以处理并反馈。鼓励、引导弱势群体特别是其中的年轻人选择通过网络平台理性表达自身的利益诉求。鼓励政府部门领导、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网络平台,直接听取和回应弱势群体利益诉求。以高效的反馈,激励弱势群体直接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各种平台理性表达利益诉求,实现党政部门与弱势群体的及时互动。
六、建立基层民主协商机制,提升弱势群体自身利益表达和博弈的能力
当前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集中在与他们切实利益相关的领域,如拆迁安置、就业、就学、养老、社保医保、生活环境等,利益矛盾和冲突发生在基层,根源却在上层即上级政府部门。因此,解决弱势群体利益表达问题不仅要关注基层,更要关注政府部门,把两个方面综合起来进行思考。
首先,创设就本区域内的经济社会发展重大问题和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实际问题广泛协商机制;建立重大问题听证制度以及广纳群言、广集民智、增进共识的体制机制。其次,创设基层民主协商体制机制,把基层群众自治与开展基层民主协商有机结合起来。借鉴西方公民议事会、浙江温岭民主恳谈会和议事会、网络社区论坛等形式,在农村行政村和城市社区发展小范围、多种形式的民主协商。建立健全各项议事规则和制度,增强弱势群体发起协商和表达诉求的能力,让所有村民和社区居民都能够平等参与到本村、本社区公共事务决策过程中来,理性、充分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进行利益博弈,最终达成共识,并进一步影响政府对公共事务的决策。再次,通过项目委托的方式,征求有能力的社会组织对弱势群体利益表达和民主协商进行辅导,采取一些鼓励性政策和保护性措施激发弱势群体积极表达、主动表达、理性表达的热情。在社区具体公共事务议事、协商的过程中培养弱势群体群体意识、规则意识、程序意识、理性精神,逐步提升弱势群体自身利益表达的能力和参与民主协商的能力。
七、充分发挥大众传媒“社会公器”的作用,为弱势群体提供利益表达的平台
中央和地方党政部门主管的主流媒体和网络平台的信息具有公开性、权威性。这些传播媒介可以通过开辟弱势群体专栏、专题直接为弱势群体代言,为弱势群体表达利益诉求提供无障碍平台,为党和政府与弱势群体沟通提供互动管道,打造定期开播的电视直播、网上互动、平面媒体展示成果的党政部门与民间社会、公民互动的品牌节目,成为群众特别是弱势群体与党政府部门及时互动沟通、了解政策和法规、表达利益诉求、进行利益博弈的阳光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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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曲秀岩:拓宽弱势群体利益表达渠道 促进和谐社会建设[J].工会论坛,2009(1).
[3]王勇:社会冲突视域中的弱势群体利益表达[J].探索,20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