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新《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定
2014-03-29石华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石华 /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浅析新《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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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2013年对现行《商标法》第三十条进行了修改,新《商标法》对异议的主体和理由都进行了限定,修订后的内容是“对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或者任何人认为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公告期满无异议的,予以核准注册,发给商标注册证,予以公告。”
新《商标法》第三十三条将有权依据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由原来的“任何人”改为“认为这一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在先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针对违反禁用和禁注条款的商标,新《商标法》继续保留了“任何人”可以提起异议的规定。
这一条款修改的目的是避免异议程序被他人滥用或恶意使用。现行《商标法》异议制度下,商标申请人在注册商标初审公告的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提出异议,只要有人提出异议,商标局就会暂缓注册,商标申请人就需要花费较多时间去核实异议的内容并整理出相关材料逐一进行答辩,而异议的审理周期往往需要两三年甚至更久。这样就会极大的延缓商标申请人对商标得以确权使用的时间,商标实际运作在企业发展中也会变得遥遥无期。
现行商标异议程序往往会被存有侥幸心理的人利用,特别是已经使用并投入大量宣传费用,且正在公告期的商标,被一些恶意异议人利用异议程序故意提出异议,使得商标申请人迟迟注册不下来,继而影响企业健康发展,破坏市场经济秩序。恶意异议人的干扰还对商标审理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不利于商标审理工作健康高效的运转。新《商标法》对该条款的修改能够在一定程度上杜绝部分恶意的异议申请,避免他人利用异议制度故意拖延商标注册的时间。
新《商标法》对异议主体和理由的限定体现在:首先,明确了对商标注册可以提出异议的理由,并将这些理由分为两类:一类是违反新《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绝对理由”,另一类是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相对理由”。其次,任何人仍然可以以“绝对理由”提起商标注册异议,但能够根据“相对理由”提起异议的主体仅限于该商标注册申请侵犯了其已有权利的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
也就是说,新《商标法》规定以相对理由提出异议的,主体限定为: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同时新《商标法》保留了“任何人”可以依据绝对理由提起异议的制度,但是由于绝对理由的判断多考虑商标标识本身,因此不需要考虑过多的因素,这样恶意异议人可操作的空间就比较小。这样的规定既可以减少商标异议数量,又不妨碍对商标不当注册的监督。整体而言,该条款的修改有利于提高商标审理的效率,缩短商标注册的周期。申请注册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利用商标,如果因为滥用异议制度导致审理周期过长而延缓商标利用时间,这对于商标注册人来说是十分不公平的,并且会极大的打击商标注册人的积极性。市场经济作为竞争经济,商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想要在市场中占得先机,获得盈利,商标是无声的推销员,现代企业的发展离不开商标的运作。企业商标只有真正地投入市场使用方能体现其价值,此次新《商标法》限定异议主体和理由的变革适应了社会的发展,与市场主体的实际需要相接轨,有助于加速商标申请人将注册商标投入使用的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