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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2014-03-29江运芳

当代经济 2014年10期
关键词:残疾法案残疾人

○江运芳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 广东 深圳 518055)

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及对我国的启示

○江运芳

(深圳职业技术学院经济学院 广东 深圳 518055)

本文从美国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特征入手,分析了美国高校对残障人教育提供的具体服务内容,提出了对提高我国高校残疾人教育服务职能的几点启示。

残疾人 高校服务体系 启示

教学、科研、服务是当代世界各国高校普遍具有的三大职能,服务职能与前两项职能的并列是在美国高等教育中确定的,而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一个国家经济与文明程度的综合体现。美国作为当今世界上综合国力最强的一个国家,其残障人教育也处于世界上的领先地位。

一、美国对残障人教育的服务体系的特征

1、建立了完善的法律保障体系

美国是一个注重法制的国家,在残障人教育领域体现得也很明显。美国联邦政府通过各项法律文件,来维护和保障残障人的正当权利,促进残障人更好地融合和参与社会。目前,美国残疾人权益的保障主要是通过两部法案来得到实现的——《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Individuals w ith Disabilities Education Act Amendments,IDEA97) 和《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 ith disabilities Act,ADA)。《残疾个体教育法案修正案》是对残疾个体受教育权的保障,目的是为了保障所有残障儿童都有权利获得免费的、适合的公立教育,而《美国残疾人法案》则是美国在保护残疾人方面最全面的公民权利法案。在此主要介绍《美国残疾人法案》。《美国残疾人法案》(ADA)是一个联邦法,规定因残疾而歧视为非法,它为残疾人提供民法保护,禁止就业、公共安排、以及公共服务的歧视。ADA是在1990年有国会(Congress)通过成为公法(Public Law)101-336,并有老布什总统签署立法。在2008年小布什总统批准国会修正了ADA成为公法 110-325(ADA Amendments Act,“ADA-AA”)。ADA修正法案于2009年1月1日生效。

对“残疾”的界定范围更广泛和人性化。

定义一:如果身体或精神功能障碍大幅度限制一个以上主要生活行为时,就ADA而言就是一个有“残疾”的个人。“身体功能障碍”是指“任何生理上的病症、或状况、容貌变形、以及身体结构缺损影响以下一项或多项身体系统:神经系统、肌肉骨骼系统、特殊感觉系统、呼吸系统(包括发声器官)、新血管系统、生殖系统、消化系统、生殖泌尿系统、血液淋巴系统、皮肤系统、以及内分泌系统”。“精神功能障碍”是指“任何精神或生理上的病症,诸如弱智、器质性脑病综合症、情绪与精神疾病、以及特定学习障碍”。“主要生活行为”包括“照顾自己、用手做事、看、听、吃饭、睡觉、行走、站立、举、弯腰、说话、呼吸、学习、阅读、集中注意力、思考、交流与工作”。

定义二:如果有某种残障的病历,那就是ADA规定下的“残疾者”。“有某种残障的病历”意思是指有一个实质限制一项或多项生活行为的精神或身体功能障碍的历史。

定义三:如果曾经被人当成某种残障的病人,也是ADA规定下的“残疾者”。“被人当成”是指虽然某人功能障碍并不影响其履行工作/学习的能力,但是其雇主/老师对待他就是会被影响一样,那他就“被人当成”有功能障碍。当然,“无论一个身体或精神障碍是否在事实上或想象中限制某个人的某个主要生活行为,只要有人能够证实他/她因为那个事实上或想象中的功能障碍而遭到这个法案所禁止的行为,就符合有该项功能障碍的要求”。

而我国对“残疾”的界定,则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的规定:“残疾人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并且对残疾进行了等级标准的划分。因此可以看出,我国对“残疾”的界定实际上是一种医学定义,忽略了残疾的社会性意义,缺少了人文关怀因素。

2、强调平等的权利

制定和出台ADA的主要目的是消除残疾人在融入主流社会时存在的障碍。该法案主要在就业、社会生活、公共服务设施等方面对残疾人的权利保障做了具体的规定。残疾人“平等权利”的实现体现在两方面:禁止歧视和合理迁就。

“禁止歧视”体现在ADA法案的每一部分中,法案指出。残疾人在就业时享有与普通人平等的权利;要求社会在提供公共服务时不能歧视残疾人,要充分考虑到残疾人的特殊需要:强调通过改造原有的设施或规定新设施的配备标准来为残疾人提供特殊的设施和服务;规定在电信方面必须考虑到残疾人的通讯需要,为他们配备“电信中转服务”,从而使残疾人能利用新的科技,像普通人一样进行通讯交流。因此,禁止歧视残疾人,就是保证残疾人在就业、服务和其他机会上享有和普通公民一样平等的权利。

但是,由于残疾人本身的某种“残疾”的客观存在并有可能妨碍其从事某工作或享受某服务,因此,要求社会不能局限于消极地对残疾人一视同仁,在必要的时候,社会须正视残疾并基于此做出适当的区别对待,通过“合理迁就”保证残疾雇员完成工作主要职责,享受到社会的服务。法律要求的“迁就”限于合理范围之内。所谓“合理”,即指迁就措施能够有效地帮助残疾人完成工作的主要职责或享受到某项服务,且迁就的成本并未大大超出其带来的收益。《美国残疾人法》认可的迁就措施可以划分为两类,包括对工作场所设施及人员配备等硬环境的调整以及对工作方式、内容等软环境的修改。

二、为残疾学生提供各种服务

为残疾学生提供服务,学校充分贯彻“禁止歧视”和“合理迁就”的原则。一则保证残疾学生能获得学习的平等渠道以确保残疾学生也能获得成功的平等机会;二则学校提供的特殊服务应该是“合理的”与“合适的”,即提供给残疾学生的特殊服务只是保证其能获得平等的学习机会而不是提供某种学习的“优势”,重要的是,学校提供的“平等学习机会”并不能保证学生的“成功”,学生必须要有足够的资质才能通过某门课程或获得学位。

学校提供给残疾学生的服务内容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学习便利服务

对于视障、学习障碍(比如说是阅读障碍者)以及上肢残疾的学生来说,在学习的过程中,残障学生办公室可以为其提供教材、试卷以及其它印刷材料转换服务方便学生学习,此外,还有盲文翻译软件、放大阅读软件、可触式凸起影像反映设备等一系列帮助残疾人学习的工具,同时包括座位都进行了针对性调整。

2、考试便利服务

创造适宜的考试环境,让残障学生能在最接近普通学生考试情境的环境中接受必要的考试便利服务,以期达到专业学习的基本水平,主要包括:延长考试时间或完成作业的时间、提供独立的安静的考试空间、考试中多次的休息时间、指派专人读题或抄写、使用专用电视,放大字体;录音考试或电子格式考试等等。

3、辅助技术服务

学校一般都设有残障学生辅助技术训练中心实验室,主要供残疾学生课余时帮助其学习、训练与生活上获得专业指导。主要的学习辅助技术有:读写提高软件、声音识别软件、影像放大软件、屏幕阅读软件以及输入、输出设备等。

4、咨询技术服务

美国高校一般设有残障学生服务办公室,其工作目标就是确保每个残疾学生获得平等的大学学习生活的机会。残障学生支持服务专门人员既是残障学生的支持者,又是学校教师和其它工作人员的咨询人员,积极普及残障学生相关工作要求及技术,为残障学生提供帮助。

5、其他特殊服务

其它特殊服务包括:特殊的硬件设施安排。比如说特殊的课桌与桌椅;足够宽的教室门或走道;住宿的特殊安排;动物帮助(每州的情况不一样,比如说华盛顿州应许残疾学生带狗或小马驹进学校辅助其学习生活)等等。

三、对提高我国高校残疾人教育服务职能的启示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我国残疾人高等教育有了长足的发展,尤其是关于残疾人招考、就业等方面出台了相关的政策和规定。但与美国相比,我国目前残疾人高等教育还处于起步阶段。

1、重新构建“残疾人”的法律概念,适度拓展对残疾人的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的《残疾人保障法》认可的残疾限于实际存在的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和精神残疾六类,排除了有残疾记录以及可能被视为有残疾的群体获得法律保护的可能性。评残所依据的《残疾人实用评定标准》比社会一般认识中的残疾标准和世界大多数国家以及世界卫生组织的标准要严格得多,一些社会上普遍认可的残疾并不为现行法律所承认。

同时,虽然我国的《残疾人保障法》和《就业促进法》中也明文禁止残疾职业歧视,但是又未加区别地禁止在职业中歧视残疾人,无视残疾人劳动能力受到客观限制,可能部分乃至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实际情况,将不同类型、不同程度的残疾劳动者置于法律的同等保护之下。因此,我国现有法律规范过于抽象和原则,可操作性较差且缺乏制度保障是残疾职业歧视难以进入诉讼程序、残疾劳动者难以获得法律救济的主要障碍。

2、确保多种形式的平等受教育权的实现

据统计,目前我国专门招收残疾学生的特殊高等院校只有10所,与我国社会和高校的快速发展不相适应;另一方面,虽然我国一些普通高等院校也会破格录取一些优秀的残疾学生,但能实际进入普通高校的残疾学生很少。2001年至2005年5年间,中国累计达到普通高等院校录取分数线的残疾学生人数为1.8万人,录取1.6万人,高等特殊教育院校录取4067人。另外,进入高校的残疾种类也少(只有盲、聋、肢残3类);层次低(绝大多数是大专层次);专业面窄,因此应该扩大对残疾人的录取范围。

3、建立残障学生支持服务系统

学校应为各类残疾学生准备适应他们特殊需要的物质条件,例如盲文书籍及相关设备、为聋人上课配备的专业手势翻译及相关设备、无障碍设施等;另一方面,学校应设立专门的专门负责残疾人学习的部门,确保残障学生教育服务顺利开展。

4、加快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

结合残疾人教育现状,必须加快职业技术教育与培训的发展步伐,为社会残疾人士提供在职人员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功能,建立健全残疾人劳动力素质和职业技能的终身培训体系,帮助残疾人走向社会。

[1]美国联邦政府: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 ith Disabilities Act) 下的就业权 [EB/OL].www.disabilityrightsca.org,2011-09-14.

[2]许采娟:中美全纳教育比较研究[J].长春师范学院学报,2006(11).

[3]王英杰:美国高等教育发展与改革百年回眸[J].高等教育研究,2000(1).

[4]蔡定剑:反就业歧视综合研究报告[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7

[5]赵小红:改革开放30年中国特殊教育的发展及政策建议[J].中国特殊教育,200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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