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互助合作模式探讨
2014-03-29蔡洋萍
○蔡洋萍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28)
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互助合作模式探讨
○蔡洋萍
(湖南农业大学经济学院 湖南 长沙 410128)
融资性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创投公司开展风险投资,需要加强担保与创投之间的密切合作,担保与创投机构结成亲密伙伴,共同为我国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促进其可持续发展。本文在分析创投投资与担保融资差异的基础上,分析创投与担保开展合作的必要性,并对合作模式进行探讨。
创投 融资性担保 中小企业融资 合作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对担保有着广泛而强烈的市场需求。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国内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市场不够活跃。而创投公司在进行投资时,往往因缺乏优质项目来源、流动性资金等问题而发愁,因此,在我国经济发展中中小企业已成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的重要支柱。据有关数据统计,目前全国中小企业数量超过l亿户。占企业总数的99%。其中300人以下的小企业占95.8%。中小企业贡献了中国60%的GDP、50%的税收和80%的城镇就业。然而,中小企业所获得的金融资源与其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地位作用却是极不相称的。融资困难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中小企业融资通道过窄、获得信贷资金支持较少、自由资金缺乏等。当然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有许多,如中小企业信用状况不佳,公司治理结构极不完善,金融服务体系不健全等,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还是缺乏有效的融资渠道。通过担保进行债务性融资和通过吸引创业投资进行股权性融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两条基本途径。因此,可以通过对担保、创投两种融资途径进行比较,吸收各自优点进行融合,创新中小企业融资模式。
一、担保贷款融资与创投投资区别
1、融资对象
担保贷款融资通常用于支持中小企业扩展、传统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主要是以中小企业为主。而创业投资通常投资于高新技术的创业和新产品的研发,主要是一些有开拓性和创造性的中小企业。
2、融资审查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对融资企业的审查主要以财务分析和物质保证为重点,有无偿还能力为关键,主要关注企业现在运行的状况。而创业投资对被投企业的审查是以技术实现的可能为重点,把技术创新和市场前景作为审查的关键。
3、融资方式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的盈利采源于担保贷款收取的保费,所以担保公司非常关注贷款资金的安全,以便能够顺利地收回本金和利息。而创业投资通常采取股权投资的方式,与企业同舟共济,所以说相对于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而言,创业投资者更关注于风险企业的未来发展前景。
4、融资管理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与融资企业之间是一种简单的担保与被担保关系,有些时候为了保证资金的安全性,它会对企业在管理方式,投资策略等方面进行监督,但绝对不会参与到企业内部的决策。而创业投资公司会通过派人进入被投企业董事会,监事会,财务部门等方式参与企业的决策管理,共同创业,共同发展。
5、融资回收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按照与被投企业的担保合同期限到达时收回贷款本金和利息,解除担保合同。而创业投资通过转让股权的方式撤出投资。
6、融资风险
一般担保贷款融资通常都有担保或者一些固定的资产作为抵押,所以风险相对要小好多,创业投资因为是面对一些中小企业投资,并且通常没有抵押和担保,所以风险很大。但一旦成功,回报率会比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回报率高几倍,甚至几十倍。
7、市场重点
一般的担保贷款融资关注现有的市场,所以比较容易预测。而创业投资更注重企业未来的潜在的市场前景,相比较而言更难预测。
二、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合作必要性
虽然创投公司投资与担保公司业务之间存在较大的区别,但创投与担保公司仍然存在合作必要性。
1、有利形成创投公司业务发展的快速通道
(1)缺乏项目来源渠道。目前市场上有各种各样的股权投资基金、风险投资基金还有大量的创业投资公司等,这些基金都想找优质项目,但具体怎么找、到哪里找项目,传统上,都是依靠项目经理全国各地各个园区奔跑,当然,一些投资基金会通过园区管委会、当地政府作为媒介推荐项目,但效率较低,没有一个高效的项目来源渠道,往往最后可能一年半载都找不到一个投资项目。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以担保公司的担保项目为切入口,从中筛选优质、有潜力的投资项目,可以大大丰富创投公司项目来源。
(2)缺乏筛选好项目的有效机制。传统的股权投资基金即使在寻找到投资项目后,需对项目进行筛选,但怎么进行有效项目筛选是个难题。由于担保公司早已介入担保贷款,对企业的经营情况、现金流等情况较为熟悉,通过与担保公司的合作,创投公司可以挖掘潜力项目,创新项目筛选机制。
(3)优质项目可持续发展流动资金来源难问题。创业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初创->成长->扩张->成熟)不仅需要创业投资等形式的股权融资,更需要担保贷款等形式的债务融资,但长期以来困扰中小企业的“融资难”问题一直未能得到有效解决,其中首当其冲的是银行融资要求的有效担保缺失等原因。通过与担保公司合作,这一问题可以迎刃而解,在有效合作机制下,创投公司投资的项目如需后续流动资金,可由担保公司提供担保,从而获得银行贷款补充企业流动性资金。
2、有利于解决担保公司业务风险控制问题
(1)有利于丰富担保公司承保后对承保企业的风险控制措施和监测手段。与创投公司投资业务不同,与商业银行一样,担保公司在进行承保后,很难通过向企业选派董事、监事或派驻董秘、财务总监等方式,较深层次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因此,很难及时、准确获取企业运营真实信息,而对企业经营与财务风险的识别往往都在事后,从而加大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的风险。通过与创投公司合作,在有效沟通合作机制下,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之间可互通有无,全面了解企业经营情况。
(2)进一步扩大担保公司的盈利方式以保障其可持续发展。尽管中小企业发展势头很好,但仍面临着经营、管理、技术、市场、财务等不确定因素,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收费低,代偿风险大,获取的回报与承担的风险很不匹配,因此,担保公司缺乏长期可持续的盈利模式。通过与创投公司合作,担保公司不仅可享受股权投资带来的效应,同时还可降低其代偿风险,扩大其盈利,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
可见,担保公司开展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业务,客观上需要加强与创投业务之间的密切合作,与创投机构结成亲密伙伴,拓展为创投机构投资的中小企业融资提供担保的业务。
三、融资性担保公司与创投公司合作模式选择
1、互相参与对方项目评审会/保审会
前面提到过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存在互推优质项目的共赢点,因此在合作模式上,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可以互相邀请对方参与各自的项目评审会或保审会,主动参与对方的项目,从而加强对项目的了解以促进双方合作。
2、试行投保联盟方式
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可试行“投资联盟”方式,所谓“投资联盟”指的是创投公司与担保公司签署的“投保联盟协议”,担保公司会为创投公司提供一定金额的授信担保额度。在此范围内,创投下属高科技企业如遇资金短缺,可委托担保公司办理担保贷款,而无需经过烦琐的审查,直接用于高科技企业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投保联盟”这一创新产品的出现,使高科技企业的贷款难和银行放款难得到较好解决。银行通过担保公司的担保放款,培育更加宽广的金融合作空间,创业投资方能有效控制资金风险,为高科技企业提供增值服务。而企业则避免与银行交往的烦琐程序,在短时期内获得流动资金。
投保联盟方式的实现可通过担保公司与创投机构达成《业务结盟合作协议》及与创业企业签订《担保协议》中,可以特别约定:第一,创业企业成功后,担保公司可以要求将一定比例的担保责任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参股价格转为股权(即“担保转股权”),或者约定担保公司在承保期间和保证责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享有按照事先约定的较低参股价格认购创业企业一定数量的增资(即“担保转期权”)的选择权,一同享受创业企业的巨大成功,大幅提高担保公司的收益回报,而不仅仅是微薄的担保费收入;第二,若创业企业失败,在创业企业无法全额清偿时,担保公司履行担保代偿责任引发损失的一定比例由创投机构承担,从而部分减少代偿损失,更为重要的是,此约定可以起到有效约束创投机构随意要求担保公司为创业企业担保的盲目性。
3、组建创业投资担保公司
从前面分析可以看出,开展业务上的交叉融合是创投机构和担保公司的共同需要和利益所趋,其合作形式有很多种。其中,共同出资组建创业投资担保公司,从资本与效益根本层面上把两者“捆绑”在一起,是一种较为牢靠的“双赢”形式。该方式可考虑由担保公司牵头,联合创投机构作为主发起人,吸收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自愿参股,共同发起设立“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其资本规模视主发起人的资金实力强弱和参股的创业企业数量多少而定,但一般要求在人民币1个亿以上为佳,未来随着加入的创业企业数量增多,资本规模可稳步扩大。
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实质上是把创投机构、担保公司、创业企业三家从资本与效益两个层面上“捆绑”在一起的“公司型”基金。主要是考虑到国内尚无《基金法》,只能以《公司法》作为法律依据,以公司制形式组建担保有限公司,即“创业投资”。其主营业务为担保与自有资金投资两项业务。担保业务性质上是互助担保基金,即中小企业互助担保体系,实行会员制,主要为会员单位的银行融资需求提供担保服务;会员主要来自创投机构投资的创业企业,也可适当吸纳其它愿意参与互助担保体系的中小企业。自有资本金投资业务的运作可采取“基金管理型”,即“委托管理模式”。创业投资担保公司将资本的70%~80%委托给创投机构管理,利用创投机构丰富的运作经验和完善的平台,开展创业投资行为,投资于高成长性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领域,获取资本的高额增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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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农村小型金融组织‘适应性’成长模式研究”(12CJY063)、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我国村镇银行风险控制问题研究”(13YBB102)、湖南省情与决策咨询研究项目“湖南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对策研究”(2013BZ Z60)的阶段性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