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农民、市民与公民的身份转换
2014-03-29朱巧玲甘丹丽
○朱巧玲 甘丹丽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经济学院)
经济的发展使得城镇化成为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人的全面自由得以实现的必经阶段。中国过去30多年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经历了一个高速的城市化进程,从1978年到2012年城镇化水平从20%提高到50%多。但是如果按户籍人口来算,我国人口城镇化率只有35%左右,远低于世界52%的平均水平。这体现了城镇化的中国特色,受制度束缚的城镇化逐渐暴露出各种问题。目前我国城镇化出现了明显的异化现象,由于对于城镇化的片面理解,城镇化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出现混乱的趋向,实践中城镇化异化成为GDP增长的手段,城镇化本应作为一个自然的发展过程,可是事实上却成为围绕GDP的发展而作出的人为布局。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强调,新型城镇化是以人为核心的城镇化,必须和农业现代化相辅相成,城镇化是现代化的必然趋势,也是广大农民的普遍愿望。它不仅可以带动巨大的消费和投资需求,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其直接作用还是富裕农民、造福人民。因此,新型城镇化区别于传统城镇化的本质在于,新型城镇化还原了城镇化的本质目的,认为城镇化是社会化的过程,而社会化的主体和核心是人,现代化的主体和核心也是人。面对当前城镇化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人的发展的问题,如何实现从忽视人到尊重人的转变,如何在中国城镇化的发展中实现人的全面自由发展,使城镇化真正成为现代人的理想的生活方式,是当前新型城镇化需要解决的问题,也是其区别于传统城镇化的关键所在。我们认为,新型城镇化的根本在于农民、市民、公民的身份转换,实现从身份政治到公民政治的转变。
一、农民、市民与公民的身份现状与界定
1、农民
农民,撇开一切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观念形态来说,仅仅指从事农业生产的人,是一种职业的代表。但是根据各个国家及地域经济发展程度及社会观念的不同,农民的概念变得非常复杂。在当代发达国家,农民(Farmer)完全是个职业概念,指的就是经营Farm(农场、农业)的人,与士、工、商都只是一种职业概念,都具有同样的公民权利,亦即在法律意义上他们都是市民,与“市民”之间并无身份等级界限。然而在许多欠发达国家,从各种意义上来说,农民只能被称为Peasant。人们谈到“农民”时想到的并不仅仅是一种职业,而是一种社会等级,一种身份或准身份,一种生存状态,一种社区乃至社会的组织方式,一种文化模式乃至心理结构。在这样的国家里,农民已经超出农村的地域边界,即使不从事农业,不在农村,也会被贴上“农民”的标签。
在中国,大家给这种标签取名为“农民工”。这种“农民”的标签,其职业含义逐渐被冲淡,更多的是一种身份象征以及依附于身份的各种权利的标志,而且这种现象还存在代际遗传。据调查,在城里谋生的所谓“农民工”中,有1/3以上(有些调查甚至说是半数以上)实际上是走出校门便进城闯世界的乡村青年,他们中很多人连一天农活也没干过,然而其身份却是“新生代农民工”。如今的“农民工”、“离土不离乡”等现象都与“农民”变换了职业却变换不了“身份”这一事实有着紧密的逻辑联系。本文认为,农民无论从宪法意义上还是从社会实践上都是社会的主体,与市民只有居住区域上或者说空间上的差别,没有权利方面的差异,他们只是各自社会关系的关系者,而不是对立面。
2、市民
同样的,撇开一切社会经济发展及社会观念形态来说,“市民”仅仅指从事非农业生产的人,是一种职业的代表。但是现代市民概念逐渐挑战了传统的市民概念而变得很复杂。西方的现代化进程明显与我国是不一样的,这也导致市民化过程甚至意义也出现了很大的差异。伴随着西方现代化进程,其城市原住民和大量涌入的农村劳力、手工业者、雇佣流浪民众等逐渐融合成为现代意义上的市民,他们定居城市,不再拥有土地,具有合法的城市户籍,生活靠自己固定的职业给养。在此种意义上的市民首先是公民,是在确立了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后,才谈得上现代市民的意义。可是在我国,城镇化明显具有中国特色,其起初就是伴随着剩余劳动力的出现而涌现出的民工潮现象,加上户籍制度的枷锁,这些民工始终处于一种边缘地带,生活、工作都在城市,可是身份却是农民,也因此与具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享受的福利和公共服务有天壤之别。因此,农民工实际上在区域上是市民而在权利上却是农民,其实质上是没有具备公民社会的价值观念的农民。这种身份也成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需要解决的诸多问题的根源。本文认为,市民是一个独立、自由的人,并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而市民社会正是具有这一特征的群体形成的社会关系,这是从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阶段以及社会观念形态来定义的市民,也是市民的本质概念。
3、公民
“公民”,古希腊文为Polites,源于Polis(城邦),意为“属于城邦的人”。该词的英语为Citizen,词源亦为城市:City。城邦在古希腊原本属于城市范畴,意为有设防的居民点,而与不设防的乡村相对立。直到公元前8世纪左右,城邦才具有政治意义而指称国家。到此为止,公民不再是与乡村相对立的概念。因此,从词源意义上看,公民是属于城市、城邦与国家的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等,这些都说明,在我国,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公民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体,凡是具有中国国籍的都是中国公民。以上所阐述的农民、市民都属于公民的范畴。但是从现有文献资料以及维基百科等对于公民概念的解读来看,很大程度上,公民与市民被等同,而农民却被排斥在公民社会之外。这不仅是概念上的理解,而在事实上,我国的城镇化实践也确实表现出这种现象,农民作为公民的基本价值观被排斥在城市市民之外,公民社会的权利保障只属于城市居民,而同样作为城市市民的农民却不具备权利保障。
综上所述,在我国,农民、市民、公民之间的关系现状概括如下:农民(包括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工)是与市民(具有城市户口的居民)相对立的概念,而市民享受着公民社会的自由平等以及各项权利保障,而义务的履行却少不了在城市居住的农民,因此,农民只有在履行义务的时候才被认为是公民,而在享受权利的时候却被排斥在外。这就是我们需要解决的问题,在城镇化过程中,我们必须理清农民、市民、公民的边界以及交叉之处,将农民、市民的权利和义务都统一于公民社会而不是一个二元社会中,这是解决城镇化困境的根本途径。
二、新型城镇化过程中“三民”身份转换的思路和动力机制
改革开放30多年的实践,实质上是中国从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型的实践,是社会文明从市民社会转向公民社会的实践。在现代社会转型过程中,通过经济结构调整、生产方式转型、要素结构重新整合等,经济发展已经发挥出它巨大的潜力,我国迅速进入从农业社会步入工业社会,进而工业反哺农业的时代,现阶段的现代化转型重点已经转入农村、农业和农民。经济的发展已经为解决中国的三农问题提供了大量的硬件设施,如前期新农村建设的大量成果,为新型城镇化提供了坚实的硬实力,如城市基础设施、建筑环境和家居等。但是,目前城镇化过程中暴露出的问题表明,光有硬件设施,已经难以解决城镇化过程中“同命不同价”等机会不均等问题。因此,城镇化过程中还应注重软件建设,或者说软实力的发展,包括公共生活的规范、公民参与和公民素养对城市和社区生活的影响等。因此,我们认为,实现“三民”(“三民”是农民、市民、公民的简称。虽然公民并非一种身份,但是农民和市民却会因为身份不同而具有不同的公民身份,农民只是地域空间上的公民,而非实质上的公民。因此,我们在本文中统一将三者之间的转换称为身份转换)转换的思路在于推倒“两面墙”,培育新型社区。而三民转换的动力机制在于政策环境的驱动、公民意识的驱动、硬件条件的驱动以及农民可行能力的驱动。
1、“三民”转换的思路
(1)推倒“两面墙”。两面墙,一面隔在具有农村户口的生活在农村的农民和具有农村户口的生活在城市的农民之间,一面隔在具有农村户口的农民和具有城市户口的市民之间。这两面墙,是让同是我国公民的农民和市民获取平等发展机会的根本所在。中国城镇化的过程中呈现出复杂的二元结构,这是广大的社会学者、经济学等学者们在探讨城乡问题的出发点,一致的观点在于农村中的农民没有能力从现有的制度框架中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收益。我们认为,第一,农民不仅包括农村中的农民,还包括城市中的农民;第二,农民尤其是城市中的农民不是没有能力从现有制度框架中获得与城市居民同等的收益,而是在现有制度的框架中没有获得均等的机会去争取同等的收益,尤其是城市中的第二代农民,我们称为“新生代农民工”。由于我国传统的户籍制度、土地制度、教育资源配置、医疗卫生与社会保障等樊篱剥夺了农民获取同等机会的能力,这些制度樊篱就像布罗代尔“钟罩”(我国学者韦森认为界定和把握“布罗代尔钟罩”概念,最好还是从哈耶克的“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概念入手,把它理解为指那些约束、压抑和制约着“人类合作的扩展秩序”无力自发生成和扩展的一套社会机制和社会安排。参见韦森:经济增长与制度变迁——从斯密动力与哈耶克的“自发—扩展秩序”理论谈起)一样将农民、市民、公民的概念在实践中完全脱离其本意,阻碍了农民进一步发展的能力。因此,我们说的推倒两面墙,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钟罩”概念的更加直观的解读。我们认为,新型城镇化的关键在于推倒“两面墙”,实现机会均等,让农民在可行能力基础上寻求不同的发展。
(2)培育新型社区。如果说推倒“两面墙”是“三民”转换的正式制度方面,那么建立新型社区则是“三民”转换的非正式制度方面。目前,我国在社区建设方面已经取得了很大的发展,新农村建设给农村带来了新的风貌,城市社区的发展为城市农民提供了好的居住环境,但是,农民的身份标识始终未能让他们真正融入到社区中去,尤其是涉及到自身权益的问题,农民始终未能寻求到好的诉求途径。我们所认为的新型社区建设,是在已有的硬件基础之上为社区培育软件方面的东西,如公共生活的规范、公民参与和公民素养等。而且,我们认为,公民参与是实现公共生活规范、公民素养等的前提,因为农民作为公民进行决策参与的程度与否,直接代表农民被城市所接受的程度,也直接关系着其身份所带来的均等权益。
2、“三民”转换的动力机制
再好的理想要是没有动力驱动,也只会成为空谈。上述“三民”转换的思路是我们在充分考虑到现有环境的现实情况下,所作出的可行的路径思考。现有环境为推倒“两面墙”,培育新型社区提供了动力机制,使“三民”转换思路具有很强的可行性。具体来说,这些动力机制表现如下。
(1)政策环境驱动。回望过去的10年,中国从城市优先到城乡协调,从高能耗城镇化到“两型”城镇化,从土地城镇化到人口城镇化,科学发展理念贯穿始终。从乡村中国向城镇中国的华丽转身,为人民群众创造了更加美好的居住环境。2012年10月,中共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走中国特色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道路,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工业化和城镇化良性互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相互协调,促进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构建科学合理的城市格局,有序推进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把生态文明理念和原则全面融入城镇化全过程,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由此可见,新型城镇化是科学发展观在新时代的发展,也是中共十八大领导集体所实行的一项大战略。这一战略将使我国城镇化迈向新的阶段,其核心思想是以人为本。“四化同发展”,“农村转移人口市民化”都预示着对城乡关系的进一步融合,农民、市民与公民的进一步转换的重视。这些都为“三民”身份转换提供了政策制度基础。
(2)公民意识驱动。1986年中国共产党第十二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关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方针的决议》,第一次提出要增强社会主义公民意识,中共十七大报告重申加强公民意识教育,树立社会主义民主法治、自由平等、公平正义理念。三十多年以来,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各个领域都有了很大的发展,公民意识水平已有较大提高。在中国当前的社会转型过程中,具有农村户口的公民处于极度弱势地位,很大一部分并未真正享受到作为一个公民的权利。农民与市民之间不仅是身份不同,而是因身份标识不同而导致的机会不均等、权益无保障的情况。农民、市民以及公民的身份转换,公民意识是最主要的推动力量。公民意识是农民获得与市民平等的公民资格的有力路径,它有利于形成农民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和政治参与意识等,使农民成为新市民。这是实现“三民”转换的环境基础。
(3)硬件条件驱动。中国城镇化已经历经30多年,从20世纪80年代农村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盛行导致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开始,城镇化已呈现出自发的态势,农民到城市就业大都是行动主体理性选择和市场选择的结果。后期由于大量剩余劳动力开始向城市迁移,造成城市容纳能力的爆炸以及农村的空槽现象,由此带来很多社会问题,“三农”问题自此成为党和政府极度关注的政治问题。在党和政府的政策推动下,城镇化逐渐成为一种自上而下的政策规划,短期内新农村建设、城镇化实践取得了显著的成效,农村开始呈现焕然一新的面貌,农业产业化如火如荼的进行,农民生活水平明显提高。这些不仅吸引部分农民就地城镇化,也为农民转换为市民,享受与市民同等的公民待遇提供了坚实的硬件基础。
(4)可行能力的驱动。阿玛蒂亚·森(Amartya Sen,1985)在肯定了诸如收入、经济增长等物质手段对发展的积极意义的基础上,指出发展的意义并不止于此,发展开始于物质条件,但并不止于物质条件。他认为物质条件是一种工具性的东西,它最大的作用在于实现人的某种功能(functionings),而功能是人固有的内在特征,是一个人能够做什么和能够怎样生活的状态,它告诉我们一个人正在做的事和正在实现的目标;它包括营养良好、身体健康、避免疾病等最基本的功能,还包括像快乐、自尊、受人尊重、可以参加正常的社交活动等复杂功能。为城市作出巨大贡献的具有农村户口的市民经过一辈子的努力,开始有一定的物质基础,为下一代提供了比农村更好的教育,“新生代农民工”呈现出比父代更强的可行能力,他们的功能不再仅仅表现为最基本的功能,而更多地表现为受人尊重、参加正常社交等复杂功能,而这些功能的实现,必须解决身份政治的束缚问题,这是“三民”身份转换的根本驱动力。
三、有效的公民参与是实现“三民”身份转换的基础
阿玛蒂亚·森从自由的角度来审视发展,在他的理论框架中,“自由”在发展中首先具有建构性作用:自由是人们的价值标准与发展目标中自身固有的组成部分,它自身就是价值,因而不需要通过与别的有价值的事物的联系来表现其价值,也不需要通过对别的有价值的事物起促进作用而显示其重要性。同时,自由也发挥手段性作用,他特别分析了促进人的发展的五种最重要的工具性自由:政治自由、经济条件、社会机会、透明性担保以及防护性保障。他认为这五种基本的工具性自由通过直接或间接地帮助人们按照自己所珍视的方式来生活。森将政治自由放在第一位置,也表明政治自由的根本性作用。因为政治自由是实现其他工具性自由的第一步,是必要条件。他指出,这五个方面的基本自由是相互促进的。一方面,人们所能实现的成就和自由取决于经济机会、政治自由、公民权利、社会保障、基础教育以及社会对于各种权利所提供的制度性保障;另一方面,提供这种机会和选择制度安排又取决于人们如何通过自由地参与社会选择和公共决策来建立这些制度安排。因此,在森的可行能力视野中,个人的可行能力不仅仅是发展的目标,同时也是寻求自我价值、实现个人目标的手段和条件;它既意味着个人享有的“机会”,又涉及个人选择的过程。
从森的可行能力视角来看,人的发展是一个自由的实现自由的过程,前面一个自由,是针对每一个个体的不同的可行能力来看的,后一个自由是终极意义上的自由,是与马克思的人的全面自由发展目标相一致的。每个人的可行能力肯定是有差别的,由此可见,森的概念中的自由,并非是一个绝对自由的概念,而是在人的差异的基础上形成的不同的可行能力,那么要实现终极意义上的自由,就必须消除这些差异。我国的现代性转型经历了漫长的过程,从晚清实业强国、立宪改制、辛亥革命,到红色革命、改革开放,中国迈向现代社会的步伐一直在继续,而至今现代性的转型并未完成。实践经验表明,经济增长、国家富强已并不是现代转型的唯一指标,西方价值也并不能作为普世价值简单的移植到任何国家。我们必须将眼光转移到我们的文明自身上来,我们要考虑的是在中国公民是否具有自主性,社会是否实现自治性,公共权力是否是可以分享的等。
在传统农业社会,农业是单一产业,农民仅仅作为一种职业身份,而且是相对稳定的。工业的发展、城市的出现使得农业不再是单一产业,农民也不再仅仅是一种职业身份,即使居住在城里转换职业,也不能摆脱这一身份所带来的各种差异,可以说农民在很长一段时间内被限制在有限的社会参与空间,没有一种有效的利益表达途径,这实际上从一个侧面反映出了农民作为一个最大的群体,其社会地位并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三民”身份转换就是要打破农民的这一传统束缚,消除农民与市民间的差异,通过有效的公民参与(本文所用公民参与,都指的是“有效的”公民参与,因为即使是在公民社会相当发达的国家,也不可能实现全民参与任何政治决策。尤其是在中国这样一个复杂的政治体制下,为了决策的效率及其可行性,我们必须考虑的是有效的公民参与),实现平等的社会机制和社会安排,实现其作为一个公民的基本权利,提升其社会地位。塞缪尔·菲利普斯·亨廷顿(Samuel Phillips Huntington,2008)在研究政治发展的过程及其影响政治发展的相关因素时,就把公民参与视作为影响政治发展的重要变量,并把公民参与的程度和规模作为衡量一个社会政治现代化程度的一个重要尺度。多元民主论的代表人物罗伯特·达尔(Robert Alan Dahl,2006)在论述什么是民主时,提出了民主的五项标准,其中第一项标准就是有效的参与。理论和实践都说明,传统社会组织管理已经不能满足这样的需求,我们必须建立超越血缘、地缘等社会关系纽带的现代社会信任机制,在经济、社会、政治领域形成普遍性的、可扩展的社会秩序,创新社会组织管理,实现平等有效的公民参与,从根本上消除农民与市民之间的身份差异。唯有如此,才能从根本上推倒“两面墙”,也才能培育出消除身份歧视的新型社区。
四、结语
通过研究,我们认为新型城镇化的本质在于人的城镇化,而人的城镇化的基础在于实现“三民”身份的转变,转变的思路在于推倒“两面墙”,培育以“信任”为基础的新型社区,而且认为有效的公民参与是实现这一转变的基础。那么,我们应该如何实现有效的公民参与呢?由于篇幅有限,在此,我们以公共选择理论为基础,提出一个简单的设想。我们认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公民参与的实现,关键在于农村社区与城市社区能够真正发挥其作用,而不仅仅是一种政策规划。公共选择理论认为,由“经济人”假设这一前提出发,可能推导出公民对公共选择采取理性无知的策略行为。因此,要使公民有效地参与公共选择的过程,就需要在必要的强制基础上建立一定的激励机制,通过培育社区社会资本形成一定的道德约束机制,通过信息透明机制公开公民参与的损益等等,将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结合,让公民自愿积极地参与到社区决策中,真正发挥社区自治的作用。关于实现有效参与的具体对策,我们将在后期研究中进行学习与探索,期望能找到可行性强的路径。
[1]Amartya Sen.Commodities and capabilities[M].Amsterdam:North-Holland,1985.
[2]阿玛蒂亚·森著,任赜、于真译:以自由看待发展[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3]塞缪尔·菲利普斯·亨廷顿著:变化社会中的政治秩序[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4]罗伯特·达尔著:多元主义民主的困境[M].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