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法、最低工资对校企合作的影响探讨
2014-03-29吴伟
○吴伟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 重庆 401331)
一、企业的合约性质
生产活动可以由个人或家庭完成,也可以由多人共同完成,这些人里面,有的提供资金、有的提供劳力、有的提供厂房、有的提供生产技术、有的提供企业的组织管理服务。通过集中不同的经济主体的不同生产要素来完成生产活动的集体生产方式被称为企业。纵观人类经济发展历史,越来越多的生产活动从家庭转移至企业这种特殊的生产组织里,而且现代经济条件下的企业似乎有越来越庞大的趋势。根据生产方式优胜劣汰的自然选择过程,一定是企业比家庭或个人在生产活动的组织方面更有效率。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早就指出,其主要原因在于企业可以更好地发挥分工合作的巨大好处。
企业顺利开展生产活动所需要的资源,根据其特性可以分为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这个分类中,可以不考虑货币资本,因为对于整个社会而言,货币只不过是人们相互交易的工具,物质资源和人力资源聚集到企业的过程中,货币起着中介作用,降低了合作过程中的成本。因此,从这个角度来看,不管是古典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还是现在的股份制企业,无不是人力资本与物质资本的聚集。在现代市场经济中,这个聚集过程不是由政府统一安排,而是由各种资源的拥有者通过“看不见的手”,在市场中自由交换达成的。这个组织不同种类的资源进行生产活动的交易过程,在经济学中被称为达成合约的过程。由于要素主体的多元化,这里的合约必定涉及到众多的经济主体,即存在着一系列合约,所以人们认为企业就是一系列合约的总体。既然企业是一系列合约的加总,我们就不可以说合约是某一方或某一个人的,同样,我们也无法说清楚企业到底是谁的。会计学家们广泛使用的“所有者权益”一词中的“所有者”在严格的经济学意义上,不可以被理解为企业的所有者。因为,如果只有这些“所有者”存在,没有相关其他的经济主体,企业也不会出现。
二、企业“健康”状况与合约成本
企业这种生产方式之所以能不断替代家庭或个人的生产方式在于其效率的相对较高,即企业能够用更低的成本完成同样的生产活动。市场经济的激烈竞争,成本较高的生产方式会逐渐被淘汰。企业之间的竞争是相互竞赛,看谁能够用更低的成本生产出更好的产品。更好的产品在市场中可以获得消费者的更大认可,从而给企业带来更高的收入。企业还要在降低成本方面进行竞争,生产效率高的企业一定会使得收入与成本的差额不断上升,收入减去成本即利润。这就是企业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原因。
企业的成本可以被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生产过程中的成本,即生产成本,这是新古典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很多生产活动,企业比个人或家庭生产成本更低,主要的原因就在于企业作为集体生产,参与的人多,可以把生产程序分得更细,参与生产的人可以选择自己相对而言更有比较优势的环节或生产程序;同时,分工明确后,参与生产者可以长期在同一岗位积累经验,有熟能生巧的作用;另外,实践也是产生知识的重要途径,长期在固定岗位上重复劳动可能会找到更有效率的方法、技术,从而再次提升效率。如果企业生产只有这一种成本,结果必定是企业会迅速变成庞然大物,个人、家庭、小规模企业必然被竞争淘汰出局,现实不是这样的,所以企业这种生产方式必定存在其他成本。
在企业的生产中,不同的参与者负责不同的生产环节,比如手表的生产,相关的每一个零部件都由专人负责,组装工作也由单独的人负责,但是怎么保证不同的人所生产的零件在最后组装的时候完全“天衣无缝”,不同生产程序的速度、难度等知识不是零成本就可以获得的,这些知识又牵涉到工作的具体安排是否实现更优化,如果市场需求发生变化,生产什么产品是有利可图的?怎么才能保证加入到企业的员工能“自动自行”地全力以赴创造价值,是否需要监督?诸如此类的众多问题的解决,都需要耗费资源,这些耗费在经济学上被称为合约成本,科斯称之为管理成本,张五常称之为交易成本、制度成本。
因此,企业的生产方式是否值得采用,需要分辨的是生产成本与合约成本的总和是否够低。这里我们可以得到如下的明确含义:如果企业的生产成本大幅度降低,人们一定是倾向于更多地通过企业来完成生产活动;如果企业运行过程中的合约成本大幅度上升,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方式,就会变得不受欢迎。
这里重点关注合约成本。在市场中购买蔬菜、水果是最为简单的交易,也是最为简单的合约,因为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属于“断权”成交性质,其中仅仅涉及到价格和数量这两个变量,交易过程中的成本主要在于讨价还价、产品质量分辨等方面,总的合约成本较低。而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需要将多种生产要素聚集到一起。这里以人力资源为例,企业招聘员工时,只能了解报酬和工作内容的基本情况,这是因为要把劳动力未来在企业工作的全部细节都描述、界定清楚几乎是不可能的。加上现代社会不可以卖身为奴,劳动力合约必定是结构性的。以最为常见的时间工资合约为例,工人或员工在上班时间里可能偷懒、出工不出力,这样的行为需要监督和管理,监管是需要耗费资源的;又比如计件工资合约中,不必担心员工上班时间懒惰,但是需要付出查验产品质量高低的成本,同时,还需要承担清点产品数量的费用,巴泽尔将这一费用称之为量度成本。合约成本主要分为量度成本和监管成本。最小的合约成本是指量度成本和监管成本的总和最小。对于同种工作而言,如果有多种劳动合约供选择,劳动力雇佣合约的双方必定是选择合约成本最小的那一种。不同合约同时供选择、以及劳动服务提供者之间存在的竞争、劳动服务需求者之间的竞争,会降低合约成本。张五常就认为我国经济从改革开放以来增长最为迅速的上世纪90年代,就是因为合约选择极为自由,可以说,经济主体对合约选择的自由度越高,越容易找到更低成本的合约。
三、劳动合同法提升了企业中的合约成本
合约选择的自由主要表现在合约双方就合约内容、形式经当事人相互协商而确定。合约的内容主要包含工作内容、薪酬待遇、试用期、合约期限等多方面。这些内容均以合约条款的形式出现。签约双方在合约中的主动权取决于市场竞争压力。即使在外人看来,有对合约某一方似乎不利的条款出现,但一般源于市场的激烈竞争。合约选择的自由就是让市场通过激烈竞争来进行资源的优化配置,对于合约双方以及整个社会而言,都是成本最小、租值最大的安排。如果合约选择的自由受到外界干扰,合约参与方被迫放弃原来的合约形式,新选择的合约形式一定比原来的合约成本更高,否则,理性的经济主体早就选择了新的合约形式。合约成本上升,企业经营的总成本随之上升,利润必定下降。企业作为组织生产的一种方式,效率就下降了。
2007年颁布,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劳务合约进行了诸多干预,主要表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机构之间的派遣工作
劳动合同法中第五十七条至第六十七条,以及第九十二条都是对劳务派遣的约束。主要的约束有:(1)劳务派遣单位的性质、注册资本金要求;(2)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3)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4)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2、试用期方面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中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七十条等都是对试用期方面的约束,主要表现在:(1)试用期长短的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试用期只能在一个月至六个月之内,且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2)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3)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4)试用期的工资水平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3、补偿金方面的约束
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等都是对补偿金方面的约束,规定了补偿金适用的情况,及额度规定、计算方法等。
4、无固定期限合约的使用
劳动合同法中第四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八十二条、第十四条等都是对补偿金方面的约束,规定了无固定期限合约的适用情形、处罚方式等。
不同经济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是常态,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合约成本不可能等于零,如果允许合约自由选择、加上市场经济中不同主体之间的竞争,合约成本可以被降低。约定试用期、选择不同的劳务合同期限、各种各样的薪酬形式和高低不同的薪资水平等相关条款无不是市场自发形成的旨在降低成本的巧妙方式。而劳动合同法在劳务期限、试用期长短、薪酬标准、合约形式、补偿金计算等许多规定无不干扰了市场中劳务合约的自由选择,市场合约的双方会被迫选择成本更高的合约方式,这必定会增加企业经营的成本、降低企业的利润。
也许是市场中的合约主体找到了一些规避劳动合同法的处理方式,从而使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达到政策制定者的预期,2012年12月,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主要变化是对原来的劳动合同法中的“劳务派遣”方面的内容,具体涉及到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六条、第九十二条,结果是劳务派遣这种相对较为灵活的方式的合约成本会较大幅度的上升。因此,新的规定进一步限制了劳务合约选择的自由程度。
四、校企合作是互利安排
劳动合同法的颁布和实施,主要站在劳动者的立场,旨在提升劳动者的收入水平和保障程度,然而,这个劳动收入的增加不是建立在劳动者生产能力增加的基础上,市场的自由选择不会有这样的效果。政府的干预,直接效果就是使企业补贴员工,从而增加企业的成本或减少企业的租值,最终必定压缩企业的利润。
这里要指出的是企业如果和职业院校进行合作,可以降低劳动合同法造成的不利影响:第一,企业接受学生实习可以减少内部正式员工,从而减少工资成本。第二,企业管理人员到学校任课,可以提前认知、挑选适合企业的员工,有利于降低信息不对称,进而减少合约成本。第三,如果形成了学生实习的例行制度,学校每年都安排学生到企业实习,就相当于企业每年都接受了一批“劳务派遣”工人。如果在调整下人才培养方案中的时间安排,可以实现企业常年有学生实习。从而可以减少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的员工数量。第四,增加了合约选择的灵活性。有的工作可能需要师傅手把手的教导。比如水电方面,拜师学习期间,几乎没有收入,而且这个时间可能并不短。徒弟可能还需要到师傅家做一年半载家务,同时学习相关技术,这样的合约安排在劳动合同面前是无法过关的,因为时间长、待遇低。如果企业与学校合作,这个学习期间就可以放到学校来完成,可以减少劳动合同法对企业劳务合约选择的干扰。第五,订单班的实施,可以更加有针对性地培养企业所需要的员工。如果企业在学生的大二或大三就到学校挑选学生,组成订单班,有针对性地对企业的未来员工进行专用型人力资本的培训,有利于降低企业对员工的培训成本,同时也可以提高学校的毕业生就业率。第六,企业可以争取学校专业教师的智力支持。学校教师到企业实践,能够为企业提供针对性的财务、法律、税收、管理、技术等方面的咨询和帮助,可以帮助企业提前做好政策风险、市场风险的处置工作。
五、结论及建议
可能是因为西方发达国家特殊的民主政治制度,政治候选人为了赢得选票,推出一些看起来照顾劳工的法律制度。劳动者的利益应该受到更多保护,几乎成了全球的潮流,可以肯定地预测:随着时间推移,劳动者的利益会受到更多的保护。在西方发达国家,这些保护措施看起来仿佛实现了预期效果。其中主要的原因是发达国家经过上百年的发展、积累起了巨额的租值,即使明显保护劳动者的法律接二连三地推出,企业也不至于破产关门。
对我国而言,各地区的最低工资水平、2008年开始实施的劳动合同法以及2013年修订后最新劳动合同法无一不是体现着保护劳动者这个理念。对劳动者利益的刻意保护,会直接影响到企业在劳务合约选择上的自由程度,通过增加合约成本来增加企业经营的总成本。而我国的情况是租值较高的企业并不多,也就是说,企业如果不能降低这些外部局限条件带来的不利影响,必定会大幅度降低利润。本文的分析,表明职业院校与企业之间的多层次的合作正是企业降低劳动力合约成本的一个好途径。校企合作同样也会促进职业院校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双师师资队伍建设的提升。因此,职业院校和企业应该精心选择好校企深度合作的方式和方法,挖掘出校企合作的巨大潜在价值。
[1]亚当·斯密著,文熙译:国富论[M].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2]周其仁:市场里的企业——一个人力资本与非人力资本的特别合约[J].经济研究,1996(6).
[3]科斯著,盛洪、陈郁译:论生产的制度结构[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
[4]巴泽尔著,费方域、段毅才译:产权的经济分析[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5]张五常:经济解释[M].香港:香港花千树出版社,2002.
[6]伊兰伯格、史密斯著,刘昕译:现代劳动经济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