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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

2014-03-29年飞

赤峰学院学报·自然科学版 2014年15期
关键词:监管机构客户

年飞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00)

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问题研究

年飞

(安徽财经大学, 安徽 蚌埠 233000)

由于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第三方支付网络也快速发展起来.与此同时,与此相关的政策、法律、法规却滞后,导致很多问题出现.第三方支付对网络监管系统在中国起步较晚,不断加强网络第三方支付的监管法律制度建设,完善监管体系,才能使我国第三方支付系统发展起来,同时促进我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

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法律

1 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概念

第三方支付是指有一定经济实力和信用担保独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与各大银行签署了一项合同,利用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支持平台,提供资金来支付买方和卖方的资金结算服务,如在线支付模式.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者通过互联网或移动客户端网络提供买家和卖家在网络交易货币支付、资金结算和统计查询系统的功能.第二,第三方支付是指以雄厚的资本实力、良好的信誉以及强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为了实现资金流通转让的在线交易提供银行支付结算系统接口通道服务.第三,使用智能手机或计算机等信息技术作为买家和卖家在网上交易基金和银行转账的技术支持工具和载体.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提供的服务主要是支付资金或货币结算,也提供一些增值服务,比如虚拟账户,同时为方便交易的保证和监督,查询统计,贸易信用评估等.

2 网络第三方支付面临的风险

2.1 支付资金余额

网络在商业机构第三方支付手段时存在充值和教育,因为买方订单余额启运前通过物流收到采购的货物存在时间差,从现有用户的资金转出转入账户付到双方企业在网络支付平台需要停留 3-7天,甚至更长.近年来电子商务发展迅速,网络购物节”和“网上交易花费明亮逐年上升,因此,网络支付平台第三可以随时拥有数十千亿资金沉淀,大量资金在一定时间内仍然可以计算利息,钢笔大量本来属于消费手段,网络企业双方利润在支付一方甚至成为企业利润的重要来源.方有支付甚至企业可以利用这部分资金用于短期金融产品或金融与银行协议存款,能够产生更大的收益.网络平台为第三支付余额,如果存在许多缺乏有效管理流动性,可能影响资金安全,甚至可能引发支付风险和道德风险,还可能引起因挪用公款和非法占用接触现象.

2.2 没有备付金制度

如果第三方企业信用危机、金融风险和系统往往采用备付金在国际一级对处理可能出现的问题.面对这一情况,目前在国际舞台上作为不同的解决办法,主要来自美国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投保存款保险年金的扩大而应付形式金融风险;该网络第三方要求退还一定数额的银行账户保留在危机情况下对企业信贷,以弥补损失的客户.银行各机构有许多相似之处,该网络对第三方的几率金融风险.在我国,当商业银行信贷紧缩,由中国人民银行和在其网络、偿还所担保的第三方没有保障,而且由于缺乏事后、准备金是可行的解决办法.

2.3 监管机构缺失

我国目前没有法律对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监管,网络第三方支付领域,只有一个系统的约束是不够的,还需要设置一个特殊的监管机构.可以借鉴国际经验,主要是由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 (federal deposit insurance corporation)来监控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欧盟主要是依靠网络营业执照的国家中央银行监管的第三方支付机制.法律的性质,第三方支付机制,有针对性的设计法规和定制具体的监管措施,专业监管部门的执法水平可以网络第三方支付领域的各方建立一个相对安全的和公平的市场法制环境,促进第三方支付行业的健康良性发展.

2.4 洗钱及信用卡套现问题

在线交易网络使银行客户感知度较低,它为洗钱提供了便利,也为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行业积累了巨大的风险.与此同时,由于经济全球化的趋势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在国际市场上,国外热钱还可以使用它来投资中国资本市场.使用信用卡套现是我国法律明确禁止的非法行为,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特点是易于使用,因此信用卡套现的工具高涨,客户可以通过建立虚假贸易信用卡转账,将由第三方交易,套现,不需要使用信用卡取款银行机构需要支付资本成本,因为网络第三方支付取款可以节省成本.

2.5 消费者信息泄露

在电子商务的网络,消费者接受服务或购买商品每个程序在虚拟网络,因为没有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直接接触,因此,网络交易信息不对称.互联网第三方支付链接,相对于运营商和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消费者的弱势地位,然而,当前法律不给消费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有任何特殊保护,一旦消费者的权利被侵犯了,很难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这主要体现在网络隐私的格式条款和未经授权付款,等.根据现在每个电子商务运营商业务战略的现实,在网络隐私方面,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保持大量的消费者个人信息网络,信息优势,一旦这些个人信息被泄露,可能会导致严重的个人或财产损失给客户.个人信息对个人网络活动的手段和反映个人特征与可识别性符号系统,如从事网络活动的基本个人信息和习惯和相关信息和数据,包括名字、性别、年龄、健康、地址、个人基本信息文化水平,爱好,职业,等等,也包括浏览网站的习惯和使用web服务相关记录时,和电子商务运营商保留消费者购物时卡信息,这些信息是一个重要的属性是严格保密.实践中,第三方支付服务客户隐私侵权行为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网络分析和未经授权的个人资料的收集客户使用网络向客户收集个人数据分析是指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通过技术手段来记录客户的登录网络地址、支付对象、目的,并分析客户个人消费习惯、购物偏好,如隐私信息,一旦这些信息泄露会导致客户的隐私侵犯,个人数据的网络客户的过度使用超出了范围告诉使用客户信息、恶意披露,客户的个人数据,销售数据,如行为,法律不针对第三方支付在消费者保护,个人信息系统的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利用其信息优势客户的隐私侵犯行为未能包含效果,此外,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在崩溃,第三方支付服务提供商的法律保存个人信息的保护也没有明确的规定,这是损害消费者隐私的保护.

3 网络第三方支付监管体系的完善

3.1 建立严格的企业准入制度

必须设置严格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的进入壁垒,因为专业和严格的市场准入制度目标规范进入市场主体,以防止破坏市场秩序的主体进入该行业.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必须依照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在全国互联网访问权限,通信和网络设备的使用,必须取得国家的净和许可证.同时,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也需要有更完美的信息安全保障措施,主要包括:网络安全、信息安全管理、用户信息安全管理和严格的工作条件下,投资者的限制等.

信息披露和信息披露.比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更严格的公共系统,申请人的前提;开放申请人的注册资本和股权结构;主赞助商名单,所有权及其财务状况;申请支付业务计划;支付业务设施技术安全检验证书.同时,中国人民银行在审批后支付申请人颁发的经营许可,应依照法律规定公共支付机构的事实也应该确保支付业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同时公开披露.

网络上的交易是面对现实相反,交易过程中消费者决定是否购买的产品或服务往往在很大程度上是依赖于运营商发布的相关信息,因此,大量的充分披露信息保护网络交易的安全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以及电子商务运营商应该使用网络即时,方便和合理的方式向消费者及时、全面提供贸易信息消费者权益的相关信息,以确保网络的实现消费者的知情权.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信息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个是重要的信息定期给客户,第二应该定期向监管机构和商业银行披露相关信息.和目前最需要改进的是信息披露的第三方支付机制系统给客户.现在,尽管的管理办法,规定第三方支付机制在处理第三方支付服务给客户客户公开披露标准和项目和格式条款,但没有强制性规定必须充分披露客户第三方支付的存在可能会产生各种各样的风险.所以,第三方支付交易品种所有可能的风险应由第三方支付机构被要求强制披露,如各种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等第三方支付机构应当披露所有的第三方支付交易风险,代表第三方支付机构已知风险承担信息披露的义务,但法律环境和知识在当今社会技术没有承担相应的不可预见的风险信息披露义务.当然,第三方支付机构不能将已经意识到可能的风险划定不可预见的风险范围,不会披露.

3.2 设立独立自主的监管主体

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进行金融方面的业务必须统一到人民银行管辖和监管系统.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主要是财务风险,和参与网络领域的第三方支付和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有很多,在广阔的监管体系,应以国家支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和信息产业部网络安全监管机构建立联系机制,保证在同一时间为主体的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其他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同努力,第三方支付对网络领域的法律法规.

在监管,但也必须考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创新和监管,促进电子商务的可持续健康发展,同步加强法律监督,鼓励发展和创新的概念.为了鼓励和促进可持续发展的电子商务,第三方支付对网络监督制度建设,应充分考虑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和交易习惯的现实和技术特征的消费者网络体验,要考虑可操作性的政策、法律法规,以及人们在现实生活的需要在网上,和第三方支付的创新空间.

3.3 第三方支付交易安全

3.3.1 建设互联网第三方支付机构风险防范和应对能力.支付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技术支持,以确保支付订单之间的一致性,完整性和不可避免的,贸易付款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业务流程;解决应急反应能力和应急能力,确保付款业务的连续性.

3.3.2 消费者提供资金的严格管理.互联网第三方支付公司向消费者支付的资金应当提供正式发票的匹配.规则消费者愿意支付的钱不属于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有自己的财产,没有明确说明,消费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企业不能准备消费者花钱进行处理.消费者通过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支付机构应当记录有关银行结算账户,消费者通过非银行结算账户支付,支付机构也有效身份证件,应当记录客户的姓名和电话号码,支付机构接受客户盖,打开一个特别存款账户在商业银行存款支付,报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的备案,包括保管人应当存储在银行机构的客户覆盖的使用监督,并根据规则覆盖存托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的位置和覆盖存托银行机构投资者提交客户覆盖保管人或使用信息. 3.3.3 客户的个人信息保密.当前的信息社会,信息数据是一个重要的业务资源,而且每个人切身利益的消费者,互联网第三方支付的过程中,在线第三方支付公司必须妥善保护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当然,这也是支付企业信贷环境的重要措施.支付机构应当保守客户的商业秘密,依法不得对外泄漏,应当依照本法规定,妥善保管客户身份基本信息、业务信息,如数据、采取必要的管理措施和技术措施,防止客户身份信息和支付信息,如数据丢失、损坏、泄漏.支付机构以任何形式的外国客户 id信息和事务细节这样一个付款的信息.因为支付机构故意或过失泄露损失消费者个人信息,支付机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3.4 建立统一的信用评价机制

网络交易安全是诚信,使用非常严格的实名认证程序,建立一个统一的、可靠的互联网第三方支付行业信用评价机制尤为重要.实名认证严格的准入制度,确保真实性进入网络市场的主体合法,防止虚假欺诈;和统一、可靠的信用评价体系有利于整个交易包括支付过程中,参考和指导的意见参考.通过这种评价体系,信用好的企业可以真正逐渐积累信誉,为未来增产创造条件.同时,对公众信誉信用评估潜在客户和商家建立合同关系,供参考提供了交易的成功率.

不能仅仅依靠电子商务平台和网络评估和奖惩制度,第三方支付企业必须依靠国家认证的统一和权威的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与个人信用记录,个人诚信交易网络当添加的个人征信记录;对于网络运营商,应该建立企业信用记录,通过接触的工商税收、信贷和网络运营商的现实贸易信贷记录和评估,提供可靠的信用参考,促进网络虚拟交易安全、有序.

〔1〕周宏伟.第三方网上支付的监管法律问题研究[D].重庆:西南政法大学,2010.

〔2〕龙菲.论网络第三方支付的法律监管[D].广州:暨南大学,2011.

〔3〕陈进,项洁雯.网络金融服务[D].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224.

F724.6

A

1673-260X(2014)08-009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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